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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田区房屋征收和土地整备工作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信息提供日期 : 2014-11-27 17:59 来源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29日)

  福府办〔2014〕10号

  《福田区房屋征收和土地整备工作实施细则(暂行)》已经区政府六届五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福田区房屋征收和土地整备工作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保证福田区房屋征收和土地整备工作顺利进行,建立高效的工作机制,明确相关部门职责,规范操作程序,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关于推进土地整备工作的若干意见》、《深圳市土地整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做好土地整备地块验收和移交入库工作的通知》、《关于优化土地整备项目管理工作机制的暂行措施》、《深圳经济特区第四轮市、区政府投资事权划分实施方案》、《福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福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福田区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和土地整备。

  房屋征收,是指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实施房屋征收以及给予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补偿的活动。

  土地整备,是指立足于实现公共利益和城市整体利益的需要,由政府主导,综合运用收回土地使用权、房屋征收、土地收购、征转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填海(填江)造地等多种方式,对零散用地进行整合,进行土地清理及前期开发,统一纳入全市土地储备的行为。

  第三条 福田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福田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负责领导辖区城市更新、房屋征收和土地整备工作。区领导小组由区长担任组长,区委区府办、监察局、发改局、经促局、司法局、财政局、住建局、审计局、规划土地监察大队、城改办、有关街道办事处、市规划国土委第一直属管理局(以下简称规土委直一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办公室。

  区领导小组在房屋征收、土地整备项目中的具体职责如下:

  (一)审定房屋征收、土地整备工作制度及规范性文件;

  (二)审查全区房屋征收年度计划草案、土地整备年度计划草案;

  (三)审查房屋征收项目补偿安置方案、土地整备项目实施方案;

  (四)对房屋征收及土地整备工作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五)研究处理房屋征收及土地整备工作涉及的疑难问题;

  (六)审议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的其他请示事项。

  针对重大或难点项目,区领导小组成立临时指挥部,由领导小组的1—2名区领导任指挥长,在全区范围内抽调工作人员组建联合工作组,专项推进项目房屋征收、土地整备工作。

  第四条 区土地整备中心职责

  福田区土地整备中心(以下简称区土地整备中心)是福田区房屋征收部门,也是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之一,负责全区房屋征收及土地整备工作的统筹管理、指导协调以及部分具体实施性事务。具体职责如下:

  (一)组织制定房屋征收、土地整备工作制度及规范性文件;

  (二)组织编制房屋征收年度计划草案、土地整备年度计划草案;

  (三)组织编制安置房屋计划,负责安置房在各项目之间分配的统筹管理;

  (四)协助区发改局制定区财政承担的房屋征收项目年度征收投资计划、确定投资规模;

  (五)负责项目资金的申请工作,配合办理资金拨付及资金决算工作;

  (六)建立区测绘、评估服务机构预选库,并向社会公示;

  (七)发布房屋征收提示;

  (八)开展项目前期调查,了解项目范围内土地、青苗、建(构)筑物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的基本情况;

  (九)组织编制房屋征收项目补偿安置方案、土地整备项目实施方案,并进行报批;

  (十)办理征收决定具体事务;

  (十一)组织开展项目房屋测绘、产权确认、房屋评估工作;委托项目督导复核单位进行测绘、评估技术成果复核;

  (十二)配合街道办开展补偿谈判工作,与受益人签订补偿协议,按照协议规定支付补偿款;涉及产权调换的,组织安置分房工作;

  (十三)组织产权注销、房屋拆除、土地清理及移交工作;

  (十四)配合监察部门的监察监督工作;

  (十五)项目补偿工作完成后,申请并配合项目决算审计;

  (十六)完成区政府、区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规划国土委第一直属管理局职责

  市规划国土委第一直属管理局(以下简称规土委直一局)按照职责,协助开展房屋征收、土地整备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配合市土地整备局编制土地整备规划,审查区土地整备年度计划及项目实施方案,完成相关报审工作;

  (二)负责核发收地决定书或收地通知书;

  (三)负责按规定收回已出让未建土地;

  (四)审核土地整备资金申请;

  (五)配合土地及房屋权属核查,包括征(转)地补偿情况及相关补偿协议、出让情况、非农用地信息、房屋权属信息等;

  (六)协调产权登记部门,受理房屋相关产权资料的注销和安置房屋办证、换证工作;

  (七)负责安置区、工业区或商业区统建项目选址、规划和用地手续的审批;

  (八)协助已整备土地的移交工作。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职责

  街道办事处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之一,负责完成辖区内房屋征收、土地整备项目的历史遗留问题调查、补偿谈判、补偿协议见证、信访维稳等相关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协助区土地整备中心编制年度计划草案;

