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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田区加快发展服务经济的若干措施(试行)(修订稿)》的通知

信息提供日期 : 2011-11-15 17:43 来源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11月9日)

  福府办〔2011〕57号

  现将《福田区加快发展服务经济的若干措施(试行)(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田区加快发展服务经济的若干措施(试行)(修订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深圳质量”建设,实施“服务经济”主导战略,加快构建以楼宇经济为载体,以现代服务业和总部经济为引领的福田服务经济体系,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新一轮经济大发展,根据深圳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决定》(深发〔2010〕12号)的精神,制定本措施。

  一、主要目标

  (一)服务业

  服务业增加值在2010年1636.06亿元的基础上,力争到2015年,达到2480亿元,年均增长8.68%,占GDP比重90%以上。

  现代服务业增加值在2010年1177.54亿元的基础上,力争到2015年,达到1930亿元,年均增长10.39%,占GDP比重由64.25%增至70%以上。

  生产性服务业增加值在2010年1180.87亿元的基础上,力争到2015年,达到1860亿元,年均增长9.51%,占服务业比重75%以上。

  (二)楼宇经济

  到2015年,力争在2010年基础上,新增500万平方米商务办公用房,为辖区现代服务业和总部企业提供2700万平方米以上产业发展空间,高端楼宇内聚集的企业税收占辖区税收总额80%以上。

  到2015年,亿元税收商务楼宇在2010年50栋基础上,达到70栋;其中10亿元税收商务楼宇力争达到10栋以上。

  (三)总部经济

  总部企业增加值在2010年577亿元的基础上,力争到2015年,达到1000亿元,年均增长12%,占GDP比重35%以上。

  世界500强企业投资法人企业,在2010年127家的基础上,年均增加4-5家。

  市、区认定的总部企业,在2010年238家的基础上,年均增加30家。

  二、扶持范围

  (一)现代服务业扶持范围

  1、重点发展金融业、现代物流业、服务外包业、专业服务业、商贸会展业、信息服务业、文化创意产业、科技服务业等领域的生产性服务业;

  2、重点鼓励和支持现代服务业重大项目落户、特色产业园区建设、公共平台建设等。

  (二)楼宇经济扶持范围

  1、商务楼宇的主要业主企业、物业服务企业、配套服务企业;

  2、商务楼宇的行业协会组织;

  3、新建、改建楼宇的开发企业。

  (三)总部经济扶持范围

  1、世界500强投资企业;

  2、市、区认定的总部企业;

  3、上市公司;

  4、重点行业领军骨干企业。

  三、资金规模

  “十二五”期间,区财政逐年加大服务经济的扶持力度,重点加大宜商宜居环境的建设,在2010年20亿元的基础上,实现年均增速与财政收入增速同步,力争到2015年达到30亿元。其中,直接用于支持服务经济发展的资金,在2010年3.5亿元的基础上,力争到2015年达到6亿元,重点支持现代服务业、楼宇经济和总部经济发展。其他用于公共设施配套、人才住房等宜商宜居环境的建设。

  四、重点扶持内容

  (一)鼓励拓展服务经济产业空间

  1、对投资兴建现代服务业特色产业园区的单位,可给予最高300万元的支持。

  2、对实施只租不售、统一经营的商务楼宇业主单位可给予最高300万元的奖励。

  (二)鼓励依据政府产业规划开展服务经济定向招商引资

  3、对新引进现代服务业和总部企业达到一定比例的商务楼宇,可给予业主单位最高200万元的奖励。

  4、对重点法人金融机构或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可给予最高300万元的购买或租赁办公用房支持。

  5、对新建、改建商务楼宇面向现代服务业和总部企业开展定向招商的,经事先审核备案,可给予业主最高200万元的支持。

  6、对引进重点现代服务业和总部项目有突出贡献的中介机构,经事先审核备案,可给予最高60万元的奖励。贡献特别突出的,奖励标准可提高。

  (三)鼓励现代服务业和总部企业扎根福田

  7、对经认定的总部企业、重点物流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可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认定奖励。

  8、对纳税额高的现代服务业和总部企业,可给予最高300万元的财政贡献奖励。

  9、对同业集聚度高、纳税额高的商务楼宇单一产权业主单位,可给予最高150万元的奖励,纳税额特别突出的可给予最高300万元的奖励;对其物业服务企业可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励。

  10、对现代服务业和总部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或信息化项目的,可给予最高100万元的支持。

  (四)支持现代服务业和总部企业拓宽融资渠道

  11、对在境内外首发上市的企业,可给予最高220万元的奖励。

  12、对为福田区企业提供各种创新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可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励。

  (五)鼓励现代服务业和总部企业积极开拓国内外市场

  13、对现代服务业和总部企业在境外投资的,可给予适当奖励。

  14、对总部和现代服务业企业参加区政府组织的国内外重点经贸活动的,可给予展位费、宣传推介费、人员参展费支持。

  (六)鼓励多渠道改善公共配套服务

  15、对投资建设现代服务业专业公共服务平台的单位,可给予最高300万元的支持。

  16、完善中央商务区、重点产业园区和商务楼宇集中片区的供餐、配餐、公共停车环境,“十二五”期间新增5000个停车位;对实施商务楼宇公用设施更新改造的投资主体,可给予最高200万元的支持。

  17、每年在商务楼宇集中片区重点安排一批功能提升工程、市容环境美化项目,提升和完善的城市配套功能。

  (七)加大人才引进、人才住房、教育、医疗、养老等配套服务力度

  18、加快人才住房建设进度,“十二五”期间,为辖区企业提供8000到10000套人才住房;每年向服务经济优秀企业提供900套人才住房。

  19、“十二五”期间,新增5000个优质学位;向服务经济优秀企业高端人才的子女提供福田区优质学位。

  20、“十二五”期间,辖区公办医院、民办医院力争增加5000个床位;设立福田区特别保健中心,为服务经济优秀企业的高端人才提供就医保健优质服务。

  21、“十二五”期间,每个街道力争建一到两间老年托养中心。

  五、组织实施

  (一)成立福田区服务(楼宇、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领导小组”由区长任组长,分管财政和经济的副区长任副组长,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服务经济发展规划、政策制定和重大问题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副区长兼任,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区经济促进局,负责贯彻落实本措施和“领导小组”做出的各项决定,协调、督促各成员部门做好服务工作。

  (二)制定实施细则,由牵头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各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根据本措施制定并公布配套的实施细则和操作办法。

  (三)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推动服务经济发展。支持成立福田区商务楼宇协会、总部企业家俱乐部等相关社团组织,开展调研、培训、政策宣讲、业务交流活动,提供咨询服务,增强企业素质、行业凝聚力。

  六、保障措施

  (一)加快城市更新步伐,促进产业集聚发展。加快福田区高端商务楼宇的新建或改建进程,推动现代服务业和总部经济集聚的载体建设。

  (二)强化服务意识,优化政府服务。建立政府部门联动机制,开展部门会诊式、协同服务,加强政府全方位配套服务建设与保障。

  (三)加强统计监测,建立评估评价体系。建立服务经济、楼宇经济统计体系和信息平台,考评有关部门促进服务经济发展的工作绩效。

  (四)完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加强公共绿地建设、楼面维护、道路改造、畅通地面交通、地下交通以及商务楼宇之间的楼际交通等环境更新。

  七、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福田区加快发展服务经济的若干措施(试行)》(福府办〔2011〕3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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