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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田国际友谊奖”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

信息提供日期 : 2012-10-15 15:33 来源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福府办〔2012〕42号)

  2012年7月13日

  《“福田国际友谊奖”评选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六届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福田国际友谊奖”评选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福田区第六次党代会精神,创造吸引和激发国际才智的良好环境,吸引国际高端人才和创业团队在福田干事兴业,加快推动福田国际化进程,经区委区政府决定,设立“福田国际友谊奖”,以表彰为建设“首善之区、幸福福田”作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专家,为建设智慧型高品质的国际化先导城区提供强大人才支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该奖项是福田区人民政府授予参与福田建设的外国专家的最高奖励,以表彰为福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专家。

  第三条  福田区人民政府设立福田国际友谊奖评选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称联席会议),全面负责评选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是区委区政府办公室(区外事办公室)、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文体局)、区委统战部、区发展改革局、区经济促进局、区教育局、区科技创新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局、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区审计局、区住房和建设局、区法制办、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区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区公共文化体育发展中心。分管副区长负责召集联席会议,区人力资源局负责评选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福田国际友谊奖”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择优的原则。以专业技术水平、业绩和贡献为主要评选依据。

  第二章  评选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本办法称的“外国专家”包括:

  (一)在福田从事金融、高新技术产业、物流、设计、建筑、规划、教育、科研、出版、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经济社会领域工作的外国籍专业人员;

  (二)在福田各类企事业及其它机构中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享受同等待遇的外国籍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三)福田其它领域的外国籍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

  第六条 凡经深圳市外国专家主管部门批准在福田工作,对我友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为福田经济社会建设做出突出贡献,近5年来,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外国专家均可申报“福田国际友谊奖”:  

  (一)为福田经济发展或社会建设解决了重大技术、管理等关键问题,或填补了某项空白,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为福田工程建设项目的建成、投产、运行管理等做出突出贡献。 

  (三)参与福田重大科技攻关及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工作,并取得突破性进展。

  (四)在人才培养、教育、卫生、文化、科研、出版、慈善、对外交往、对外宣传等工作中为福田做出突出贡献,或向福田捐赠有重要价值的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五)在福田企事业单位等各类机构中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使单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六)为福田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参与规划、设计、评估、验收,或提供技术指导而作出突出贡献。 

  (七)为福田引进国外智力和外国专家工作做出突出贡献。  

  (八)在福田经济流通领域作出突出贡献。

  (九)获得过国家“友谊奖”或“南粤友谊奖”。

  (十)被深圳市人民政府认定为海外高层次人才。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七条  “福田国际友谊奖”评选采取单位推荐的方式。

  (一)申报资料。申报单位根据要求认真填写《福田国际友谊奖申请表》,并提供外国专家个人业绩证明材料。

  (二)审核推荐。事业单位按隶属关系逐级向上级主管部门推荐,主管部门根据选拔条件对推荐人选进行审核,择优向区人力资源局推荐;辖区企业向对口主管(服务)政府职能部门推荐,职能部门根据选拔条件对推荐人选进行审核,择优向区人力资源局推荐;无对口主管(服务)政府职能部门的,由企业直接向区人力资源局推荐。

  (三)资格审查。区人力资源局受理推荐材料后,对被推荐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符合上述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并经征求公安、市场监督、税务、劳动监察等部门意见,被推荐人在遵纪守法和诚实守信方面无不良记录的,进入专家评审环节。通过专家评审的,提交联席会议审核。

  (四)审议确定。通过联席会议审核的,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确定“福田国际友谊奖”获奖候选人员。

  (五)公示。获奖候选人在福田政府在线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涉密人员除外),无异议的确定为“福田国际友谊奖”获奖人员。

  第四章  奖励及经费

  第八条  “福田国际友谊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不超过10人。

  第九条  荣获“福田国际友谊奖”的外国专家,由福田区人民政府举行表彰仪式,并授予“福田国际友谊奖”奖章。

  第十条  “福田国际友谊奖”评选经费由区财政部门按规定列入区人力资源局部门预算。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获“福田国际友谊奖”外国专家的宣传报道,须经本人和主管部门同意。凡不能公开身份和事迹的外国专家不得公开宣传报道。

  第十二条  凡已获得过“福田国际友谊奖”的外国专家和国际友人,不得再参加“福田国际友谊奖”评选。

  第十三条  对为福田经济社会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其他外籍友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福田国际友谊奖评选工作联席会议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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