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田区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信息提供日期 : 2009-08-22 16:39 来源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7月10日)
福府办〔2009〕59号
《福田区地震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福田区地震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目的
为建立健全我区地震应急救援机制,提高应对地震灾害的救助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稳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务院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广东省防震减灾条例》、《广东省地震应急预案》、《深圳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和《福田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处置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1.4 工作原则
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
本预案为区政府领导辖区内地震应急工作的基本程序和组织原则,当地震灾害发生时,区政府各单位要按照统一指挥、部门分工、分级负责、综合协调、快速高效的原则积极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2 应急机构体系
2.1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地震灾害突然发生后或临震预报发布后,区政府在区民防委员会的基础上成立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实行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区的地震应急救援与救灾工作。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如下:
总 指 挥:区长或常务副区长
第一副总指挥:主管民防(地震)工作的副区长
副 总 指 挥:由区人武部部长、区委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担任。
成员由区委宣传部、区政府各部门、市交通局机动车服务市场管理分局、交警支队福田大队和口岸大队、消防支队福田大队、福田供电局、区总工会、团区委、各街道办事处等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专家组成。地震应急期间,指挥部开设在皇岗公园北端地势平坦的草坪上,下设办公室和相关应急行动组。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
(1)检查落实各项地震应急准备工作;
(2)掌握最新震情、灾情和救援工作情况,确定应急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3)组织全区各方力量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援救,疏散和安置灾区群众;
(4)协调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5)必要时,向市政府提出紧急应急措施的建议,并视情请求市政府给予必要的协调和支持;
(6)承担其他有关地震应急和救灾的重要工作。
2.2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指挥中心主任和区民防办主任共同担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派遣联络员参加办公室工作。
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1)了解、收集和汇总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进展情况,及时确定地震事件的等级与预警级别,向指挥部报告;
(2)提出具体的抗震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
(3)贯彻市、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督促、协调应急行动组和街道办事处落实各项应急工作,并负责与上级及邻区有关部门联系;
(4)审查地震新闻宣传报道,参与市里组织的抗震救灾新闻发布会;
(5)承担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上级交办的其他应急工作。
2.3 应急行动组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11个应急行动组,其集结场地及应急行动所需器具装备由各应急行动组自行安排。
2.3.1 抢险救援与治安消防组
组 长:福田公安分局局长
副组长:区人武部、区建设局、区建工局分管领导和市公安局消防支队福田大队、市交警局福田大队、口岸大队等相关单位负责人。
主要职责:组织指挥部队、民兵、消防人员和工人参加抢险救灾;调集建筑机械、警犬、生命探测仪器等设备搜救被压埋人员;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防范地震可能引发的水灾、山体滑坡和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次生灾害;迅速修复被破坏的道路、桥梁等重要交通设施,清除路障,抢救国家重要财物、文物;维护灾区社会治安;保卫党政机关、机要、金融等重要目标;打击哄抢物资、盗窃财物等不法行为;实施对灾区的交通管制,维护灾区道路交通秩序;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发生和火灾的扩大蔓延。
2.3.2 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组
