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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田区政府物业日常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信息提供日期 : 2011-09-19 16:22 来源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9月15日)

  福府办〔2011〕53号

  《福田区政府物业日常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福田区政府物业日常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福田区政府物业日常管理,维护政府物业安全与完整,保障政府物业合理使用,提高政府物业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市福田区政府物业管理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政府物业指福田区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司法机关、街道办事处(含社区工作站、居委会等)、武装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区财政拨款、上级拨款、自有资金、合作合资、企业剥离改制、规划配套、行政罚没、社会捐赠等方式形成的物业及规划用地等,类型包括办公用房、住宅、宿舍、商业用房、厂房、仓库、文教卫体用房、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及附属设施(以下简称社区配套物业)、停车场(库)、临时建筑等。

  第三条 福田区政府物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物业管理中心)代表区政府对全区政府物业行使监督管理职能,保障政府物业规范、合理、安全使用。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四条 登记备案制度。物业管理中心按照《福田区政府物业产权登记实施细则(试行)》、《福田区政府物业资产账务登记实施细则(试行)》等相关规定,统一对政府物业登记备案,使用单位应及时向物业管理中心申报物业信息。

  第五条 授权使用制度。物业管理中心按照《福田区政府物业调配与授权使用实施细则(试行)》等相关规定,对行政事业单位使用政府物业实行统一调配,授权使用,并每年对授权使用的物业进行一次核查。

  第六条 物业清查制度。物业管理中心会同区监察、财政部门每两年对全区政府物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确保政府物业家底清晰、账目准确。

  第七条 服务外包制度。使用单位按照《福田区政府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可选聘具备专业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对所使用的物业进行日常管理。

  第八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物业管理中心负责直接管理物业的消防和生产安全,使用单位负责所使用物业的消防和生产安全,并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经营性政府物业的监督管理,按照《福田区经营性政府物业租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及《福田区经营性政府物业出租招标实施细则(试行)》等规定执行。

  第十条 建立政府物业信息管理系统。物业管理中心对政府物业的接收与购置、产权登记与变更、调配与授权使用、出租经营等情况进行信息化管理,及时掌握政府物业的存量和变动情况,并与区电子监察系统对接,接受监察部门监督。

  第三章 维护与维修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须按照《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住宅建设部门缴交房屋本体和公用设施维修基金。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中心负责直接管理政府物业的维修、维护,使用单位负责所使用政府物业的维修、维护,并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报批手续。

  第十三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国有民办、私人承办及参照BOT模式办学的产权属政府的中小学和幼儿园,原则上由办学方负责物业的维修、维护并承担相关费用,特殊情况经区政府批准可给予适当补贴;涉及物业主体结构、消防安全等方面的维修、维护,办学方须报物业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十四条 纳入小区管理的政府物业的维修、维护,按照《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应由使用单位承担的费用,由使用单位直接向区财政部门申请核拨。

  第十五条 经营性政府物业的维修、维护,物业管理中心或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明确租赁双方责任。下列情形由物业管理中心或其他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物业本体;

  (二)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

  (三)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的损坏;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由出租方负责的情形。

  第十六条 使用单位对物业进行扩建、改建,须报物业管理中心审核后按相关程序报批,不得擅自扩建、改建。

  第四章 处 置

  第十七条 政府物业的处置,是指对政府物业进行调拨(划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置换、报废、报损等行为。

  第十八条 政府物业处置的范围:

  (一)长期闲置物业;

  (二)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变化的物业;

  (三)因超过使用年限或安全原因,经科学论证需要拆除或改造的物业;

  (四)因城市规划需要拆除或改造的物业;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损毁或灭失的物业;

  (六)因不能充分发挥使用效能或不能合理使用,需要调整置换的物业;

  (七)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需要处置的物业。

  第十九条 使用单位处置政府物业,须书面征求物业管理中心和区财政局意见,报区政府批准,程序如下:

  (一)使用单位提出物业资产处置申请,并提交技术部门鉴定报告或资产评估机构评估报告等有关资料,征求物业管理中心和区财政局意见;

  (二)物业管理中心核实物业情况,提出处置意见,由使用单位报区政府审批;

  (三)经区政府同意处置的,使用单位配合物业管理中心办理资产处置手续;

  (四)物业管理中心根据《福田区政府物业资产账务登记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并在区财政部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备案。

  第二十条 政府物业处置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处置申请;

  (二)单位分立、合并、撤销、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批准文件;

  (三)物业形成原始凭证;

  (四)技术部门鉴定意见;

  (五)评估或审计报告;

  (六)物业产权证明文件;

  (七)物业建筑资料;

  (八)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使用单位须配合物业管理中心办理政府物业调拨(划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置换、报废、报损等固定资产账务登记处理手续,及时变更政府物业资产台账。

  第二十二条 政府物业的处置收入全额上缴国库,区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物业处置过程进行监督。

  第五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 使用政府物业的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物业管理中心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报监察部门追究单位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一)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政府物业,阻挠或变相应付物业核查的;

  (二)擅自将政府物业转借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

  (三)擅自改变政府物业使用功能、从事与规定用途无关的活动的;

  (四)擅自利用非经营性政府物业进行经营活动的;

  (五)擅自改建、扩建或搭建违法建筑物的;

  (六)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对政府物业管理不善造成严重流失、损失的;

  (七)不按规定权限维修、维护、使用和处置政府物业的;

  (八)在物业出租或装修改造招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的;

  (九)不按规定进行《福田区政府物业授权使用证》年审的;

  (十)不按规定限期整改、搬迁或交回物业的;

  (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物业管理中心存在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现象的,由监察部门根据具体情节追究单位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物业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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