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系列政策的通知
信息提供日期 : 2016-12-30 11:21 来源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8日)
福府办〔2016〕5号
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系列政策——《福田区进一步优化环境优化服务促进辖区经济发展若干措施》、《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总部经济实施细则》、《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现代服务业实施细则》、《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金融业和企业上市实施细则》、《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绿色发展实施细则》、《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文化产业实施细则》、《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科技创新实施细则》、《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区长质量奖和导入卓越绩效管理标准实施细则》、《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标准化战略实施细则》、《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产业行业协会实施细则》、《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招商引资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原《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系列政策的通知》(福府办〔2015〕11号)同时废止。
福田区进一步优化环境优化服务促进辖区经济发展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优化政府服务、提高服务企业工作效率,为企业排忧解难,优化辖区环境,推动辖区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扶持企业做强做大,特制定本措施。
一、加强政府服务经济力度
(一)强化各部门间的协调服务。建立有效的牵头与协办机制、首问责任制。企业服务工作由企业发展服务中心牵头、各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简化审批程序;建立各部门信息共享、信息交流平台。
(二)建立重大项目协调推进机制。对我区年度的重大投资项目、招商引资重大洽谈项目,由分管区领导主持召开协调会,对项目建设、引进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逐个协调、明确责任,切实加快项目推进进度。
(三)加大财政统筹和扶持力度。区政府逐步加大扶持力度,着力支持对辖区经济贡献突出的重点项目、重点企业。
(四)建立企业分类服务制度。根据企业的不同类型,建立分类服务制度;区领导定期带队下企业,研究处理企业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部门对企业提出的问题进行跟进,并列入本部门重点工作加以解决;企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协调并督促落实;对落实推进不力的,区督查室进行跟踪督办,区监察局根据规定予以问责。
(五)建立政策评估与反馈机制。强化经济运行监测、统计和评估工作;定期召开经济运行形势分析会;加强对经济政策措施的动态跟踪和绩效评估;组织开展政策宣讲活动,帮助企业了解政策,用活用好用足政策。
二、加快完善福田服务经济体系
(六)实施“服务经济”主导战略。加快构建以楼宇经济为载体,以现代服务业和总部经济为引领的福田服务经济体系,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型升级。
(七)强化总部经济优势地位。实施“区域总部聚集行动”和“上市公司总部扎根行动”,推进“内源总部发展壮大计划”,巩固总部经济优势地位。对列入市区引进的重点企业给予重点支持。
(八)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对金融业、现代物流业、服务外包业、专业服务业、商贸会展业、信息服务业、文化创意产业、科技服务业等领域的生产性服务业给予支持。
(九)提升楼宇经济发展质量。巩固高端楼宇,优化中端楼宇,提升低端楼宇,注重发展特色楼宇,拓宽城区发展空间,提高辖区经济容积率。鼓励产业集聚,推广楼宇单一产权模式。搭建楼宇信息平台,完善楼宇精细化管理的技术手段。对商务楼宇的主要业主企业、物业服务企业、配套服务企业;商务楼宇的行业协会组织;新建、改建楼宇的开发企业给予支持。
三、推动企业转型升级
(十)加快推动自主创新。坚持以自主创新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重点推进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物联网、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新材料、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服务体系,加大高科技产业园区、产学研资合作基地、国家省市级重点实验室等创新载体建设力度;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快专利技术转化平台建设。
(十一)提升企业竞争力。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引导企业打造自主品牌,鼓励和支持企业宣传推广自主品牌。对实施生产工艺改造、改善生产经营、提高信息化水平所实施的信息化应用项目、获得国家认定的技术或服务平台给予扶持。
(十二)支持发展新兴产业。大力培育引进以创新为动力、适应市场需求的新兴产业。对行业领先、带动作用明显的重点供应链企业、国际电子商务平台企业、连锁经营企业、大型商贸流通企业给予支持。
(十三)加速发展文化产业。不断深化“文化+科技”、“文化+市场”、“文化+品牌”、“文化+总部”、“文化+金融”的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模式。提升文化产业内涵和品牌影响力,拓展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空间,打造文化创意先锋城区和国际创意文化产业中心。
四、提升外溢型经济发展水平
(十四)构建“总部+分支、研发+制造、营运+配送、中心+网络”的外溢型发展模式。从更大范围、更高层次配置资源,不断增强向珠三角乃至全国的辐射力。
(十五)支持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鼓励行业协会和企业组团或自行参加国内各类展会推介活动。充分发挥境外展会的平台作用,促进企业拓展海外市场。对企业参加市区政府主办的年度重点境外展览的展位费、布展费、人员差旅费予以相应资助。对在海外新设符合条件的福田产品展示交易中心给予相应支持。
五、拓展产业发展空间
(十六)完善城区产业布局。高标准打造环CBD高端产业带,推动中央商务区(CBD)向中央活力区(CAZ)转型升级。建立辖区产业空间数据库,定期向社会发布。
(十七)加快推进城市更新。加快推进岗厦河园片区、泰然工业园、天安数码城、福田燃机电厂、原赛格日立工业区及下沙村、下梅林等重点更新项目建设;推动上步片区、八卦岭片区、金地沙头片区等区域更新改造。
(十八)促进产业空间向周边地区延伸。支持引导辖区企业将总部、研发、结算、销售等高端环节留在福田,生产环节向深汕特别合作区和福和产业园等园区转移,拓展产业发展空间。
六、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十九)创新融资支持方式。支持企业上市直接融资,鼓励发行“公司债”、“集合债”等适合中小企业的新型债务融资方式;鼓励金融机构为福田区企业提供各种创新金融服务;支持专业机构、社团组织面向辖区企业开展扶持企业上市、协助解决企业融资难问题等培训和交流活动。
(二十)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对中小企业、出口企业给予贴息、贴保等扶持,给予担保机构风险补偿金支持。
(二十一)搭建中小企业融资平台。发挥政府职能部门在政策引导、项目推荐等方面的桥梁作用,搭建银企合作平台。
七、加大选商引智力度
(二十二)加大福田投资环境推介力度。广泛开展境内外重大经贸及推介活动,加大在主流媒体宣传福田营商环境的力度,吸引更多投资者到福田投资。
(二十三)积极探索选商引智新模式。加强与行业协会、专业组织、中介机构的沟通与联系,对承办由区政府组织的境内外重点推介活动、招才引智活动的行业协会、专业组织、中介机构给予支持。
八、优化辖区投资环境,提高综合服务效率
(二十四)鼓励多渠道改善公共配套服务。对投资建设专业公共服务平台、实施商务楼宇公用设施更新改造给予支持。完善中央商务区、重点产业园区和商务楼宇集中片区的供餐、配餐、公共停车环境,新增10000个停车位;每年在商务楼宇集中片区重点安排一批功能提升工程、市容环境美化项目,提升和完善的城市配套功能。
(二十五)加大人才引进、人才住房、教育、医疗等配套服务力度。力争全区在人才住房、教育资源、医疗服务等方面加大对重点企业的服务力度。为辖区企业提供人才住房;新增优质学位;增加区内各级公立医院、非公立医院床位;优化福田区特别保健中心配置,为辖区企业人才提供就医保健优质服务。
九、执行原则
(二十六)执行原则。措施享受的优惠政策按照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各项实施细则执行,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落实福田区建设法治化、智慧型、高品质的国际化先导城区的目标愿景,充分发挥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产业导向和激励作用,推动招商引资和产业转型升级,进一步提升营商环境综合优势,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称产业资金),是由区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促进招商引资、支持辖区企业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资金。
第二条 产业资金分为总部金融服务分项、招商引资分项、科技创新分项、文化产业分项、绿色发展分项、标准化战略及区长质量奖分项、行业协会分项。各分项分别由经促局、科创局、文产办、发改局、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福田局、企服中心负责管理(以下统称主管部门)。
第三条 产业资金支持事项由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联审委员会(以下称联审会)审定。联审会由区长任主任,常务副区长任常务副主任,各主管部门分管副区长任副主任,区经促局、科创局、文产办、发改局、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福田局等主管部门和区财政局、监察局、统计局、企服中心等相关部门的负责人为委员。联审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称联审办),设在区企服中心。联审会负责确定分项资金的使用安排,审定支持事项、调剂使用各分项资金,负责对授权采用简易程序办理、专责小组会议审批的资金进行监管,审议分项资金实施细则未涵盖的事项及其他重大事项,听取资金绩效评价报告。
联审会设立总部金融服务、科技创新、文化产业、绿色发展、标准化战略及区长质量奖、行业协会6个分项资金审批专责小组,各专责小组由各主管部门分管副区长和各主管部门组成,分管副区长为专责小组组长。
第四条 联审会按照“充分授权,各司其责”原则,构建“整合资源、精简审批、标准服务”的管理模式。
(一)联审会授权各主管部门对标准清晰、条件清楚的项目采取简易程序办理。
(二)联审会授权各专责小组审批相关分项资金实施细则的资金支持项目,专责小组会议由对应牵头部门组织召开并完成会议纪要签发。
(三)联审会负责对超出各分项资金实施细则规定范围的事项、专责小组提请审议的事项、其他联审会认为应提交审议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会议由联审办具体承办。
第五条 预算编制和执行
产业资金预算总规模及各分项资金预算与年度财政预算编制同步进行:
(一)各主管部门对下一年度产业发展目标进行预测,确定产业资金支持的方向、结构、重点,提出分项资金需求。
(二)区财政局根据各主管部门分项资金需求,结合年度财政收支预算情况,提出产业资金预算总规模和各分项资金预算安排意见,按部门年度预算规定管理和报批。
(三)各主管部门依据各分项资金实施细则,在预算额度内进行合理分解,制定年度使用计划,报联审会。
(四)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主管部门对分项资金预算执行负责,保障专项资金支出进度,接受预算执行进度考核。
(五)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各主管部门根据审批权限审定的支出需求,提请区财政局将部门分项资金指标调剂到企服中心,由企服中心负责资金拨付。
第六条 部门职责
(一)主管部门是各分项资金的责任管理部门:
1.负责制定本部门分项资金实施细则、申请指南、审核企业申请、提出资金支持意见、处理质疑或投诉、解释政策等,并负责将企业违规申报和使用产业资金情况反馈给联审办。
2.各主管部门是各分项资金预算主体,负责编制分项资金预算,并对预算执行和绩效负责。
3.负责本部门分项资金绩效评价,按要求开展产业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二)区财政局、统计局、监察局是产业资金的监管部门,其中:
1.区财政局:保障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需求,下达资金指标;牵头推进绩效评价工作;负责专家库管理。
2.区统计局:配合各部门审查相关统计数据,配合开展产业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3.区监察局:负责对相关单位和部门的依法依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三)区企服中心是产业资金的综合协调部门,履行联审会办公室职责,负责受理、公示、资金拨付等工作,协助做好企业信用记录。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 在福田区注册、登记的符合各分项资金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企业,及与产业资金关联的辖区事业单位,或其它组织以及福田户籍的个人,均可申请本资金支持。区政府认定的具有创新性的关键项目、共性技术和公共平台,可不受注册地限制。
第八条 申请项目必须为企业近3年内开始组织实施的项目。申请支持所需具备的资格条件、提交资料等以各主管部门制定的实施细则、申请指南和当年公告为准。申请时间除规定了受理期限的项目外,其余项目全年受理。原则上当年申请受理的项目当年予以办结。
第九条 限制和除外情形
(一)同一企业、母子公司原则上不得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支持。企业同一项目已获区政府其它专项资金支持的,本产业资金不再支持。
(二)产业资金对同一企业的支持原则上不超过该企业上一年度在福田的经济贡献,社会组织等非营利性机构支持除外。
(三)各分项资金实施细则的小微企业贷款贴息项目适用于在地统计名录库内的小微企业,此类贷款贴息项目每家企业支持不超过10万元,不受经济贡献限制。
(四)招商引资项目之外,同一企业年度内享受产业资金支持总额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福田区年度纳税额1亿元以上企业或在地统计属于大型以上企业原则上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经区政府认定的特大项目支持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五)产业资金支持项目受支持年限限制的起算时间为2009年1月1日,具体项目在各分项资金实施细则中列明。
