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田区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信息提供日期 : 2014-11-27 17:52 来源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7日)
福府办〔2014〕7号
《福田区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六届五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福田区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科学、高效的区政府投资全过程管理体系,规范项目建设,强化监督管理,简化审批程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资金绩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参照《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结合福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全过程管理是指对政府投资项目从申请立项、可行性研究、概(预)算评审、建设实施、竣工验收等全流程实施科学、高效和系统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福田区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区财政性资金(含上级转移支付项目资金、地方教育费附加、城市更新和城中村拆除重建项目返拨地价的国土基金等)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20万元及以上货物类和40万元及以上工程类项目纳入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以上标准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周期性调整。主要有:
(一)区属机构运作保障项目。包括党委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人民团体、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工作站等机构的以下项目:
1.业务和办公用房的购置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2.办公用房装饰工程;
3.大宗设备购置和信息化建设项目。
(二)辖区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项目。
(三)区级承担辖区道路、给排水、供配电、城管、环保、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四)公共绿化、治安监控、城市更新和拆迁补偿等辖区环境综合整治项目。
(五)城中村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项目, 包括以下范围:1.符合城市规划的城中村内供水管道、排水管道、供配电管线及设备、道路、电气管线及设备、燃气管线、有线电视管线、通信管线等市政基础设施,城中村内的文化体育、公共绿化、美化、卫生等环境设施;2.治安、安防监控、交通、公共消防设施;3.社区公共停车场、幼儿园、深埋绿地等公共设施。
(六)区领导办公会议决定的项目。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和监管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公共财政投资方向,重点投向基础性、公益性民生项目。
(二)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
(三)实行责任追究和稽查制度。
(四)简化和规范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
(五)科学控制项目投资规模、建设质量和建设周期。
(六)构建多元化投资格局,符合条件的项目优先考虑引入社会资本投资。
第五条 建立区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实行信息化科学管理。政府投资项目分为A、B、C三类,实行动态管理,建立择优选择和退出机制。已审核项目建议书的项目为C类,已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为B类,续建项目、已批复总概算项目、应急项目和预留专项资金项目为A类。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审批及监管部门职责
(一)区发改局负责统筹编制区政府投资项目中长期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立项、可行性研究和概算的审核并下达投资计划。
(二)区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计划财政性资金的年度预算安排、项目资金拨付等资金管理,并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三)区住建局负责职责范围内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绿色建筑及节能技术等方面的监管。建立诚信履约评价系统,规范管理咨询、设计、监理及施工单位。
(四)区审计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标底)审计、结(决)算审计以及项目绩效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
(五)区采购中心负责为政府投资项目提供招标采购服务。
(六)区监察、环水、城管、安监、信息化及其他相关部门按相应职责范围依法履行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监管职能。
(七)区城改办负责城中村建设补助项目前期、建设、竣工等环节的监管。
第七条前期部门职责
(一)项目使用、管理单位(如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等)负责提出建设意向、项目需求,配合开展项目前期和建设工作。
(二)项目前期部门包括区住建局、环水局、城管局、公安分局、检察院、法院、信息中心和前期办(住宅事务发展中心)。
1.区住建局负责区保障性住房建设、老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燃气改造工程等职权范围内技术性项目的前期工作。
2.区环水局负责涉及水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水土保持、防汛抗旱、水工程及生态环境保护等职权范围内技术性项目的前期工作。
3.区城管局负责公共绿化、市容环境、市政及社区公园、环卫设施建设等职权范围内技术性项目的前期工作。
4.区信息中心负责全区性信息化等职权范围内项目的前期工作。
5.区公安分局、检察院、法院负责具有保密或特殊性的职权范围内技术性项目的前期工作。
6.区前期办(住宅事务发展中心)具体负责除上述部门职权范围内技术性项目以外的所有项目前期工作,建立完善项目动态储备库。
第八条 项目建设部门包括区住建局、环水局、城管局、公安分局、检察院、法院、信息中心和区建工局。
(一)区住建局、环水局、城管局、公安分局、检察院、法院等部门负责职权范围内技术性项目的实施或管理工作,信息中心负责全区性信息化等职权范围内的项目实施和管理工作。
(二)区建工局负责除上述部门职权范围内技术性项目以外的所有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 前期阶段