组 长:区卫生局局长
副组长:区环保局分管副局长
主要职责:组织全区医疗救护机构对伤员实施紧急医疗救护,组建临时治疗点,抢救、转运、医治伤病员;检查、监测水源、土壤、空气和食品,防止和控制疫情发生;筹集储运药品和医疗器械;组织心理医生对患有严重地震后遗症的群众实施心理干预,帮助其早日走出心理阴影。
2.3.3 交通运输组
组 长:市交通局机动车服务市场管理分局局长
副组长:市交警局福田大队和口岸大队及辖区内客、货运公司等相关单位负责人。
主要职责:调配抢险救灾运输工具和司机,组织抢修各类故障车辆,优先保证抢险救灾人员、伤病人员、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2.3.4 通信组
组 长:由区民防办主任兼任
副组长:中国电信、移动、联通、网通等相关单位负责人。
主要职责:组织架设指挥部与各应急行动组和街道办事处,以及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专用电话(卫星电话),组织力量抢修被毁的通信线路和设备,恢复有线、无线以及运动通信,保证震区的通信联络。
2.3.5 公用设施组
组 长:区城管局局长
副组长:辖区水务、供电、燃气等相关单位负责人
主要职责:对被破坏的供电、给排水、燃气等公用设施进行抢险和修复,尽快恢复城市基础设施功能,防止和消除次生灾害的发生。
2.3.6 物资供应和生产自救组
组 长:区贸工局局长
副组长:区发改局、区教育局、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分管副局长
主要职责:负责与市政府相关部门做好协调、沟通,组织辖区商贸流通企业调拨、供应急需物资(包括群众生活急需的物资、抢险物资和器材、油料等),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需求;组织灾区恢复生产、学校复课、保险公司及时定损理赔。
2.3.7 生活安置组
组 长:区民政局局长
副组长:区建设局分管副局长
主要职责:负责灾民生活安置工作,解决灾民的基本生活问题;负责社会救灾救济,根据震情、灾情和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社会募捐;统一接收、管理和发放救灾款物;负责各类救济对象救济款、物的发放工作。
2.3.8 财务组
组 长:区财政局局长
副组长:区发改局、区审计局分管副局长
主要职责:负责筹集救灾资金,监督管理应急资金及应急救援款的使用。
2.3.9 宣传报道组
组 长:区委宣传部分管副部长
副组长:区文化局分管副局长
主要职责:负责抗震救灾工作宣传报道,按照规定及时向社会发布震情、灾情、救援抢险等有关情况,录制抗震救灾资料,宣传防震抗震减灾知识,安定民心。
2.3.10 涉外工作组
组 长:区委统战部部长
副组长:区委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区贸工局分管副局长
主要职责:依据有关规定,高效有序地处理地震灾害后的所有涉外事务(包括涉外科考、救援、采访、旅游等)。
2.3.11 震情监视和震害评估组
组 长:由区民防办主任兼任
副组长:区贸工局、区民政局、区统计局分管副局长
主要职责:协助上级地震部门做好余震监测,编写震情通报,负责地震伤亡和财产损失统计工作,组织相关专家评估灾情,提出救灾意见。
2.4 街道办事处
各街道办事处成立相应的街道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场所设置在街道办事处附近的应急避难场所,在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各项应急救援工作。
街道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是:集合辖区各方力量组建应急队伍;第一时间投入自救互救工作;组织群众就近就空疏散;准备抢险救灾物资、资金和应急救助装备;排险搜救被压埋人员;引导、协助上级各应急救援队伍及外界力量进行抢险救援工作;救治伤员;安排灾民生活、卫生防疫和救济安抚工作;发放救灾物资;协助参与扑救各种次生灾害;维持社会治安;协助上级部门调查、统计灾害损失;组织恢复生产、生活、学校复课等。
3 预防与预警
3.1 预防
3.1.1 建筑物抗震设防
所有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必须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和规范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对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我市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抗震设防能力。
已经建成的下列4类建筑工程,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抗震设防措施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相关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重大建设工程;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具有重大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建设工程;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3.1.2 应急预案体系
区有关职能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应急预案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和本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并报区应急指挥中心和区民防办备案。
交通、供水、供电、燃气、通信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地震应急预案,并报区应急指挥中心和区民防办备案。
3.1.3 应急避难场所建设