(六)其它各分项资金实施细则规定的除外情形。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条 产业资金支持需由企业直接申请,通过“福田区政府产业资金网”(http://www.szft.gov.cn/)进行申报,并按要求将有关材料递交区企服中心窗口。
第十一条 企业申请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表;
(二)单位证照(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国税和地税登记证等,验原件,收复印件);
(三)各分项资金实施细则、申请指南和公告规定的其它材料。
第十二条 区企服中心统一受理企业申请,根据企业申请和各分项资金实施细则规定,对申请企业的资质和申报材料进行格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对方需补齐的资料;符合受理条件且资料齐备的,将企业申请材料分送各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三条 对辖区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但分项资金实施细则未涵盖的事项,由企业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提出受理意见,经联审会主任签批后交窗口受理;产业行业协会建议并经主管部门核实,具有发展潜力但暂时出现经营困难的辖区企业,报请专责小组组长签批后由窗口受理,提请联审会审议。
第四章 审核与批准
第十四条 产业资金的审核方式分为核准制和评审制两类。
核准类项目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前置的资格认定程序已经完成;
(二)项目支持的标准、依据明确;
(三)支持额度不具有自由裁量空间。
不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条件的项目均采用评审制审核方式。
核准制和评审制项目均为事后支持。
第十五条 审批流程
(一)核准制。采取三种办理程序:
1.简易程序办理流程:企服中心受理→主管部门核准并确定资金安排方案→企服中心公示公告→财政部门调剂资金→企服中心拨付。
2.专责小组会议审批流程:企服中心受理→主管部门审核并形成资金安排方案→企服中心查重→专责小组会议审定→企服中心公示公告→财政部门调剂资金→企服中心拨付。
3.联审会审批流程:企服中心受理→主管部门审核并形成资金安排方案→分管区领导签批→联审会审定并公示公告→财政部门调剂资金→企服中心拨付。
专责小组会议、联审会在组织召开前各部门要做好充分沟通协调,会议纪要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签批,并充分体现会议议定事项。
(二)评审制。评审类项目必须经主管部门调研和专家评审。流程为:企服中心受理→主管部门评分→专家评审打分→主管部门形成资金安排方案→分管区领导签批→联审会审定并公示公告→财政部门调剂资金→企服中心拨付。
1.评分权重:评审采用百分制,主管部门的分值权重为40%、专家组评审的分值权重为60%。主管部门按照权重计算加权平均分,原则上加权平均分低于70分的不予支持。
2.得分大于或等于70分的项目,参照以下比例计算支持金额:70(含)—80分,拟支持金额≤50%×可支持最高额度;80(含)—90分,拟支持金额≤80%×可支持最高额度;90(含)—100分,拟支持金额≤100%×可支持最高额度。可支持最高额度是指各分项资金实施细则中规定的该申请项目的实际应支持金额或最高限额。
第十六条 拨款程序
(一)公示。资金支持项目由联审办负责组织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联审办负责组织公告,并收集项目审批和拨款的相关资料。公示有异议的,由主管部门重审,重审认定异议内容属实的,产业资金不予支持,主管部门需在认定异议属实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反馈给申请企业。经调查异议内容不实的,由主管部门出具支持意见,并予以公告。
(二)核查。资金支持项目公示期间,联审办将相关企业交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福田局和区统计局,分别对企业注册情况和企业在地统计开展情况进行核查,企业注册地已搬离福田或按规定应提交统计报表而未提交的,一律不予支持。
(三)拨付。根据各产业主管部门复核确认的拨款文件和材料,企服中心统一拨付资金。
(四)归档。企服中心负责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获得资金支持的企业必须承诺不将政府支持资金用于证券类投资、缴纳罚款和滞纳金、归还欠款、基本建设投资。
第十八条 单次支持额度20万元以上的企业,应书面承诺五年内注册登记地址不搬离福田区,不改变在福田区的纳税义务,并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好社会责任。
第十九条 受支持企业需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做好产业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在受支持后连续3年于每年5月底前,如实在“福田区政府产业资金网”填报相关数据。具体实施按照《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评审专家按照《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使用。
第二十一条 社会公众和有关部门有权对产业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各主管部门和监察、财政部门必须认真处理相关投诉,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二十二条 企业在申报、执行受支持项目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拒绝配合产业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将由主管部门取消乃至收回支持资金,同时报联审办将该企业录入诚信黑名单,五年内取消其产业资金支持资格。
第二十三条 各相关部门在产业资金管理运作及绩效评价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相应监察机关、财政进行处理、处罚和处分;违法违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区企服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至2016年12月31日止。
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逐步探索和建立我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投入绩效评价制度,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下称绩效评价),是指对区本级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产业的整体发展情况及企业的目标实现程度、投入产出效益等进行评价。
第三条 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评价范围:总部经济、现代服务业、金融业、文化产业、绿色发展、科技创新、标准化战略、行业协会、招商引资等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分项资金的绩效,以及支持企业的绩效。
第四条 绩效评价工作原则
(一)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
(二)经济性、效率性和有效性原则;
(二)定性分析与定量评价相结合的原则;
(四)统一组织、分类实施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五条 绩效评价由区财政局组织协调,由各主管部门具体实施,区统计局、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等部门配合。
第六条 部门职责
(一)区财政局:统筹、协调绩效评价工作,制定年度绩效评价方案和周期性周期评价方案,报批后执行;监督、检查主管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的评价工作。
(二)区统计局:按照各部门要求协助提供本区经济统计数据。
(三)产业资金各主管部门:根据年度绩效评价工作方案,结合各分项资金实际情况,制定分项资金绩效实施方案,开展分项资金评价分析工作。
(四)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开展企业问卷调查工作,并配合各主管部门收集汇总企业数据。
第七条 受扶持企业必须配合产业资金绩效评价工作,不按时提交相关数据资料、不配合绩效评价工作的,将该企业录入诚信黑名单,取消产业资金支持资格。
第三章 评价内容
第八条 绩效评价采用年度评价和周期性综合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并分别形成年度评价报告和周期性综合评价报告。周期性综合评价原则上每三年开展一次。
第九条 年度评价内容
年度评价是指每年在基于对受支持企业发展情况进行普遍了解的基础上,结合年度绩效评价工作方案对产业资金在各产业领域的绩效情况进行总体评价,形成分项资金年度分析报告后,提交区财政局汇总。
第十条 周期性综合评价内容
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周期性综合评价采取年度评价与周期性重点企业评价相结合、政策综合评价与问卷调查相结合的方式,由以下评价内容构成:
(一)周期性产业领域总体评价:在年度产业总体评价内容的基础上,对各分项产业资金三年数据进行汇总分析、评价。
(二)重点企业评价:由产业资金主管部门与区财政局协商,选取各产业(领域)若干重点项目,对重点企业的支持资金规模、资金使用的合规性以及项目效果进行评价。具体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三)问卷调查:由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对产业资金支持的产业(领域)企业开展问卷调查,并对调查结果进行分析,形成调查报告,为进一步完善政策提供依据。
(四)政策综合评价:综合以上三部分评价内容,结合全国宏观经济形势以及福田区经济状况分析,全面评价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政策的时效性、针对性、效益性;同时,检查相关部门财经纪律的执行情况,对产业资金使用的合规性进行评价。
第四章 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一条 经评价效益突出、龙头带动效用明显,对辖区经济社会效益贡献大的,产业资金将优先支持;资金使用效益差、未能实现预期目标、对社会经济贡献不大的项目等,产业资金今后不再支持。
第十二条 年度评价报告作为下一年度产业资金投入的重要依据;周期性综合评价报告作为调整产业资金政策、改进产业资金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评价过程中发现扶持企业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根据违纪违规行为性质、情节轻重,按管理职责提交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或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至2016年12月31日止。
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评审专家的管理,确保评审结果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评审专家(下称专家),是指符合规定的资格条件、经审核准予进入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评审专家库(下称专家库),为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各主管部门(下称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拟支持项目评审,提供评审及咨询服务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作风正派、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廉洁奉公、遵纪守法、责任心强;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职称,在本专业范围具备领先的专业技术水平,具备坚实的专业基础知识,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愿为经济建设事业发展服务;
(三)获得过相应的国家或市级专业奖励者优先;
(四)身体健康。
第四条 专家的个人信息如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区财政局在专家库中予以变更。
第五条 专家在评审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向主管部门及区财政局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二)在参与决策咨询过程中充分地、独立地发表个人意见,并可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
(三)优先获取主管部门本行业内相关资料;
(四)参与评审活动的,有权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获取劳务费;
(五)可自愿退出专家库。
第六条 专家在评审活动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对企业的申请项目是否符合辖区产业政策、项目的可行性等进行评审,必要时应参与对企业的现场考察;
(二)按照规定的评分标准对项目打分,参与评审报告的起草,并在报告上签署意见,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三)不断充实、更新专业知识,提升专业技术水平,以适应主管部门评审工作对专业知识的需求;
(四)配合做好对项目进行专家评审环节的质疑投诉处理工作;
第七条 专家在评审活动中遵守以下事项:
(一)与被评审项目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及时主动提出回避;
(二)从接到评审通知到审定项目之前,不与申请企业等进行有利害关系的接触;
(三)处理好本职工作与专家评审工作的关系,不得无故请假;
(四)对评审信息承担保密义务,评审会结束后所有材料交回。
第八条 区财政局根据主管部门评审项目需求,选取专家,成立专家小组。
第九条 各主管部门的专家评审劳务费,由区财政局按照市相关规定制定统一标准执行,由使用专家的主管部门从其业务经费中支付。若需对同一项目进行复评的,不再发放专家评审劳务费。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至2016年12月31日止。
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总部经济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促进福田区总部经济的发展,加快形成总部经济的规模效应,提升辖区经济发展质量,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区经济促进局(下称区经促局)是总部企业认定及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总部经济的责任管理部门,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联审委员会(下称联审会)是产业资金安排的审定机构,区其他部门按《办法》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支持项目均实施核准制,资金来源为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总部金融服务分项,受当年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限制。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总部企业认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福田区;