  (二)配合区土地整备中心办理资金申请及拨付工作;

  (三)协助区土地整备中心开展项目前期调查工作;

  (四)协助区土地整备中心编制房屋征收项目补偿安置方案、土地整备项目实施方案;

  (五)协助区土地整备中心办理征收决定具体事务;

  (六)负责对存在历史遗留问题的项目进行产权调查,并出具意见;因房屋征收、土地整备补偿需成立业主委员会的,负责牵头组织业主成立业主委员会;

  (七)负责开展项目补偿谈判工作。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难点问题,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区土地整备中心;

  (八)对补偿安置协议进行见证;涉及产权调换的,协助安置分房工作;

  (九)协助产权注销、房屋拆除、土地清理及移交工作;

  (十)负责妥善处理辖区内因房屋征收、土地整备工作引发的信访及纠纷;

  (十一)完成区政府、区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其他单位职责

  (一)区发展和改革局:根据区领导小组审核的区房屋征收年度计划,结合已批准立项项目的房屋征收预算方案,制定区财政承担的房屋征收项目年度征收投资计划,确定投资规模。

  (二)区财政局:按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做好房屋征收资金的划拨以及财务决算批复工作。

  (三)区审计局:依法对房屋征收、土地整备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对已完成的项目进行决算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四)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年度房屋征收计划,开展项目立项、选址工作,取得规划选址与土地预审相关文件;涉及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负责向规划国土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收地文相关手续。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全程配合房屋征收、土地整备工作,包括前期调查、计划申报、概算方案编制、补偿方案制定、资金申请、产权确认、补偿谈判、补偿协议签订等。

  (五)区司法局:负责对项目涉及的重大疑难个案、强制执行等事项提供法律咨询及援助。

  (六)区住建局:依申请核查被征收人是否已享受微利房、安居房等政策性住房信息,按规定办理业主委员会成立事宜。

  (七)区经济促进局:对项目涉及的产业用途房屋是否符合本市产业导向、是否属于鼓励发展项目等事项进行认定。

  (八)区监察局:对各部门在补偿安置工作中履行职责、执行政令、提高效能和遵纪守法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九)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牵头、督促辖区街道规划土地监察中队对项目范围内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行为进行查处,对储备地进行清理。

  (十)区房屋租赁管理局:负责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情况的审查认定。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应急管理办公室、区城市管理局、区集体经济发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开展房屋征收和土地整备工作。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

  第一节 项目计划与立项

  第八条 年度计划的编制与报批

  (一)房屋征收年度计划草案编制与报批:区土地整备中心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近期建设和土地利用规划年度实施计划,编制全区房屋征收年度计划草案,明确征收项目、范围、规模及资金安排计划等内容,征求建设单位及街道办事处等单位意见并向分管区领导汇报后报区领导小组审议。区土地整备中心于每年11月1日前将区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房屋征收年度计划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审批。

  针对区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年度计划中属于区财政承担的项目,区土地整备中心于每年10月1日前向区发改局申请征收补偿资金政府投资计划立项。区发改局根据区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房屋征收年度计划,制定区年度征收投资计划,纳入区年度投资计划总盘子,再按相关程序落实资金安排。

  (二)土地整备年度计划草案编制与报批:区土地整备中心按照近期建设和土地利用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土地整备规划,编制全区土地整备年度计划草案,明确整备项目、房屋征收项目、安置房项目、储备土地管理及整备资金安排等内容,征求建设单位及街道办事处等单位意见,并向分管区领导汇报,再经区领导小组审核后,在每年12月1日前报市土地整备局。

  年度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条 立项选址

  (一)房屋征收项目的立项选址:项目建设单位根据经市政府批准的年度房屋征收计划,开展项目立项、选址等工作,取得规划选址与土地预审相关文件,并在取得规划选址与土地预审相关文件后3个工作日内提交区土地整备中心。区土地整备中心根据规划选址与土地预审相关文件规定的用地范围,结合房屋产权等实际情况,确定拟征收房屋的具体范围。

  (二)土地整备项目的立项:土地整备年度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市土地整备机构以土地整备年度计划向市发改部门一次性申请年度整备项目立项。

  第十条 征收提示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3个工作日内,区土地整备中心在房屋征收范围、政府网站以公告形式发布征收提示,告知自公告之日起至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止,因下列行为导致增加房屋征收补偿费用的,对增加部分将不予补偿:

  (一)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已依法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尚未建造完毕的房屋的续建;

  (四)新签订租赁期限截止日在征收提示发布之日起1年以后的房屋租赁合同;

  (五)除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伍转业、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等必须办理户口迁入、分户之外的其他户口迁入和分户;

  (六)以被征收房屋为注册地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变更手续;