由区民防办牵头,区城管局、交警等部门协助,结合城市建设规划要求,做好本辖区内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和建设,将符合条件的公园、绿地、体育场所等空旷地域建成具备两种功能的综合体,平时具有休闲、娱乐、健身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功能,在地震发生时发挥避难场所的功能。在临震应急期或地震发生后,根据需要,在广场、学校操场和其它空地增设小型的应急避难场所,安置受灾群众。
福田区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情况详见《深圳市福田区应急避难场所总规划指引图》
3.1.4 宣传普及与演练
区有关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应组织开展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公民在地震灾害中自救互救的能力。
辖区内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区政府和区有关职能部门的要求,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地震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开展地震应急救援演练。
区教育局应督促辖区内学校进行地震应急知识教育,组织开展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区民防办应当指导、协助、督促辖区有关单位做好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等工作。
3.2 预警
3.2.1 依据地震的紧迫程度,预警分为3级:“地震重点危险区划分”:对未来一年或稍长时间内可能发生5级以上地震的区域作出划分;“地震短期预报”:对3个月内将要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作出预报;“临震预报”:对10日内将要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作出预报。
3.2.2 依据地震的严重程度,地震分为3级:“5级至6级地震”、“6级至7级地震”、“7级以上地震”。
3.2.3 地震预报和预警的发布:
国家对地震预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全国范围内的地震“长期预报”、“中期预报”及“地震重点危险区划分”,由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短期预报”和“临震预报”由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已经发布地震短期预报的地区,如果发现明显临震异常,在紧急情况下,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发布48小时之内的临震预报,并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机构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测意见及地震灾情评审结果。
4 应急响应
4.1 地震灾害事件分级
4.1.1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占我省上年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的7.0级以上地震,可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4.1.2 重大地震灾害
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的6.5-6.9级地震,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4.1.3 较大地震灾害
是指造成2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的6.0-6.4级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4.1.4 一般地震灾害
是指造成2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的5.0-5.9级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地震灾害事件分级标准
4.2 地震应急响应和预案启动
4.2.1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Ⅰ级响应。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下,由省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4.2.2 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在省政府和中国地震局组织、协调下,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4.2.3 应对较大地质灾害,启动Ⅲ级响应。在省防震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和支持下,由市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省地震局组织、协调省级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4.2.4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在省防震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领导和支持下,由区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省、市地震局组织、协调省、市级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如果地震灾害使灾区丧失自我恢复能力、需要上级政府支援,应根据需要响应提高响应级别。
