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田区技能培训创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信息提供日期 : 2009-11-22 16:54 来源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9月18日)
福府办〔2009〕80号
现将《福田区技能培训创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田区技能培训创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区自主创业服务平台建设步伐,规范福田区技能培训创业园区(以下简称创业园区)管理,培育微小型企业,推动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意见》(深府[2009]14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园区是指以促进自主创业为目的,经福田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批准,由福田区劳动局(以下简称区劳动局)在福田区景田北设立的技能培训创业园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创业园区相关的组织和个人。
第四条 创业园区的发展目标是:建设成为创业人才的培训基地、创业要素的聚集地、创业产业的发源地、创业企业的栖息地。
第五条 创业园区的主要功能:
(一)提供创业场所、提供市场开发、开发客户的公共服务平台;
(二)为驻园企业提供优惠政策服务,落实各级政府扶持自主创业的相关政策;
(三)吸引中介机构入驻,或与其建立业务合作关系,为园区创业者提供政策、法律、管理、财务、劳动人事等方面的咨询和代理服务;
(四)建立创业信息网络平台,提供国内外创业信息和市场资讯;
(五)组织园区企业开展各种交流、推动合作和市场开拓等活动;
(六)根据园区企业发展需要,开展创业培训、创业引导,提高创业成功率;
(七)营造创业文化氛围,帮助创业者提高创业能力,坚持诚信创业;引导创业企业通过制度创新、管理创新、技术创新做强做大。
(八)维护创业者和创业企业的合法权益,发现和树立创业典型,推动辖区创业氛围的形成。
第六条 创业园区享受国家、省、市及福田区扶持自主创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七条 成立福田区技能培训创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园区管委会),作为创业园区主管机构,负责创业园区的规划和管理。
第八条 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下设“福田区技能培训创业园区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园区管理中心)负责创业园区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 园区的物业管理、创业社会化代理服务等辅助项目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成果的方式,委托园区辅助运营机构进行管理。
第十条 园区管理中心职责
(一)负责创业园区建设和发展规划设计,完善园区创业服务体制和运行机制;
(二)受园区管委会委托,负责申请入园企业的项目初审及出入园认定;
(三)组建园区创业指导专家志愿团,对入驻企业进行“一对一”、“一企一策”的全程个性化指导;
(四)建立完整的创业服务体系,对入驻创业者提供创业培训和创业实训,不断提高创业者的创业能力;
(五)组织各类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参与园区创业服务工作;
(六)负责对园区的户内外广告进行统一规划和管理;
(七)负责制定园区辅助运营机构考核体系,对其日常辅助运营管理进行考核监督;
(八)负责审核园区企业和创业者各类创业补贴的申请;
(九)对园区创业企业定期进行考核奖励,引导、鼓励和促进驻园企业做大做强;
(十)委托第三方组织对园区辅助运营机构每年定期开展项目运营审计并向园区管委会提供报告。
第十一条 园区辅助运营机构的管理服务职责
(一)物业管理:受产权单位委托,与入园创业企业或创业者签订租赁协议;负责园区的物业管理,包括代收场地租金、水电费,园区的安全保卫、水电管网、网络通讯、小区绿化以及公共设施的管理与服务。
(二)创业服务:提供创业培训、创业实训、代理注册、财务记账、融资担保、“一企一策”创业辅导、全程跟踪扶持、产业信息和产业技术信息等个性化创业服务;其他日常辅助运营管理服务。
第三章 入驻与迁出
第十二条 入驻创业园区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福田辖区户籍的创业者创办的企业,如属合伙创业的,其中福田户籍人员总投资比例不得低于50%;经专家评审认为创业项目带动就业效果较明显的非福田户籍创业者创办的企业;
(二)企业注册地及办公场所必须在福田区创业园区的孵化场地内;
(三)属新注册的企业或申请进入创业园区时企业成立时间不到2年且注册资金不超过50万人民币;
(四)产权明晰,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五)所从事研究、开发、生产或服务的项目或产品符合区产业政策或产业方向。
第十三条 入驻创业园区审核流程
(一)园区管理中心对创业者或创业企业的项目资料及商业计划书等资料进行初审;
(二)园区管委会组织有关专家对创业项目资料及商业计划书等资料进行集中评议、答辩考核;
(三)园区管委会审定批准,发给《准许进入园区创业批准书》;
(四)创业者与园区物业管理部门签订相关协议,办理入驻手续。
第十四条 入园企业管理
(一)入园企业应经过项目评审。未经评审的项目,不予入园;
(二)入园企业完全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三)入园企业的管理成果、科研成果归企业所有;
(四)入园企业作为独立法人,自行承担入园期间发生的所有经营风险和因企业运营而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
(五)入园企业在园时间不得超过三年;
(六)入园企业每家只能租赁一个创业单元;
(七)入园企业房租参照政府物业租赁指导价格标准收取;
(八)入园企业有偿使用园区内会议室、洽谈室、多功能报告厅、培训教室、项目展示厅等园区公共设施。
第四章 鼓励和扶持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入园企业的创业者符合市、区政府相关政策规定的,可享受场租补贴。
第十六条 成立园区创业指导专家志愿团,整合社会资源,按照“个人自愿、专家志愿”的原则,为园区创业者提供自主创业所需要的智力支持和技术支持,提供“一对一”、“一企一策”的专家咨询服务。
第十七条 鼓励社会各类中介机构开展创业园区所需要的项目推介、创业辅导、融资担保、市场开拓、技术支持、信息服务、管理咨询、人才培训等专业化服务项目。
第十八条 为鼓励、引导和促进园区创业企业做大做强,激发创业企业自主创新、发展的活力,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对园区创业企业和创业者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考核奖励,具体考核奖励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九条 为园区企业提供招聘人才、人事代理、职称评定、档案托管以及组织关系挂靠等服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园区管理中心应对园区物业管理公司及创业服务等辅助运营机构进行监督、考核,促进服务的成效。
第二十一条 园区物业管理公司及创业服务等辅助运营机构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一)侵犯园区内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审批入园资格、户外广告、标识的;
(三)利用职权徇私舞弊,非法牟取利益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园区管委会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配套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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