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循环经济实施细则(2009年修订稿)》的通知
信息提供日期 : 2009-06-22 10:29 来源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6月18日)
福府办〔2009〕47号
现将《深圳市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循环经济实施细则(2009年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循环经济实施细则
(2009年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动福田区循环经济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区,实现辖区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性转变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依据《福田区保增长促创新优结构若干意见》(福发〔2008〕18号)和《深圳市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修订稿)》(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循环经济发展的主要方式为项目补助和奖励。
第三条 区发改局为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循环经济的责任管理部门。区经济发展资金联审委员会是企业扶持申请的审批机构,区其他部门按照《办法》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条 扶持重点:循环经济产品研发、生产、投资的企业,循环经济技术创新和改造项目,生态园区(产业集聚基地、孵化器)和生态社区建设、循环经济重点示范工程等。
第五条 扶持对象:在福田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组织(奖励的对象可为个人),申报的循环经济项目原则上应在福田辖区内实施。
第二章 资助条件和资助标准
第六条 扶持循环经济项目的资助条件和资助标准:
(一)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取得经国家权威机构认定的循环经济技术研发成果,中介机构、行业协会或其他组织为辖区企业提供的循环经济服务,已产生显著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的,给予不超过50万元(含本数)的补助。
(二)研发和生产节能、节水、节材、清洁生产、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和固体废物分类回收等循环经济类产品,且产品推广应用成效显著,有利于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和节约型社会建设,给予产品推广已投入资金的50%以内,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含本数)的补助。
(三)社会力量兴办的生态产业园区、生态示范社区建设项目,或在科技园区(孵化器)、产业集聚基地、旧工业区升级改造中使用节能、节水、环保技术和采用其他符合循环经济要求的技术、工艺进行改造和建设的项目,给予项目已投入资金的50%以内,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含本数)的补助。
(四)应用符合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等循环经济要求的新技术、新工艺进行技术创新和改造,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的项目,给予项目已投入资金的50%以内,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含本数)的补助。
(五)对获得国际、国家、省、市级奖励的辖区内循环经济类企业和项目,或被选定为国家、省、市级循环经济示范项目并取得相应配套扶持的,区政府将参照所获奖项(或扶持)的等级和标准给予适当配套奖励(或扶持)。
第七条 申请单位及项目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福田辖区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组织;
(二)具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规范、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连续两年以上规范经营,且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申报项目必须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六条所列条款之一;
(五)申报的循环经济项目原则上应在福田辖区内实施;
(六)项目产品(或服务)符合循环经济发展要求,具有广阔市场前景,并能产生较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环境效益。
第八条 对于辖区内特别重要的循环经济项目或企业,若确需给予高于本实施细则第六条所规定的比例和限额进行补助的,由区发改局提出补助方案,经分管区领导审核并报区经济发展扶持资金联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呈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九条 限制和除外条款
(一)同一单位同类项目不得享受本实施细则两种以上资助方式;
(二)其他资助限制和除外情形按《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条 申请单位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资助申请报告(含单位基本情况、项目情况、申请缘由等);
(二)深圳市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循环经济项目申请表;
(三)项目单位证照(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国税和地税登记证、资信等级证等,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投资概(预)算书;
(五)项目涉及的专利技术证书、权威部门检测报告、实际应用成果证明材料以及企业资质或认定证书等(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六)申请单位为企业的,需提供最近两年依法纳税的证明材料、财务报表、和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七)申请项目补助的单位,需提供与项目投资直接相关的合同与票据(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八)申请奖励的企业、其它组织和个人,需提供获奖证书、荣誉证书等证明材料(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九)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所有材料用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并附相应的电子版(光盘),复印件必须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扶持:
(一)重复建设项目、知识产权不清或有纠纷的单位(项目);
(二)资产和财务状况不良或涉及重大债权债务纠纷的单位(项目);
(三)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有关部门查处或有偷逃税等不良记录的单位;
(四)申报单位(或个人)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第十二条 申请和受理。项目申请单位根据本实施细则规定,向区发改局提交申报材料;区发改局按规定对项目材料进行审核,初步认定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材料是否完备,并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与否的回复或补齐补正的通知。
第四章 审核与批准
第十三条 对申请资助项目的审核按照《办法》的规定程序进行,主要包括:项目调研(评估)、职能部门评分、专家评审、财政局复核得分、发改局提出扶持方案、分管区领导审核、联席会议审批。
(一)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一)、(二)、(三)、(四)款的项目,由区发改局组织区贸工、科技、建设、环保等相关职能部门(根据项目对口情况确定),会同区财政局从专家库抽取的相关领域专家(3名或以上)组成联合考察小组,到申请单位和项目实施地点进行实地调研,特殊情况时,区发改局可根据实际需要,委托区政府确认的专业公司或中介机构对项目申请单位的财务状况和项目投资概算等情况进行评估。
(二)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五)款的项目,可以不经实地调研,由区发改局根据其提供的有效证明材料提出奖励(或扶持)初步方案,直接提交区领导审核。
第十四条 对需要评分的项目,加权得分低于70分(百分制)的原则上不予扶持,得分大于或等于70分的,参照以下比例给予资助:
70-79分 拟扶持金额≤50%×可资助最高额度
80-89分 拟扶持金额≤70%×可资助最高额度
90-100分 拟扶持金额≤100%×可资助最高额度
其中,符合第六条(一)款的可资助最高额度为50万元;符合第六条(二)、(三)、(四)款的可资助最高额度为项目已投入资金的50%或100万元(就低不就高)。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申请单位必须保证所有填报资料的真实性,如有弄虚作假行为,永久取消其申请资格,并予以通报,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受委托参与评估的中介机构须坚守职业道德,保证评估与审核工作的真实性和公正性,如有弄虚作假行为,永久取消其参与福田区相关审核的资格,并予以通报,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参与项目评审的专家按照《福田区政府专项资金资助项目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接受相应的监督和考核。
第十八条 获得资助的企业要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主动接受监督检查。对于资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弄虚作假、挪作他用,造成重大损失的,除追回已发放资金外,还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区发改局定期对资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配合区财政、审计等部门做好绩效考评工作。
第二十条 区审计局负责每年对上一年度已完结的扶持项目(奖励除外)进行绩效考评。
第二十一条 社会公众和有关部门有权对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区发改局和监察、审计、财政部门必须按职能分工认真处理相关投诉,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由区发改局负责解释,未尽事项按《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2009年1月1日起实行,至2010年12月31日止。原《深圳市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循环经济实施细则》(福办发[2007]57号)同时废止。
附件:1、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循环经济项目申请表
2、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循环经济项目评分表
附件1
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循环经济项目申请表
申报单位(盖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申请企业请下载本表格的电子文档,据实录入填报资料,用A4纸双面打印,由法人代表签名加盖公章。
附件2
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循环经济项目评分表
(循环经济生产类)
被评单位: 项目名称:
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循环经济项目评分表
(循环经济应用类)
被评单位: 项目名称:
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循环经济项目申请评分表
(循环经济研究课题类)
被评单位: 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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