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田区公共安全隐患与事故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信息提供日期 : 2010-04-15 17:29 来源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3月17日)
福府办〔2010〕10号
《福田区公共安全隐患与事故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福田区公共安全隐患与事故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安全管理,鼓励人民群众积极提供和举报安全隐患信息,增强人民群众安全管理参与意识,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有效查处消除各类安全事故隐患,防止和减少公共安全事故,有效维护社会安全,确保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深圳市公共安全隐患与事故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企业、医院、学校等企事业单位或有关场所存在下列事项的均有权举报:
(一)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条件;
(二)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存在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依法培训合格持证上岗、违规安装使用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等情形,或者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其他生产安全隐患;
(三)发生重伤、死亡事故,事故单位或有关人员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隐瞒不报或未及时、如实报告的;
(四)学校、医院、餐饮、大型商场、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存在可能引起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安全隐患;
(五)“三小”场所、“三合一”、消防通道堵塞、消防设施不齐全或部分消防设施失效、乱拉乱接电线等消防安全隐患及供电设施、线路安全隐患;
(六)举办大型文化娱乐活动未向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的违法行为,未按规定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存在安全隐患;
(七)建设工程项目、建筑行业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事故隐患以及危险边坡等地质灾害隐患;
(八)烟花爆竹、民爆、危化品等高危行业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而进行生产、经营活动,非法从事生产、经营、使用、存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九)营运、校巴车辆未经检验合格或带病营运的情形,或营运车辆存在超速、超载违法行为;非营运车辆从事营运载客的违法行为;
(十)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安全隐患。
第三条 福田区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向社会公布安全隐患举报电话,建立健全举报管理网络,接受辖区的举报,并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举报有功人员予以奖励。
第二章 举报和受理
第四条 公共安全隐患及事故举报采用电话方式进行。福田区公共安全隐患及事故举报电话:82917555。
第五条 公共安全隐患及事故举报实行实名制,匿名举报概不受理。举报人的举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隐患或重伤、死亡事故事实及与之有关的证据材料;
(二)被举报单位(人)的名称(姓名)、地址、电话等可供核实的有效查找方式;
(三)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通讯联系方式,以便查证情况、反馈意见及奖励领取。
第六条 举报人应当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严禁以举报为名对单位或个人进行诬告陷害。对借举报之名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者以举报为名,干扰正常工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公共安全隐患及事故举报的受理人员按要求认真做好登记编号和记录,举报受理和办理人员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向被举报单位或人员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
第八条 举报的受理和办理工作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一)由区安委办登记举报材料(附件1),并根据隐患所属的管辖区域或者根据隐患的性质进行信息分类,转送至相关街道办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相关的职能局;分类转送时限为隐患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
(二)由相关街道办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相关的职能局,对受理举报事项的隐患信息进行核实和反馈,经核实不属实或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或在查处过程中涉及隐患线索移交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区安委办;
(三)相关街道办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相关的职能局核实受理举报事项的隐患信息属实并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举报事项,应当在接到举报事项的20个工作日内落实督促整改,并结合举报内容的详实性、现场查证隐患严重程度(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及整改难度,对举报事项进行“一般”、“较大”、“重大”的等级初步认定,及时将调查核实结果、查处结果、隐患等级初步认定等情况书面反馈区安委办(附件2);对于重大安全隐患,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协调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
(四)区安委办对在规定时间内未落实隐患整改的举报事项进行督办;
(五)区安委办应及时将相关街道办、职能部门的反馈处理结果归档,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在受理举报办结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并做好统计工作,避免重复核查和重复奖励;对各街道办、部门核查隐患情况属实并初步认定为“重大安全隐患”需报区安委办领导审核,涉及安全生产领域的“重大安全隐患”事项由区安监局及时组织案审委成员提出意见后,再报区领导审核,确定隐患所属等级(附件3)。
第三章 奖励及违纪处理
第九条 安全隐患举报经查证属实且举报人提供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的,区安委办按照隐患等级的最终认定,应当对首次举报人予以相应的奖励,具体奖励金标准分为以下三类:
(一)一般安全隐患,是指容易引发一般事故的隐患,或者隐患的整改难度较小,能够在发现后十天内完成整改的隐患;经查实,每宗给予100元奖励;
(二)较大安全隐患,是指容易引发较大事故,并且隐患的整改难度较大,不能够在发现后十天内完成整改的隐患,或者容易引发重大以上的事故,且整改所需时间超过十天,但少于三十天的隐患;经查实,每宗给予300元奖励;
(三)重大安全隐患,是指容易引发重大以上事故,并且隐患较为复杂、整改难度大,需要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或者跨区域,自身难以排除,不能够在发现后三十天内完成整改的隐患;经查实,每宗给予500元的奖励。
第十条 奖励所需资金由举报受理机构列入财政预算,统一管理。
奖励资金的管理、使用应当遵守财政部门的规定,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公共安全隐患及事故举报奖励实行每季度核发一次的方式(附件4),由区安委办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月底前开展举报奖励核发工作,通知受奖励的举报人领取奖励金,下一季度第一个月中下旬完成奖励金的发放工作。
第十二条 受到奖励的举报人应当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区安委办提供个人账户,或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区安委办领取奖励金,不得委托他人代领奖励金,逾期未提供账户信息或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该款项返回奖励金专款,不予保留。
第十三条 举报受理或办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伪造举报材料骗取举报奖金或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对举报人或举报查处工作推诿、敷衍、拖延的;
(三)因工作失职造成举报人身份或举报材料泄漏,给举报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故意向被举报人(或单位)泄漏举报人身份或举报材料的;
(五)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在各自的辖区及职责范围内对有关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主要是指各街道办及教育、劳动、建设、文化、卫生、环保、城管、公安、安监等政府职能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交警、消防等辖区市直机构。
第十五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对各辖区、职责范围内的举报事项依法予以核查,认真查处,督促隐患整改,落实安全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下列举报不适用本实施细则的奖励规定:
(一)市应急办“12350”转我区受理的举报事项;
(二)对已受理或正在查处的隐患或事故的举报;
(三)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的举报;
(四)受害者的投诉。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4月10日区政府印发的《福田区安全生产隐患与事故举报奖励方法》(福府办〔2007〕28号)同时废止。
附件:1、福田区公共安全隐患与事故举报受理登记表
2、福田区公共安全隐患举报事项办理情况反馈函
3、福田区举报事项“重大”隐患核定处理表
4、福田区20 年第 季度公共安全隐患与事故举报奖励金核发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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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福田区公共安全隐患与事故举报受理登记表
附件2
福田区公共安全隐患举报事项办理情况反馈函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单位公章)
20 年 月 日
附件3
福田区举报事项“重大”隐患核定处理表
说明:1、对各街道办、部门核查隐患情况属实并初步认定为“重大安全隐患”的举报事项,需报区安委办领导审核;事项如涉及安全生产领域,先由区安监局加意见后,再由区安委办报领导审核。
2、该举报事项经区领导最终审核认定为“重大隐患”等级后,区安委办依据《实施细则》第九条的标准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附件4
福田区20 年第 季度公共安全隐患与事故举报奖励金核发清单
填表单位(公章): 制表日期:20 年 月 日
领导审批: 复核人: 制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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