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田区政府物业接收与购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信息提供日期 : 2011-09-19 16:03 来源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9月15日)
福府办〔2011〕46号
《福田区政府物业接收与购置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福田区政府物业接收与购置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福田区政府物业管理,保障政府物业接收与购置规范有序,根据《深圳市福田区政府物业管理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政府物业指福田区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司法机关、街道办事处(含社区工作站、居委会等)、武装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区财政拨款、上级拨款、自有资金、合作合资、企业剥离改制、规划配套、行政罚没、社会捐赠等方式形成的物业及规划用地等,类型包括办公用房、住宅、宿舍、商业用房、厂房、仓库、文教卫体用房、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及附属设施(以下简称社区配套物业)、停车场(库)、临时建筑等。
第三条 福田区政府物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物业管理中心)代表区政府统一接收和购置政府物业。
第二章 接 收
第四条 政府投资兴建的物业项目,由建设单位通知物业管理中心和使用单位参与项目的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后30日内将物业及相关资料移交物业管理中心。程序如下:
(一)建设单位通知物业管理中心和使用单位参与竣工验收。
(二)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填写《深圳市福田区政府物业资产移交表》,并提供以下资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1、用地规划许可证或相关批复文件;
2、用地合同及补充协议;
3、图纸电子文档;
4、竣工验收证明;
5、建筑面积测绘报告;
6、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7、设备设施清单、使用说明书及质量保修文件;
8、其他相关资料。
(三)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中心和使用单位根据物业资料和设备设施清单现场查验物业、设备设施数量及状况,办理物业交接手续。
(四)建设单位暂时无法提供完整物业资料的,须列明未交资料的详细清单,并注明补交资料的具体时间。
(五)物业移交后,工程或设备设施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由建设单位联系施工单位进行维修;超过保修期的,由物业管理中心或使用单位按照《福田区政府物业日常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执行,建设单位应予以配合。
(六)形成固定资产的政府物业,按照《福田区政府物业账务登记实施细则(试行)》执行,由建设单位协助物业管理中心办理政府物业固定资产账务登记手续。
第五条 以行政调拨、企业改制、社会捐赠、行政罚没等形式移交政府的物业,程序如下:
(一)移交单位填写《深圳市福田区政府物业资产移交表》,并提供以下资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1、行政调拨、企业改制、社会捐赠、行政罚没等文件资料;
2、用地规划许可证或相关批复文件;
3、用地合同及补充协议;
4、图纸电子文档;
5、竣工验收证明;
6、建筑面积测绘报告;
7、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8、设备设施清单、使用说明书及质量保修文件;
9、其他相关资料。
(二)移交单位、物业管理中心和使用单位根据物业资料和设备设施清单现场查验物业、设备设施数量及状况,办理物业交接手续。
(三)移交物业已出租经营的,移交单位应妥善处理历史遗留、合同纠纷、法律责任、信访维稳等问题,并与原承租方结清所有费用。符合租赁条件的,移交单位配合物业管理中心变更合同主体;不符合租赁条件的,移交单位负责终止租赁合同,将物业清空后移交物业管理中心。
第六条 产权属政府的社区配套物业,程序如下:
(一)移交单位向物业管理中心提出移交物业书面申请或物业管理中心向移交单位发出移交物业通知,并提供以下资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1、用地规划许可证或相关批复文件;
2、用地合同及补充协议;
3、物业平面图;
4、竣工验收证明;
5、规划验收合格证;
6、具备资质的机构出具的面积测绘报告或分户表(社区配套物业部分);
7、工程结算书;
8、移交单位营业执照或相关证明文件;
9、深圳市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表(有偿移交类型);
10、设备设施清单及使用说明书;
11、其他相关资料。
(二)物业管理中心对移交单位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15日内到现场核查;审查不合格的,退回移交单位补充材料。
(三)符合规划设计或使用要求的,物业管理中心从现场核查之日起30日内与移交单位签订《物业移交协议书》,并根据相关产权资料进行产权登记备案。
(四)有偿移交的社区配套物业,物业管理中心将物业资料提交区建筑价格管理站进行价格核算,经区政府批准购置立项后30日内与移交单位签订《物业移交协议书》。
(五)移交物业被擅自改变结构或不符合使用要求的,物业管理中心从现场核查之日起15日内向移交单位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恢复物业的原状,整改合格后30日内签订《物业移交协议书》。
(六)移交物业被挪用、占用的,物业管理中心从现场核查之日起15日内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清空,整改合格后30日内签订《物业移交协议书》。
(七)移交物业已出租经营的,物业管理中心与移交单位理顺租赁关系后签订《物业移交协议书》,变更租赁合同主体,由物业管理中心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租金收益纳入区财政物业收入专户。
第三章 购 置
第七条 使用单位利用财政资金在房地产三级市场购置物业,须征求物业管理中心意见,由使用单位向区政府申报资金立项,物业管理中心根据区政府下达的计划进行购置。
利用财政资金在房地产二级市场购置物业(含社区配套物业),由物业管理中心直接向区政府申报资金立项,并根据区政府下达的计划进行购置。物业管理中心应做好年度购置预留资金申报计划。
第八条 购置的物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合法产权证明;
(二)符合安全使用标准;
(三)其他共有人同意;
(四)抵押权人同意;
(五)无涉及产权、租赁、装修等方面的纠纷和诉讼;
(六)法律法规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购置物业的程序:
(一)使用单位根据有关文件及业务需求进行选址,与业主洽谈购置意向,达成初步意向后委托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签订购置意向书并提供相关材料。
(二)使用单位拟定购置计划后报物业管理中心审核,经审核符合购置条件的,使用单位向区政府申请下达购置计划;不符合购置条件的,予以退回。
(三)物业管理中心根据区政府下达的购置计划向区财政部门申请核拨资金,会同使用单位与业主磋商房屋买卖相关事宜,达成一致后由物业管理中心与业主签订买卖合同。
(四)需要进行购置资金监管的,物业管理中心在签订买卖合同后15日内与业主签订银行第三方资金监管协议,并到房地产权登记机关打印、签署正式《房屋买卖合同》及《深圳市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表》。
(五)房地产登记部门审查核准后双方缴交税费,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物业管理中心通知第三方监管银行支付购置资金,或直接支付购置资金。
第十条 使用单位回购原利用政府用地与他人合作开发建设的物业,由使用单位直接向区政府申报资金立项并执行购置工作。程序如下:
(一)使用单位与业主洽谈购置意向,达成初步意向后委托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经专业法律机构审核后签订购置意向书。
(二)使用单位拟定购置计划后报物业管理中心审核并提供相关资料,经审核符合购置条件的,由使用单位向区政府申请下达购置计划;不符合购置条件的,予以退回。
(三)使用单位根据区政府批准文件向区财政部门申请核拨资金,并与业主签订买卖合同。
(四)需要进行购置资金监管的,由使用单位与业主办理银行第三方资金监管的相关手续。
(五)完成购置后,使用单位须于30日内到物业管理中心办理物业登记备案、固定资产账务登记及授权使用手续。
第四章 监督与处罚
第十一条 因接收或购置物业发生争议,当事人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相关单位或个人在接收或购置物业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现象,由监察部门追究单位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物业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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