第九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前期部门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基建程序及前期工作深度要求,根据项目单位的需求开展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总概算编制等前期工作,按照规定报批。
第十条 项目前期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经分管区领导审批同意后,向区发改局提出项目建设意向。区发改局提出拟办意见报分管投资的区领导签批同意后可安排前期费用。前期费用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用于前期部门委托有资质的专业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等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前期部门提出申请项目立项时必须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申报要求,申请报告须包含项目建设依据或来源、项目性质、规模和范围、资金来源、民意调查、建设周期和标准、实施部门与责任划分等要素,同时附件须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如相关政策法规、会议纪要、领导签批件、图片、视频等,涉及政府物业拆建、改造需提供区物业管理部门意见,信息化项目需提供区信息化部门意见。设备购置项目需提供现行在册设备的登记和使用情况,购置进口产品还需说明必要性和提供依据,按规定履行进口产品专家论证等手续。
有市政府相关文件、区委常委会、区政府常务会、区长办公会等会议纪要和区主要领导批示要求开展的项目,项目使用单位和前期部门在60日内完成立项申报。若项目情况较复杂、投资金额较大,经区主要领导批准可延长一定申报期限。
区发改局负责项目建议书审核工作于25日内完成。审核后的项目作为C类纳入项目储备库。项目建议书的审批根据前期工作实施进度进行分类、分级管理:
(一)需在当年开展规划国土审批手续、可行性研究或概算编制等前期工作的项目,审核后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分管投资的区领导审批,金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分管投资的区领导审核、区长审批,金额在3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报区政府常务会审批。
(二)需下一年度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编入下一年度区政府投资计划(草案),经区政府审定后按程序提交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经审批同意的C类项目由区发改局在5日内批复项目建议书并立项。需安排用于可研和概算编制、初步设计等前期费用的原则按照项目立项审批权限且不超项目的总投资10%的额度下达前期计划资金。
第十二条 项目立项后投资匡算在3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项目前期部门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开展可行性研究。可研报告应依据经批准或审查的市(或上级部门)相关建设规划、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要求请示的批复、立项批复文件等进行编制。每个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不超过30日,特殊或特别重大的项目经分管区领导批准,可延长20日。前期部门应依法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对建设项目在技术、工程、安全和经济上是否合理可行及环境影响进行全面分析论证,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要求。
投资匡算在3000万元以下可直接开展项目初步设计并编制总概算。
第十三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后报区发改局审批。材料完备的区发改局自收到之日起27日内组织相关行业和领域的专家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审,提出拟办意见报分管投资的区领导审批。特殊或特别重大的项目经分管区领导批准可延长20日。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转入B类项目库。
第十四条 项目前期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开展初步设计和概算编制工作。500万元以下的项目直接开展施工图设计工作,编制时间不超过35日;5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编制时间自方案报建完成次日起不超过60日,特殊或特别重大的项目经分管区领导批准可延长20日。
初步设计的编制需依法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设计方案应明确项目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要求,按项目建设规定提交相关主管部门审批。
政府投资项目应遵循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流程,项目设计投资原则上应在批准的投资估算限额内(不需审批可研的项目应在批准的投资匡算内),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规模,不得盲目追求过高的建设标准或复杂的外观造型,不得采用尚不成熟、成本过高、施工复杂的方案,须充分遵照循环经济原则,做到节能减排、节地节材和具有一定的前瞻性。
第十五条项目前期部门根据规定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编制总概算。项目总概算应当包含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依据、经济社会效益等内容,包含项目建设所需的一切费用,不得超过投资估算或匡算。概算编制的工作时间不超过30日。特殊或特别重大的项目经分管区领导批准可延长20日。
单纯设备购置项目,项目单位可先行开展市场询价,合理确定购置价格,初步确定购置预算,同时申请项目建议书、概算审核,报分管区领导批准后转区发改局审核。
业务和办公用房购置项目,项目单位可先行寻找房源,对拟购房屋进行评估,初步协商价格,报区政府物业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项目单位方可申请项目建议书、新开工计划,报分管区领导批准后转区发改局审核。
2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同时申报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和总概算(按照施工图预算深度进行编制)报区发改局审核,经批复的总概算中的工程费用(即建安工程费)可作为招投标上限或抽签定标的标底额,签订合同时约定工程费用结算以区审计局审定价为准。正式招标工作须在新开工计划下达后实施。
区发改局在27日内完成概算批复,特殊或特别重大的项目经分管区领导批准,可延长20日。审核通过的项目作为A类纳入项目库。
