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田区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和验收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信息提供日期 : 2010-12-31 16:48 来源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12月17日)
福府办〔2010〕69号
现将《福田区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和验收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田区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和验收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和验收工作,提高政府采购质量和服务水平,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合同主要条款应当包含招标文件要求与投标文件承诺。
政府采购合同是政府采购履约和验收的依据。供应商与采购人应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条 采购人应当组织验收人员对供应商履约进行验收,以确认货物、工程或服务符合合同的要求。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
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验收按照下列方法进行:
(一)采购人依法自行组织采购的采购项目及中标、成交金额500万元(不含本数)以下的采购项目,由采购人按照合同约定自行组织验收;
(二)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及中标、成交金额500万元(含)以上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负责验收,或由采购人邀请具有鉴定资质的机构组织联合验收。
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 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工作以采购人为主体,项目验收主体国家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集中采购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履约实施过程应不定期组织抽查工作,联合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可通过购买社会专业技术服务的方式,重点检查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承诺及合同约定落实情况,及时通报联合检查结果。
集中采购机构经办采购的人员与负责采购合同审核、验收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
第五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是政府采购合同履约的监督主体,负责监督项目验收和合同履约的全过程,并对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二章 联席会议制度
第七条 为加强我区政府采购工作,促进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标准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加强政府采购全过程的履约监督,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机制,建立福田区政府采购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第八条 区政府采购工作联席会议由区政府分管政府采购工作的副区长主持召开,由区发改、审计、建设、财政、监察、政府采购中心等部门参加,会议由政府采购中心组织与承办。
第九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在区政府的领导下,加强政府采购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加强对采购标准的制订及推行工作,加强政府实行集中采购的执行力度,成立履约监督检查考核小组,履行考核职责,加强对政府采购中的货物、工程及服务履约验收工作的管理,从合同签订至验收结束施行全过程监督管理,及时反馈履约情况和意见,对于违法违规行为责成相关部门进行处罚。制定政府采购履约管理规定,加强对政府采购法的执行与监管。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政府采购工作。
第十条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全体成员会议,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主持召开,代表区政府审议全区政府采购履约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并提出决策意见,形成会议纪要,报区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后实施。
第三章 采购人职责
第十一条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合同订立后七个工作日内向集中采购机构办理核验备案手续。政府采购合同内容应当依据采购文件的要求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报价文件的承诺确定,不得违背其实质性条款。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履约验收的标准和方法。
第十二条 采购人应加强本单位内部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并在履约、验收环节明确责任人员。
验收人员应具备与采购项目相关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不足的,应邀请相关技术人员参加验收。
第十三条 采购人在收到履约供应商的《项目完成通知书》后,应做好组织接收和验收的准备。在到货、工程竣工或服务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或采购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出验收意见;大型或复杂的采购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验收合格的,由采购人支付检验费用;验收不合格的,由供应商双倍向采购人赔偿检验费用。
第十四条 验收中发现有下列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形的,验收人员应在验收报告中注明违约情形,同时拒绝支付价款,并及时通知集中采购机构。
(一)供应商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或方式履约,提供的货物型号或配置不符合合同约定,缺少应有的配件、附件、材料,货物或工程的数量、质量、性能、功能达不到合同约定的(合同未约定的,按国家、行业有关标准或技术文件规定执行);
(二)供应商在安装、调试等方面违反合同约定或服务规范要求的;
(三)其他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形。
第十五条 验收合格后,验收人员填写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应包括“货物已收到或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等字样,验收人应当签字并加盖采购人公章。
第十六条 验收报告是支付合同价款的必要文件,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或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
