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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田区政府物业产权登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信息提供日期 : 2011-09-19 16:17 来源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9月15日)

  福府办〔2011〕50号

  《福田区政府物业产权登记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福田区政府物业产权登记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福田区政府物业产权管理,保障政府物业的安全,根据《深圳市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和《深圳市福田区政府物业管理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政府物业指福田区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司法机关、街道办事处(含社区工作站、居委会等)、武装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区财政拨款、上级拨款、自有资金、合作合资、企业剥离改制、规划配套、行政罚没、社会捐赠等方式形成的物业及规划用地等,类型包括办公用房、住宅、宿舍、商业用房、厂房、仓库、文教卫体用房、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及附属设施(以下简称社区配套物业)、停车场(库)、临时建筑等。

  第三条 福田区政府物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物业管理中心)代表区政府统一进行政府物业的登记备案和产权申办。

  第二章 登记备案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向物业管理中心申报政府物业产权登记备案,应保证物业资料和产权信息真实、完整和有效,不得瞒报、漏报物业情况。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利用财政资金投资兴建的政府物业,应在竣工验收后30日内到物业管理中心申请登记备案,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用地规划许可证或相关批复文件;

  (二)用地合同及补充协议;

  (三)图纸电子文档;

  (四)竣工验收证明;

  (五)建筑面积测绘报告;

  (六)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七)设备设施清单、使用说明书及质量保修文件;

  (八)深圳市福田区政府物业资产移交表;

  (九)其他相关资料。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利用政府用地与他人合作建房,应根据有关规定自行完善建设及产权登记手续后向物业管理中心申请登记备案,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合作建房协议书及产权分成清单;

  (二)市、区有关部门批准合作建房的相关文件;

  (三)初始登记所需的资料(包括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合同及补充协议、图纸电子文档、竣工验收证明、建筑面积测绘报告、工程规划验收许可证等);

  (四)深圳市福田区政府物业资产移交表;

  (五)属拆迁补偿的应提交拆迁补偿协议书及拆迁补偿清单;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七条 违法用地或违章建筑登记备案,应提交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八条 参照BOT模式兴建的学校、幼儿园、文体场馆等专项物业及设施,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后30日内向物业管理中心申请登记备案,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用地规划许可证或相关批复文件;

  (二)用地合同及补充协议;

  (三)立项批文及市、区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四)图纸电子文档;

  (五)竣工验收证明;

  (六)建筑面积测绘报告;

  (七)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八)工程结算书;

  (九)合作方营业执照及法人证明文件;

  (十)合作协议书;

  (十一)其他相关资料。

  第九条 使用单位回购原利用政府用地与他人合作开发建设的物业,购置完成后30日内向物业管理中心申请登记备案,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建筑面积测绘报告;

  (二)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三)合作建房协议及产权分成协议书;

  (四)评估报告;

  (五)物业买卖协议书;

  (六)法律意见书;

  (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条 开发建设单位兴建的产权属政府的社区配套物业,在项目规划验收后30日内向物业管理中心申请登记备案,并提交以下资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一)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用地合同及补充协议;

  (三)社区配套物业面积测绘报告及分户表;

  (四)物业平面图;

  (五)竣工验收证明;

  (六)工程结算书;

  (七)规划验收合格证;

  (八)营业执照及法人证明文件;

  (九)物业移交协议书;

  (十)深圳市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表(有偿移交类型);

  (十一)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中心收到申请和资料后30日内到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办理登记备案;不符合条件的补充资料,重新申报登记备案。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需租用非政府物业,应书面征求物业管理中心意见,同意租用的,由行政事业单位直接向区财政部门申请核拨经费,签订租赁合同后30日内向物业管理中心申请登记备案,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房屋租赁合同;

  (二)批准文件及依据;

  (三)物业使用方案。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需借用非政府物业,应在借用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管理中心申请登记备案并提交借用协议等相关资料。

  第三章 产权申办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中心统一向市产权登记机关申办区政府物业的产权登记,包括产权变更登记和产权转移登记,权利人统一登记为“福田区政府物业管理中心”。

  第十五条 政府物业产权变更登记包含下列情形:

  (一)房地产用途改变的;

  (二)权利人名称发生变化的;

  (三)房地产坐落地名称或房地产名称发生变化的;

  (四)无偿移交的社区配套物业;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产权变更登记情形。

  第十六条 申请产权变更登记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深圳市房地产变更及其它登记申请表;

  (二)房地产权利证书;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

  (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任命文件;

  (五)授权委托书;

  (六)法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七)物业移交协议书;

  (八)改变房地产用途的,应提交主管部门同意改变用途的批准文件等资料;改变权利人名称的,应提交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

  (九)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 政府物业产权转移登记包含以下情形:

  (一)买卖;

  (二)置换;

  (三)企业改制剥离;

  (四)有偿移交的社区配套物业;

  (五)共有房地产的分割;

  (六)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强制性转移;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申请产权转移登记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深圳市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表;

  (二)房地产权利证书;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

  (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任命文件;

  (五)授权委托书;

  (六)法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七)买卖合同、置换协议、物业移交协议书、产权分割协议书,或法院已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有关行政决定书;

  (八)企业改制剥离的,还需提交相关改制、剥离文件;

  (九)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 利用财政资金投资兴建的政府物业,规划验收完成后,由项目申报单位直接向市产权登记机关申办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的初始登记,并配合物业管理中心将物业产权统一登记在物业管理中心名下。

  第二十条 对已作权属登记的政府物业,由物业管理中心向原产权单位发出变更或转移产权登记通知,原产权单位须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向物业管理中心提供本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十八条所列资料,由物业管理中心统一以“福田区政府物业管理中心”的名义向市产权登记机关申请换领房地产证明。

  第二十一条 未办理竣工验收、规划验收及权属登记的政府物业,项目申报单位应到规划国土、消防、建设等部门完善相关手续,直接向市产权登记机关申办初始登记,并配合物业管理中心将物业产权统一登记在物业管理中心名下。

  第二十二条 不符合竣工验收、规划验收及权属登记的政府物业,项目申报单位应根据《深圳市处理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若干规定》的要求补齐资料,直接向市产权登记机关申办初始登记,并配合物业管理中心将物业产权统一登记在物业管理中心名下。

  第二十三条 开发建设单位兴建的产权属政府的社区配套物业,未作权属登记的,在申办该楼盘产权登记时,由物业管理中心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物业移交协议书》。属无偿移交的,以变更登记的方式直接将用地合同中产权属于政府的社区配套物业登记在物业管理中心名下;属有偿移交的,以转移登记的方式将用地合同中产权属于政府的社区配套物业直接登记在物业管理中心名下。

  第四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政府物业,阻挠或变相应付物业管理中心核查的,物业管理中心可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报监察部门追究单位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不按规定配合物业管理中心办理政府物业产权变更或转移登记,或不按规定完善政府物业产权登记的,物业管理中心可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报监察部门追究单位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六条 开发建设单位不按规定进行社区配套物业登记备案的,物业管理中心可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可提请规划国土部门暂缓或停办其有关业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物业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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