(二)诚信经营、依法纳税;
(三)具有经营决策、组织管理和服务等总部管理职能;
(四)截至上一年度,全资或绝对控股公司、分公司不少于5家,其中市外公司不少于2家;
(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年度在福田区纳税额不少于1500万元;
2. 年度在福田区纳税额不少于1000万元,属于专门专业、节能环保、高新技术、文化创意等重点领域企业,或获认定的上一年度“中国建筑装饰行业百强企业”、“深圳工业百强企业”、“全国连锁百强”商贸旅游企业。
金融法人机构、工业企业及公共领域市级机构可不受下属公司数量限制;经认定的深圳市总部企业直接视同福田区总部企业,可申请相关支持。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实行前已认定的总部企业,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六条 限制清单和除外情形
(一)企业申请本实施细则中的总部功能提升支持、总部综合配套支持的项目受累计支持不超过3年的限制。
(二)本实施细则中,总部经营奖励与总部功能提升支持不可在同一年度内同时享受。
(三)办公用房在享受购房支持期内不得对外租售。
(四)其他限制和除外情形按《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支持项目和标准
第七条 总部认定奖励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给予一次性认定奖励,最高100万元。
第八条 总部经营奖励
总部企业自认定第二年起,可申请经营奖励,最高300万元。
第九条 总部培育奖励
2016年1月1日起,上年度纳税超5000万元的总部企业,在市外设立全资或绝对控股公司、分公司每新增3家,可给予10万元奖励,每年度最高50万元。
第十条 总部功能提升支持
(一)年度在福田区纳税额5000万元以上的总部企业,2015年1月1日后实施改善生产经营管理、提高信息化水平的信息化应用项目,项目建成并经专项审计后,可按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200万元的支持。
(二)年度在福田区纳税额2000万元以上的总部企业,实际生产、研发等核心环节均在福田的,其2015年1月1日后实施的总部功能创新性提升项目,经专项审计后,可按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支持。
第十一条 总部购置办公用房支持
总部企业于2014年1月1日后在福田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下同)的,可按最高3000元/㎡的标准分三年给予支持,每年度最高支持300万元。
第十二条 总部租赁办公用房支持
上年度纳税超5000万元的总部企业,于2016年1月1日后在我区新增租赁自用办公用房部分,合同期在三年以上的,三年内每年可按租金市场指导价的20%、给予最高50万元的支持。
第十三条 总部综合配套支持
(一)支持条件(满足以下三种情况之一)
1.经认定的产业园区;
2.建筑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上年度纳税超1亿元的商务楼宇;
3.上年度纳税额超1亿元且投资对楼宇实施更新改造的企业。
(二)支持措施
1. 业主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纳税亿元企业投资对楼宇停车场、电梯、电力设施等公共设施实施更新改造的,最高可按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投资方最高200万元的支持。
2. 业主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纳税亿元企业投资新建或扩建员工食堂的,最高可按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投资方最高200万元的支持。
第四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四条 产业资金支持需由企业直接申请,通过“福田区政府产业资金网”(http://www.szft.gov.cn/)进行申报,并按要求将有关材料递交区企服中心窗口。
第十五条 申请单位需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一)申请表;
(二)单位证照(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国税和地税登记证等,验原件,收复印件);
(三)其他提交资料以《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总部经济申请指南》公布内容为准。
第十六条 区企服中心统一受理企业申请,根据企业申请和实施细则规定,对申请企业的资质和申报材料进行格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对方需补齐的资料;符合受理条件且资料齐备的,将企业申请材料分送各主管部门审核。具体受理截止日期以福田政府在线发布的相关通知、公告为准。
第五章 审核与批准
第十七条 本细则项目均采用核准制。采取三种办理程序:
1.简易程序办理流程:企服中心受理→区经促局核准并确定资金安排方案→企服中心公示公告→财政部门调剂资金→企服中心拨付。具体项目为:总部培育奖励。
2.专责小组会议审批流程:企服中心受理→区经促局审核并形成资金安排方案→企服中心查重→专责小组会议审定→企服中心公示公告→财政部门调剂资金→企服中心拨付。具体项目为:总部认定奖励、总部经营奖励、总部功能提升支持、总部购置办公用房支持、总部租赁办公用房支持、总部综合配套支持。
3.联审会审批流程:企服中心受理→区经促局审核并形成资金安排方案→分管区领导签批→联审会审定并公示公告→财政部门调剂资金→企服中心拨付。
第十八条 拨款程序
(一)公示。资金支持项目由联审办负责组织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联审办负责组织公告,并收集项目审批和拨款的相关资料。公示有异议的,由主管部门重审,重审认定异议内容属实的,产业资金不予支持,主管部门需在认定异议属实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反馈给申请企业。经调查异议内容不实的,由主管部门出具支持意见,并予以公告。
(二)核查。资金支持项目公示期间,联审办将相关企业交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福田局和区统计局,分别对企业注册情况和企业在地统计开展情况进行核查,企业注册地已搬离福田或按规定应提交统计报表而未提交的,一律不予支持。
(三)拨付。根据各产业主管部门复核确认的拨款文件和材料,企服中心统一拨付资金。
(四)归档。企服中心负责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获得资金支持的企业必须承诺不将政府支持资金用于证券类投资、缴纳罚款和滞纳金、归还欠款、基本建设投资。
第二十条 单次支持额度20万元以上的企业,应书面承诺五年内注册登记地址不搬离福田区,不改变在福田区的纳税义务,并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好社会责任。
第二十一条 受支持企业需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做好产业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在受支持后连续3年于每年5月底前,如实在“福田区政府产业资金网”填报相关数据。具体实施按照《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社会公众和有关部门有权对产业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各主管部门和监察、财政部门必须认真处理相关投诉,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二十三条 企业在申报、执行受支持项目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拒绝配合产业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将由主管部门取消乃至收回支持资金,同时报联审办将该企业录入诚信黑名单,五年内取消其产业资金支持资格。
第二十四条 各相关部门在产业资金管理运作及绩效评价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相应监察机关、财政进行处理、处罚和处分;违法违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经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至2016年12月31日止。
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现代服务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壮大,吸引优秀项目落户,支持企业开拓市场,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区经济促进局(下称区经促局)是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现代服务业的责任管理部门,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联审委员会(下称联审会)是产业资金安排的审定机构,区其他部门按《办法》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支持项目均实施核准制,资金来源为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总部金融服务分项,受当年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限制。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支持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登记在福田区;
(二)组织架构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无偷逃税、违法经营等记录。
第五条 限制清单和除外情形
(一)本实施细则中,信息化支持项目受“产业资金对同一企业的支持原则上累计不超过3年”的限制。
(二)本实施细则中,各项目可不受“产业资金对同一企业的支持原则上不超过该企业上一年度在福田的经济贡献”的限制。
(三)本实施细则中,产业园区支持项目不受“同一企业年度内享受产业资金支持总额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的限制。
(四)其他限制和除外情形按《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支持条件和标准
第二节 商贸旅游业
第六条 支持类别
(一)网点落户支持
1.经事先备案,对大型连锁企业在福田设立区域中心的,可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2.经事先备案,对国际、国内一线品牌企业在福田区开设旗舰店、专卖店,每个单店可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注册为独立法人单位的,可同时给予最高2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3.对“全国连锁百强”和“深圳连锁50强”企业,总部注册在福田区,在福田区新开设连锁门店,按经营面积,每个单店可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总部注册在福田区,在福田区外新开设连锁门店,或总部在深圳市(福田区外),在福田区新开设连锁门店,按经营面积,每个单店可给予最高25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二)连锁经营奖励
1.对2015年1月1日后获评上一年度“全国连锁百强”的连锁商贸旅游企业,可给予最高50万元认定奖励。
2.对2015年1月1日后获评上一年度“深圳市连锁经营50强”连锁商贸旅游企业,可给予最高30万元认定奖励。
3.对总部注册在福田区的品牌连锁商超、酒店、餐饮管理公司,可给予最高3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三)认定奖励
对2015年1月1日后获评定且仍在评定有效期内的“绿色旅游饭店”,可给予最高20万元的一次性认定奖励。
(四)商业增长奖励
1.增长奖励
对纳入福田区统计范围的,年销售额10亿元以上的批发企业、年销售额在1亿元以上的零售企业、年营业额2000万元以上的住宿企业和餐饮企业,按销售额、增长率,给予每家企业最高奖励50万元。
2.产销分离奖励
对产销一体的工业企业将销售活动分离,在福田区新设立独立法人的销售公司,并纳入我区商业统计的,每家新设立且年销售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电商销售奖励
对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在福田区新设立独立法人销售公司,并纳入我区商业统计的,每家新设立且年商品销售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二节 专业服务业
第七条 支持类别
(一)经营奖励
对提供法律服务、财税服务、金融中介、咨询服务、评估服务、质检技术服务、会展服务等专业服务业企业,营业收入同比增长20%以上经营业绩突出的高成长性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的经营奖励。
(二)办公用房支持
符合条件的专业服务业企业,2015年1月1日后在我区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下同),可按最高3000元/㎡的标准分三年给予支持 ,每年度最高支持300万元。
(三)人才培训支持
由辖区专业服务龙头机构举办或组织参加的行业内高端培训,培训内容对从业人员专业素质提升和职业发展具有较强影响力的,经事先备案,可按最高每人培训费用的30%,给予该培训项目不超过30万元的经费支持。
第三节 现代物流业和服务贸易业
第八条 支持类别
(一)认定奖励
对国家、省、市认定的“重点物流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或“服务贸易重点企业”的企业,可分别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认定奖励。
(二)办公用房支持
对国家、省、市认定的“重点物流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或“服务贸易重点企业”的企业,可给予购置办公用房支持:于2014年1月1日后,在我区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可按每平方米2000元的标准分三年给予支持。
第四节 现代农业
第九条 支持类别
(一)认定奖励
对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农业企业,且认定项目在有效期内的,可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的一次性认定奖励。
1.于2015年1月1日后通过国家、省、市级“农业龙头企业”;
2.于2015年1月1日后新落户福田的国家、省、市级“农业龙头企业”;
