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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田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信息提供日期 : 2009-11-22 16:42 来源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9月30日)

  福府办〔2009〕45号

  现将《福田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发放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田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发放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精神,解决福田区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的实际困难,逐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广东省人口计生委、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人口计生委[2009]21号)和深圳市人口计生局《关于发放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的通知》(深人口计生[2009]6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扶助对象:福田区户籍人口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二)女方为年满49周岁;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需年满49周岁;

  (三)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四)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残疾达到三级以上)。

  第三条 扶助标准: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225元的扶助金,夫妻合计每月450元,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180元的扶助金,夫妻合计每月360元,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第四条 申请部门:户籍地社区工作站。夫妻双方的户籍同在福田区但不在同一街道的,共同向女方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夫妻双方的户籍不在同一区的,分别向各自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离婚或丧偶的对象,由其本人向户籍地社区工作站提出申请。

  第五条 申领程序:

  (一)填报申请表。凡本人认为符合扶助对象条件的需填写一式三份的《广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

  (二)提交相关资料。申请人需提供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收养需提供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残疾需提供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制发的等级为三级以上(含三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现无存活子女的,需提供公安部门、人民法院、乡镇(街道)以上医疗机构或户口所在地社区工作站出具的子女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证明材料。申请人免冠(1寸)近照3张。申请人在工商银行深圳分行的个人账户。

  申请人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申请人丧偶的需提供配偶的死亡证明材料。

  第六条 资格确认:

  (一)初审。社区工作站在接到申请人的《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后,依据扶助对象标准,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符合条件的,加具意见并汇总填写《广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见附件2),报街道人口计生部门审核。

  (二)审核。街道人口计生部门接到社区工作站的初审名单后,应到当地公安、民政、残联等部门核实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并加具意见。再将《申请表》和《登记表》报区人口计生部门。

  (三)确认。区人口计生部门接到街道报来的《申请表》和《登记表》后,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确认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反馈街道人口计生部门。

  (四)告知。街道人口计生部门接到区人口计生部门的审批结果后,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对象结果。

  第七条 资金发放:区财政局根据区人口计生局审批确认的扶助对象名单和扶助金额安排经费,由区人口计生局直接将扶助金发放到扶助对象个人账户。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按月计算,每月发放一次。发放时间从审批当月开始发放。

  第八条 变更和终止。扶助对象情况发生变化的,社区工作站应填写《广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情况变更登记表》(见附件4),逐级上报。伤病残子女死亡的,从死亡的下个月起调整扶助金标准,重新申请审批;对发生再生育、收养子女或独生子女康复(包括伤残等级降低),不再符合扶助条件的扶助对象,应自其再生育、收养子女或独生子女康复时起,终止发放扶助金;扶助对象死亡的,从死亡的下个月起终止发放扶助金。

  第九条 根据省“就高不就低”原则,对既属于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又属于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对象的,只享受“就高”一种扶助或奖励。在开展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核算申请人家庭收入时,扶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第十条 扶助对象户籍在福田区内迁移的,办理相应的转接手续,不用重新审批。外地户籍迁入我区的,从迁入之日起,按我区户籍人口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人口计生部门要及时为符合扶助条件的对象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对不依时办理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为杜绝出现扶助对象情况变更或死亡后其他人冒领扶助金的情形,社区工作站人员每半年要与扶助对象见面一次,核实情况。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区人口计生部门有权取消其扶助资格,收回行为发生后领取的扶助金,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扶助对象领取扶助金后未经审批又生育或收养子女的;

  (二)扶助对象领取扶助金后,其子女康复或伤病残等级降为三级以下的;

  (三)弄虚作假,骗取、冒领扶助金的;

  (四)扶助对象户籍迁出或死亡后仍继续领取扶助金的。

  第十四条 时间要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的统计时间自2008年10月1日起开始执行。至2008年10月1日,扶助对象年龄已达到或超过规定年龄界限的,从2008年10月起开始计发扶助金。

