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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田区部门预算准则(修订)》的通知

信息提供日期 : 2009-05-08 17:42 来源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4月20日)

  福府〔2009〕17号

  《福田区部门预算准则(修订)》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福田区部门预算准则(修订)

  为进一步规范部门预算编制、执行、决算和监督等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及《深圳市本级部门预算准则(试行)》,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准则适用于福田区财政拨款的各类行政事业性单位。

  第二条  年度部门预算编制、执行、决算和监督应当遵循本准则。

  第三条  部门预算是指按部门编制的政府预算,是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及其行使职能的需要由基层预算单位编制,逐级上报、审核、汇总,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立法机关依法批准的,涵盖部门各项收支的综合财政计划。

  第四条  部门预算管理应遵循依法理财、规范高效、完整统一、真实可靠、收支平衡、财权事权匹配、勤俭办事、绩效追踪的原则。

  第五条  部门预算和决算管理职责。财政部门负责部门预算编制的组织、汇总、上报和有关定额标准的制定,负责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负责部门决算的汇总等工作。各预算单位是部门预算和决算编制的主体,负责本部门及下属预算单位预算和决算的编制,对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自我绩效检查评价,并对预算的真实性和预算执行中资金的使用情况负责。

  第二章  部门预算编制

   第六条  部门预算编制要认真贯彻法律、法规和当年预算编制原则和要求,实行综合预算、统筹兼顾、合理安排。

  第七条  收入预算编制。各预算单位要按收入类别逐项测算预算年度取得的各项收入来源。各部门负责组织的行政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及其他预算外收入,应按要求编制征收计划。

  第八条  支出预算编制。部门预算分为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基本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对个人与家庭补助,根据人员数、车辆数和相关定额标准测算编制。项目支出包括修缮费、购置费、业务费和单位预算准备金,按照“总量控制,自主分解”的原则编制。

  按照事权与财权相匹配的原则确定各预算单位项目支出预算控制数,各预算单位在预算控制数额度内按照本单位主要职能和事业发展目标自主分解预算项目及金额。分解项目支出预算时,购置费和修缮费按照实际情况编制明细项目和金额;业务费应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部门预算业务费项目名称的规范要求,结合单位主要职能进行合理分解,业务费分解项目要简明,项目名称要规范统一,便于以后年度延续使用和比较。单位预算准备金按项目支出预算总额的5%至10%的比例预留。

  项目支出预算中的修缮费、购置费和业务费,凡是需要进行政府采购的,必须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福田区党政机关公用设施配置标准》和《政府采购目录》编制采购预算。

  第九条  每年第三季度启动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工作。部门预算编制实行“三上三下”的程序,从基层预算单位编起,逐级审核汇总。

  “一上”:各预算单位向财政部门报送下一年度部门预算建议数。

  “一下”:财政部门下达部门预算项目支出控制数。财政部门根据各单位上报的数据,按照预算编制管理原则,结合各预算单位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年度我区财政收支形势,提出预算控制数建议,报请区政府审定同意后下达各单位。

  “二上”:各预算单位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项目支出预算控制数自主分解预算项目及金额后报送财政部门。

  “二下”:财政部门对预算单位报送的部门预算项目支出分解数进行审定,连同已核定的基本支出预算一并下达各预算单位。

  “三上”:各预算单位根据二下数据向财政部门报送按规定格式编写的提交区人大审议的本部门下年度部门预算。财政部门将各预算单位上报的部门预算汇总,提交区人代会审议。

  “三下”:区人大审议通过预算后30日内,财政部门批复一级预算单位预算,一级预算单位在15日内批复二级预算单位预算。

  第三章  部门预算执行

  第十条  全面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制度。预算单位根据部门预算以及工作实际按月编制用款计划,报财政部门审核后,以财政直接支付或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办理资金支付。政府采购项目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由区国库支付管理中心按实核拨。

  第十一条  部门预算一经批复,各预算单位要严格执行,非经规定程序批准不得调整或调剂。预算调整是指经人代会批准的部门预算,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减少)支出或者减少(增加)收入,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发生变更。预算调剂是指经人代会批准的部门预算,收入、支出总规模不变的前提下,不同预算科目或项目间的变更。

  第十二条  规范预算调剂与调整的管理。

  (一)原则上,日常只受理预算调剂申请,不受理预算调整申请。预算调整每年6月份和9月份各进行一次集中审核调整。

  (二)申请预算调剂的事项按下列权限审批:

  1、各预算单位年初指标分为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两部分,年度预算执行中,两部分指标分别独立执行,相互之间不得调剂。

  2、各预算单位申请在购置费、修缮费、业务费各类内部调剂的事项,直接送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审批。

  3、各预算单位申请在购置费、修缮费、业务费各类之间跨类调剂的事项,直接送财政部门,按下列权限审批:调剂金额在30万元(含)以内的,由财政部门审批;调剂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由分管财政副区长审批。

  4、财政部门每半年将调剂事项汇总报告区政府。

  (三)申请动用单位预算准备金和单位历年结余的事项,由申请单位报分管区领导签署意见后送财政部门,按下列权限审批:

  1、动用金额在10万元(含)以内的事项,由财政部门审批。

  2、动用金额在10万元至30万元(含)的事项,报分管财政副区长审批。

  3、动用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报区长审批。

  4、财政部门每半年将动用单位预算准备金和单位历年结余的事项汇总报告区政府。

  (四)申请动用财政预算准备金的事项,实行年度中期调整、集中申报审批制度。将原针对某一具体事项临时追加的做法,规范为每年6月份和9月份统一进行两次预算经费指标调整。申请单位将追加申请直接送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汇总初审后报区政府审定。财政部门根据区政府审定意见,统一批复各预算单位。

  属急特办事项需申请动用财政预算准备金的,申请单位须先报请分管财政副区长签批确认为急特办事项后,转财政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并按下列权限审批:动用金额在10万元(含)以内的事项,由分管财政副区长审批;动用金额在10万元至30万元(含)的事项,由区长审批;动用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事项,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十三条  年终结余资金管理。

  (一)基本支出结余指标。由财政部门统一收回。

  (二)项目经费结余指标。凡尚未启动的项目(如购置费等),经费指标由财政部门统一予以收回;已经启动的项目,由预算单位报送结转申请,财政部门审定后,方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结转指标最长不超过2个年度,即2个年度之前的专项结转指标统一收回。

  第四章  部门决算

  第十四条  部门预算年度执行结束后,各部门(区会计核算中心)按要求及时编制部门决算草案。

  第十五条  部门决算要贯彻真实、准确、及时、全面的原则,按照相关要求做好决算草案的编制工作。

  第五章  部门预算监督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各预算单位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定期报送区政府。

    第十七条  各部门对所属单位预算收支管理活动负有监督责任。部门应建立预算管理内部监督制度,对部门机关及下属单位的预算编制、执行、决算和日常财务管理进行全程监督,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

   第十八条  各预算单位依法接受人大、审计、财政等部门对部门预算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信息资料,及时做好信息反馈工作,针对上述部门提出的检查意见,改进和加强部门预算管理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准则有关规定的,由财政部门依法予以纠正;有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及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财政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提请监察、纪检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  本准则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福田区部门预算准则(试行)》(福府办[2006]4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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