第十六条A类项目(含续建项目、已批复总概算项目、应急项目和预留专项资金项目)资金及B、C类预留资金项目纳入年初区政府年度投资计划(草案),按程序报区政府常务会、区委常委会、区人大常委会和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经审议通过的A类项目由区发改局根据项目进度下达投资计划,项目进入实施阶段。B、C类预留资金项目在年度计划的执行过程中达到概算深度并经审核通过后转为A类,需申请新开工计划的按如下权限审批:200万元以下项目报分管投资的区领导审批,200万元及以上至500万元以下的项目报分管投资的区领导审核、区长审批,5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报区政府常务会和区人大常委会审批。项目经审批同意后由区发改局在5日内下达投资计划。
第十七条应急、抢险救灾等突发性工程,由项目单位提出适用应急程序申请,区长或分管投资的区领导批准后可先进行项目建设。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直接向区审计局报结(决)算审计。审计结果报区政府常务会审议同意后下达项目新开工计划。500万元及以上项目按程序报区人大常委会审议。
第十八条 未纳入当年政府投资计划且有依据必须在当年组织实施的新增项目,需6月15日前完成概算编制及计划申报工作。经区发改局审核通过后可作为新增A类项目纳入项目库。区发改局汇总上述项目并提出政府投资计划期中调整方案,经区政府同意后报区人大常委会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凡是使用区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城中村建设补助项目,前期要经过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工作领导小组定性审核后,集体股份公司作为项目单位按照本办法申请项目立项、概算审核和下达新开工计划。项目立项后的招标、变更、工程竣工等环节由区城改办进行全程监管。
第四章 实施阶段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指项目自建单位、集中代理建设单位、其他代理建设单位和项目法人单位,即本条例第八条所涉及的相关部门。
区政府投资项目实施阶段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单位应科学组织实施,加强质量、安全、造价和工期管理。
第二十一条 经批复总概算在200万元以下和不涉及计算机房建安工程的信息化项目,区审计局不进行预算审计,经批复的总概算中的工程费用(即建安工程费)可作为招投标上限或抽签定标的标底额;经批复总概算在200万元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依照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和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项目总概算,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分别进行施工图设计和编制项目预算。施工图设计编制时间自下达新开工计划次日起不超过90日,预算编制时间自施工图报建完成次日起不超过25日,特殊或特别重大项目经分管区领导批准可延长30日。设计过程中如发生重大修改,可按项目实际情况向区政府另行申请延长工作时限。
施工图设计必须符合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房屋建筑工程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进行节能专项设计。项目预算包括施工图预算和项目建设所需的其他费用等,不得超过已批准的总概算。
第二十二条2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和机房建安工程200万元以上的信息化项目,施工图预算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按审计规定报区审计局组织施工图预算审计。区审计局应自建设单位交齐材料次日起30日内出具预算审计报告,特殊或特别重大的项目经分管区领导批准可延长10日。
区审计局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结算和决算审核意见抄送区发改局。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招投标制度。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严格按照已核定的项目预算依法进行招投标,项目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依法订立合同后方可组织实施。
200万元以下项目,由建设单位自行委托区备选造价咨询公司库中的社会中介机构(备选造价咨询公司库由区审计局通过招标确定)或区价格站,根据区发改局的概算批复编制预算作为招标的标底,区采购中心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工程总价、分部分项工程费(含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措施项目费(含措施项目清单及其费用)、其他项目费(含其他项目清单及其综合单价或者费用)、主要材料价格、税金及规费和相关说明等招标所需资料。采用协议供应商等采购方式进行招标。招标后的综合单价作为结算的依据。
非公开招标申请由区招投标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区招投标主管部门依法向社会公示非公开招标信息,无潜在供应商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后5日内提出采购方式审批意见。
区采购中心根据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按经区招投标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招标方式启动采购招标工作。在采购单位(建设单位)提供的采购需求材料完备情况下,区采购中心5日内完成采购文件的编制,采购单位2日内完成招标文件确认。公开招投标25日内完成,竞争性谈判12日内完成,单一来源采购9日内完成。
开评标成功后采购单位2日内确认中标结果。区采购中心将中标结果公示3日,无质疑情况下1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采购单位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完成采购合同的签订,报送区采购中心审核备案。
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涉及的投诉、质疑按相关规定处理。总包、分包合同送区住建局备案,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未依法实行招投标的工程,区住建局不批准开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政府投资项目依法实行工程履约担保制度。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全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除信息化项目外,建设单位在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前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区住建局对材料完备的项目2日内完成施工报建手续。200万元以下的项目报区住建局办理开工复函。区政府认定的因情况特殊或工期紧急需提前开工的项目,由区住建局办理提前开工手续。
未经施工许可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组织施工,区财政局不得拨付项目工程款。
