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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田区循环经济评价指引试行办法》的通知

信息提供日期 : 2014-11-27 17:55 来源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24日)

  福府办〔2014〕9号

  《福田区循环经济评价指引试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六届  五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福田区循环经济评价指引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发展循环经济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路径和基本方式,为引导全社会参与生态文明建设,提升中心城区绿色发展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循环经济”是对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即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活动的总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循环经济评价”是指建立福田区循环经济评价标准体系,对辖区内园区、楼宇、商场、项目等作出客观、科学的评分和划分循环经济等级的评价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循环经济示范”是指社会主体将循环经济理念贯穿于生产、经营、消费各环节,并结合自身特点,推行绿色低碳的生产、生活方式,在节能减排技术应用、提高资源和空间利用效率、废弃物减量和再利用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经循环经济评价,确认其具有典型示范推广意义。

  第五条  循环经济评价遵循“政府引导、社会参与、标准先行、公开透明”的原则,评价工作由具有循环经济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循环经济领域专家组提供技术咨询,接受社会监督,评价结果对外发布。

  第六条  福田区循环经济(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节能减排办)负责统筹实施循环经济评价工作。

  第二章  评价范围和依据

  第七条  社会主体可根据自身实际,选择参与以下四类循环经济评价:

  (一)园区:在福田辖区内统一规划建设、集聚特定行业和关联业态,并实施统一规范管理的产业园区。

  (二)楼宇:在福田辖区内为办公、商务活动提供空间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包括行政机关建筑、商用办公建筑、科研单位建筑、公共综合建筑以及其他类型办公楼宇,已投入使用两年及以上,且空置率低于20%。

  (三)商场:在福田辖区内建筑面积大于6000㎡的百货店、大型超市、家居建材店和购物中心等。

  (四)项目

  1.绿色应用类:在福田辖区内实施,应用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新技术、新工艺实施建设和改造,或者采用可再生能源、新能源、新材料的项目;

  2.研发生产类:在福田辖区登记注册的企业,自主研发及生产节能环保、可再生资源、循环利用、新能源等产品、设备等。

  第八条  循环经济园区、楼宇、商场评价主要内容:

  (一)能源运行管理制度及相应的管理机构、人员、计量设备的配备情况;

  (二)循环经济宣传、教育和培训落实情况;

  (三)空调、照明、电梯等用能设备的节能管理及能源利用指标;

  (四)可再生能源利用情况;

  (五)节水及水资源利用指标;

  (六)垃圾减量、废弃物分类回收及循环利用行为及成效;

  (七)针对园区、楼宇、商场特性的评价指标,如园区节地及绿化率、楼宇绿色办公、商场低碳消费等;

  (八)其他循环经济行为。

  第九条  分别依据《园区循环经济评价标准》、《楼宇循环经济评价标准》、《商场循环经济评价标准》对参与评价的各园区、楼宇、商场进行核查、评分,按得分结果划分为五个等级:

  1.分值≥90为三星级;

  2.80≤分值<90为二星级;

  3.70≤分值<80为一星级;

  4.60≤分值<70为达标;

  5.分值<60为不达标。

  第十条  循环经济项目评价主要内容:

  (一)项目单位经营管理能力和水平;

  (二)项目方案、运行管理、软硬件配套、资金保障情况;

  (三)项目节能、节水、节地、节材、生态环保、循环利用等技术指标;

  (四)项目产生的经济、社会、环境效益评估;

  (五)其他循环经济成效。

  第十一条  辖区循环经济项目依据《循环经济项目评价标准》作出评分,并按得分结果划分为三个等级:

  1.分值≥90为A级;

  2.80≤分值<90为B级;

  3.分值<80为C级。

  第十二条  经循环经济评价,分值为80分以上的园区、楼宇、商场,以及分值为90分以上的项目,可参与评选福田区循环经济示范园区、示范楼宇、示范商场和示范项目。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循环经济评价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

