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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田区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信息提供日期 : 2009-11-22 16:23 来源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9月18日)

  福府〔2009〕44号

  《福田区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福田区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确定“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战略部署,根据深圳市政府《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意见》(深府[2009]143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我区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解放思想,坚持“政府促进、社会支持、市场导向、自主创业”的基本原则,扶持生存型、发展型和资本型创业,从创业意识、创业能力、创业环境等着手,逐步建立和形成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新格局,实现就业工作的重点从“输血型”的扶持就业向“造血型”的扩大就业、带动就业转变。

  二、目标任务

  实施以创业带动就业发展战略,进一步激发全社会创业活力,使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明显增强,至2010年底,完成对全区有创业愿望人员、高校毕业生等新成长劳动力、复员转业退伍军人等人员创业(意识)培训10000人次;全区新征集评估推介微小型创业项目100个;新增自主创业、自谋职业600人,实现创业带动就业3000人。同时,树立一批成功创业典型,创建创业园区和创业基地,创建一批创业实训基地和创业示范点,力争用2至3年的时间,将我区建设成为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示范城区,为我市建设成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作出努力。

  三、落实扶持政策,改善创业环境

  (一)加强创业引导。采取积极的创业引导政策,重点引导和鼓励大中专院校及技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随军家属、归国留学人员、农转居失业人员、残疾人等开展创业和带动就业。(责任单位:区劳动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二)放宽市场准入。在符合城市规划、市容、安全、环保、卫生等条件和产业发展要求的前提下,允许创业者以家庭住所、租赁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在法律、法规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对初创企业,应按照行业特点,合理设置资金、人员等准入条件,并允许注册资金分期到位。适当放宽大中专院校及技校毕业生、失业人员、残疾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人员、归国留学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随军家属、农转居失业人员等人员创业的注册登记条件。(责任单位:福田工商分局)

  (三)落实税费政策。对符合国家规定享受税费减免条件的企业和人员,依法给予减免。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大中专院校及技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当按有关规定,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责任单位:福田工商分局、福田国税局、福田地税局、保税区地税局)

  (四)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我区登记失业人员、农转居失业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随军家属、残疾人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大中专院校及技校毕业生,可按规定程序向经办金融机构申请最高额度为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贷款额度可适当扩大。对符合产业政策的小额担保贷款按规定给予贴息。落实绩效考核和奖励制度,加强贷后跟踪服务和管理,完善贷款担保模式和审批流程,提高贷款回收率。(责任单位:区劳动局、财政局)

  (五)加强创业人员社会保障。对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创业后可将尚未领取完的失业保险金作为创业扶持金,一次性领取。辖区登记失业人员、农转居失业人员、归国留学人员、毕业2年以内的大中专院校及技校毕业生、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随军家属及残疾人自主创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市劳动保障部门公布的当年企业最低缴交社会保险费标准支付。对因创业失败而处于失业状态人员及时提供各种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个人自愿缴交社会保险费的,按同等标准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责任单位:区劳动局、福田社保分局)

  (六)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创业人员创办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小型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根据其带动就业和纳税情况,自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每年给予8000元限额的扶持。对我区登记的失业人员、农转居失业人员、归国留学人员、复转退役军人、随军家属、残疾人及毕业2年以内的大中专院校及技校毕业生等首次自主创业,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正常纳税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4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资助。创业实体每创造一个岗位并与我市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每个岗位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标准根据市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制定的执行。(责任单位:区劳动局、区财政局、福田工商分局、福田国税局、福田地税局、保税区地税局)

  四、加大培育力度,发展创业载体

  (一)建设区技能培训创业园区,发展一批创业示范基地。完善园区管理运营模式及相关配套政策体系,为辖区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户籍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等新成长劳动力、城镇复员退役军人等人员,提供政策咨询、项目评估、创业培训、开业指导、跟踪管理等多功能、一体化和专业化创业服务。同时,在专业化市场或工业园区等产业集聚地,由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挖掘和培养认定一批创业示范基地。建立再就业基地、灵活就业基地、培训基地和创业基地多种功能相结合的模式,发挥再就业基地多种功能。(责任单位:区劳动局、区建工局、福田工商分局、福田地税局、各街道办事处、团区委、区妇联)