4.2.5 确定地震应急响应级别的权限。Ⅰ级响应由国务院决定,Ⅱ级响应由省政府决定,Ⅲ级响应由灾区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决定,Ⅳ级响应由灾区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Ⅱ级、Ⅲ级、Ⅳ级响应由省政府报国务院办公厅和中国地震局,中国地震局对地震应急响应级别进行核准后确定相应的国家地震应急响应级别。
4.2.6 我区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应急响应
4.2.6.1 应对一般地震,由区民防办提出启动本预案建议,报区应急指挥中心和区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由区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及时启动本预案,组织各方面力量抢险救灾。
4.2.6.2 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区政府按以下要求作出应急反应:
(1)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第一时间赶赴重灾区,指挥现场的抢险救灾工作。在听取有关部门汇报后,迅速向市政府以及市地震局报告震情、灾情。
(2)召开区民防委员会会议,根据情况和应急需要,启动相关应急行动组,部署抗震救灾工作。
(3)各应急行动组以及各街道办事处在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下实施各项抢险救灾工作。
4.2.7 我区应对“较大”以上地震应急响应
4.2.7.1 发生“较大”以上地震灾害,本区遭受较大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时,由区民防办提出启动本预案建议,报区应急指挥中心和区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由区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及时启动本预案,在市政府领导下,协助组织各方面力量抢险救灾。视震情和灾情需要,决定在局部地区采取特别管制措施,并向市政府以及驻军和武警部队请求支援。
4.3 信息报送和处理
地震灾害信息报送和处理的内容主要包括:震情、灾情速报,区有关部门及街道办事处的灾情报送和处理,震情灾情公告。
4.3.1 震情速报
地震灾害发生后,区民防办在第一时间将震情向市地震局报告,并向上级地震部门了解地震级别和余震预测情况,同时将了解的情况及时报区应急指挥中心。
4.3.2 灾情速报
地震灾情速报内容包括地震造成破坏的范围、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等。地震灾情速报的工作程序如下:
各街道办事处及区政府有关部门迅速派人到震中或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的地区了解震害信息,并必须在震后50分钟(夜间延长至100分钟)内将初步了解到的情况报区应急指挥中心和区民防办。区应急指挥中心和区民防办在震后60分钟(夜间延长至120分钟)内汇总分别上报市应急指挥中心和市地震局。区应急指挥中心和区民防办要及时掌握灾情发展动态,按1、2、6、6、6、…小时间隔向上级报告地震动态信息,如有新的突发灾情应随时报告。
各街道办事处要迅速查明灾情,向区政府报告;“较大”以上地震灾害可越级报告。
区民政、公安、安监、城管、建设、环保、教育、卫生等有关部门应迅速了解震情灾情,及时报区应急指挥中心和区民防办。
发现因地震造成人员伤亡、失踪,各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要迅速核实并报区应急指挥中心、区民防办和区民政局。
地震发生后,各街道办事处和区各职能部门要做到“有灾报灾,无灾报安”。
4.3.3 震情灾情公告
震情、灾情等情况公告由市政府统一发布,区政府在得到市政府授权后,可以发布有关的公告和情况续报。
4.4 人员搜救
4.4.1 在地震废墟中进行人员搜救时应按照如下程序实施:现场快速勘察,设置警戒线,建立救援基地;采取人工搜索、犬搜索和仪器搜索,对被压埋人员位置进行确定;采用起重、支撑、破拆及狭窄场地营救,高空营救等方式,使幸存者脱离险境;由具有现场急救经验的专业急救医生,采取医疗救护手段对幸存者进行救助,并迅速转送医疗站。
4.4.2 震后搜救注意事项:
(1)搜救工作应当集中在震后的最短时间内,时间越短,被埋压者生存的希望就越大。
(2)通过当地幸存者,迅速了解被埋人员分布、房屋结构等情况,以便准确判断被压埋人员可能所处的位置。同时,搜索区域应保持安静。
(3)尽快与被幸存者取得联系。利用广播、喇叭等传声工具,通过喊话与废墟下幸存者取得联系,确定其准确位置。如不能短时间内救出,先采取措施,保持幸存者所在位置空气流通,设法向被埋压者输送饮用水、食品等,以维持其生命;鼓励和安抚幸存者,让其不要呼喊、急躁和盲目行动,尽可能控制自己的情绪,等待救援人员的救援,以免消耗过多的体力。
(4)注意被埋压者的安全。一是使用的营救工具不要伤及被埋压者;二是不要破坏了被埋压者所处空间周围的支撑条件,引起新的垮塌;三是清理废墟时,如尘土太大应喷水降尘,以免被埋压者窒息。
(5)做好受伤人员的处置。在搜救过程中,对于受伤较重者,应设法小心地清除其身上和周围的埋压物,再将被埋压人员抬出废墟,切忌强拉硬托。对饥渴、受伤、窒息较严重,埋压时间又较长的人员,被救出后要用深色布料蒙上眼睛,避免强光刺激。
(6)延长搜救时间。地震中被埋压者所处环境不同,身体情况不同,生存时间往往不可预料。因此,应注意延长搜救时间。
4.5 救援队伍之间的协同
不同救援队伍之间要积极妥善地处理各种救援功能的衔接与相互配合;友邻队伍之间要划分责任区边界,关注结合部;区块内各队伍之间要协商解决道路、电力、照明、有线电话、网络、水源等现场资源的共享或分配;各队伍之间保持联络,互通有无,互相支援,遇有危险时传递警报并共同防护。
4.6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对震损建筑物能否进入、能否破拆以及对损毁高大构筑物继续坍塌的威胁和因破拆建筑物而诱发的坍塌危险进行危险评估;探测泄漏危险品的种类、数量、泄漏范围、浓度,评估泄漏或爆炸的危害性,采取处置措施,扑灭火灾;监测放射性污染、滑坡、崩塌、泥石流等次生灾害。各有关单位应及时向救援人员发出警告,采取防范措施。
4.7 群众的安全防护
区政府具体制定群众疏散撤离的方式、程序的组织指挥方案,规定疏散撤离的范围、路线、应急避难场所和紧急情况下保护群众安全的必要防护措施。
5 临震应急反应
5.1 临震应急期