  (七)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征收提示公告后1年内尚未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次年度房屋征收计划仍对房屋征收作出计划安排的,区土地整备中心应当在计划批准后3个工作日内再次发布征收提示。

  第二节 前期调查与研究

  第十一条 专项技术服务机构

  区土地整备中心组织招标建立区测绘、评估、督导、复核等服务机构预选库,每两年更新一次,遴选资质高、资信好、经验丰富、专业技术能力强的专业服务机构。

  市规划国土部门公布房屋征收评估、测绘机构预选库后,区房屋征收评估、测绘机构预选库即行解除。

  第十二条 项目前期调查

  区土地整备中心组织开展项目前期调查工作,街道办事处协助配合。项目前期调查内容包括土地权属信息、房屋权属信息及其他权属信息。调查途径及程序如下:

  (一)产权登记资料查档

  区土地整备中心就产权核查事宜向规土委直一局、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去函了解征收范围内土地和房屋的以下信息:征转地情况、权属信息、用地年限、土地用途、房产性质、地价缴交等情况。

  (二)基层单位资料查档

  区土地整备中心去函区房屋租赁管理局,收集项目范围内房屋租赁备案信息;针对无房地产证,权属不清晰,存在历史遗留问题的项目,转街道办调查权属情况并出具意见。

  (三)组织开展现场调查

  区土地整备中心组织开展现场调查,一方面现场踏勘房屋结构、装修、规模、层数、构附属物等情况,同步做好拍照工作;另一方面向被征收人了解项目情况、及补偿诉求,以及收集权属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房屋征收项目预算、补偿安置方案编制报批

  本条适用于房屋征收项目。

  (一)房屋征收补偿费用的预算

  区土地整备中心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30日内,委托服务机构完成房屋征收预算方案的编制工作。

  (二)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编制

  区土地整备中心根据前期调查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30日内拟定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及稳定风险评估方案。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房屋征收范围、补偿内容、补偿方式、补偿标准、项目补偿费用概算;

  2.作为产权调换的安置房的区位、数量、安置房调换标准、套型面积和结算基本价格、过渡方式、临时安置用房标准等;

  3.拟定的签约期限和提前搬迁奖励期限;

  4.奖励与补助标准;

  5.房屋征收补偿资金账户;

  6.其他应该纳入补偿方案的内容。

  (三)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及项目风险评估方案的论证

  区土地整备中心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召开研讨会等形式,牵头组织开展风险评估方案的论证工作。区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应当配合对方案的研讨论证工作。

  区土地整备中心将论证完善后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向分管区领导汇报后报区领导小组审议,审议通过后在房屋征收范围、政府网站将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予以公布,并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30日。房屋所有权人有异议的,持本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等文件,在征求意见期限内向区土地整备中心提交书面意见。

  区土地整备中心在征求意见期满后30日内,根据征求意见情况对补偿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并向分管区领导汇报后报区领导小组审议,审议通过后将修改后的补偿方案及征求意见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政府网站及时公布。

  (四)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听证

  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城市更新的需要而实施的房屋征收,房屋征收范围内占房屋总建筑面积1/2以上、且占房屋总所有权人数1/2以上的房屋所有权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等相关规定的,区土地整备中心应当组织房屋所有权人和公众代表,按照市行政听证有关规定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计算房屋所有权人数时,房屋共同共有或者按份共有的全体共有人按一个所有权人计算。

  第十四条 土地整备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与报批

  本条适用于土地整备项目。

  区土地整备中心负责编制土地整备项目实施方案,街道办事处协助。

  (一)土地整备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

  土地整备项目实施方案以一个整备项目为单元进行编制。

  区土地整备中心根据前期调查结果,组织编制项目土地整备实施方案,明确:

  1.项目概况。介绍项目基本情况、所处位置,明确项目范围坐标、整备目的及规划情况,对整备项目实施的必要性进行说明。

  2.项目工作内容及补偿类型。在预测绘、预评估的基础上,说明项目范围内总用地面积,已征转土地面积、未补偿土地面积、需收回土地面积,同时应说明项目范围内涉及建(构)物、附着物的类型、面积,青苗、果树的类型、数量等,及其它需补偿的具体类型。

  3.整备实施方式、补偿原则和标准。说明采取收回土地使用权、房屋征收、土地收购、征转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填海(填江)造地、安置房建设等方式中的一种或几种方式,采用的补偿原则、标准及其依据。在此基础上,确定项目概算价后,根据项目实施的难易程度,可选用项目包干方式或按实支付方式作为项目决算方式。