3.于2015年1月1日后获香港渔农署颁发供港农产品证明或仍在有效期内的农业企业。
(二)农产品可溯源支持
对建立农产品可溯源体系的农业企业和农产品连锁经销企业,可给予以下支持:
1.对建立农产品可溯源系统的农业企业,经事先备案,项目建成并经专项审计后,可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50%,给予最高50万元的支持。
2.对实行农产品可溯源管理的农产品连锁经销企业,经事先备案,按企业年销售量,给予最高30万元的支持。
(三)农产品冷链体系支持
对注册地在福田区,于2015年1月1日后建立农产品冷链体系的农业企业,项目建成并经专项审计后,可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支持。
(四)农产品基地建设支持
对于2015年1月1日后在福田区外建设农产品生产基地的农业企业,经事先备案,按生产规模,每年给予最高100万元的支持,可每年连续给予支持。
本节所涉及的相关企业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税额可计入该企业纳税总额。
第五节 企业开拓市场
第十条 支持类别
(一)保费支持
1.对规模以上企业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五家深圳分公司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可按其实际支付保费的40%,给予最高50万元的支持。
2.海外投资保险:对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投保海外投资保险的企业,可按其实际支付保费的40%,给予最高50万元的支持。
(二)重点经贸活动支持
对区政府批准或组织参加,包括国内外展会、福田购物节、招商引资等重点经贸活动给予支持。
1.对承办重点经贸活动的承办单位,活动完成并经专项审计,可按实际发生活动费用的50%,给予最高50万元的支持。
2.对参加重点经贸活动的辖区企业,可给予最高30万元的展位、搭建、运输、设备租赁、宣传、人员差旅等费用的支持。
3.对由区政府组团参加的重点经贸活动,经事前审批,可对承办单位和参加企业实际发生的展位费、搭建费、展品运输费、设备租赁费、宣传推介费、人员差旅费、承办专项经费等费用,最高可给予全额支持。
第六节 产业转型升级
第十一条 支持类别
(一)工业经营奖励
鼓励辖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发展,对产业基础良好,成长潜力大的工业企业,根据其对区工业增加值的贡献,给予最高100万元的支持。
(二)技术改造支持
鼓励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和先进设备提高产品质量和企业技术水平;采用先进实用技术提升传统优势产业附加值。项目完工并经专项审计后,可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5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支持。
(三)信息化支持
对改善生产经营、提高信息化水平所实施的信息化应用项目,项目建成并经专项审计后,可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支持。对获得深圳市信息化支持的企业,可按其获得市财政支持额度的50%,给予最高50万元的配套支持。
(四)配套奖励
对获得国家、省、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等认定的企业,按其获得上级财政支持额度的5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配套奖励。
(五)产业园区支持
对福田区政府支持发展的在福田区建设的专业产业园,或在对口产业转移承接地投资产业项目,经事先备案,可根据项目投资额的20%,给予最高500万元的支持。
(六)园区企业房租支持
对入驻区政府支持发展的专业产业园区的企业,按照最高30元/㎡/月的标准给予三年房租支持,每家企业支持面积不超过1000㎡。
(七)公共平台支持
经事先备案,对2015年1月1日后在深圳市范围内新设立的专业公共服务平台,可按投资总额的3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平台建设支持。
第七节 综合支持
第十二条 支持类别
贷款贴息支持
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企业,在深圳市各银行贷款,可按其上年度1月1日至本年度12月31日之间、最长连续12个月实际支付的利息,按其贡献,给予最高50%,最高100万元的贴息支持:
1.上年度在福田区纳税总额500万元或以上的企业。
2.上年度规模以上的外贸企业。
3.经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农业龙头企业”、“服务贸易重点企业”、“重点物流企业”或“技术先进型企业”。
本节相关企业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税额可计入该企业纳税总额。
第四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三条 产业资金支持需由企业直接申请,通过“福田区政府产业资金网”(http://www.szft.gov.cn/)进行申报,并按要求将有关材料递交区企服中心窗口。
第十四条 企业申请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表;
(二)单位证照(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国税和地税登记证等,验原件,收复印件);
(三)本实施细则、申请指南和公告规定的其它材料。
第十五条 区企服中心统一受理企业申请,根据企业申请和各分项实施细则规定,对申请企业的资质和申报材料进行格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对方需补齐的资料;符合受理条件且资料齐备的,将企业申请材料分送各主管部门审核。
第五章 审核与批准
第十六条 产业资金的审核方式分为核准制和评审制两类。
核准类项目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前置的资格认定程序已经完成;
(二)项目支持的标准、依据明确;
(三)支持额度不具有自由裁量空间。
不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条件的项目均采用评审制审核方式。
核准制和评审制项目均为事后支持。
第十七条 审批流程
本细则项目均采用核准制。采取三种办理程序:
1.简易程序办理流程:企服中心受理→主管部门核准并确定资金安排方案→企服中心公示公告→财政部门调剂资金→企服中心拨付。具体项目为:全国连锁百强认定奖励、深圳市连锁经营50强认定奖励、绿色旅游饭店认定奖励、重点物流企业认定奖励、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奖励、服务贸易重点企业认定奖励、现代农业认定奖励。
2.专责小组会议审批流程:企服中心受理→主管部门审核并形成资金安排方案→企服中心查重→专责小组会议审定→企服中心公示公告→财政部门调剂资金→企服中心拨付。具体项目为:网点落户支持、连锁经营奖励第3项(对总部注册在福田区的品牌连锁商超、酒店、餐饮管理公司,可给予最高3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商业增长奖励(增长奖励、产销分离奖励、电商销售奖励)、经营奖励、办公用房支持、人才培训支持、农产品可溯源支持、农产品冷链体系支持、农产品基地建设支持、保费支持、重点经贸活动支持、工业经营奖励、技术改造支持、信息化支持、配套奖励、产业园区支持、园区企业房租支持、公共平台支持、贷款贴息支持。
3.联审会审批流程:企服中心受理→主管部门审核并形成资金安排方案→分管区领导签批→联审会审定并公示公告→财政部门调剂资金→企服中心拨付。
第十八条 拨款程序
(一)公示。资金支持项目由联审办负责组织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联审办负责组织公告,并收集项目审批和拨款的相关资料。公示有异议的,由主管部门重审,重审认定异议内容属实的,产业资金不予支持,主管部门需在认定异议属实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反馈给申请企业。经调查异议内容不实的,由主管部门出具支持意见,并予以公告。
(二)核查。资金支持项目公示期间,联审办将相关企业交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福田局和区统计局,分别对企业注册情况和企业在地统计开展情况进行核查,企业注册地已搬离福田或按规定应提交统计报表而未提交的,一律不予支持。
(三)拨付。根据各产业主管部门复核确认的拨款文件和材料,企服中心统一拨付资金。
(四)归档。企服中心负责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获得资金支持的企业必须承诺不将政府支持资金用于证券类投资、缴纳罚款和滞纳金、归还欠款、基本建设投资。
第二十条 单次支持额度20万元以上的企业,应书面承诺五年内注册登记地址不搬离福田区,不改变在福田区的纳税义务,并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好社会责任。
第二十一条 受支持企业需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做好产业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在受支持后连续3年于每年5月底前,如实在“福田区政府产业资金网”填报相关数据。具体实施按照《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社会公众和有关部门有权对产业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各主管部门和监察、财政部门必须认真处理相关投诉,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二十三条 企业在申报、执行受支持项目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拒绝配合产业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将由主管部门取消乃至收回支持资金,同时报联审办将该企业录入诚信黑名单,五年内取消其产业资金支持资格。
第二十四条 各相关部门在产业资金管理运作及绩效评价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相应监察机关、财政进行处理、处罚和处分;违法违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经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至2016年12月31日止。
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金融业和企业上市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金融对实体经济发展的支持和服务作用,完善支持福田金融业和企业上市政策体系,打造福田现代金融产业高地,巩固提升福田金融中心区地位,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区经济促进局(下称区经促局)是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金融业和企业上市的责任管理部门,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联审委员会(下称联审会)是产业资金安排的审定机构,区其他部门按《办法》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支持项目均实施核准制,资金来源为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总部金融服务分项,受当年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限制。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申请支持的对象:
(一)金融机构总部: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备案),注册在福田区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含专业子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类控股集团公司、交易及结算类金融机构等。
(二)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指金融机构总部设立在福田区的市一级非独立法人机构。
(三)注册在福田区的金融服务机构,支持对象包括:
1.融资租赁、融资性担保、小额贷款、征信、资信评估、评级、非金融支付服务机构、造币、金融押运、金融媒体、金融培训、风险控制等专业法人机构;
2.获批准成立的金融市场要素平台;
3.提供专用技术设备、信息技术应用、公共平台服务、业务流程优化、专业人才培训等的金融外包服务企业;
4.获政府金融主管部门支持发展的创新金融企业。
申请单位应经营稳定,连续两年在福田区纳税在500万元以上;经营模式属国内外首创或填补行业、区域空白、市场潜力巨大的创新型金融服务机构,可适当降低标准。
(四)金融类行业协会、社团组织等。
(五)跨地区汇总纳税金融机构可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内设机构。
(六)完成创新融资服务的企业、中介服务机构。
(七)完成上市辅导企业,完成境内或境外上市企业,新三板挂牌企业。
第五条 限制清单和除外情形
(一)企业申请本实施细则中的创新平台项目支持、品牌宣传支持、综合服务支持项目受累计支持不超过3年的限制。
(二)办公用房在享受购房支持期内不得对外租售。
(三)其他限制和除外情形按《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支持项目和标准
第六条 金融购置办公用房支持
金融机构总部、一级分支机构和金融服务机构于2014年1月1日后,在我区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的,可按最高3000元/㎡的标准分三年给予支持,每年度最高支持300万元。
第七条 创新融资支持
鼓励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机构为辖区企业利用中小企业集合债、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集合定向私募债、增信私募债、融资租赁等新型融资工具开展融资服务:
(一)对成功完成融资的企业,给予融资规模2%以内、最高200万元的发行费用支持;
(二)对金融机构和中介服务机构,按实际完成融资规模1%以内,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励。
第八条 小微金融服务支持
对当年贷款余额同比增长且符合监管指标要求的法人金融机构,按其上年度每季度末对福田区中小微企业贷款(含个人经营性贷款)平均值的1%、给予最高100万元的支持。
第九条 金融项目创新支持
(一)金融创新奖励。对获得上一年度深圳市政府金融创新奖的,按获奖额度给予30%的配套奖励,最高100万元。
(二)创新平台项目支持。对金融服务机构研发,2015年1月1日后实施的创新服务平台项目,经专项审计后,按其实际投入金额的20%、给予最高100万元支持。
(三)创新项目配套支持。金融服务机构于2015年1月1日后获国家、省、市级资金支持的重大项目,最高可按上级支持金额的30%给予配套,每年度最高50万元。
第十条 资产扩张奖励
金融机构总部增资扩股、并购重组、管理资产规模增长等项目符合市政府有关奖励标准的,可给予市级奖励标准2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一条 内设机构奖励
跨地区汇总纳税金融机构可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内设机构,上年度在福田区纳税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奖励30万元;纳税5000万元以上的,奖励50万元。