第二十五条 与建设工程密切相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按照建设工程招标规定进行采购;其他设备按照市、区采购相关规定进行采购。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确因地质、水文和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需变更设计内容,由原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图纸和说明,建设单位核定对项目总投资的影响,按照审计规定报区审计局备案。对使用、管理单位提出的“增加建设内容”、“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调整使用功能”等变更事项由使用单位向其分管区领导书面请示同意后交建设部门按规定办理。由区前期部门承担前期工作的项目备案前需经前期部门审批。
设计变更涉及到规划、国土、环保和消防等事项的须报市有关部门批准。未按规定备案的设计变更结算时不予审核。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严格按照已签订的合同执行,原则上实行无现场签证管理制度。因特殊情况并且按有关法规或合同不应由施工单位承担的工程内容及增加的工程量可以现场签证。现场签证不得对项目设计做出重大修改,不得超出概算批复的建设内容和标准。
现场签证由施工单位提出并提供相关资料,在签证工程内容和工程量发生时由建设、设计和监理单位共同确认。建设单位核定对项目总投资的影响后,按照审计规定报区审计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 单项合同5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因累计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导致变更后的预算超过合同5%或超过100万元及以上的,由建设单位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批。其中由前期部门承担前期工作的项目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前需经前期部门确认。
政府投资项目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导致工程造价超出已批复总概算的,按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进行项目稽查。待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后,属于客观原因、有依据的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稽查办出具审核意见后由建设单位报区政府常务会审议。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单项或累计设计变更、现场签证金额10万元及以上的,由建设单位按规定审批后,及时到区审计局备案。因单项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导致变更后的预算超单项合同金额30万元以上的,建设单位必须在变更前通知区审计局参加现场见证。未按规定备案的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结算时不予审核。逾期补签或需现场见证而未见证的签证无效。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建设单位根据项目进度向区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区财政局按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规定在政府投资实施计划范围内拨付资金。
资金拨付采用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方式。直接支付适用于通过政府采购(招标)的工程、装修、维护、绿化、设备和软件等项目的主体合同,区财政局将资金直接支付给施工单位(供货单位);授权支付适用于项目的财务费用、前期费用、零星工程费用、结(决)算余款和建立银行共管账户或资料暂不完备的工程事项,区财政局将资金拨付给建设单位。
项目收取质量保证金的由建设单位负责收取。质量保修期满建设单位将清算后的余额归还有关单位。
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按合同(包括补充合同)进度拨款上限拨款为合同价的90%。项目完成审计结(决)算后,建设单位可按审计结(决)算价申请项目余款。项目余款经区财政局审核拨付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审核后按合同条款支付。若审计结(决)算价低于已支付的项目资金,超付部分由建设单位负责追回并承担相应责任。
施工合同外独立实施协议采购的办公设备、自行采购的物资建设单位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付款。
材料完备且符合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区财政局5日内拨付资金。
第五章 竣工阶段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后,建设单位于6个月内完成竣工验收、规划验收、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信息化项目在完成规定的建设内容后12个月内完成档案验收、竣工验收,向区信息中心进行竣工备案。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自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工程结算编制报区审计局审核,特殊或特别重大的项目经分管区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15日。材料完备且符合规定的区审计局45日内出具结算审核意见,特殊情况经分管区领导批准可延长15日。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自工程结算审计批复之日起30日内向区审计局提交决算审计资料,一个计划项目原则上一次性编报决算。材料完备且符合规定的区审计局30日内出具决算审核意见,特殊情况经分管区领导批准可延长15日。
项目决算超出总概算按本办法第四十五条启动稽察,对于超过项目总投资10%且数额在50万元及以上的按相关规定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对市、区政府投资项目在建工程存在报废资产的,按规定向区财政局提出资产处置申请。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收到财政局拨付的项目资金余额后,10日内向区财政局申请办理财务决算批复。资料完备的区财政局5日内出具财务决算批复。
财务决算批复后结余资金建设单位10日内上缴区财政局。
第三十六条 除信息化项目外,建设单位在财务决算批复后30日内向区物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物业及有关建设资料的移交(含资产帐务登记),建设单位与使用单位不一致的双方共同及时办理资产及资料的移交手续。符合办理房地产权登记的建设单位配合区物业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建立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将项目档案工作纳入建设管理程序,与项目建设同步进行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向档案主管机构移交项目档案。
第六章 项目终止
