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田区文化创意企业政府奖评选办法(暂行)》的通知
信息提供日期 : 2013-12-31 17:15 来源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18日)
福府办〔2013〕15号
《福田区文化创意企业政府奖评选办法(暂行)》已经区政府六届三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福田区文化创意企业政府奖评选办法
(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激发辖区文化企业的创业激情,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提升,打造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先锋城区,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文化产业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七款,区政府决定设立“福田区文化创意企业政府奖”(以下简称“政府奖”),对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并对福田文化产业发展起到较大推动作用的企业,由区政府授予该奖。
第二条 “政府奖”评选坚持科学、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政府奖”每两年评选一次,原则上每届“政府奖”获奖企业不超过8家,每家奖励30万元,经费在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企业申报“政府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属于国家统计局《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范围内的文化企业;
(二)在福田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三年以上;
(三)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
第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
(一)三年内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或者有其他犯罪行为的;
(二)三年内侵犯知识产权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三)三年内拒不执行已经生效的知识产权司法裁判文书或者行政处理决定的;
(四)三年内其他侵犯知识产权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五)涉嫌侵犯知识产权正在接受调查的;
(六)劳动争议诉讼正在审理中。
第三章 评定标准及程序
第六条 重点评审企业的获奖和获得专利情况、经营业绩、管理效益和社会效益等(评分标准见附件1)。
第七条 每届“政府奖”评选前,由区文产办在福田区政府在线和福田文化产业网及相关媒体上公布本届“政府奖”评选工作方案。
第八条 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福田区文化创意企业政府奖申报表》(一式四份见附件2),提供有关材料,在规定时限内报区文产办受理。
第九条 区文产办对申报企业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核,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名单。
第十条 区文产办筹建专家评审组,报分管副区长审定。
第十一条 专家评审组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进行评审打分,按企业所得分值高低顺序,提出拟奖名单,提交分管副区长审核。
第十二条 分管副区长审核后的拟奖名单报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联审委员会审议,审议通过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审定后名单向社会公示七天。
第十三条 经公示通过的获奖名单,由区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 参与“政府奖”的评审专家以及工作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
第十五条 获奖证书不作为成果权属的依据。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政府奖”的企业,区文产办可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批准,撤销其“政府奖”称号,收回证书,追缴奖金,并予以曝光。
第十七条 承担“政府奖”评审任务的专家和工作人员要依法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定。
第十八条 获奖企业对外宣传时应注明获奖年度。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文产办负责解释。
附件:1.福田区文化创意企业政府奖评分标准
2.福田区文化创意企业政府奖申请表
附件1
福田区文化创意企业政府奖评分标准
获奖、发明专利、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只选最高分一项,不重复计分。
附件2
福田区文化创意企业政府奖申请表
备注:提交企业工商执照、资质、纳税证明,获奖证书、专利原件、实验室等相关批复件,获国务院特殊津贴或国家级、省级赛事评委证书,社保人员名单、社会公益事业证明等供审验,留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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