第十二条 品牌宣传支持
对重点金融机构、重点金融行业组织等开展的高端金融专题活动、宣传推介等,经事先备案和专项审计后,可按其实际投入的30%,给予最高100万元支持。
第十三条 综合服务支持
(一)高端培训支持。由行业组织与专业金融培训机构联合举办,对辖区金融从业人员专业素质提升和职业发展具有较强影响力的高端专业培训,经事先备案和专项审计后,可给予最高每人培训费30%,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培训费支持。
(二)行业服务支持。对经区政府批准,由行业龙头企业或行业组织自筹费用建设,具有重大产业支持作用的行业综合服务平台,经事先备案和专项审计后,可按投资总额的30%、给予最高300万元的支持。
第十四条 企业上市(挂牌)支持
(一)完成上市辅导奖励
2015年1月1日后完成上市辅导的福田企业,最高给予80万元奖励。
(二)境内上市奖励
对2015年1月1日后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给予奖励:
1.募集资金净额10亿元以上的,最高奖励120万元;
2.募集资金净额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最高奖励100万元;
3.募集资金净额5亿元以下的,最高奖励80万元。
(三)境外上市奖励
以福田企业为主体,在中国香港、纽约、伦敦、东京、新加坡、纳斯达克等境外证券交易所直接挂牌上市的(不含小额资本市场NSCM和柜台交易),最高奖励80万元。
(四)新三板挂牌奖励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给予最高60万元奖励。
第四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五条 产业资金支持需由企业直接申请,通过“福田区政府产业资金网”(http://www.szft.gov.cn/)进行申报,并按要求将有关材料递交区企服中心窗口。
第十六条 申请单位需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一)申请表;
(二)单位证照(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国税和地税登记证等,验原件,收复印件);
(三)其他提交资料以《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金融业和企业上市申请指南》公布内容为准。
第十七条 区企服中心统一受理企业申请,根据企业申请和实施细则规定,对申请企业的资质和申报材料进行格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对方需补齐的资料;符合受理条件且资料齐备的,将企业申请材料分送各主管部门审核。具体受理截止日期以福田政府在线发布的相关通知、公告为准。
第五章 审核与批准
第十八条 本细则项目均采用核准制。采取三种办理程序:
1.简易程序办理流程:企服中心受理→区经促局核准并确定资金安排方案→企服中心公示公告→财政部门调剂资金→企服中心拨付。具体项目为:金融创新奖励、内设机构奖励。
2.专责小组会议审批流程:企服中心受理→区经促局审核并形成资金安排方案→企服中心查重→专责小组会议审定→企服中心公示公告→财政部门调剂资金→企服中心拨付。具体项目为:金融购置办公用房支持、创新融资支持、小微金融服务支持、创新平台项目支持、创新项目配套支持、资产扩张奖励、品牌宣传支持、综合服务支持、完成上市辅导奖励、境内上市奖励、境外上市奖励、新三板挂牌奖励。
3.联审会审批流程:企服中心受理→区经促局审核并形成资金安排方案→分管区领导签批→联审会审定并公示公告→财政部门调剂资金→企服中心拨付。
第十九条 拨款程序
(一)公示。资金支持项目由联审办负责组织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联审办负责组织公告,并收集项目审批和拨款的相关资料。公示有异议的,由主管部门重审,重审认定异议内容属实的,产业资金不予支持,主管部门需在认定异议属实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反馈给申请企业。经调查异议内容不实的,由主管部门出具支持意见,并予以公告。
(二)核查。资金支持项目公示期间,联审办将相关企业交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福田局和区统计局,分别对企业注册情况和企业在地统计开展情况进行核查,企业注册地已搬离福田或按规定应提交统计报表而未提交的,一律不予支持。
(三)拨付。根据各产业主管部门复核确认的拨款文件和材料,企服中心统一拨付资金。
(四)归档。企服中心负责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获得资金支持的企业必须承诺不将政府支持资金用于证券类投资、缴纳罚款和滞纳金、归还欠款、基本建设投资。
第二十一条 单次支持额度20万元以上的企业,应书面承诺五年内注册登记地址不搬离福田区,不改变在福田区的纳税义务,并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好社会责任。
第二十二条 受支持企业需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做好产业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在受支持后连续3年于每年5月底前,如实在“福田区政府产业资金网”填报相关数据。具体实施按照《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社会公众和有关部门有权对产业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各主管部门和监察、财政部门必须认真处理相关投诉,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二十四条 企业在申报、执行受支持项目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拒绝配合产业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将由主管部门取消乃至收回支持资金,同时报联审办将该企业录入诚信黑名单,五年内取消其产业资金支持资格。
第二十五条 各相关部门在产业资金管理运作及绩效评价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相应监察机关、财政进行处理、处罚和处分;违法违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经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至2016年12月31日止。
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绿色发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绿色发展,建设生态文明,提升经济质量,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主要支持方式为股权投资配套支持、项目支持、费用支持和认证支持,资金来源为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绿色发展分项,受当年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限制。
第三条 区发展和改革局(下称区发改局)为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绿色发展的责任管理部门,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联审委员会(下称联审会)为专项资金的审定机构,区其他部门按《办法》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条 支持重点:支持我区循环经济、节能低碳、绿色环保及新能源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支持对象:在福田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企业、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第六条 申请单位及项目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均在福田区且经营满一年;
(二)经营管理制度健全,财务制度严格和规范,无违法违规行为;
(三)申报项目符合绿色发展要求,属本实施细则第八条所列类别之一,且已产生经济、社会或环境效益;
(四)项目完成时间原则上在2015年1月1日以后。
第七条 限制清单和除外情形
(一)企业申请本实施细则中的绿色应用类、专业服务类、绿色贷款贴息支持项目受累计支持不超过3年的限制(取得上述三类支持三年累计超过600万元企业不能再申请上述项目支持)。
(二)同一企业年度内享受本产业资金支持总额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
(三)本实施细则中单个项目累计获得各级财政支持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的50%。
(四)本实施细则的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绿色贷款贴息支持除外。
(五)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只能申请一种类型绿色贷款贴息。
(六)本实施细则中投资建设和运营充电设施企业可不受注册地和纳税地在福田的限制。
(七)本实施细则涉及企业上一年度在福田区的纳税额含该企业的税收减免和退税。股权投资配套支持的初创期企业、小微企业贷款贴息、行业组织费用支持、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支持项目不受产业资金对同一企业的支持原则上不超过该企业上一年度在福田的经济贡献限制。
(八)其他限制和除外情形按《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支持项目和标准
第八条 支持条件和标准
(一)股权投资配套支持
对从2015年1月1日后获得深圳市政府和福田区政府出资设立的引导基金直接投资或上述引导基金成立子基金投资的从事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的辖区企业,按所获基金投资额的10%给予支持。对已获得引导基金公司投资的拟落户福田区的企业,1年内完成福田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给予所获基金投资额的5%支持,第二年再给予5%支持。初创期企业最高支持不超过50万元,成长期企业最高支持不超过200万元。企业所处发展阶段由出资的引导基金出具的证明文件为准,同一阶段企业原则上只能申请一次支持。
(二)项目支持
1.研发推广类:研发创新有利于促进绿色发展的节能低碳环保、清洁能源、循环利用等产品、技术和设备,取得国家权威机构认定的,按不超过实际总投入的50%给予支持,支持上限为国家级认证100万元,省级认证50万元,市级认证30万元。(具体认证目录当年公布)。
2.绿色应用类:在辖区内,运用先进技术、产品、工艺以及新能源、新材料等实现资源循环利用、节能降耗、降低碳排放、减污增效及环境保护;投资兴建生态产业园区、生态居住区,或对旧园区、居住区实施循环化改造;建设绿色数据中心、绿色供应链、能源互联网等项目实际投入超过30万元的,建成后,按绿色项目已投入资金,结合核定的年度节能减排量给予支持,总额不超过实际投入的30%、最高200万元。
3.专业服务类:节能服务公司采用节能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工程承包等方式对工商旅游业、建筑、交通、公共设施等领域实施节能改造,且项目实际投入超过30万元,改造完成后,按实际已投入资金和年度节能量给予支持,支持上限为:在福田区内实施的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给予不超过实际投入总额的30%、最高200万元;在福田区以外实施纳税在我区的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工程承包项目给予不超过实际投入的10%、最高50万元。
(三)费用支持
1.绿色贷款贴息支持
(1)符合本条款研发推广、绿色应用、合同能源支持情形之一,且已获得银行贷款的项目,可给予其近36个月以内已支付贷款利息的50%、最高50万元的贷款贴息支持,同一项目只能申请一次。
(2)从事资源能源节约、生态环保、循环利用、新能源、新材料等行业的小微企业,已获得银行产业发展、日常生产经营贷款,还清贷款本息后,可给予自上年度1月1日以来,累计12个月已支付贷款利息的50%、最高10万元的一次性贷款贴息支持,累计支持不超过三个年度。
2. 行业组织费用支持:循环经济类研究机构、中介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民办非企业组织,为辖区各行业提供能源审计、能源对标、能源监控平台建设、标准制定、碳核查等技术服务,或者受政府部门委托在辖区开展绿色发展相关宣传、培训、科普、展会、推广等活动,按每个项目2000元标准给予费用支持,当年累计不超过20万元。
3.能源管理费用支持:辖区企业委托国家、省、市认定的专业机构开展能源审计、能源对标、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碳核查、能源管理体系建设与认证等,按已支付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支持,最高5万元。
(四)认证支持
1. 配套奖励。对获得国际、国家、省、市级循环经济和节能环保类奖励的辖区单位或项目,参照所获奖项的等级和标准给予配套奖励(原则上按1∶1),单项不超过100万元。
2.专项奖励。对在绿色发展各专门领域取得突出成效、发挥良好的行业示范作用,并获得权威认定或授予荣誉称号的项目(单位),给予专项奖励。
(1)绿色建筑:由国家权威机构根据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06进行评估认证,或获得深圳市认证,按授予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级别给予一次性奖励:国家三星级(深圳铂金级)50万元、国家二星级(深圳金级)30万元、国家一星级(深圳银级)10万元。取得两种认证的同一项目只奖励一次。
(2)循环经济(或低碳)示范:由政府部门组织评定并取得相应称号的循环经济(或低碳)示范园区、示范楼宇、示范商场、示范项目,按评定级别分别给予国家级50万元、省级30万元、市级25万元、区级20万元奖励。
(3)清洁生产:由市、区主管部门按清洁生产标准进行审核并获得通过的自愿实施清洁生产企业,一次性给予13万元奖励(不得与市里同一项目支持重复申请)。
(4)节水示范单位:企业、园区、社区采取节水和减排措施,成效显著,获得节水示范称号,按评定级别给予国家级5万元、省级2万元、市级1万元、区级0.5万元奖励。
(5)其它类:由我区及上级政府评定的其他绿色发展类荣誉或称号,如有明确的管理办法和奖励标准,按其标准;如无相应的奖励标准依据,按评定级别分别给予国家级10万元、省级5万元、市级2万元、区级1万元奖励。
奖励级别根据评定单位或授奖单位的级别与最终评定的等级共同确定,国家级对应该项荣誉、称号或者相应标准的最高层级。
已获得本实施细则给予的专项奖励后,取得更高级别的同名奖励,可申请按差额部分追加奖励。
同时符合配套奖励和专项奖励规定的项目(企业),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予以支持,不得重复。
(五)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支持
1.公共充电桩建设:取得特许经营资质的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在辖区内投资建设对社会公众开放的集中式快充站,对其充电桩投入参照市补贴标准按1∶1配套给予资金支持;
2.供配电配套设施建设:由企业投资建设的集中式快充站,对连接公共环网柜至充电设备的电缆及相关供配电设施,投资额超30万元,按该项投资的30%给予一次性支持。
单个快充站点的支持总额不超过100万元,获得各级财政支持累计不超过该站点总投入的50%。
3.由辖区停车场业主或管理单位自主建设的对公众开放的充电设施(含慢充桩),经验收通过,按充电设备投资额的30%给予补贴,单个物业小区支持总额不超过50万元。
