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福田区委办公室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田区杰出人才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
信息提供日期 : 2011-03-20 11:18 来源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1月25日)
福办发〔2011〕7号
现将《福田区杰出人才评选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田区杰出人才评选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人才强区战略,加强我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完善人才激励机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政府组织福田区杰出人才评选,对在科学研究和工程技术、经营管理、现代服务、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事业等各个领域做出重大突出贡献、创造出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的专业人才授予“福田区杰出人才”称号,并予以奖励。
第三条 杰出人才评选实行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以专业技术水平、业绩及贡献为主要评选依据。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四条 参加评选者须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五条 参加评选者不受国籍与户籍的限制。
被推荐参加评选者原则上应属于下列人员之一:
(一)注册地在福田辖区的企业在职人员;
(二)福田区属事业单位在职人员;
(三)为福田发展作出贡献的其他人才。
第六条 近5年取得以下业绩之一的人员,可参加评选:
(一)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并由此为我区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的专利发明人;
(二)获得市级以上科技奖项,并由此为我区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或在国内外产生较大影响者;
(三)来我区创业发展的留学人员、高层次人才、科研团队带头人,所带的自主知识产权科研成果、技术、项目具有市级以上先进水平,并为我区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者;
(四)在教育科研、教学工作中,其学术研究、教学理论、方法和管理上成绩显著,在全市享有较高声誉者;
(五)在重大疾病的诊断治疗、预防控制和科技创新等技术水平达到全市先进行列,在打造优秀团队和带领本学科持续发展等方面成绩卓著者;
(六)在金融、物流、信息服务、互联网及电子商务、法律等现代服务业领域,为我区做出突出贡献、经济效益显著,并在全市乃至国内产生较大影响者;
(七)在文化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文物、体育等社会科学领域中,为我区取得优异成绩、做出较大贡献者;
(八)其他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者。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推荐参加杰出人才评选:
(一)被判处过刑罚,或受纪律、监察部门审查并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者;
(二)侵犯知识产权或涉嫌侵犯知识产权正在接受调查者;
(三)提供虚假业绩证明材料者;
(四)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者。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八条 杰出人才评选采取单位推荐和同行专家推荐两种方式。
第九条 单位推荐程序:
(一)用人单位经集体研究提出“福田区杰出人才”推荐人选,并在所在单位公示5天。填写《福田区杰出人才奖评选推荐表》(一式四份),提供个人业绩证明材料。
(二)职能部门审核推荐。事业单位按隶属关系逐级向上级主管部门推荐,主管部门根据选拔条件对推荐人选进行审核,择优向区人事局推荐。辖区企业和行业协会可以向对口服务的政府职能部门推荐,职能部门根据选拔条件对推荐人选进行审核,择优向区人事局推荐;也可以直接向区人事局推荐。
第十条 同行专家推荐程序:
其他人才可由2名以上区杰出人才或深圳市国家级或地方级领军人才书面推荐,填写《福田区杰出人才奖评选推荐表》(一式四份),提供个人业绩证明材料,直接向区人事局申报。
第十一条 区人事局受理推荐材料后,对被推荐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提交专家审议,不符合条件的通知推荐单位或被推荐人。
第十二条 区人事局会同区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委对候选人进行审议。
专家评委成员须具有专业和学科的代表性,一般从我市国家级或地方级领军人才、市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专家中随机抽取产生。必要时可聘请市外高级专家担任评委。
专家评委应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向他人泄露评委个人信息,未经批准不得向他人泄露评选情况,不得有徇私及其他有碍公正评选的行为。专家评委成员属于被推荐人选或与被推荐人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专家评委按候选人所属学科(专业)划分若干专业组,每组由7人或9人组成。各专业组按照评选条件对候选人的业绩、成果和贡献等进行评价并记名投票,得票超过二分之一者,按票数高低排名列为提名人选。
第十四条 区杰出人才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对提名人选进行审核,确定区杰出人才获奖候选人员名单,并在有关媒体向社会进行公示(涉密人员除外),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杰出人才推荐人选,由区人事局报区政府审批。
第四章 投诉处理
第十六条 区人事局在公示期间负责受理举报和投诉。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举报和投诉应实事求是,并提供有关书面证据。匿名举报和投诉原则上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区人事局牵头成立调查组,通过相关单位或组织,对署名举报或投诉所涉及的问题调查核实,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经调查核实,确不符合推荐条件的,由区人事局取消被推荐人资格,并通知推荐单位或被推荐人。
第十八条 在杰出人才评选中弄虚作假的,取消所授予的“福田区杰出人才”称号、收回证书并按有关规定追回奖金,暂停推荐单位推荐资格3年。
第五章 奖励及经费
第十九条 福田区杰出人才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不超过20人,每人奖励5万元。
第二十条 福田区杰出人才获得者由区政府颁发证书,并给予表彰。
第二十一条 福田区杰出人才奖金、评选及管理经费由区财政部门按规定列入区人事局部门预算。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福田区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福田区优秀专家评选管理暂行办法》(福办发〔2007〕67号)废止。
打印、下载











"i福田"小程序
幸福福田公众号
福田政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