省、市政府发布我市地震临震预报后,市政府宣布进入临震应急期。临震应急期一般为10天,必要时,可以延长10天。
5.2 临震应急反应
5.2.1 区民防办配合上级地震部门加强震情监视,随时报告震情变化情况。
5.2.2 区直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检查、落实各项抢险救灾准备工作。
5.2.3 根据震情发展、建筑物抗震能力以及周围工程设施情况,发布避震通知,必要时由各街道办事处组织市民向应急避难场所疏散。疏散采取集中疏散与分散疏散相结合的原则,集中疏散是按街道、社区、单位(住宅小区、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三级管理体制和就近疏散安置的原则组织实施;而分散疏散是以家庭为单位自行组织疏散到附近空旷地域。
5.2.4 有关部门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
5.2.5 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平息地震谣言或谣传,维护社会稳定。
6 灾后处置
6.1 应急时限
地震发生后,市政府宣布进入震后应急期,震后应急期一般为10天,必要时,可以延长20天甚至更长时间。
6.2 灾害损失评估
区相关职能部门、各街道办事处、辖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协助震情监视和震害评估组做好地震灾害损失的调查、统计,在上级地震部门的指导下,及时对地震灾害损失进行评估,为地震应急救援、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提供依据。
6.3 善后安排
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各街道办事处和区有关部门协助及时归还因抗震救灾临时征用的房屋、交通运输工具、通讯设备等,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或作其他处理;由区民政局做好灾民抚恤工作,妥善处理死难人员尸体。
6.4 过渡性安置
过渡安置点可结合应急避难场所等空旷地域进行设置,其规模应当适度,并采取相应的防灾、防疫措施,配套建设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措施,确保受灾群众的安全和基本生活需求。
区卫生、环保、城管等部门应加强对次生灾害、饮用水水质、食品卫生、疫情等的监测,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整治环境卫生,避免对土壤、水环境等造成污染。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治安管理,依法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6.5 灾害现场清理
区政府根据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结果,制定地震遗址、遗迹、文物建筑等清理保护方案。对地震灾害现场的清理,应按照清理保护方案分区、分类进行,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妥善清理、转运和处置有关放射性物质、危险废物和有毒化学品,开展防疫工作,防止传染病和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
6.6 社会救助
区民政局负责接收并安排社会各界的捐赠。
6.7 保险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及支付的监管。
6.8 灾后恢复重建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原则。
在区政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下,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共同做好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要做到统筹考虑、科学合理,并应征求有关部门、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6.9 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的条件是:地震灾害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完成;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经过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地震的可能,也无余震的发生;灾区基本恢复正常社会秩序。达到上述条件,由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的原机关宣布灾区震后应急期结束。
7 保障措施
7.1 应急队伍保障
强化以街道办事处为主体的先期处置,区应急行动组或相关主管单位为后续处置,解放军、武警、民兵为增援,志愿者团体为辅助的应急队伍体系建设。
各职能部门平时应根据本预案要求,制定详细具体的保障计划,并依据职能组建相关应急专业队伍,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储备应急物资和装备,加强训练和演练,增强队伍实战能力,同时充分发挥企事业单位、志愿者团体等社会力量,做好供给保障等辅助工作。
7.2 通信保障
辖区中国电信、移动、联通等基础电信企业应建立由网络运行维护、工程建设及机动应急通信等人员组成的应急专业队伍,平时加强各项应急培训和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通信保障能力;并储备必要的短波电台、卫星电话、卫星通信车、移动基站、供电设备等应急机动通信设备和相关通信物资。地震灾害发生后,迅速组织人力、物力投入抗震救灾,优先保障抗震救灾指挥和重点区域的通信联络,抢修被破坏的通信设施,尽快恢复通信。
区民防办平时应收集汇总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应急救灾相关单位的通讯录并定期更新,同时将通讯录抄送区应急指挥中心。