  4.涉及留用地和规划调整的,对留用地的规模、规划功能、开发强度、选址意向及涉及调整的市政交通和公共配套等规划内容,提出初步工作建议。

  5.根据规定需做社会风险评估的项目,在实施方案中应提供相关社会风险评估说明。

  (二)土地整备项目实施方案的报送

  区土地整备中心征求区领导小组所有成员单位意见。各单位在收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包括存在问题及修改建议),反馈给区土地整备中心。区土地整备中心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并向分管区领导汇报,再报区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将项目实施方案及区政府审批文件一并提交规土委直一局。

  (三)土地整备项目实施方案的初审

  规土委直一局收到区土地整备中心提交的材料后进行书面审查,对不符合本条第(一)款要求的,区土地整备中心补齐材料。区土地整备中心提交的材料齐全的,规土委直一局应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1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

  对于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的,规土委直一局应出具书面修改意见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书面修改意见送达区土地整备中心。区土地整备中心根据意见修改后,提交规土委直一局重新进行初审。规土委直一局认为项目实施方案比较完善的,出具初审意见。

  (四)土地整备项目实施方案的审核

  土地整备项目实施方案经初审通过的,规土委直一局应自初审通过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编制报审文件报市土地整备局审核。

  对于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的,区土地整备中心根据市土地整备局的书面修改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及时报市土地整备局复核。土地整备项目实施方案审核通过后,区土地整备中心、区政府与市土地整备局签订整备进度款拨付协议。

  第三节 行政许可与公告

  第十五条 落实项目资金

  (一)房屋征收补偿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专人管理、及时拨付原则。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区土地整备中心应当会同区财政局落实房屋征收补偿费用,确保房屋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

  (二)列入年度计划的土地整备项目所需的资金,由区土地整备中心负责申请,市土地整备局进行拨付。

  第十六条 行政许可的办理

  区土地整备中心负责办理行政许可具体事务,街道办事处协助。

  (一)房屋征收项目征收决定

  房屋征收项目作出征收决定,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拟征收房屋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并取得发改部门的计划立项文件;

  2.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并取得规划选址与土地预审相关文件;

  3.已按程序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求意见;

  4.用于房屋征收补偿的资金已足额到位,专户存储;

  5.具备符合规定的征收补偿方案。

  对于符合本款规定条件的房屋征收项目,区土地整备中心自条件具备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请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房屋征收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生效,规划国土部门不再另行作出收回被征收房屋对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根据房屋征收决定对被征收房屋进行的补偿,包括收回被征收房屋对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

  (二)土地整备项目行政许可

  土地整备涉及土地使用权收回的,规土委直一局按相关程序作出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土地整备涉及房屋征收的,区政府依据土地整备专项规划、土地整备年度计划、土地整备项目实施方案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具体程序参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征收决定公告

  区政府决定实施房屋征收的,应当在决定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房屋征收范围、政府网站或者深圳特区报、深圳商报,将房屋征收决定公告3日,公告日不得为节假日。具体公告事项由区土地整备中心负责办理。

  征收决定公告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项目名称;

  (二)房屋征收范围;

  (三)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四)征收房屋实施单位;

  (五)房屋征收实施期限及征收行为限制;

  (六)现场接待地点和联系方式、监督举报方式;

  (七)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征收行为限制是指征收实施期限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房屋转让和本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的行为,被征收人违反规定的,对不当增加部分不予补偿。

  第十八条 暂停通知

  项目行政许可做出后,区土地整备中心负责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街道办事处协助。

  行政许可公告当日,区土地整备中心书面通知规划国土、建设、户籍、产权登记、房屋租赁管理、抵押担保、市场监管等部门和单位暂停办理征收行为限制所列事项的受理、审批、登记等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四节 补偿协商与安置

  第十九条 测绘与评估

  区土地整备中心组织开展项目测绘、评估工作,街道办事处协助,具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实施。项目评估机构按照以下规定确定(项目测绘机构参照确定):

  (一)区土地整备中心根据评估机构的资质等级、评估业绩、信用档案、评估技术水平及人员结构等情况,通过招标方式建立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预选库,每2年更新一次。

  房屋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5日内,区土地整备中心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评估机构名录;在评估机构名录公布后10日内,被征收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评估机构选取意向书。协商选定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须经半数以上被征收人同意,计算被征收人数时,房屋共同共有或者按份共有的全体共有人按一个被征收人计算。

  (二)被征收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通过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的,区土地整备中心在公布的名录中采取摇号的方式确定。在摇号前5日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摇号的时间、地点。摇号过程与结果应当由公证机关现场公证。

  第二十条 产权确认

  区土地整备中心组织产权确认工作,街道办事处协助。具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有合法产权资料的,以产权登记信息确认权属;无合法产权资料、产权资料不齐全或存在历史遗留问题的,由街道办进行调查并出具意见,区土地整备中心根据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一步向其他相关单位进行核实及初步认定。产权初步认定后,区土地整备中心将初步认定结果在现场及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组织复核处理;公示无异议,确认权属。