  第十四条  根据当年循环经济评价结果,按得分排名先后顺序,择优评定循环经济示范园区1—2个,示范楼宇、示范商场各2—3个,示范项目3—5个。

  第十五条  现阶段循环经济评价遵循自愿申请原则。园区、楼宇由业主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提出评价申请;商场原则上由经营管理企业提出评价申请;项目由投资建设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循环经济评价程序

  (一)申请:社会主体提出循环经济评价申请,提交相关资料;

  (二)受理:区节能减排办受理循环经济评价申请并进行初步审查;

  (三)评价定级:具备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受区节能减排办委托,组织5人及以上具有核查资格和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员组成评价核查工作组,开展现场核查、资料审验、评审打分,初步确定循环经济评价等级,并按评价得分排名,择优提出循环经济示范推荐名单;对循环经济园区、楼宇、商场评价得分低于70分,属达标或未达标等级,或者循环经济项目评价得分低于80分,属C级,由区节能减排办出具整改建议书。

  (四)复核和公示:区节能减排办对循环经济评价结果及循环经济示范推荐名单进行复核后,在福田区政府在线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公示期间,社会公众提出异议的,由区节能减排办进行核实,如查实存在与评价标准不符的情形,列为评价得分和等级待定,待申请单位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请次年的循环经济评价;如查实存在违法违纪、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申请资格,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五)审定: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区节能减排办形成年度循环经济评价和等级认定方案及循环经济示范建议名单,报区循环经济(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

  (六)公告:经审定的循环经济评价结果及循环经济示范名单统一向社会公告。

  第十七条  再评价程序。经首次循环经济评价未达最高等级,即循环经济园区、楼宇、商场未达三星级,循环经济项目未达A级,申请单位主动对照得分低的指标进行有针对性的节能改造、优化提升,完成后可再次申请循环经济评价,原评价得分中的满分指标可免予重审。

  第四章  标识管理

  第十八条  按照循环经济评价确定的等级,取得一星级及以上评级的循环经济园区、楼宇、商场和取得B级及以上评级的循环经济项目,颁发相应福田区循环经济标识。

  第十九条  福田区循环经济标识包括证书和标识牌,标识有效期3年。有效期满后,相关单位可提出复审申请,经评价机构复审通过后方可续用。

  第二十条  对循环经济示范园区、示范楼宇、示范商场及示范项目,颁发奖状和奖牌。

  第二十一条  申请单位应在领取循环经济标识后20日内,将证书、标识牌挂置醒目位置,妥善维护并加大宣传力度,在园区、楼宇、商场及企业中营造良好的绿色发展文化氛围、引导形成低碳环保的行为规范。

  第二十二条  未经循环经济评价且达到相应等级者,不得使用循环经济标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伪造或冒用标识。

  第五章  激励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资金支持

  根据《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绿色发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符合条件的企业及其事项或项目可获得以下支持:

  (一)项目支持。自愿申请循环经济评价的单位,已实施的节能减排改造、可再生能源利用等绿色应用项目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获得资金支持,具体标准按《实施细则》的规定,最高额度200万元。

  (二)费用支持。自愿申请循环经济评价的单位,委托专业机构开展能源审计、能源对标、能源管理中心建设、能源管理体系建设与认证等能源管理项目以及清洁生产服务,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获得费用支持。其中能源管理项目按已支付费用的50%、最高10万元予以支持,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按已支付咨询服务费给予最高8万元支持。

  (三)奖励支持。获颁循环经济标识的单位可申请1万元专项奖励(循环经济其他类);获评为循环经济示范园区、示范楼宇、示范商场和示范项目可申请20万元专项奖励(循环经济示范类)。

  第二十四条  宣传推广。获颁循环经济标识的单位由区政府统一在新闻媒体发布公告,并通过举办专题论坛、展会等多种渠道和形式,推广其绿色低碳的生产、经营、消费模式及卓有成效的节能环保产品、技术和服务,发挥示范效应。

  第二十五条  主管部门应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组织开展循环经济评价工作,主动接受监察部门、社会公众和企业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循环经济评价工作中应做到客观公正,避免与申报单位进行有利害关系的接触,如发现存在利害关系,应主动提出回避。对不正当履行职责、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法追究责任,并记入诚信系统。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发改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至2016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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