  (二)落实创业载体政策扶持。对经认定的创业示范基地和创业孵化园区,给予公共设施补贴、创业者场租补贴、创业代理服务补贴等优惠政策。创业人员进入政府投资的创业孵化园区后享受各类优惠政策及服务的期限不超过3年。创业人员按吸纳失业人员就业情况给予场租补贴,场租补贴时间不超过3年。(责任单位:区劳动局、区财政局,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能配合落实)

  五、强化创业培训,提高创业能力

  (一)鼓励创业培训。加强统筹规划,整合政府资源和社会资源,建立和完善创业培训网络体系。鼓励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开展创业教育和创业培训。鼓励社会各类机构参与创业培训,充分利用社会优质资源开展创业培训。拓宽培训覆盖范围,培训对象从以失业人员为主逐步扩大到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所有劳动者,强化培训效果,保障培训质量。(责任单位:区劳动局、团区委、区妇联、区总工会、各街道办事处)

  (二)强化创业实训,引进教学模拟平台。引进模拟技术软件平台,通过模拟ERP、电子商务、现代营销、企业运营、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等多个创业模拟项目,开展虚拟公司模拟培训,为有志创业的劳动者提供创业实训机会,积累创业经验,增强创业能力,提高开业成功率和稳定经营率。(责任单位:由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规划、社会中介组织参与)

  (三)落实培训补贴政策。对参加创业培训或创业实训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2年以内的大中专院校及技校毕业生、农转居失业人员、归国留学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随军家属、残疾人、在岗劳动者等人员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培训补贴。根据市创业带动就业政策规定的标准执行。

  六、扶持重点人群,形成创业特色

  (一)开展集体股份公司青年技能培训和就业创业“启航计划”。举办各类就业观念培训班、就业创业指导班、就业形势分析班和国家就业政策讲解班,帮助股份公司青年转变等靠思想,积极参与社会就业创业;实施创业培训计划,全面提升股份公司青年的创业能力。积极推荐青年到大学生见习基地提高职业技能,并给予见习补贴。开展创业助推服务,根据市、区的应届毕业生和失业人员创业优惠政策,依托创业实训基地和技能培训创业园等实体,为有意于创业的集体股份公司青年提供创业项目信息、创业项目实践、专家咨询指导、小额担保贷款、场地补贴等助推帮扶服务及政策。(责任单位:区劳动局、团区委牵头,各街道办事处、集体股份公司和社会培训机构配合开展)

  (二)开展大中专毕业生和青年见习培训。通过开展见习推介会等多种形式,鼓励青年参加职业见习,对30周岁以下、持有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失业人员和福田新成长劳动力,提供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免费见习培训,见习期间按每人每月800元标准给予补贴,同时购买人身意外保险。(责任单位:区劳动局、区财政局)

  (三)加强外来建设者创业服务。开展调研工作,准确了解外来建设者在创业培训、自主创业方面的情况。在政策资金等方面给予外来建设者创业保障,探索鼓励外来建设者创业的政策和资金支持;积极宣传,营造创业氛围,促进外来建设者参加创业培训和积极创业;重点普及创业知识,举办创业意识班、创业大讲堂、创业技能培训和创业项目推介展示会等;开展外来建设者创业助推服务,为有意于创业的外来建设者提供创业项目信息、创业项目实践、专家咨询指导等助推帮扶服务及政策,促使一批来深建设者在深圳成功实现创业。(责任单位:区劳动局牵头,区人事局、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各街道办事处配合)

  七、健全服务体系,强化创业服务

  (一)健全服务组织。全面加强公共创业服务工作平台建设,健全创业指导服务组织,形成区、街道、社区三级创业指导服务网络体系,开展综合服务,提供创业培训申请、创业项目查询、专家咨询服务、创业见习安排和后续支持等服务项目。各级创业服务机构承担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组织、服务和实施责任。充分发挥中小企业服务机构、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和各类创业咨询服务机构的作用,共同做好创业带动就业工作。(责任单位:区人事局、区劳动局)

  (二)创新服务模式。建立和完善创业信息服务平台,发布创业信息法规政策、产业目录、创业项目、创业培训机构等信息,组建创业者联谊会,为创业者提供信息交流平台。按“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原则,探索建立社会化的创业服务模式,延伸专业化创业服务,鼓励社会各类中介机构开展项目推介、创业辅导、融资担保、市场开拓、技术支持、信息服务、管理咨询、人才培训等专业化服务项目。探索创业服务外包模式,对经招、投标承担项目征集、推介孵化、咨询讲座、网站服务等工作的中介组织,政府购买中介服务有效成果。建立区“创业指导专家志愿团”,对创业人员开展专场咨询、“门诊式”咨询、网上咨询等,为创业人员提供个性化、精细化和专业化的咨询和指导服务。购买中介服务的标准根据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标准执行。(责任单位:区劳动局牵头,相关职能部门配合)