  第二十一条 技术复核

  区土地整备中心委托督导及复核机构,对测绘及评估成果进行复核。其中,评估成果复核时评估公司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房地产估价报告书》初稿及附件;

  (二)评估委托合同;

  (三)评估对象位置图,实地查勘记录、照片或影像等资料;

  (四)评估对象的产权证明材料及有关证明材料,包括:《房地产权证》(红本或绿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租赁合同》、建设报建资料(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规划许可证、规划设计要点、施工许可证等);

  (五)经过有关部门复核的评估对象确权结果;

  (六)估价依据的市场资料,包括:可比实例的调查资料、所依据的工程造价信息资料、估价报告引用的补偿标准、估价报告引用的参数所依据的各文件(资料)等;

  (七)其他涉及评估项目的必要资料。

  督导、复核机构在收到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出具书面复核意见,对不合格的报告应指出不合格之处并提出修改意见,相关单位根据修改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修改。

  第二十二条 补偿谈判及协议签订

  街道办事处组织开展补偿谈判工作,并作为见证方协助区土地整备中心与受益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及支付补偿款。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标准,按照经区政府批准的项目补偿安置方案执行;土地整备项目补偿安置标准,按照经市土地整备局批准的项目土地整备实施方案执行。

  第二十三条 补偿安置疑难个案的研究处理

  在补偿实施过程中,对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或土地整备项目实施方案未明确、无案例可循或突破本市补偿政策及标准等问题,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街道办事处形成专项报告,明确个案基本情况、沟通过程、主要争议等内容,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提交区土地整备中心。

  (二)区土地整备中心会同街道办事处进行研究,形成初步处理建议,报区领导小组;区领导小组决策后,街道办事处组织落实。

  (三)在规定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的,区土地整备中心提请区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在法定期限内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区土地整备中心就有关事项依法进行证据保全后,区政府在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并交由区政府组织实施的,区土地整备中心应当将人民法院准予执行的裁定及限期自行搬迁的通知在项目范围、征收房屋进行张贴。被征收人逾期仍未搬迁的,区政府应当组织城市管理、公安、工商、税务、水电、交通、通讯、消防、物业管理等部门和单位实施强制搬迁和拆除。室内未搬迁的物品无法交予当事人的,由实施强制搬迁及拆除的单位妥善保管,并公告当事人认领。

  第二十四条 资料移交

  区土地整备中心整理土地整备项目资料,街道办事处协助,按相关规定报市规土委等职能部门备案。归档资料包括:

  (一)前期核查报告;

  (二)项目补偿安置方案(项目实施方案);

  (三)委托协议,包括委托实施主体、咨询、测绘、评估机构的协议;

  (四)房屋测绘查丈报告;

  (五)被征收人产权确认资料;

  (六)被征收房屋评估报告;

  (七)与被补偿人签订的补偿协议书;

  (八)已确定的补偿范围总图;

  (九)与被补偿人进行协商的记录;

  (十)开展工作的相关会议纪要等。

  第五节 土地清理与移交

  本节适用于土地整备项目。房屋征收项目可参照办理。

  第二十五条 土地清理

  土地整备项目需要对建(构)筑物、其他附着物进行拆除、迁移施工的,由区土地整备中心负责土地整备涉及的土地清理工作,街道办事处协助。

  第二十六条 整备地块验收标准

  土地整备项目可分阶段、分地块进行验收确认和移交入库,并按照“规模成片”原则进行整备地块验收入库。整备地块验收分权属验收和地面现状验收两部分,验收标准如下:

  (一)权属验收标准

  1.涉及补偿的范围,应均已签订补偿协议,并按补偿协议确定的范围均补偿完毕;

  2.无需进行补偿的范围,由规土委直一局出具相关说明;

  3.验收地块范围内的原有权利人均已安置补偿完毕;

  4.地块内土地和房屋产权均已注销;

  5.挖山、填江(海)造地的,已按规定取得竣工验收证明;

  6.其他需要达到的标准。

  (二)地面现状验收标准

  1.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和附着物均已按整备方案或补偿协议要求进行清理或其他方式进行处理;

  2.因政府需要或其他原因,部分地上建(构)筑物及其附着物暂时未能按整备方案或补偿协议要求处理的,由规土委直一局、区政府出具说明,并明确处理的期限;

  3.其他需要达到的标准。

  第二十七条 整备地块验收程序

  土地整备地块验收工作由规土委直一局负责组织实施,依土地整备项目实施单位申请启动。

  (一)申请。区土地整备中心完成土地清理工作后,将已完成整备的地块分批次向规土委直一局申请验收。申请验收时,区土地整备中心需填写《地块验收填报及审核表》,并提供整备地块相关补偿协议和支付凭证及现场照片。

