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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田区政府物业资产账务登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信息提供日期 : 2011-09-19 16:21 来源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9月15日)

  福府办〔2011〕52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福田区政府物业资产账务登记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福田区政府物业资产账务登记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福田区政府物业监督管理,维护政府物业资产安全和完整,根据《深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深圳市福田区政府物业管理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政府物业指福田区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司法机关、街道办事处(含社区工作站、居委会等)、武装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区财政拨款、上级拨款、自有资金、合作合资、企业剥离改制、规划配套、行政罚没、社会捐赠等方式形成的物业及规划用地等,类型包括办公用房、住宅、宿舍、商业用房、厂房、仓库、文教卫体用房、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及附属设施(以下简称社区配套物业)、停车场(库)、临时建筑等。

  第三条 福田区政府物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物业管理中心)代表区政府统一对政府物业资产进行账务登记和管理。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物业管理中心是负责全区政府物业资产账务登记的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政府物业资产账务登记处理及台账管理工作;

  (二)负责组织协调政府物业资产的购置、产权界定、调拨、处置、清查、评估、盘点、统计、汇总等账务登记工作,及时掌握全区政府物业资产的存量及增减变动情况;

  (三)负责对全区政府物业资产的账务登记和台账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

  (四)建立政府物业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政府物业资产账务登记和台账管理规范化、自动化、程序化。

  第五条 资产使用单位应积极配合物业管理中心做好政府物业资产的账务登记和台账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对尚未移交物业管理中心统一进行账务登记的政府物业资产,由资产使用单位进行账务登记,及时对物业的处置、改建、扩建、装修等资产变动情况进行账务调整,并逐步移交物业管理中心集中进行账务登记管理;

  (二)对本单位所使用的政府物业资产进行实物管理,及时向物业管理中心报告本单位所使用的政府物业资产闲置及账务变动情况。

  第三章 登 记

  第六条 利用财政资金兴建、改造的政府物业,建设单位应在办理财务决算批复后30日内,到物业管理中心办理政府物业资产账务登记手续,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深圳市福田区政府投资项目登记表(原件);

  (二)福田区政府投资项目财务入账证明(原件);

  (三)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原件或复印件盖章);

  (四)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报告(原件或复印件盖章);

  (五)政府投资项目财务决算批复(原件);

  (六)深圳市福田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调拨单、国有资产调拨通知书或新增固定资产清单(原件);

  (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七条 利用财政资金购置的政府物业,购置单位支付购置资金后30日内,到物业管理中心申请办理政府物业资产账务登记手续,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购置单位的申请报告(原件或复印件盖章);

  (二)政府投资立项计划批文(复印件盖章);

  (三)房屋买卖合同(原件);

  (四)资产价值凭证,如发票、收据、工程结(决)算书、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等(原件或复印件盖章);

  (五)房地产产权证或相关证明(原件);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八条 物业管理中心接收社区配套物业,应在物业移交后30日内办理物业资产账务登记手续。

  (一)按成本价有偿移交的社区配套物业,应提交以下资料:

  1、有偿移交的申请报告(原件或复印件盖章);

  2、政府批准文件(原件或复印件盖章);

  3、立项批文(原件或复印件盖章);

  4、价格审计报告(原件或复印件盖章);

  5、购置物业合同或有偿移交协议书(原件);

  6、资产价值凭证,如发票、收据、工程结(决)算书、记账凭证、购置税金、设备清单等(原件或复印件盖章);

  7、房地产产权证或相关产权证明(原件);

  8、深圳市福田区行政事业单位新增固定资产清单(原件);

  9、其他相关资料。

  (二)属无偿移交的社区配套物业,应提交以下资料:

  1、移交协议书(原件);

  2、资产价值凭证,如发票、收据、工程结(决)算书、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等(原件或复印件盖章);

  3、房地产产权证或相关产权证明(原件);

  4、深圳市福田区行政事业单位新增固定资产清单(原件);

  5、其他相关资料。

  第九条 政府接收的捐赠物业,接收单位应在接收物业后30日内到物业管理中心办理物业资产账务登记手续,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资产捐赠协议书(原件);

  (二)资产价值凭证,如发票、收据、工程结(决)算书、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等(原件或复印件盖章);

  (三)房地产产权证或相关产权证明(原件);