第十七条 采购人在验收或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质量问题、假冒伪劣产品等重大可疑情况的,以及供应商在维护、维修等售后服务方面违反合同约定或服务规范要求的,应及时书面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确认属质量等问题的,采购人应当及时与供应商进行交涉,追究违约责任;经确认属假冒伪劣产品的,应移交工商、质量监督等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八条 采购人因使用不当造成损失的自行负责;发现问题未向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私自与供应商协商改变中标、成交结果,造成损失的自行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无正当理由拖延或拒绝接收、验收和付款等违反合同约定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 供应商职责
第十九条 供应商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第二十条 中标、成交供应商在签订合同后,应主动与采购人联系,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履约。
第二十一条 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的义务,提供的货物、工程的安全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规定;其实物质量应符合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提供的服务符合有关服务规范的要求。
供应商对其提供的货物,应依法承担三包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中标、成交供应商有义务协助采购人验收货物或工程,提供相关技术资料、合格证明等文件或材料,并对自己生产或销售的货物及承建工程的质量、售后服务等负责。
第二十三条 中标、成交供应商有提供假冒伪劣产品、降低服务标准和质量等违反合同约定或违法违规行为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章 集中采购机构职责
第二十四条 集中采购机构对采购人有关价格、质量、服务等问题的反映,应指定专人及时核实处理;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或机构协助做好检测、鉴定和处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集中采购机构应适时对采购人进行回访,对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跟踪,了解政府采购物品的质量和供应商提供的售后服务等方面的情况,对重点政府采购物品进行监控。
第二十六条 集中采购机构发现供应商未能按合同履约时,应要求供应商履约,并协助采购人按合同违约条款追究违约责任。
发现采购人未按合同履约的,应书面通知采购人履约,催促无效的,及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反映。
第六章 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第二十七条 福田区财政局是负责福田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审计、监察、质量监督、工商、建设等行政机关按各自职责,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十八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对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和验收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九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采购当事人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各自的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做出处理。
第七章 监督管理工作检查制度
第三十条 为加强中标供应商合同履约及服务进行跟踪考核,鼓励和奖励政府采购业绩突出、服务诚实守信的供应商;对弄虚作假、不遵守承诺的供应商进行制裁和处罚,从而规范供应商竞争行为,降低政府采购风险,提高采购质量,强化售后服务,切实维护采购人的合法利益,更好地为政府采购工作服务的目的,特制定履约考核检查制度。
第三十一条 合同履约考核。(1)考核内容:①在工程类或货物类项目中所供设备的品牌、规格型号、数量、质量等是否符合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服务类项目的收费价格、服务质量和服务态度是否符合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②在工程类或货物类项目中所供设备安装、调试、培训情况;服务类项目的培训与满意度情况;③供货或服务响应时间;④验收情况。(2)实施办法:中标供应商合同履约考核工作由每年联席会议制度确定的考核小组组织实施。联合相关部门,整合深圳市专家库、审计、质检、工商部门以及社会上的中介公司、监理公司等资源,购买公共服务,加强采购完成履约项目的抽查,要求抽查率不低于10%。在项目验收时,考核小组根据中标供应商对合同履行情况和货物交付验收情况,客观、公正的填写考核意见。(3)考核标准:合同履约考核意见分为:A、满意B、基本满意C、不满意三个等级;四项考核内容考核意见全部满意,评定为“良好”;考核意见部分满意或基本满意,评定为“合格”;任何一项考核不满意,评定为“差”。
第三十二条 服务考核。服务包括履约过程服务、售后服务及保修服务。(1)考核内容:①服务承诺响应的及时性;②所供设备或服务的质量及运行情况;③服务的措施和态度;④服务的技术和质量;⑤服务投诉或纠纷情况。(2)考核标准:服务考核内容①-④项考核意见分为:A、满意B、基本满意C、不满意三个等级;①-④项考核意见全部满意,无有效投诉和纠纷现象,评定为“良好”;基本满意,无有效投诉和纠纷现象,评定为“合格”;任何一项不满意或发生有效投诉或纠纷现象,评定为“差”。(3)实施办法:①中标供应商的售后服务或保修服务情况的考核工作主要由采购单位负责考核。采购单位每完成一个项目,对中标供应商服务情况客观、公正的填写《政府采购项目中标供应商服务意见反馈表》送考核小组;考核小组根据采购单位反馈的意见,结合服务考核内和考核办法,对中标供应商服务情况填写考核意见。②考核小组亦可平行采用以下几种方式,对中标供应商的服务情况不定期进行跟踪考核:上门走访;电话询问;随机性抽查;采购单位信息的反馈和投诉。
第三十三条 年终考核。每年12月月底之前,召开年度联席会议,总结一年来合同履约工作,分析存在问题,提出解决办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采购人、集中采购人及其工作人员、供应商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的,由主管机关依法处罚。
第三十五条 工商、质量监督等行政机关发现供应商提供的产品违反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按各自职责,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条进行的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和验收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按照目前深圳市政府有关规定,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不在我区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中心)实行采购的,其合同履约及验收按市有关行业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由福田区政府采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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