7.3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目前,福田辖区有10个市级公园、43个社区公园和若干符合避难要求的绿地广场、体育操场、空地等。按可利用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的最低要求,我区可用作应急避难场所的有100个,可利用面积总计约为422万平方米。按避难场所的可使用面积、服务期和功能划分,我区可建设特大型避难场所3个、大型避难场所1个、中小型避难场所96个。(详见附图《深圳市福田区应急避难场所总规划指引图》)。
7.4 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局平时应组建抗震救灾医疗救护专业队和卫生防疫防病专业队,并协调有关部门对抗震救灾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防病的药品、设备和消杀药械等物资建立网络化管理机制,保障应急供应。平时有针对性地对专业队人员进行相关技能和个人防护知识的专业培训,并组织演练,提高整体应急反应能力。医疗救护队要以创伤外科人员为主,适当配备其它相关专业的临床医护人员;卫生防疫防病队要由流行病、免疫接种、消毒杀虫以及环境、饮水、食品和职卫等公共卫生专业人员和相关的检验、药械供应等人员组成。
区环保局组建环境监测专业队伍,配备必要的人员、设备,准确快速地对空气、水源和土壤进行监测,为卫生防疫、防化等工作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
7.5 交通运输保障
区城管局协调市城管局道桥集团对毁坏的道路有关设施进行抢险修复,市交通局机动车服务市场管理分局、辖区内客、货运公司保障所需车辆、司机,辖区内车辆维修厂负责车辆的维修,保证救援人员、物质优先运输和灾民的及时疏散。
7.6 工程抢险保障
有关单位对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进行维护、保养和定期更新,担负对重要建筑物、给排水、电力、燃气、道路、桥梁、堤坝和公共设备设施的防护及抢险抢修任务。
7.7 物资保障
平时,区政府各职能部门应组织储备必要的基本生活物资及装备,以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物资储备按以下两个原则实施:
一是条块结合、各负其责的原则。区发改、贸工部门负责重要物资及基本生活物资,专业应急部门负责储备本部门处置事件种类所需的专业应急物资和装备。
二是形式多样、节约效能的原则。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利用市场资源,开拓社会代储渠道。专业应急物资以政府实物储备为主,委托企业储备及要求相关企业保持一定量的商业储备为辅;基本生活物资以政府补贴、委托企业储备为主,要求相关企业保持一定量的商业储备为辅;重要物资储备以委托企业储备为主,政府实物储备及要求企业保持一定量的商业储备为辅。
7.8 经费保障
区财政局负责应急资金及应急救援款的准备。
8 附 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应结合实际,参照本预案,制订或修订各自的应急预案,并报区民防办和区应急指挥中心备案。
按国家预案要求本预案更新期限为5年。
地震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区民防办负责。
8.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民防办负责解释。
8.3 本预案中名词术语
地震应急:指为了减轻地震灾害而采取的不同于正常工作程序的紧急防灾救援和抢险行动。
生命线设施:指电力、供水、排水、燃气、供油系统、交通、通讯等公共设施。
次生灾害:指地震所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及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火灾、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水灾、泥石流和滑坡等对居民生活及财产有破坏的灾害。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震及地震地质灾害、地震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房屋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物品等破坏引起的经济损失,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置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文物古迹和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场地和文物古迹破坏不折算为经济损失,只描述破坏状态。
本预案有关数量和等级的描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4 责任与奖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务院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和《广东省防震减灾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在地震应急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9 附 录
附件:预案规范化格式文本:
地震灾情速报传真格式
Xxx(单位)地震灾情速报(第xx期)
速报人:xxx 批准人:xxx
截止 年 月 日 时 分,收集的灾情如下:
(1)震感范围
(2)人员死亡 人,受伤 人(可列出伤亡人员的地点)
(3)牲畜死亡情况
(4)简述房屋的破坏情况
(5)简述通信、供水、供电、交通受损等情况
(6)其他情况(地震造成的社会影响、群众情绪及政府救灾情况等)说明
年 月 日 时 分
注:了解多少情况就填写多少情况,一次速报不必求全。
附件:1、福田区抗震救灾组织指挥序列表(略)
2、福田区抗震救灾应急行动组任务区分表(略)
3、深圳市福田区应急避难场所总规划指引图(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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