4.辖区经营性停车场(不含政府物业停车场)提供10个以上固定停车位由取得特许经营资质的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建设、运营集中式快充站,合作期达5年以上的,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后,按1个固定停车位1万元标准给停车场业主一次性奖励。
第四章 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 产业资金支持需由企业直接申请,通过“福田区政府产业资金网”(http://www.szft.gov.cn/)进行申报,并按要求将有关材料递交区企服中心窗口。
第十条 企业申请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表;
(二)单位证照(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国税和地税登记证等,验原件,收复印件);
(三)《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绿色发展申请指南》和当年公告规定的其它材料。
第十一条 区企服中心统一受理企业申请,根据企业申请和分项实施细则规定,对申请企业的资质和申报材料进行格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对方需补齐的资料;符合受理条件且资料齐备的,将企业申请材料分送各主管部门审核。
第五章 审核与批准
第十二条 本产业资金的审核方式全部为核准制。
核准类项目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前置的资格认定程序已经完成;
(二)项目支持的标准、依据明确;
(三)支持额度不具有自由裁量空间。
第十三条 审批流程
本细则项目均采用核准制。采取三种办理程序:
1.简易程序办理流程:企服中心受理→主管部门核准并确定资金安排方案→企服中心公示公告→财政部门调剂资金→企服中心拨付。具体项目为: 绿色建筑、 循环经济(或低碳)示范 、清洁生产、节水示范单位、其它奖励类。
2.专责小组会议审批流程:企服中心受理→主管部门审核并形成资金安排方案→企服中心查重→专责小组会议审定→企服中心公示公告→财政部门调剂资金→企服中心拨付。具体项目为:股权投资配套支持、研发推广类、绿色应用类、专业服务类、绿色贷款贴息支持、行业组织费用支持、能源管理费用支持、配套奖励、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支持。
3.联审会审批流程:企服中心受理→主管部门审核并形成资金安排方案→分管区领导签批→联审会审定并公示公告→财政部门调剂资金→企服中心拨付。
第十四条 拨款程序
(一)公示。资金支持项目由联审办负责组织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联审办负责组织公告,并收集项目审批和拨款的相关资料。公示有异议的,由主管部门重审,重审认定异议内容属实的,产业资金不予支持,主管部门需在认定异议属实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反馈给申请企业。经调查异议内容不实的,由主管部门出具支持意见,并予以公告。
(二)核查。资金支持项目公示期间,联审办将相关企业交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福田局和区统计局,分别对企业注册情况和企业在地统计开展情况进行核查,企业注册地已搬离福田或按规定应提交统计报表而未提交的,一律不予支持。
(三)拨付。根据各产业主管部门复核确认的拨款文件和材料,企服中心统一拨付资金。
(四)归档。企服中心负责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获得资金支持的企业必须承诺不将政府支持资金用于证券类投资、缴纳罚款和滞纳金、归还欠款、基本建设投资。
第十六条 单次支持额度20万元以上的企业,应书面承诺五年内注册登记地址不搬离福田区,不改变在福田区的纳税义务,并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好社会责任。
第十七条 受支持企业需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做好产业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在受支持后连续3年于每年5月底前,如实在“福田区政府产业资金网”填报相关数据。具体实施按照《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社会公众和有关部门有权对产业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各主管部门和监察、财政部门必须认真处理相关投诉,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十九条 企业在申报、执行受支持项目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拒绝配合产业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将由主管部门取消乃至收回支持资金,同时报联审办将该企业录入诚信黑名单,五年内取消其产业资金支持资格。
第二十条 各相关部门在产业资金管理运作及绩效评价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相应监察机关、财政进行处理、处罚和处分;违法违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发改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至2016年12月31日止。
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文化产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推进文化产业发展,提升辖区文化核心竞争力和中心区文化“软实力”,根据深圳文化创意产业振兴发展有关政策和《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区文化产业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资金来源为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文化产业分项,受当年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限制。
第三条 重点支持属于创意设计、文化软件、动漫游戏、新媒体及文化信息服务、数字出版、影视演艺、文化旅游、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高端印刷、高端工艺美术、时尚产业等重点发展领域的文化企业及社会组织等。
第四条 区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下称区文产办)是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文化产业的管理部门,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联审委员会(下称联审会)是产业资金安排的审定机构,区其他部门按《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支持对象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之一:
(一)工商注册地址在福田辖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化企业及民管注册地址在福田辖区内、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文化产业相关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
(二)经区政府批准的其他支持对象。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产业资金不予支持:
(一)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二)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未满两年的。
(三)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支持中有严重违约行为或违反本细则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四)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仲裁的。
(五)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税务申报或有偷逃税等不良记录的。
(六)列入诚信黑名单的。
第七条 限制清单和除外情形
(一)企业申请本实施细则中的配套支持、原创研发项目、创意设计项目受累计支持不超过3年的限制。
(二)本实施细则中,产业园建设支持、产业园运营支持、产业园招商引资支持、产业园上市培育支持、产业园认定支持、文博会分会场和专项活动支持、重要大赛及论坛等支持、贷款贴息(小微文化企业)、电视台首播支持、院线放映票房支持、获奖支持、宣传福田元素支持、商业演出支持、创意设计作品获奖支持、企业资质认定支持不受产业资金对同一企业的支持原则上不超过该企业上一年度在福田的经济贡献限制。
(三)申报单位只能申请配套支持、原创研发项目、创意设计项目的其中一项,不得重复申请。
(四)其他限制和除外情形按照《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支持项目和标准
第八条 核准类项目
(一)文化创意产业园支持
1.产业园建设支持: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建设文化创意产业园,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建设支持,主要用于园区环境建设、公共服务项目和信息化建设等费用,支出比例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50%。
2.产业园运营支持:对福田区年纳税总额超过1亿元的区级以上文化创意产业园的运营企业给予支持。对首次申请的给予80万元支持;对非首次申请的,以上一次获得该项支持的纳税总额为底数,并以1亿元纳税额为基数(同一基数内不重复支持),每增加一个基数叠加支持80万元,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3.产业园招商引资支持:对区级以上文化创意产业园的运营公司,每引进区外一家上市企业总部给予100万元支持;每引进一家境外文化企业,首三年对其进行考核,当其在福田区年纳税总额超过2000万元时,给予运营企业80万元支持;每引进一家区外文化企业,首三年对其进行考核,当其在福田区年纳税总额超过1000万元时,给予运营企业50万元支持。引进多家企业可累积计算。
4.产业园上市培育支持:对区级以上文化创意产业园的运营公司,在园内每培育一家上市企业给予100万元支持。
5.产业园认定支持:对2015年1月1日后认定为国家、省、市、区文化创意产业园的,分别给予运营企业100万元、70万元、50万元、30万元支持;由区级升格为市级、市级升格为省级、省级升格为国家级的,给予差额部分支持。
(二)文博会分会场和专项活动支持
支持中国(深圳)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分会场及专项活动。
1.获优秀分会场一等奖的给予60万元、二等奖的给予50万元、三等奖的给予45万元、其余分会场给予40万元支持。
2.每个专项活动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支持。
(三)重要大赛及论坛等支持
支持文化企业、社会组织举办经区政府备案认可大赛、论坛、展演等重要文化活动,以活动的奖金、场租、宣传费用和专家、嘉宾的交通、食宿、酬金等费用为主要支持范围,支持额度在该活动支出的50%以内,经区政府批准的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房租支持
入驻经区文产办认定的文化创意产业园、聚集区的文化企业给予三年房租支持,按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分别给予每平方米每月25元、20元、15元,面积最大不超过500平方米的支持标准,支持额度不超过该企业上一年度在福田区纳税总额,采用事后报销制,在企业支付上一年度房租后给予支持。同一家企业享受房租支持不超过三年。
(五)配套支持
1.对上一年度获得市级以上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资金支持(不含贷款贴息和保险费)的辖区文化企业,给予所获得资金的最高50%配套支持,不超过该企业上年度在福田区纳税总额且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对上一年度获得国家、省、市认定的文化产业公共服务和技术平台、实验室、研发中心、博士后工作站等给予配套支持,支持标准为已获得支持经费的50%,不超过该企业上年度在福田区纳税总额,且国家级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省级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市级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由市级升格为省级、省级升格为国家级的按已获得经费的50%给予差额部分支持。
(六)贷款贴息支持
对文化企业贷款给予贴息支持。以单笔贷款且贷款期限不低于半年为限;属于同一综合授信额度内并在三个月内实际发放的多笔贷款,视为同笔贷款。贴息金额以企业实际已支付的银行贷款利息为依据。
1.对在地统计名录库内的小微文化企业的贷款贴息项目支持不超过10万元,不受经济贡献限制。
2.对非小微文化企业的贷款贴息项目,最高支持额度不超过该企业支付利息的50%,不超过该企业上一年度在福田区纳税总额且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七)创新融资支持
对上一年度获得市、区政府出资设立的引导基金直接投资或市、区政府引导基金设立子基金投资的辖区文化企业,按所获基金投资额的10%给予支持,初创期企业最高支持不超过50万元,成长期企业最高支持不超过200万元。企业所处发展阶段由出资的引导基金出具的证明文件为准,成长期企业支持金额不超过其上一年度在福田区纳税总额。
(八)影视动漫演艺类支持
1.电视台首播支持:对原创影视、动漫作品自上一年度起在中央一台黄金时段首播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支持,非黄金时段首播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支持;在中央台其他频道黄金时段首播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支持,非黄金时段首播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支持;在省级上星频道黄金时段首播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支持,非黄金时段首播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支持。
2.院线放映票房支持:对原创影视、动漫作品自上一年度起在院线放映的给予支持,票房收入在2亿元以下、2亿元、3亿元、5亿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和300万元的支持,票房以全国电影票房综合信息系统或中国电影集团结算统计数据为依据。
3.获奖支持:对原创影视、动漫作品自上一年度起获得国际知名动漫节展、国际A类电影节、国家级政府类重大奖项的,按所获奖项等级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支持。
4.宣传福田元素支持:支持含有福田元素且具有提升福田形象、产生较大影响的原创影视作品,该作品自上一年度起在中央电视台、省级上星频道播出或在院线放映,经区政府认定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支持。