  (三)开展创业项目服务。按“政府推动,市场运作,搞好服务,注重效果”的原则,配合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全市统一开放的创业项目资源库和网站,广泛开发、征集社会各界的创业项目。项目的开发、收集、评估、发布、推介和跟踪等由中介机构按市场化的模式运作。通过建立网站和举办创业论坛、展示会、博览会、交流会、联谊会等形式,多层次、多渠道搭建信息对接平台和交易平台。项目提供者与创业者按市场原则自主交易,风险自行承担。创业项目每被创业者采纳并成功实施的,政府给予项目提供机构或个人一定的创业项目使用服务费,按其吸纳失业人员、毕业2年以内的大中专院校及技校毕业生、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随军家属、农转居失业人员就业的情况,给予项目提供机构或个人一次性创业项目推荐补贴。具体标准根据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标准执行。(责任单位:区劳动局牵头,相关职能部门配合)

  (四)改善管理服务。政府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改善管理服务,积极鼓励创业。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及创业的行政审批事项,简化立项、审批和办证手续,公布各项行政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和办事指南,推行联合审批、一站式服务、限时办结和承诺服务等办法。开辟创业“绿色通道”,由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协调,切实解决创业者办理手续部门多、周期长和程序复杂等问题。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干预创业企业的正常经营,严格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乱培训行为。(责任单位:区劳动局、福田工商分局、福田国税局、福田地税局、保税区地税局)

  (五)提供劳动保障服务。为创业者、新创办企业及其所吸纳的员工提供劳动保障服务。指导创业企业结合生产经营需要,宣传劳动法律法规,落实职工教育经费,做好职工的岗前培训和在职培训。组织各类培训机构按照用工需求开展定向、订单培训,为创业企业提供合适人才。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符合条件人员,按规定给予相应的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为创业者及其招聘的劳动者提供社会保障、人事代理、教育培训、职称评定等方面的政策便利,吸引人才去新创办企业工作,扩大创业带动就业的规模。(责任单位:区劳动局、区总工会)

  八、加强组织领导,推动工作开展

  (一)强化政府责任。把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标纳入全区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强化责任和考核,并逐步将创业培训效果、创业服务质量、创业初始成功率、创业稳定率、创业带动就业率等作为衡量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主要工作指标。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领导和协调负责全区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检查督促和统筹管理等工作。加强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保障人员和经费投入。把开展创业带动就业工作作为一项战略性工作,统一规划,统筹安排,周密部署,认真实施。对在创业带动就业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责任单位:区编办、区财政局、区人事局、区劳动局)

  (二)建立联动机制。建立创业带动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发改、贸工、科技信息、民政、财政、人事、劳动、社保、税务、工商、金融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本实施意见精神,根据各自职能分工,做好和配合做好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形成综合合力,联手推进促进创业工作。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的优势,推动各条战线促进创业工作的深入发展。

  (三)加强资金投入。区政府按实施创业带动就业发展战略和我市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的要求,加强资金投入,配合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探索建立促进创业带动就业资金的统一管理使用或转移支付的模式。对发展创业示范基地、孵化基地、培训基地、实训基地、见习基地等给予资金支持;对税费补贴、贷款贴息、场租补贴、社保补贴、培训补贴和奖励等给予资金支持;对创业咨询、创业项目、创业代理等社会化创业服务给予资金支持。保证人员经费、基础设施和工作经费的资金投入,完善区、街道和社区促进创业的三级工作体系。扶持各类人员创业的各项资金按市、区有关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区编办、区财政局、区人事局、区劳动局)

  (四)营造创业氛围。鼓励各类人群投身创业,加强创业理念宣传,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全方位、多形式、多层次加大宣传力度,树立一批成功创业典型,开辟一批创业栏目,发表一批研究成果,推出一批深度报道,积极营造创业氛围,拓广宣传创业理念的覆盖面和影响力,在全社会树立“想创业、敢创业、善创业、创大业”的创业理念。(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区劳动局牵头,各相关职能部门配合)

  (五)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各部门应结合实际,抓紧制定贯彻落实本实施意见的具体办法,落实责任分工,确保本实施意见落到实处。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可径向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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