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区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一号)
信息提供日期 : 2010-03-25 10:36 来源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福田区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福田区统计局
2010年3月3日
为了全面掌握我区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1]的发展规模及布局,了解我区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摸清我区各类企业和单位能源消耗的基本情况,建立健全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科学制定经济发展规划,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我区于2008年进行了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这次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08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8年度。普查对象是在我区范围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2]。普查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能源消耗、科技活动情况等。
在国务院和省、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领导和指导下,经过各级普查机构和全体普查人员一年多的共同努力,全区经济普查的登记填报及数据审核汇总工作顺利完成。福田区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福田区统计局将分二次向社会发布本次普查公报。现将第一号公报发布如下。
一、单位基本情况
2008年末全区共有从事第二、三产业的法人单位27757个。其中,企业法人单位26666个,机关、事业法人单位559个,社会团体法人单位249个,其他法人单位283个;产业活动单位(含单产业法人单位、多产业法人单位及附属的产业活动单位、区外法人单位在本区的产业活动单位)37105个,其中,第二产业1838个,第三产业35267个;个体经营户57618户,其中,第二产业370户,第三产业57248户(详见表1)。
注:产业活动单位中本区法人区外产业4848个,其中第三产业4655个;区外法人本区产业
2452个,其中第三产业2418个。
与2004年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同口径数据比较,全区企业法人单位数增加了7376个,增长了38.2%。其中,国有企业、国有联营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共470个,减少53个,下降10.1%;集体企业、集体联营企业、股份合作企业共99个,减少102个,下降50.7%;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共3033个,增加848个,增长38.8%;私营企业26265个,增加11819个,增长81.8%;其他内资企业345个,增加191个,增长124.0%,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2335个,增加918个,增长64.8%(详见表2)。
表2按登记注册类型分组的企业法人单位
全区第二、三产业法人单位53.9%以上集中于福田、华强北和沙头街道办事处,其中福田街道办事处法人单位5522个,占19.9%;华强北街道办事处法人单位5324个,占19.2%;沙头街道办事处法人单位4118个,占14.8%(详见表3)。
在产业活动单位中,从事批发和零售业的单位14870个,占40.1%;租赁和商业服务业5956个,占16.1%;房地产业2632个,占7.1%;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2459个,占6.6%。以上四个行业合计占69.9%(详见表4)。
个体经营户较为集中的行业是:批发和零售业45909户,占个体经营户总数的79.7%;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4977户,占8.6%;住宿和餐饮业3932户,占6.8%(详见表5)。
二、企业资本总额
2008年末全区第二、三产业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额为34484.01亿元。其中,国有企业资产总额2882.60亿元,集体企业资产总额17.18亿元,股份合作制企业资产总额27.02亿元,私营企业资产总额3588.88亿元,港、澳、台商投资企业资产总额1838.62亿元,外商投资企业资产总额1746.35亿元(详见表6)。
注释:
[1]三次产业的划分:
第一产业是指农、林、牧、渔业。
第三产业是指除第一、二产业以外的其他行业,具体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本次普查未包括国际组织。
[2]单位的划分:
法人单位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⑴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⑵独立拥有和使用(或授权使用)资产,承担负债,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⑶会计上独立核算,能够编制资产负债表。在有关部门登记为法人,但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或作为产业活动单位普查,或并入上一级法人。
产业活动单位是指法人单位的附属单位,且具备以下条件:⑴在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⑵相对独立组织生产经营或业务活动;⑶能够掌握收入和支出等业务核算资料。
个体经营户是指除农户外,生产资料归劳动者个人所有,以个体劳动为基础,劳动成果归劳动者个人占有和支配的一种经营单位。包括:(-)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并领取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没有领取执照或证书,或按照有关规定免于登记,但有相对固定场所、年内实际从事个体经营活动三个月以上的城镇、农村个体户。但不包括农民家庭以辅助劳力或利用农闲时间进行的一些兼营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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