5.商业演出支持:支持原创剧目商业演出活动,同一剧目上一年度在国内外演出超过30场次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支持。
(九)创意设计作品获奖支持
对自上一年度起获得国际知名创意设计奖项和国家级行业奖项的创意设计作品,按所获奖项等级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支持。同一企业多件作品获得多个奖项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支持。
(十)企业资质认定支持
1.对2015年1月1日后新认定为国家一级(甲级)资质的建筑装饰、园林景观、广告等创意设计类文化企业,给予20万元支持。
2.对2015年1月1日后新认定为国家重点动漫企业、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等资质的文化企业,给予20万元支持。
第九条 评审类项目
(一)原创研发项目
对上一年度在福田区纳税总额超过20万元的文化企业,支持其具备产业化和市场推广条件的原创研发项目,支持额度在该项目实际投资额的30%以内,不超过该企业上年度在福田区纳税总额且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创意设计项目
对上一年度在福田区纳税总额超过50万元的文化企业,支持其具有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影响的创意设计项目,支持额度在该项目实际投资额的30%以内,不超过该企业上年度在福田区纳税总额且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四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条 产业资金支持需由企业直接申请,通过“福田区政府产业资金网”(http://www.szft.gov.cn/)进行申报,并按要求将有关材料递交区企服中心窗口。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表;
(二)单位证照(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国税和地税登记证等,验原件,收复印件);
(三)本实施细则、申请指南和公告规定的其它材料。
第十二条 区企服中心统一受理申报单位申请,根据申报单位的申请和资金实施细则规定,对申报单位的资质和申报材料进行格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对方需补齐的资料;符合受理条件且资料齐备的,将申报单位申请材料分送各主管部门审核。年度支持申报单位的数量和额度受当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文化产业分项规模限制。
第五章 审核与批准
第十三条 产业资金的审核方式分为核准制和评审制两类。
核准类项目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前置的资格认定程序已经完成;
(二)项目支持的标准、依据明确;
(三)支持额度不具有自由裁量空间。
不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条件的项目均采用评审制审核方式。
核准制和评审制项目均为事后支持。
第十四条 核准制。采取三种办理程序:
(一)简易程序办理流程:企服中心受理→文产办核准并确定资金安排方案→企服中心公示公告→财政部门调剂资金→企服中心拨付。具体项目为:文博会分会场支持、房租支持、企业资质认定支持。
(二)专责小组会议审批流程:企服中心受理→文产办审核并形成资金安排方案→企服中心查重→专责小组会议审定→企服中心公示公告→财政部门调剂资金→企服中心拨付。具体项目为:产业园运营支持、产业园招商引资支持、产业园上市培育支持、产业园认定支持、文博会专项活动支持、重要大赛及论坛等支持、配套支持、贷款贴息支持、创新融资支持、电视台首播支持、院线放映票房支持、获奖支持(影视动漫演艺类)、宣传福田元素支持、商业演出支持、创意设计作品获奖支持。
(三)联审会审批流程:企服中心受理→文产办审核并形成资金安排方案→分管区领导签批→联审会审定并公示公告→财政部门调剂资金→企服中心拨付。具体项目为:产业园建设支持。
第十五条 评审制。必须经区文产办调研和专家评审。流程包括:企服中心统一受理→文产办现场调研并评分→专家评审打分→财务中介机构审核→财政局复核→文产办形成资金安排方案→分管区领导签批→联审会审定并公示公告→财政局调剂资金→企服中心拨付。具体项目为:原创研发项目、创意设计项目。
(一)评分权重:评审采用百分制,区文产办的分值权重40%、专家组评审的分值权重60%。原则上加权得分低于70分的不予支持。
(二)得分大于或等于70分的项目,参照以下比例计算支持金额:70(含)—80分,拟支持金额≤50%×可支持最高额度;80(含)—90分,拟支持金额≤80%×可支持最高额度;90(含)—100分,拟支持金额≤100%×可支持最高额度。
第十六条 拨款程序
(一)公示。资金支持项目由联审办负责组织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联审办负责组织公告,并收集项目审批和拨款的相关资料。公示有异议的,由主管部门重审,重审认定异议内容属实的,产业资金不予支持,主管部门需在认定异议属实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反馈给申请单位。经调查异议内容不实的,由主管部门出具支持意见,并予以公告。
(二)核查。资金支持项目公示期间,联审办将相关企业交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福田分局和区统计局,分别对申报单位注册情况和申报单位在地统计开展情况进行核查,申报单位注册地已搬离福田或按规定应提交统计报表而未提交的,一律不予支持。
(三)拨付。根据各产业主管部门复核确认的拨款文件和材料,企服中心统一拨付资金。
(四)归档。企服中心负责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获得资金支持的企业必须承诺不将政府支持资金用于证券类投资、缴纳罚款和滞纳金、归还欠款、基本建设投资。
第十八条 单次支持额度20万元以上的企业,应书面承诺五年内注册登记地址不搬离福田区,不改变在福田区的纳税义务,并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好社会责任。
第十九条 受支持企业需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做好产业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在受支持后连续3年于每年5月底前,如实在“福田区政府产业资金网”填报相关数据。具体实施按照《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评审专家按照《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使用。
第二十一条 社会公众和有关部门有权对产业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各主管部门和监察、财政部门必须认真处理相关投诉,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二十二条 企业在申报、执行受支持项目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拒绝配合产业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将由主管部门取消乃至收回支持资金,同时报联审会办公室将该企业录入诚信黑名单,五年内取消其产业资金支持资格。
第二十三条 各相关部门在产业资金管理运作及绩效评价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相应监察机关、财政进行处理、处罚和处分;违法违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文产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至2016年12月31日止。
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科技创新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推进科技创新,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进一步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未来产业,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和《福田区促进互联网产业和电子商务发展若干措施》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联审委员会(下称联审会)为本实施细则支持项目的审定机构,区科技创新局(下称区科创局)负责本实施细则支持项目的备案和审核。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支持资金来源为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科技创新分项资金,受当年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限制。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支持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在福田辖区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企业;合法登记且在福田辖区实际运作,服务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具有福田区户籍的自然人。
第五条 限制清单和除外情形
(一)企业申请本实施细则中的科技计划配套支持、科学技术奖配套支持、海外高层次人才团队奖励、众创空间房租支持、众创活动支持、创客微活动支持、众创大赛支持、众创空间配套支持受累计支持不超过3年的限制。
(二)本实施细则中,知识产权专项奖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奖励、海外高层次人才团队奖励、互联网和电子商务企业高成长支持、电子商务活动支持、众创空间房租支持、众创活动支持、创客微活动支持、众创大赛支持、众创空间配套支持、科技园区管理奖励、科技园区环境建设支持、科技园区孵化类企业房租支持不受企业上一年度在福田的经济贡献限制。
(三)本实施细则中,同一企业年度内享受产业资金支持总额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
(四)其他限制和除外情形按《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支持项目和标准
第一节 科技金融
第六条 科技金融信贷支持
科技金融信贷分为“科技孵化贷”、“科技成长贷”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三类,区政府对其中的“科技孵化贷”和“科技成长贷”通过承担贷款本金20%风险的方式使辖区中小科技企业以较低的门槛获得融资贷款。贷款本金发生风险代偿事项时,区政府承担的风险代偿金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创新分项中另行列支。
(一)科技孵化贷。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申请5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含)以下、期限为一年的合作银行贷款。申报条件:
1.在福田区注册、企业成立时间为两年以上(含两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业务;
2.企业的自主知识产权已经获得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取得相关生产及服务批准。
(二)科技成长贷。符合科技成长贷条件的企业可申请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含)以下、期限为一年的合作银行贷款。申报条件:
1.在福田区注册两年以上(有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业务。
2.企业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或深圳市软件企业;
3.企业上一年盈利或近两年净利润的平均值为正。
(三)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对于在福田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和生产经营的企业可通过知识产权(仅限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商业秘密)质押方式申请额度1000万元(含)以下、期限为一年的银行贷款。
第七条 科技金融信贷贴息支持
(一)科技金融信贷贴息支持。对已获得 “科技孵化贷”或“科技成长贷”支持的企业,在贷款期间未发生逾期还款等违约行为的,获贷款企业在按时还清贷款本息后,分两种情况贴息:
1.自2016年起通过区科创局合作担保公司担保获得的贷款在还清贷款本息后,“科技成长贷”还款企业可申请贷款本金5%/年的贴息,“科技孵化贷”还款企业可申请贷款本金5.5%/年的贴息
2.自2016年起不通过担保公司担保,直接从区科创局合作银行获得的贷款在还清贷款本息后,“科技成长贷”还款企业可申请贷款本金3%/年的贴息,“科技孵化贷”还款企业可申请贷款本金3.5%/年的贴息。
(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支持。自2016年起通过区科创局备案银行获得“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企业,在贷款期间未发生逾期还款等违约行为的,获贷款企业在按时还清贷款本息后,按贷款本金的6%对申请企业进行利息及中介费用(担保费、评估费)支持。
第八条 科技金融信贷合作银行奖励
对已办理 “科技孵化贷”或“科技成长贷”或“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合作银行,按上一年科技金融信贷(科技孵化贷+科技成长贷+科技加速贷+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总额排名,总额超过1亿元并且排名前三名的银行可以按先后名次获得80万元、60万元、40万元的奖励。
第九条 科技保险支持
鼓励辖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机构通过购买科技保险的方式有效分散和降低科技创新风险,促进企业和研发机构加大研发投入。对购买指定险种(指由中国保监会和科技部批准的科技保险险种,主要包括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和专利保险等)的科技保险费用给予支持。支持比例不超过企业或研发机构保险费用实际支出的50%,且每个单位年度申请总额不超过30万元。
第十条 新兴产业小微企业贴息支持
对主营生物、互联网、新能源、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五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生命健康、海洋经济、航空航天、军工、机器人和可穿戴设备和智能装备五大未来产业的小微企业,已获得银行贷款并于上年度还清贷款本息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贴息支持。
上述第七、第十条仅能申请其中一条,不得重复申请。
第二节 知识产权
第十一条 知识产权专项奖励
(一)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奖励。对上一年度国家、广东省或深圳市认定的在福田区注册的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每家企业奖励20万元。
