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田区环保模范企业创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信息提供日期 : 2013-12-31 17:19 来源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31日)
福府办〔2013〕19号
《福田区环保模范企业创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福田区环保模范企业创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辖区生态文明建设,鼓励循环经济、低碳发展,提升企业环保意识和自觉性,创新环境监督管理方法,为企业提供更好的环保服务,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循环经济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深圳市鹏城减废行动工作方案》,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环保模范企业是指辖区内严格遵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企业环保责任和义务,带头开展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各项环保制度健全有效的企业单位。
第三条 环保模范企业创建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政府引导、企业自愿、资金扶持、服务优先”为指导,由区政府定期向社会公示,环保模范企业应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区环保部门是环保模范企业创建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理企业创建申请,负责建立环保模范企业名录;
(二)向区财政部门提出年度创建和奖励经费预算;
(三)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专家评审、验收,编制创建指南,指导企业具体创建;
(四)负责企业创建后的政策扶持、服务优先等工作;
(五)督促创建企业开展环保持续改进工作;
(六)对发生环境违法行为的创建企业取消环保模范企业称号。
第五条 区财政部门负责将环保模范企业创建和奖励经费纳入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年度部门预算,并及时下达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和做好资金监管工作。
第六条区政府采购部门根据本区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优先采购或者强制采购的措施,支持环境保护、节能减排、低碳经济以及循环经济产品,促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和中小企业发展。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福田辖区内经环保部门审批同意设立的生产类和服务类等对环境有明显影响的企业,其中重点工业污染源、电子、印刷、汽修、民营医院、大型酒店、餐饮娱乐、大型超市、楼宇物业等为创建的重点企业。
国控、省控、市控污染源暂不纳入我区环保模范企业创建和管理范围,每年度环保模范企业创建数量原则上为40家,区环保部门可根据当年创建情况汇同区财政部门对下年度创建数量适当调整。
第八条 区环保部门应当定期将环保模范企业名单通报市人居委、工商、海关、金融等监管机构,并上传至市企业信用征信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全国企业信息基础数据库、深圳市借款企业风险预警系统。区环保部门将环保模范企业名单通报给开展绿色信贷、绿色采购的金融机构和有关企业,建议对企业采取相应的激励措施。
第九条 环保模范企业根据下列环境行为进行创建:
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
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情况;
污染物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情况;
环境应急预案及环境管理制度的制定、落实情况;
环境投诉、行政处罚和环境污染事件(事故)发生情况;
清洁生产审核及验收情况;
排污费申报及缴纳情况;
其他环境行为情况。
第十条 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创建环保模范企业:
年度内废水、废气、噪声等污染物排放达标率为100%;
固体废物贮存符合要求并得到妥善处置,并已签订废物转移合同,危险废物已实现规范化管理;
污染物处理设施能力满足处理要求且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并与有资质的环保企业签定设备维保合同;
严格执行各项环境管理制度,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通过专家评审;
没有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没有受到有效环保投诉,或者受到环保投诉但能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解决,没有因环境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
已通过强制清洁生产审核和验收,或已落实自愿清洁生产审核方案。
第十一条 环保模范企业创建程序。按年度开展环保模范企业创建工作,企业于每年3月向区环保部门提交创建申请,区环保部门受理后进行资格审核,通知通过资格审核的企业依据创建标准开展创建准备,9月底前将完成情况上报区环保部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区环保部门对材料和现场进行初评,通过初评后聘请专家最终评定,初评结果在区政府网站公示5日,公示期满发文书面通知创建企业。每年表彰环保模范企业。
第十二条 社会公众、企业对创建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内申请复核。区环保部门应当对复核申请进行审议,并书面答复申请人。
第十三条 对在环保模范企业创建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给予表彰奖励,环保模范企业可同时享受下列政策奖励措施:
政府对首次评为环保模范企业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区政府采购部门将取得“环保模范企业”称号列入优先采购或者强制采购的加分条件,支持环境保护、节能减排、低碳经济以及循环经济产品,促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和中小企业发展。
区环保部门减少环保现场监督检查和降低常规环保监测频率;
优先办理改、扩、迁建项目环境影响审查申请和上市企业环保核查、环保守法证明、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年度验证;
按创建标准建设的辖区内所有连锁店可向区环保部门申请享受环保模范企业待遇,新建项目验收或换发排污许可证时可不提交监测报告;
优先安排自愿清洁生产审核费用支持和配套奖励;
建议绿色信贷合作银行优先提供金融信贷服务;
建议绿色采购合作企业优先采购其产品或服务;
推荐新闻媒体对其进行典型宣传;
其他优惠措施。
第十四条 环保模范企业创建是持续推进的过程,已取得环保模范企业称号的企业应每年对本企业的环保工作进行改进和创新,对环保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薄弱环节应有针对性地进行改进。每年向环保部门上报2个以上的具体持续改进工作内容。
第十五条 环保模范企业应在每年12月底前向区环保部门上报来年环保工作改进计划,并接受区环保部门指导。
第十六条 环保模范企业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调查核实后,应取消环保模范企业称号:
发生偷排、直排污染物的行为;
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故(事件),但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引发的除外;
被举报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或者被吊销排污许可证、责令限期治理的;
连续两年未按要求向区环保部门申报企业环保持续改进工作内容,或经区环保部门核实企业环保持续改进工作不落实的。
区环境监察大队、水务所、监测站等部门发现环保模范企业发生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在违法行为认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工作通报。区环保部门应当在通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取消该企业的环保模范企业,并进行公示。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区环保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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