  第十五条 上报。每年10月20日前区人口计生局会同区财政局审核填报《广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情况统计表》(见附件3),联合加盖公章后,分别报市人口计生部门和财政部门。

  第十六条 附则

  (一)本办法由福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广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申请表

  2、广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登记表

  3、____年广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情况统计表

  4、广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情况变更登记表

  附件1

  广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申请表

申请人姓名

性别

配偶姓名

免冠1寸

近照

出生年月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结婚时间

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址

家庭住址

申请人工商银行账号

生育或收养情况

生育子女

姓名

性别

       年    月生

收养子女

姓名

性别

       年    月生

申请理由

社区工作站意见

街道人口计生办意见

区人口计生局意见

备注

  申请人签名:            电话:                  年    月    日

  注:1、此表一式三份,社区工作站、街道计生部门、区人口计生局各存一份。

  2、夫妻双方的户籍同在福田区的,共同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申请,夫妻双方的户籍不在同一区的,分别向各自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离婚或丧偶的,由其本人向户籍地社区工作站提出申请。

  3、提交申请表时需一并提交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独生子女的残疾人证或死亡证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4、离婚或丧偶的单亲家庭,在“备注”栏中注明,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丧偶的需提供配偶的死亡证明材料。

  5、“申请理由”栏中,死亡的写明死亡的原因和时间,残疾的写明残疾原因和等级。


  附件2

  广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登记表

  广东省    市     县(区、市)      镇(乡、街道)    村(居)委会

序号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码

结婚时间

生育或收养情况

子女现状

生育∕收养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死亡

残疾

时间

原因

等级

原因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审核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注:1、每个扶助对象登记一行。离婚、丧偶者,在“备注”栏中注明。

  2、本登记表由村(居)委会填写,一式四份,社区工作站、街道人口计生办、区人口计生局、财政局各一份。

  3、街道人口计生办审核后连同《申请表》报送区人口计生局,区人口计生局批准盖章后送财政局。

  附件3

  ____年广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人口计生部门):(盖章)

单位

扶助对象(人)

金额(元)

资金落实情况 (元)

合计

伤残类

死亡类

应发

已发

省级

市级

县级

镇级

时期数

时点数

时期数

时点数

时期数

时点数

应落实

已落实

应落实

已落实

应落实

已落实

应落实

已落实

合计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注:1、本表由各级人口计生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填写后逐级上报,“填表单位”要加盖人口计生部门和财政部门的公章,10月20日前报市人口计生部门。

  2、“时期数”指本年度领取扶助金人数(本年度每月领取扶助金人数累加,再除以12),“时点数”指当年9月30日止,拥有领取扶助金资格的人数(亦为下年度首月应发扶助金的人数)。

  3、“应发”指应给本年度符合条件的扶助对象发放扶助金的总额(应发数=时期数*扶助标准*12),“已发”指发给扶助对象的资金总额。

  4、“应落实”各级财政按规定比例应承担的扶助金金额(应落实数=应发数*本级财政的承担比例),“已落实”指各级财政本年度在县级(不设区的地级市为市级)财政特别扶助金专户上落实的资金金额。

  附件4

  广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情况变更登记表

  广东省    市     县(区、市)      镇(乡、街道)    村(居)委会

类型

序号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码

结婚时间

生育或收养情况

子女现状

备注

生育∕收养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死亡

残疾

时间

原因

等级

原因

新增

迁入

死亡

迁出

资格终止

  审核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注:1、本登记表由社区工作站填写,如实反映本村(居)扶助对象的动态情况。

  2、扶助对象情况发生变化的,社区工作站在当月报街道人口计生办。本表一式三份,社区工作站、街道人口计生办、区人口计生局各一份。

  3、新增、迁入、死亡和迁出的,在“备注”栏中注明具体时间,迁入、迁出的注明对应地址,资格终止的在“备注”栏中注明具体原因,如再生育、收养、子女康复;病残子女死亡的,记入“新增”类,并在“备注”栏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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