  (四)深圳市福田区行政事业单位新增固定资产清单(原件);

  (五)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条 无偿调入的政府物业,统一由物业管理中心办理交接手续,物业接收后30日内办理物业资产账务登记,移交单位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批准文件(原件);

  (二)资产价值凭证,如发票、收据、工程结(决)算书、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等(原件或复印件盖章);

  (三)房地产产权证或相关产权证明(原件);

  (四)深圳市福田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调拨单或国有资产调拨通知书(原件);

  (五)其他相关资料。

  第四章 核减核销

  第十一条 经区政府批准核减核销的政府物业,主管部门或使用单位应在收到处置批复后15日内到物业管理中心办理账务核减核销手续。

  第十二条 核减核销的适用范围:

  (一)因超过使用年限或安全原因,经科学论证需要拆除、改造或报废的物业;

  (二)因城市规划需要拆除或改造的政府物业;

  (三)因不可抗力导致损毁或灭失的政府物业;

  (四)因调拨、出售、置换等原因造成资产减少的政府物业;

  (五)政策法规规定的其他核减核销情形。

  第十三条 有偿调出的政府物业,调出单位在批准有偿调出物业15日内填写《深圳市福田区行政事业单位减少固定资产清单》,报物业管理中心办理核减核销手续,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报告(原件或复印件盖章);

  (二)深圳市福田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原件);

  (三)批准文件(原件或复印件盖章);

  (四)资产价值凭证,如发票、收据、工程结(决)算书、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评估报告或价格审计报告等(原件或复印件盖章);

  (五)房地产产权证或相关产权证明(原件);

  (六)合同或协议书(原件);

  (七)银行进账单(复印件盖章);

  (八)财政部门收款收据(验原件,复印件盖章);

  (九)各种税费支付单据凭证(复印件盖章);

  (十)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无偿调出的政府物业,调出单位在批准调出物业后15日内填写《深圳市福田区行政事业单位减少固定资产清单》,报物业管理中心办理核减核销手续,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报告(原件或复印件盖章);

  (二)深圳市福田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原件);

  (三)批准文件(原件或复印件盖章);

  (四)资产价值凭证,如发票、收据、工程结(决)算书、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等(原件或复印件盖章);

  (五)协议书(原件);

  (六)房地产产权证或相关产权证明(原件);

  (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出售的政府物业,出售单位在物业产权转让后15日内填写《深圳市福田区行政事业单位减少固定资产清单》,报物业管理中心办理核减核销手续,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出售报告(原件或复印件盖章);

  (二)深圳市福田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原件);

  (三)批准文件(原件或复印件盖章);

  (四)评估报告或价格审计报告(原件);

  (五)资产价值凭证,如发票、收据、工程结(决)算书、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等(原件或复印件盖章);

  (六)房屋买卖合同(原件);

  (七)银行进账单(复印件盖章);

  (八)财政部门收款收据(验原件,复印件盖章);

  (九)各种税费支付单据凭证(复印件盖章);

  (十)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报废(报损)、改造的政府物业,报废(报损)、改造单位在区政府批准物业报废(报损)、改造后15日内填写《深圳市福田区行政事业单位减少固定资产清单》,报物业管理中心办理核减核销手续,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批准文件(原件或复印件盖章);

  (二)评估报告或价格审计报告(原件);

  (三)技术鉴定或检测报告(原件);

  (四)资产价值凭证,如发票、收据、工程结(决)算书、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等(原件或复印件盖章);

  (五)房地产产权证或相关产权证明(原件);

  (六)拆除证明(拆除工程合同、竣工验收证明);

  (七)财政部门收款收据(验原件,复印件盖章);

  (八)其他相关资料。

  第五章 清点核查

  第十七条 物业使用单位应指定物业资产管理员负责本单位物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物业管理中心会同区监察、财政部门每两年组织一次政府物业资产清点核查,做到变更及时,账实相符。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机构合并、撤销、分立、转制,主管部门须对其所使用的政府物业资产进行清查,登记造册,提出处理意见,报物业管理中心审核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 经清点核查,对不按规定办理政府物业资产账务登记手续,或擅自处置政府物业资产的单位或个人,依照《深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深圳市福田区政府物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违法违纪的,移送司法机关或监察部门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物业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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