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田区政府物业调配与授权使用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信息提供日期 : 2011-09-19 16:05 来源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9月15日)
福府办〔2011〕47号
《福田区政府物业调配与授权使用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福田区政府物业调配与授权使用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福田区政府物业管理,保障政府物业合理使用,根据《深圳市福田区政府物业管理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政府物业指福田区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司法机关、街道办事处(含社区工作站、居委会等)、武装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区财政拨款、上级拨款、自有资金、合作合资、企业剥离改制、规划配套、行政罚没、社会捐赠等方式形成的物业及规划用地等,类型包括办公用房、住宅、宿舍、商业用房、厂房、仓库、文教卫体用房、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及附属设施(以下简称社区配套物业)、停车场(库)、临时建筑等。
第三条 福田区政府物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物业管理中心)代表区政府统一对政府物业进行调配和授权使用。
第二章 调 配
第四条 物业管理中心负责统一调配政府物业,行政事业单位享有政府物业的使用权。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挪用政府物业或改变使用功能。
第五条 财政全额或差额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由物业管理中心无偿提供使用。使用单位须向物业管理中心提交书面申请和物业使用方案,物业管理中心收到申请后30日内核实情况,提出处理意见,经批准后调配给使用单位,并办理授权使用手续。
(一)单项物业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由物业管理中心直接调配给使用单位。
(二)单项物业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的,由物业管理中心提出调配意见报分管区领导批准。
(三)单项物业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由物业管理中心提出调配意见报区政府批准。
第六条 建设单位利用财政资金兴建的专项政府物业,包括教育、医疗、文体等用房,由物业管理中心根据区政府有关文件直接调配给使用单位,并办理授权使用手续。
第七条 物业管理中心接收的社区配套物业,应根据物业的规划用途书面告知相关部门,由各相关部门根据实际需求向物业管理中心提交书面申请和物业使用方案,物业管理中心收到申请后30日内核实情况,提出处理意见,经批准后调配给使用单位,并办理授权使用手续。
第八条 社区配套物业原则上按照物业的规划用途调配使用,物业使用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接收并履行安全使用和规范管理的职责。
(一)规划用途为中小学或幼儿园等教育用房的,按以下方式调配:
1、区政府决定政府办学的,物业管理中心按规定调配给使用单位,并办理授权使用手续;
2、实行企业化管理、国有民办或发包给私人承办的,物业管理中心按规定调配给区教育主管部门,并办理授权使用手续;
3、参照BOT方式办学的中小学或幼儿园,物业管理中心按规定调配给区教育主管部门,并办理授权使用手续,收益上缴区财政物业收入专户。
(二)规划用途为公厕、垃圾站、公园、绿地等市政公共设施的,物业管理中心按规定调配给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使用及管理,并办理授权使用手续。
(三)规划用途为文体场馆的,物业管理中心按规定调配给区文体主管部门,并办理授权使用手续。
(四)规划用途为社区服务用房的,物业管理中心按规定调配给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工作站,并办理授权使用手续。
(五)其他社区配套物业,物业管理中心根据规划用途按规定调配给相关使用单位,并办理授权使用手续。
第三章 授 权
第九条 政府物业授权使用原则上只适用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行政事业单位,物业管理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授权对象。非行政事业单位无偿使用政府物业的,由物业管理中心授权给该使用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情况特殊的,物业管理中心可委托非行政事业单位管理政府物业,签订委托管理协议书,受委托单位应履行安全使用和规范管理的职责。
第十条 自筹经费或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申请使用政府物业,实行有偿使用,由物业管理中心按规定收取租金;经区政府批准无偿使用的,实行授权使用。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中心对符合授权使用条件的行政事业单位发放《福田区政府物业授权使用证》。已使用政府物业但尚未申办《福田区政府物业授权使用证》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及时向物业管理中心申办。
第十二条 《福田区政府物业授权使用证》发放之日起30日内,物业管理中心与使用单位办理物业交接手续。
第十三条 《福田区政府物业授权使用证》实行年审制度。凡使用政府物业的行政事业单位,每年须将《福田区政府物业授权使用证》报物业管理中心审核。程序如下:
(一)使用单位根据《福田区政府物业授权使用证》规定的时间提前30日向物业管理中心申报年审。
(二)物业管理中心根据《福田区政府物业授权使用证》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物业使用期限延期一年;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使用单位限期整改,合格的继续授权使用,不合格的由物业管理中心收回使用权。
第十四条 《福田区政府物业授权使用证》是使用政府物业的凭证,使用单位应妥善保管。使用单位如发生分立、合并、搬迁、更名或撤销等情形,继续使用该物业的单位应在15日内到物业管理中心办理政府物业授权使用的变更或撤销登记。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授权规定的用途使用政府物业,不得随意改变物业用途或出租、出借,避免空置浪费,并做好安全、消防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根据区政府决定或因特殊原因,物业管理中心需收回已授权使用的物业,使用单位应无条件服从,并在收到书面通知后30日内将物业交还物业管理中心。
第四章 监督与处罚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中心对行政事业单位使用政府物业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物业管理中心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报监察部门追究单位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一)擅自将物业转借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
(二)擅自改变物业使用功能、从事与规定用途无关的活动的;
(三)擅自利用非经营性物业进行经营活动的;
(四)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对物业管理不善,造成物业严重流失、损失的;
(五)其他违反授权使用规定的情形。
第十八条 相关单位或个人在调配或使用政府物业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现象,由监察部门追究单位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物业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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