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田区小型建设工程采购实施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信息提供日期 : 2010-12-31 16:53 来源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福府办〔2010〕70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福田区小型建设工程采购实施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福田区小型建设工程采购实施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小型建设工程项目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简化采购程序,加强政府采购的履约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福田区政府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福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福田区属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以下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实施的小型建设工程项目,及根据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程序批准采用协议供应商的其他工程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小型建设工程是指符合第四条所规定采购范围及限额内的工程勘察、测绘、设计、工程施工、工程监理、造价咨询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采购项目。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小型建设工程协议供应商采购是指由福田区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一定数量的协议供应商。纳入小型建设工程协议供应商管理的采购范围及采购限额包括:
(一)施工类:单个工程项目审定概算金额在20万元(含20万)-200万元(不含200万)的修缮、土建装修装饰、运动场设施(包括人工草、跑道、篮球场PU)、园林绿化、地质灾害治理、建筑加固工程、拆除(包括广告、违建)等小型建设工程施工类项目(不包括涉密建设工程);
(二)服务类: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含10万)-50万元(不含50万),具有国家或地方行业收费标准并按相应标准费率收取服务费的工程勘察、测绘、设计、工程监理、造价咨询等小型建设工程服务类项目(不包括涉密建设工程);
(三)根据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程序批准采用协议供应商的其他工程项目。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协议供应商是指由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与采购中心签订协议供应商采购协议,并根据协议条件在协议期内为各采购单位提供采购范围内的产品、工程或服务的定点待用的供应商。
第六条 协议供应商采购工作按照“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中心将定期针对各专业类别公开招标确定协议供应商名录,名录实行分类管理,服务合同期限为18个月。
第七条 采购单位原则上应从相应专业类别的协议供应商名录中按本办法规定选取具体项目的承包商,名录中暂无相应专业类别协议供应商的除外。
第二章 协议供应商的资格与选择
第八条 协议供应商应具备下列资格: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和采购项目所要求的资质;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在近三年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
(六)具有履行采购合同相适应的设备、专业技术能力和售后服务能力;
(七)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各专业类别协议供应商通过公开招标确定。协议供应商确定后,由采购中心与协议供应商签订“协议供应商采购协议”。
第十条 “协议供应商采购协议”应明确采购中心、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采购协议应包括适用范围、服务期限、履约保证金、项目发包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一条 经公开招标确定的协议供应商与采购中心签订采购协议后,在福田区政府采购网等媒体上公布协议供应商名单及相关内容。
第三章 采购项目承包商的确定和合同管理
第十二条 工程施工类项目在申报给采购中心确定项目承包商前,采购单位应做到使工程项目具备如下条件:
(一)施工图纸委托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应严格按照规模、标准进行优化设计,避免因设计深度不足造成投资超计划。
(二)设计应按专业分类进行设计,设计图纸必须盖设计单位出图章及有相关设计人员的签字。涉及到结构安全的项目图纸还必须盖“结构工程师注册”章。
(三)工程项目的预算由采购单位报区审计局进行工程预算(标底)审定。
第十三条 项目发包将主要采取抽签方式确定。采购项目承包商确定后,采购中心向采购单位和项目承包商发出《采购通知书》,采购单位与承包商凭《采购通知书》、协议供应商采购协议、招标文件要求及投标文件承诺签订承包合同。
第十四条 协议供应商获得项目承包权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把采购合同报送采购中心审核备案。
第四章 采购项目价格的管理和资金支付
第十五条 采购项目的合同价格:
(一)修缮、土建装修装饰、运动场设施、园林绿化、地质灾害治理、建筑加固工程等工程施工项目合同价格的确定方式:
在区审计局审定预算(标底)的基础上,审定预算价在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下浮8%,100万元-200万元(不含200万元)的项目下浮10%作为合同价,合同中的项目单价以工程审定预算(标底)中各项目的综合单价作同比下浮。
采购单位在向区审计局送审项目时或在抽签定标前应提供主要材料、设备参考品牌、型号规格及质量等级。
(二)爆破与拆除工程项目合同价格的确定方式:
(1)拆除费用需政府支出的工程项目:通过报价方式确定价低的协议供应商作为承包商。
(2)拆除工程为政府收入的工程项目:通过报价方式确定价高的协议供应商作为承包商。
(三)工程勘察测绘、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工程服务项目合同价格的确定方式:
按国家及/或地方行业收费标准计费规则计取费用后按相应标准费率下浮10%。最终结算价根据项目投资金额和中标下浮率计取实际收费作为实际合同价进行结算。
第十六条 采购单位凭《采购通知书》、采购合同、发票等向区财政局相关业务科室申请拨付采购资金。财政部门按现行的有关规定对资金拨付申请进行审核和拨付。