第三十八条 已批复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概算且未下达新开工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由于客观原因无法继续开展前期工作的由项目单位提出终止申请,说明原因并附上佐证材料,报分管区领导提出明确意见后转区发改局受理。区发改局对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并提出拟办意见,500万元以下项目报分管投资的区领导审批,500万及以上项目报分管投资的区领导审核、区长审批,同意终止后报区人大备案。
第三十九条 已下达新开工计划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由于客观原因无法继续开展项目建设的由项目单位提出终止申请,分析、说明原因并附上佐证材料,报分管区领导提出明确意见后转区发改局受理。区发改局对该项目进行稽察并形成稽察报告和拟办意见报分管投资的区领导审批。
稽察后确认终止的,200万元以下的项目报分管投资的区领导审批,2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项目报分管投资的区领导审核、区长审批,500万元及以上项目报区政府常务会审议并报区人大备案。
经批准同意终止的项目,若已下达前期计划或新开工计划且已发生费用的由项目单位报区审计局申请项目决算审计,决算审计时限参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执行;若已下达前期计划或新开工计划但未发生任何费用的项目,由区发改局终止项目并回收项目资金。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政府有关部门、项目建设单位及咨询机构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开展工作。
(一)审批及监管部门责任
区发改、财政、建设、审计和采购等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政府投资审批和监管职责或工作中弄虚作假、包庇纵容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项目建设单位责任
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责令限期整改,依法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提供虚假政府投资项目申报资料的;
2.未按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开展相关工作的;
3.未按政府投资项目已批复文件的内容和要求开展工作的;
4.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
5.未按照政府投资项目设计文件施工的;
6.玩忽职守造成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进度严重滞后的;
7.侵占或挪用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
8.未按期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竣工决算、资产备案和资产移交手续的;
9.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三)咨询机构责任
勘察、设计、监理和咨询等机构受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开展区政府投资项目相关工作时不配合建设单位工作的、未认真履行职责、弄虚作假或严重失实的责令改正,相关职能审批及监管部门可禁止其三年内从事区政府投资项目相关工作,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吊销其相关资格或资质,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设计施工质量责任
政府投资项目的设计、施工单位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对承担的政府投资项目承担质量责任。造成政府投资项目重大质量事故的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和接受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一条 区政府依法接受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区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自觉接受区人大全口径、全过程的“介入式”监督和审查,对重大项目建设的突出问题、共性问题和影响较大的个案开展专项稽查。
第四十二条 区发改局负责监督检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定期向区政府和区人大报告计划执行情况。前期部门、各项目建设单位定期向区发改局报送项目前期工作、建设进展情况。区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按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履行政府投资监督职责。
第四十三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接受区政协、社会各界、公众和新闻媒体监督。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在项目施工现场和建成后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的适当位置公示。
第四十四条 区政府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目标责任制。每年选择一批重大项目,明确建设目标,落实工作责任,加大协调力度,确保按期完成。
第四十五条 区政府实行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制度。纳入稽察的项目包括:
(一)项目决算超过总概算的;
(二)建设进度严重滞后的;
(三)上级稽察机构和区政府要求稽察的项目。
决算审计过程中发现超概算的项目暂缓出具审计报告。区发改局牵头会同区监察、财政、建设、审计和采购等部门工作人员及相关专家组成稽察工作组,对项目开展稽察。区审计局根据稽察结果出具审计报告,超概算部分按责任分担。
第四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试用期满后区发改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和具有专业资质的咨询机构按要求开展项目后评价工作。项目后评价内容包括前期工作、实施情况、工程质量、投资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政府规定的其他内容。项目后评价结果报区政府供决策参考。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我区此前颁布的相关文件如与本办法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福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福田区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工作时限起始时间在相关资料齐备并签收的次日起计算。本办法所称“日”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所称“天”指自然天。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发改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打印、下载











"i福田"小程序
幸福福田公众号
福田政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