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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科技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修订稿)》的通知

信息提供日期 : 2010-10-10 16:14 来源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8月20日)

  福府办〔2010〕44号

  现将《深圳市福田区科技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福田区科技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10年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自主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深府[2008]200号)以及《福田区争当“率先转变发展方式标兵区”重点行动计划》(福发[2010]10号),为促进自主创新,发展新兴产业,大力实施总部经济和现代服务业“双轮驱动”发展战略,对《深圳市福田区科技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修订稿)》进行修改,形成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技发展资金即原“科技三项费用”,是为福田区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投入、高新技术产品开发、生产及服务,以及企事业单位、自然人或社会团体进行科学研究提供支持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科技发展资金列入区财政年度预算,由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使用,并接受有关机构和公众的监督。

  第四条 科技发展资金资助方式为无偿资助,分为“发展资助”、“重点资助”和“专项资助”三大类。

  “专项资助”包括:知识产权资助、政府举办的科技创新创业大赛奖励及配套资助、科技园区资助、科技创新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资助、公益性科研项目资助等。

  第五条 科技园区资助按《深圳市福田区科技发展资金扶持科技园区(孵化器)实施细则(2010年修订稿)》实施。

  第六条 科技创新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资助按《深圳市福田区科技发展资金扶持科技创新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实施细则(2010年修订稿)》实施。

  第七条 除区卫生系统和区教育系统公益性科研项目外,公益性科研项目资助按《深圳市福田区科技发展资金扶持公益性科研项目实施细则(2010年修订稿))》实施。

  第八条 以上第五至第七条所述暂行规定中有与本办法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章 资助对象及金额

  第九条 同一企业同一年度不能同时申请“发展资助”和“重点资助”。除科技园区建设资助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资助外,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内享受科技发展资金的总额不得超过100万元。

  第一节 发展资助

  第十条 “发展资助”扶持对象为成长性好、自主创新能力较强的中小科技型企业。申请的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福田区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企业;

  (二)经认定并有效年审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或深圳市软件企业;

  (三)企业上一年度销售收入超过1000万元并且在福田区纳税超过100万元。

  对于向市、区统计部门报送常规统计报表的企业,“发展资助”给予优先资助。

  第十一条 “发展资助”额度:根据以下指标,对企业上一年度经营情况进行综合评分,按企业得分多少确定资助金额,每家企业资助额度不超过30万元。

序号

指标名称

指标分值

1

在福田区实际纳税总额

30分

2

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率

20分

3

销售收入增长率

20分

4

净利润增长率

20分

5

总资产增长率

10分

6

总  分

100分

  以上企业经营数据以税务部门提供的资料以及中介机构审计报告核定数据为准。

  第二节 重点资助

  第十二条 “重点资助”扶持科技创新重点企业以及新兴产业初创型企业。凡申请“重点资助”的企业,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在福田区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上一年度在福田区纳税超过200万元;

  (二)在福田区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注册时间满一年以上五年以下,从事生物、新能源、互联网、节能低碳以及与科技密切相关的现代服务业等领域技术研发和生产的初创型企业。申请企业至少拥有1项发明专利或2项实用新型专利或2项软件著作权。

  第十三条 “重点资助”采用评审制。对辖区企业开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和社会发展急需解决的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攻关项目,以及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服务)研究开发和产业化项目进行资助。

  第十四条 “重点资助”符合第十二条第一款条件的,每家企业资助额度不超过100万元;符合第十二条第二款条件的,每家企业资助额度不超过30万元。

  第三节 知识产权专项资助

  第十五条 在科技发展资金中安排800万元知识产权资助资金,对以下内容进行资助。

  (一)国内外发明专利、PCT国际专利申请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

  (二)知识产权中介代理机构;

  (三)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中国专利奖获奖专利;

  (四)知识产权转化服务机构资助;