第十七条 采购单位应当根据投资项目计划按采购项目进度分期拨付款项,采购项目验收合格后,报区审计局决(结)算审计后按相关规定支付余款。
第五章 工程施工及验收管理
第十八条 采购单位、监理单位应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对工程中所选用的材料、设备必须满足设计图纸和国家现行竣工验收规范的要求,尽量统一标准,未经检验合格的材料或设备不得在工程中使用。
第十九条 采购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组建项目管理小组,小组人员由采购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人员组成。管理小组全程参与项目建设,定期或不定期举行现场技术会议,确保安全文明施工。
第二十条 采购单位应加强工程的控制管理,严格控制项目的投资在计划资金内,避免项目超计划、超投资。
第二十一条 采购单位应依据工程承包合同和工程建设进度及时支付工程款,杜绝拖欠工人工资和设备材料款。
第二十二条 工程竣工后,采购单位应组建验收小组(包括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对工程项目进行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应当以施工图纸、现行国家验收规范、行业标准,现场检验结果及施工过程中的技术资料为依据。未经验收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三条 财政局、建设局、审计局、监察局、建工局、采购中心等部门将定期或不定期进行验收抽查工作。必要时可邀请权威质量技术检测机构或外包购买服务方式请社会专业力量协助进行验收。
第二十四条 工程建设档案采购单位须按市、区档案馆的有关规定收集、整理及归档。
第二十五条 采购单位与项目承包商应按采购中心要求定期或分批将采购项目的执行情况报送相关信息(验收报告单、履约评价等资料),作为对协议供应商考核和统计的依据。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协议供应商除接受政府有关监督部门监督外,还应接受社会各界和采购单位的监督。采购中心在福田区政府采购网上公开协议供应商的名单、地点、服务项目和监督投诉的渠道。
第二十七条 区政府成立由财政局、建设局、审计局、监察局、建工局、采购中心等单位组成的小型建设工程协议供应商履约监督小组,办公室设在采购中心,负责采购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对采购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实施完成后,由采购单位负责对承包商服务质量进行验收和考评,填写《福田区小型建设工程协议供应商履约情况考核表》(附件1),并报采购中心留档备案。对不符合质量要求或不按采购协议执行的供应商,采购单位应及时填写《政府采购履约异常情况反馈表》(附件2)向采购中心反映或向区财政局投诉。
第二十九条 实行履约考核及红黄牌机制:一是履约考核:每年12月月底之前,召开年度联席会议,总结一年来合同履约工作,分析存在问题,提出解决办法。二是红黄牌机制:红牌一次则取消其协议供应商资格,黄牌累计两次记一次红牌,一次有效投诉记一次黄牌。有效投诉是指供应商被投诉违反采购协议或采购项目承包合同,经查证属实。
第三十条 采购单位有违反协议供应商协议管理有关规定的,由区财政局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和法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若协议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采购中心有权取消其协议供应商资格,采购单位并可视情况终止承包合同:
(一)所承担的工程任务,质量达不到工程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
(二)在服务有效期内,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接发包人业务的;
(三)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
(五)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的;
(六)在服务有效期内,违约行为累计达到三次的;
(七)在服务有效期内,被有关部门责令停业、取消资质或吊销营业执照的;
(八)有商业贿赂行为的;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协议规定或采购中心认为应该取消其协议供应商资格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被取消协议资格的供应商,三年内不得参加福田区小型建设工程协议供应商采购的招投标活动。
第三十三条 对协议供应商违约行为,采购中心将在福田区政府采购网或其他媒体上公布。
第七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 协议供应商的权利。
(一)参与福田区小型建设工程采购项目的发包分配;
(二)拒绝合同外的不合理和随意增减项目要求;
(三)获得相关工程资料;
(四)按工程进度和合同约定得到工程建设资金;
第三十五条 协议供应商的义务。
(一)被确定为采购项目的承包商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承包该项目;
(二)按合同约定的工期,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交付使用;
(三)按时向采购中心报送承包项目执行情况相关信息;
(四)严格履行投标服务承诺。
第三十六条 采购单位的权利。
(一)对工程质量、进度、工期等提出要求;
(二)监督供应商履行采购合同应尽的义务;
(三)按程序报批项目增减内容;
(四)出现纠纷或质量问题时,及时向采购中心和采购监督部门书面反映;
(五)对供应商做出综合评价。
第三十七条 采购单位的义务。
(一)按合同要求组织项目实施,加强履约过程的管理并及时反馈供应商履约情况;
(二)认真组织项目验收;
(三)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资金。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中条款如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依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深圳市福田区政府采购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1、福田区小型建设工程协议供应商履约情况考核表
2、政府采购履约异常情况反馈表
附件 1
福田区小型建设工程协议供应商履约情况考核表
采购单位(盖章):
项目名称:
承包单位:
填表时间:
附件 2
政府采购履约异常情况反馈表
采购单位名称: 联系人及电话:
说明:
1、本表为采购项目履约过程中发生异常情况时,采购单位向福田区政府采购中心反映情况所用;
2、履约异常情况分为质量、时间、服务、价格、其他共五类,请首先在对应的类别前打“√”,然后在“具体情况”一栏详细说明情况。
打印、下载











"i福田"小程序
幸福福田公众号
福田政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