  (二)权属验收。规土委直一局负责整备地块的权属验收。规土委直一局在接到区土地整备中心提交的地块验收申请后,根据整备项目实施方案的要求,组织相关部门对整备地块进行权属验收,并在《地块验收填报及审核表》权属审核栏中签署审核意见。权属验收合格后转送土地储备机构进行地面现状验收,权属验收不合格的退回申请单位完善相关工作。

  (三)地面现状验收。土地储备机构负责整备地块的地面现状验收。土地储备机构在接到《地块验收填报及审核表》后,根据整备项目实施方案的要求,组织规土委直一局和区土地整备中心对整备地块进行现场勘查,并在地面现状审核栏中签署审核意见,反馈规土委直一局。规土委直一局对验收合格的地块组织签订《深圳市土地整备地块验收确认书》,验收不合格的退回申请单位继续完善相关工作。

  对整备地块范围较大,现场难以确定地块边界的,土地储备机构可通过测绘放点确定整备地块范围后再出具地面现状验收意见。

  (四)验收确认。对已通过权属验收和地面现状验收的整备地块,由规土委直一局、土地储备机构、区政府和区土地整备中心四方签订《深圳市土地整备地块验收确认书》。

  第二十八条 土地移交入库

  土地整备地块通过验收后,由规土委直一局向土地储备机构发送《土地整备地块入库通知书》,并提供《深圳市土地整备地块验收确认书》、《地块验收填报及审核表》等材料。土地储备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及储备土地入库工作程序办理地块移交入库手续,并与规土委直一局签订《土地整备地块移交确认书》。

  土地整备地块移交入库前,由区土地整备中心负责日常管理。根据《深圳市国有未出让土地日常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已完成整备并通过验收的规划为非可建设额用地的整备地块,由规土委直一局、土地储备机构和相应管理部门三方办理移交手续,土地储备机构建立地块档案和信息台账,相应管理部门负责有关地块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一节 房屋征收资金管理

  第二十九条 资金来源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资金来源于市财政或区财政。

  市财政列支补偿安置资金的项目,区土地整备中心按照规定程序向市土地整备局申请资金;区财政列支补偿安置资金的项目,区发改局根据区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房屋征收年度计划,制定区年度征收投资计划,纳入区年度投资计划总盘子,再按相关程序落实资金安排。

  第三十条 区财政列支项目的资金申请与拨付

  区财政列支补偿安置资金的项目,按照以下规定办理资金申请与拨付:

  (一)首期款项申请与拨付

  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批准后,区土地整备中心准备征收资金政府投资下达计划等材料,向区财政局申请项目首期款,明确补偿安置资金和工作经费数额。首期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房屋征收预算方案总金额的70%。

  区财政局根据审查结果,将款项拨付至区土地整备中心。区土地整备中心在款项到账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计算街道办事处工作经费并进行拨付。

  (二)预算余款申请与拨付

  当实际支付给被征收人的补偿金额累计达到房屋征收预算方案总金额的60%时,区土地整备中心准备申请报告、与被征收人签订的补偿协议、补偿金额汇总、对外支付的相关资料(包括合同、收据或发票、银行票据等),向区财政局申请拨付预算余款。

  区财政局根据区土地整备中心提交的材料,结合征收资金安排、项目征收预算、征收工作进展等实际情况,参照首期款规定拨付预算余款,或分多批次拨付。

  (三)项目决算:项目结束后,区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与区土地整备中心、街道办事处办理资金决算。

  第三十一条 市财政列支项目的资金申请与拨付

  市财政列支补偿安置资金的项目,区土地整备中心参照第三十条规定的申请节点和比例,向市土地整备局申请项目款项,市土地整备局根据审查结果将批准款项直接拨付至区土地整备中心账户。

  第三十二条 资金用途

  房屋征收补偿资金主要用于下列用途:

  (一)直接补偿费用:主要指建(构)筑物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补偿费和擅改经营性用途适当补偿费等;

  (二)提前签约及搬迁奖励金:是指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所规定的时限内签订补偿协议,按期腾空、交付房屋所获得的奖励。奖励金总金额不超过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确定的补偿金额的5%;

  (三)业务费:原则上按照直接补偿费用总额的2%计算,区土地整备中心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各按1%分配使用;

  (四)技术支持费:主要指根据工作需要产生的测绘、评估、督导、复核、规划编制、房屋拆除等费用。督导复核费用参考《深圳市不动产估价行业收费管理规定》(深估协字〔2013〕04号)等相关法规、政策计收。