  (五)知识产权的宣传培训。

  第十六条 专利申请资助的资助对象为在福田区注册的拥有已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国外专利或软件著作权的独立法人科技企业或具有福田区户籍的自然人。专利申请资助内容和资助额度如下:

  (一)国内(包括香港、台湾、澳门)专利补贴:对上一年度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补贴3000元;对上一年度获得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补贴1500元。

  (二)国外发明专利、PCT国际专利申请补贴:

  1、在美国、欧盟、日本等国家上一年度取得的发明专利每件一次性资助25000元;

  2、在设有专利审批机构的其他国家或地区上一年度取得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5000元;

  3、在上一年度被受理的PCT申请每件一次性补贴5000元(法人单位申请)或3000元(个人申请)。

  (三)软件著作权登记费补贴:对上一年度取得软件著作权的权属人,每个软件著作权一次性补贴500元。

  第十七条 所资助专利代理机构必须是: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设立并经过年审的独立法人或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对专利代理机构所代理的权利人为福田辖区注册企业或福田区户籍自然人的在上一年度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给予资助,每件补贴代理费2000元。同一中介机构同一年度资助额度不超过30万元。

  第十八条 对上一年度国家、省或市认定的在福田区注册的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给予每个企业最高10万元奖励。对上一年度获得“国家专利金奖”和“国家专利优秀奖”的企业,分别给予每项获奖专利最高30万元和20万元奖励。

  第十九条 知识产权转化服务机构是指在福田区注册的从事国内外发明专利转化服务的独立法人机构。根据机构的投入规模及专利转化率给予补贴,机构初创期(注册时间不满24个月)资助金额不超过机构投入资金的50%,最高给予50万的一次性资助;机构发展期根据其专利转化成果,经专家评审给予适当资助,年度资助金额不超过50万。

  对知识产权转化服务机构的资助,每年不超过3个,每个机构连续资助不超过3年且资助累计额不超过150万。

  (一)知识产权转化服务机构资助条件:

  1、注册在福田区的独立法人机构,注册时间满一年以上;

  2、配备有5名以上专职知识产权工作人员;

  3、具有基本的专利数据信息库或可靠的国内外专利信息来源渠道,有专门的知识产权情报分析人员。

  (二)知识产权转化服务机构资助内容:

  1、软、硬件购置费和平台更新维护费;

  2、专利检索费、专家咨询费;

  3、上述费用之外与承担项目有关的其他费用。

  (三)知识产权转化服务机构评审程序。

  由区科技主管部门委托中介机构对知识产权转化服务机构资金投入情况进行审核,初审通过后委托专家评审(专家评审标准另行制定),最后报区经审会审批。

  第二十条 每年知识产权培训费用总额度50万,主要用于资助下列宣传、培训和交流活动。资助采取事前审批立项,事后报销方式实施。

  (一)辖区内中介机构、行业协会根据辖区产业和经济发展的特点,针对知识产权工作出现的热点、难点问题,组织多种形式的宣传培训活动;

  (二)辖区内中介机构、行业协会在大专院校和中小学校开展知识产权基础教育活动;

  (三)辖区内中介机构、行业协会及企业举办的国家、省、市及福田区重大知识产权公益性活动。

  第四节 创新创业大赛专项资助

  第二十一条 对于参加市政府及职能部门或区政府举办的科技创新创业大赛的优胜者,以及在福田区所实施的优胜项目或新创办企业,每年从科技发展资金中安排专项资金给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对福田辖区注册的获奖企业,按大赛组委会发放的奖金额度给予1∶1配套奖励。

  第二十三条 获得大赛初创项目组奖项的团队,在获奖结果公布后一年内(以公布日期为准),在福田区注册成立公司实施获奖项目的,并且获奖团队第一人是该公司股东,公司自愿定期接受区政府考核的,可获以下补贴:

  (一)大赛初创项目组获奖团队在福田区创办企业实施获奖项目的,经企业申请,给予每家企业20万元的创办费资助。

  (二)前款所指创办企业,可优先入驻福田区政府资助的科技园区,且入住头两年可获得不超过200平方米的全额房租补贴,第三年可获得50%房租补贴。

  (三)如获奖企业不申请入驻科技园区,自行在福田辖区内租用其他办公场地,则落户后前两年可获得每年不超过12万元的房租补贴,第三年减半补贴,不超过6万元。

  第四章 审核与批准

  第二十四条 科技发展资金资助采取集中受理、集中审批方式。集中受理的具体日期以福田科技信息网(http://www.szforte.com.cn)或媒体发布的通知为准。单位或个人向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资助申请,并按要求据实提供相应的申请资料。

  第二十五条 科技发展资金审批程序一般为:企业申请→区科技主管部门初审→区统计部门审核(仅“发展资助”)→(中介审核)→(专家评审)→区科技主管部门核准→分管副区长批准上会→区经济发展资金联席会议审定。

  第二十六条 对设置了专家评审环节的审批项目,区科技主管部门按照《深圳市福田区政府专项资金资助项目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从区政府专家库内选取专家,委托其承担项目评审工作。在确有需要的情况下,区科技主管部门可从市政府专家库或其他专家库选取专家承担评审工作。

  第二十七条 申请企业受以下条件限制

  (一)企业根据自身所归企业类型、所处行业或项目所属产业,选择向区经济发展资金、科技发展资金的各主管部门中的一个主管部门申请资助,不得同时向多个主管部门申请。同一个主管部门针对不同行业有多个实施细则的,企业只能申请其中一个实施细则规定的资助。

  (二)同时符合区经济发展资金和区科技发展资金资助条件的企业,同一年度内只能享受其中一种专项资金资助。

  (三)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已享受区经济发展资金和区科技发展资金中的一种专项资金资助的,不再享受另外一种专项资金资助。

  第二十八条 除外条款

  (一)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内已享受或拟申请政府专项资金贴保、贴息、知识产权资助和参加会展展位费四类资助的,可同时申请区经济发展资金相关部门实施细则和区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规定的资助。但享受区政府专项资金总额不超过企业在该项目实际投入资金的50%,且不超过300万元。

  (二)总部企业和完成上市辅导及上市的企业,除分别按照扶持总部企业实施细则和扶持企业上市实施细则中的有关规定执行外,有具体项目的可根据项目对口情况享受其他部门实施细则和区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资助。

  (三)获得区政府荣誉类奖励的企业不受第二十七条的限制。

  1、配套奖励视同区政府荣誉奖励。本条款中区政府荣誉类奖励指由区政府颁发、授予的荣誉类奖项。区政府对国家、省、市颁发、授予的荣誉类奖项的配套奖励,视同区政府荣誉类奖励,不受第二十七条的限制。

  2、保增长奖励不属于荣誉类奖励。深圳市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各部门实施细则中所设置的“增长奖励”,是对企业资助的一种具体方式,不属于荣誉类奖励,执行中要受第二十七条的限制。

  第二十九条 区科技主管部门对区经济发展资金联席会议审定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三十条 区财政主管部门根据区科技主管部门拨款通知书拨付款项。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区审计、监察、财政等主管部门负责对科技发展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检查和监督,对上一年度已完成的扶持项目按区政府的规定进行绩效考评。

  第三十二条 区科技主管部门应做好项目登记、资料管理、统计和录入工作,对资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配合区有关部门做好绩效考评工作。

  第三十三条 申请企业或个人必须保证所报资料的真实性,若发现弄虚作假者,取消其申请资格,并公布、通报其行为,直至追究法律责任。获得资助企业须承诺,愿意按照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求提供基本经营数据或产业调研材料。

  第三十四条 区科技主管部门在区政府认定范围内随机抽取会计中介机构,委托其承担企业有关经营数据的审核工作,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深圳市福田区科技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修订稿)》(福府办[2009]48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福田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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