  第三十三条 直接补偿费用及奖励金支出范围

  (一)直接补偿费用即征收补偿款,由区土地整备中心根据补偿协议书或补偿决定所载明的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支付给被征收人。

  (二)奖励金措施及标准应在补偿方案中予以明确。结合前期调查摸底情况,制定分阶段奖励措施及标准,补偿对象为被征收人。

  第三十四条 直接补偿费用及奖励金支出程序

  区土地整备中心原则上按照以下规定向被征收人支付直接补偿费用及奖励金:

  (一)采取跟踪审计的项目,区土地整备中心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向被征收人支付50%补偿款项,在被征收人完成搬迁和房屋移交后,支付30%补偿款项,其余款项经审计通过后一次性支付。

  (二)采取事后审计的项目,区土地整备中心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向被征收人支付80%补偿款项,在被征收人完成搬迁和房屋移交并经审计后,一次性支付余款。

  第三十五条 业务费支出范围

  业务费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开展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所需支付的管理费用。包括办公费、会务费、培训费、法律和审计等服务费用;

  (二)用于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固定资产费用。包括办公场所、仪器、设备的购置、维修、租赁等费用;

  (三)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人员经费。包括因征收补偿工作临时新聘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劳务费,协作费等费用;

  (四)对开展房屋征收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的费用;

  (五)其他与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相关的费用支出。

  第三十六条 专用账户

  区土地整备中心按市土地整备要求开立土地整备资金专用账户,另外开立房屋征收资金账户,分别用于存储、核算项目补偿资金。

  第三十七条 定期核对

  区土地整备中心应编制房屋征收补偿资金支出情况月报表,并定期与区财政部门就资金账户的收支情况进行核对。

  第三十八条 支付证明

  补偿款支付后5个工作日内,区土地整备中心应要求被征收人提供收款证明及相关材料。被征收人为个人的,应同时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银行到账通知单;被征收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等组织机构文件、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证明文件及银行到账通知单。

  第三十九条 决算审计

  区土地整备中心在完成单个项目的补偿工作后,应及时向区审计部门申请决算审计。区审计部门对项目进行决算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第四十条 支付资料备案

  区土地整备中心应以项目为单位,做好补偿款支付明细表,并将相关支付凭据、被征收人收款证明、审计结果、费用决算等资料一并归档。

  第四十一条 决算核销

  区土地整备中心在完成单个项目的补偿工作后,应及时与区财政部门办理决算及核销手续,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决算申请及项目决算报告,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基本情况、补偿原则及标准、实际补偿资金等;

  (二)所签订的补偿协议书及对应的补偿方案;

  (三)实际发生的工程量清单及测绘成果资料;

  (四)评估成果资料;

  (五)其他需提交的资料。

  第二节 土地整备项目资金管理

  第四十二条 土地整备资金来源及构成

  列入年度计划的土地整备项目所需的资金,由市土地整备局负责拨付,区政府负责管理和使用。土地整备项目资金由直接补偿费、技术支持费、不可预见费和业务费构成。

  第四十三条 直接补偿费支出范围

  直接补偿费是依据相关政策和规定,需支付给补偿对象的土地整备补偿费用。支出范围包括:

  (一)土地整备工作所需支付的工程价款以及征收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包括房屋征收补偿、征地补偿、收地补偿、填海(填江)造地工程费用等;

  (二)其他与土地整备直接相关的成本性支出。

  第四十四条 技术支持费

  技术支持费是依据相关政策和规定,由第三方提供技术支持而产生的中介服务费用,包括测绘、评估、督导、复核、规划编制等费用。

  第四十五条 不可预见费支出范围

  项目不可预见费,是用于支付因政策等原因无法在项目决算时单列,但在实际工作过程中经区政府同意,需支付补偿利益相关方的土地整备直接成本。根据整备实施方式,填海(填江)造地、安置房建设等方式原则上不计取不可预见费,土地收购、收回土地使用权、房屋征收、征转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等方式可在不超过项目直接补偿费20%的范围内预留不可预见费。项目决算时,按区政府支付意见及支付凭证按实核算。

  不可预见费只可用于支付补偿利益相关方,支出范围包括:

  (一)政策未能涵盖或未做明确规定的补偿情形;

  (二)疑难个案、历史遗留问题;

  (三)经领导小组审批同意支付的其他补偿费用。

  第四十六条 业务费支出范围

  项目业务费,专项用于土地整备工作业务支出。土地收购、收回土地使用权、房屋征收、征转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等土地整备项目,业务费按项目实际支付补偿对象的费用2%计提。如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房屋置换的,可按被拆除房屋货币补偿价核增业务费计提基数。其中,0.5%拨付给市土地储备中心,1.5%拨付给区政府,土地整备中心和实施单位各按0.75%分配使用。土地整备业务费应当纳入日常经费管理,与土地整备补偿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不得相互混用。支出范围包括:

  (一)开展土地整备工作所需支付的管理费用。包括办公费、会议费、差旅费、培训费、咨询费、宣传费、法律和审计等服务费;

  (二)用于土地整备工作固定资产费用。包括办公场所、交通工具、仪器、设备的购置、租赁、维修、使用等费用;

  (三)用于补充开展土地整备项目工作临聘人员经费,包括临聘人员的工资、津补贴、保险、福利、劳务费、协作费;

  (四)对开展土地整备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的费用;

  (五)其他与土地整备工作相关的费用性支出。

  项目土地整备业务费不足,经区领导小组审查同意,从区财政局房屋征收补偿资金中列支费用进行补贴。

  第四十七条 土地整备调剂资金

  年度土地整备计划审批通过后,市土地整备局与区政府签订计划项目调剂资金拨付协议,市土地整备局一次性按年度资金计划总额的10%拨付资金到区土地整备专用账户,作为本区当年度土地整备项目运作的调剂资金。调剂资金可用于已列入年度计划中项目的测绘、评估、督导、复核及规划编制等相关工作,及实施方案已经报市土地整备局审批通过项目的补偿款。每年年底,区土地整备中心将年度项目调剂资金使用情况专题报市土地整备局。

  第四十八条 土地整备首期进度款的申请

  市土地整备局与区政府签订土地整备相关协议后,区土地整备中心根据项目进展情况,适时申请拨付项目首期进度款,项目首期进度款原则上不超过协议价的30%。对资金量较少、补偿对象单一、时间特别紧急且实施方案内容较为详实的项目,区土地整备中心申请按协议价一次性拨付进度款。

  区土地整备中心在款项到账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规定计算街道办事处工作经费并进行拨付。

  第四十九条 土地整备补偿资金的支出

  区土地整备中心及街道办事处严格按照《土地整备项目实施方案》的规定开展土地整备工作。

  区土地整备中心原则上按照以下规定向受益人支付补偿款:

  (一)补偿情形符合《土地整备项目实施方案》规定条件的,补偿资金由区土地整备中心直接支付给受益人,列入直接补偿费核算。

  采取跟踪审计的项目,区土地整备中心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向受益人支付50%补偿款项,在受益人完成搬迁和房屋移交后,支付30%补偿款项,其余款项经审计通过后一次性支付;采取事后审计的项目,区土地整备中心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向受益人支付80%补偿款项,在受益人完成搬迁和房屋移交后并经审计后,一次性支付余款。

  (二)补偿情形在《土地整备项目实施方案》中未能涵盖或未明确,或因为其他政策等原因无法在项目决算时单列,但在实际工作过程中,经区政府同意,需支付补偿利益相关方的土地整备直接成本,列入不可预见费核算。具体处理方式,由区土地整备中心与街道办事处共同研究,提出初步处理建议报区领导小组审定。

  第五十条 土地整备进度款及业务费的申请与拨付

  区土地整备中心根据土地整备工作进展,准备上期拨付款项的使用情况说明,整理对外支付的相关资料(包括合同、收据或发票、银行票据等)以及审计报告、储备土地入库单等资料的复印件,向市土地整备局申请拨付后续资金进度款及业务费。业务费与项目进度款按比例同步拨付。进度款的申请总量原则上不超过协议价的80%。

  区土地整备中心在款项到账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规定计算街道办事处工作经费并进行拨付。

  第五十一条 土地整备补偿资金的决算

  (一)土地整备项目补偿工作完成后,区土地整备中心办理决算手续。决算资料主要包括补偿情况(实际补偿项目、数量、标准及补偿协议书汇总表)、资金支付情况等。决算价经区政府确认,并报市土地整备局备案后,市规土委向区政府拨付土地整备项目余款。采取按实支付方式决算的土地整备,实施过程中发现实际补偿金额超出概算价的,超概算部分需重新经区政府审查确认后报市土地整备局审核。

  (二)市土地整备局根据区政府确认的项目决算价、项目进度款累计拨付金额核算项目资金余款。如项目资金余款已先由项目调剂资金垫付,项目资金余款拨付后直接转为项目调剂资金。如项目进度款累计拨付金额超出项目实际支付金额的,超出金额部分转为项目调剂资金。

  第四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法律责任

  从事房屋征收及土地整备工作的部门和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解释权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福田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办公室。

  第五十四条 实施日期

  本实施细则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暂定三年。

  附件:1.福田区房屋征收工作流程图

  2.福田区土地整备工作流程图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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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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