(二)中国专利奖奖励。对上一年度获得“中国专利金奖”和“中国专利优秀奖”的在福田区注册的企业或福田区户籍的自然人,给予中国专利奖奖励,每项中国专利金奖奖励50万元,每项中国专利优秀奖奖励25万元。一家企业的多项专利获奖的,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三)贯标认证奖励。对上一年度获得《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在福田区注册的企业,给予贯标认证奖励,每家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
(四)专利及软件著作权奖励。对在福田区注册的企业或福田区户籍的自然人,上一年度获得专利或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授权的,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1.国内(包括香港、台湾、澳门)专利奖励: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5000元;获得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每件奖励2000元。获得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每件奖励500元。
2.国外发明专利、PCT国际专利申请奖励:
(1)在美国、欧洲、日本等国家取得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3万元;
(2)在设有专利审批机构的其他国家或地区取得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2万元;
(3)被受理的PCT申请每件奖励5000元(法人单位申请)或3000元(个人申请)。
同一发明专利获得多个国家授权的,奖励不超过3个外国国家或地区。
3.软件著作权登记费奖励:对取得软件著作权的权属人,每个著作权奖励600元。
4.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奖励:对获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的每件奖励2000元。
第十二条 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奖励
(一)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培育单位奖励。对获得“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培育单位”的注册地在福田区的机构,给予其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培育单位”的在福田区开办分公司的机构,给予其分公司一次性40万元的奖励。
(二)落户奖励。对上一年度在福田区新注册的、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设立的独立法人或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上一年度专利案件代理量达到100件以上的,给予其一次性20万元的落户奖励。
(三)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奖励。对在福田区注册的、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设立并经过年审的独立法人或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按以下标准给予支持:
1.对专利代理机构所代理的权利人为福田辖区注册企业或福田区户籍自然人的在上一年度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给予每件2000元奖励;对所代理的权利人为非福田辖区注册企业或非福田区户籍自然人的在上一年度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给予每件500元奖励。
2.对上一年度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在100—200件(含100件)的代理机构,给予10万元的额外奖励;每递增100件,增加10万元的额外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40万元。
3.对专利代理机构所代理的权利人为福田辖区注册企业或福田区户籍自然人的在上一年度获得授权的国外发明专利给予每件5000元的奖励。
上述1.2.3点奖励总额合计不超过100万元。
(四)贯标辅导服务奖励。在福田区注册的知识产权机构或社会组织,其上一年辅导福田区注册企业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按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数给予该辅导机构或组织10万元/家的奖励。
第三节 配套与奖励
第十三条 科技计划配套支持
对在上一年度列入国家及广东省科技、企业信息化及高新技术产业化计划并获得无偿支持的企业,按其获得国家、省、市支持额度的50%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配套支持,同一企业有多个项目列入计划的,配套资金合计不超过100万元。已获得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发展分项支持的项目,或申请单位的同一项目被列入国家或省多项科技计划的,不得重复申请。
配套支持的计划为: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项目类);广东省重大科技专项、省部产学研合作专项;深圳市技术攻关项目、深圳市技术转移支持项目。
第十四条 科学技术奖配套支持
对上一年度获得国家、省、市科学技术奖的企业给予配套奖励,奖励标准为按国家、省、市奖金的50%支持,且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五条 国高企业认定奖励
对上年度首次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福田区注册企业,给予一次性认定奖励15万元;对上年度经复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十六条 科技小巨人奖励
对上一年度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或产品,并且营业收入增长率在20%以上(含20%)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第十七条 创新载体配套奖励
对上一年度获得国家、省、市认定的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等创新载体给予配套奖励。以市科创委公布的“深圳市创新载体名单”为准,国家级300万元,省级200万元、市级100万元。由市级升级为省级、省级升级为国家级的,给予差额部分奖励。
第十八条 海外高层次人才团队奖励
(一)对上一年度经广东省“珠江人才计划”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团队第一档次(国际领先)奖励300万元;第二档次(国内顶尖、国际先进)奖励200万元;第三档次(国内先进)奖励100万元。
(二)对上一年度经深圳市“孔雀计划”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孔雀团队第一类(国际领先)给予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第二类(国内顶尖、国际先进)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第三类(国内先进)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同时满足上述(一)、(二)款条件的同一项目团队,仅可申请其中一款支持,不得重复申报。
第四节 互联网和电子商务
第十九条 互联网和电子商务企业运营支持
对互联网和电子商务企业,根据其上年度营业收入分档次给予支持,上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0亿元(含)以上的,给予150万元支持;上年度营业收入达到5亿元(含)以上10亿元以下的,给予100万元的支持;上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含)以上5亿元以下的,给予80万元的支持;5000万元(含)以上1亿以下,给予50万元支持。
第二十条 互联网和电子商务企业高成长支持
对成立三年以上的互联网与电子商务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1000万元(含)以上,近两年营业收入年平均增长率达到30%以上的,给予20万元支持。
第二十一条 互联网产业与电子商务重点项目配套支持
对上一年度获得国家或广东省互联网产业与电子商务重点项目支持的企业按国家或广东省支持额度的50%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配套支持。同一企业获得多个项目支持的可累计,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上述第十九条、二十条、二十一条仅能申请其中一条,不得重复申请。
第二十二条 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奖励
对获评国家、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分档次予以一次性奖励,国家级给予80万元奖励,省级给予50万元奖励,国家级和省级奖励只能选其一,不得重复申请。
第二十三条 电子商务活动支持
经区政府备案认可,由辖区内企业、社会团体等机构在福田举办的面向国内或国际的电子商务交流、研讨、宣传等活动,按场租的实际发生费用的80%给予支持,同一机构单次支持不超过20万元,全年累计支持不超过50万元。
第五节 创客支持
第二十四条 众创空间房租支持
对注册在福田区,并在福田辖区内开办的国家级众创空间给予房租支持,按照3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予以支持,支持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累计支持时间不超过3年。
第二十五条 众创活动支持
经区政府备案认可的,由辖区内企业、社会团体等机构在福田举办的面向国内或国际的创客文化交流、研讨、宣传等活动,按实际发生场租费的80%给予支持,同一机构单次支持不超过20万元,全年累计支持不超过50万元。
第二十六条 创客微活动支持
对于经区科创局备案认可,且注册地位于福田区的众创空间组织的创客研讨活动给予支持,按实际活动发生场次给予1000元/次的资金支持,每个众创空间每年累计支持不超过20万元。
第二十七条 众创大赛支持
支持行业内社会团体、企业等各类机构举办创客大赛或创新创业大赛等。经区政府备案认可的,给予大赛举办费用支持。以赛事的奖金、场租以及专家(贵宾)的交通、住宿、酬金等为支持范围,支持额度不超过上述费用的50%且不超过100万元,同一机构一年内仅可申请一次支持。
第二十八条 众创空间配套支持
支持创客空间为创客提供研发场所和研发设备等软硬件资源,开展创意分享、资源对接、创业辅导等活动,对获得市级支持的创客空间按照市级支持额度20%的比例给予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六节 孵化器项目
第二十九条 科技园区管理奖励
对区政府支持的科技园区,委托第三方调查机构对园区管理机构为企业提供的服务进行满意度调查评分,根据调查评分结果给予园区管理机构相应的奖励。评分结果90(含90)分以上的,给予园区管理机构50万元的奖励;80(含80)-90分,给予园区管理机构30万元的奖励;70(含70)-80分,给予园区管理机构15万元的奖励;70分以下不予奖励。
第三十条 科技园区环境建设支持
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新建或旧厂房改造等方式,兴建战略性新兴产业专业科技园区。对获得国家认定或省、市支持的福田科技园区的新建、改建或扩建工作予以一次性支持。申报项目需经区政府备案认可,可给予项目投资方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科技园区建设支持,项目经费主要用于园区环境建设、公共服务项目和园区信息化建设费用。支持比例不超过申报项目投资总额的50%。
第三十一条 科技园区孵化类企业房租支持
支持对象为注册并入驻福田区政府支持的科技园区的科技企业。企业入园前注册成立时间不满24个月,按照30元/平方米/月予以支持,最多连续支持36个月,支持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
第三十二条 科技园区聚集类企业房租支持
科技园区聚集类企业房租支持。经国家或深圳市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及互联网、电子商务等科技类企业,上一年度年纳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可以申请聚集类企业支持。按照30元/平方米/月予以支持,支持面积不超过700平方米。
第四章 申请与受理
第三十三条 产业资金支持需由单位或个人直接申请,通过“福田区政府产业资金网”(http://www.szft.gov.cn/)进行申报,并按要求将有关材料递交区企服中心窗口。
第三十四条 申请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表;
(二)单位证照(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国税和地税登记证等,验原件,收复印件);
(三)本实施细则、申请指南和公告规定的其它材料。
第三十五条 区企服中心统一受理申请,根据申请和本实施细则规定,对申请单位的资质和申报材料进行格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对方需补齐的资料;符合受理条件且资料齐备的,将企业申请材料送区科创局审核。
第五章 审核与批准
第三十六条 产业资金的审核方式分为核准制和评审制两类。
核准类项目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前置的资格认定程序已经完成;
(二)项目支持的标准、依据明确;
(三)支持额度不具有自由裁量空间。
不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条件的项目均采用评审制审核方式。
核准制和评审制项目均为事后支持。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项目均采用核准制。采取三种办理程序:
1.简易程序办理流程:企服中心受理→主管部门核准并形成资金安排方案→企服中心公示公告→财政部门调剂资金→企服中心拨付。具体项目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奖励、中国专利奖奖励、贯标认证奖励、专利及软件著作权奖励、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培育单位奖励、专利代理机构落户奖励、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奖励、贯标辅导服务奖励、科技计划配套支持、科学技术奖配套支持、国高企业认定奖励、创新载体配套奖励、海外高层次人才团队、互联网产业与电子商务重点项目配套支持、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奖励、众创空间配套支持。
2.专责小组会议审批流程:企服中心受理→主管部门审核并形成资金安排方案→企服中心查重→专责小组会议审定→企服中心公示公告→财政部门调剂资金→企服中心拨付。具体项目为:科技金融信贷贴息支持、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支持、科技金融信贷合作银行奖励、科技保险支持、新兴产业小微企业贴息支持、科技小巨人奖励、互联网和电子商务企业运营支持、互联网和电子商务企业高成长支持、电子商务活动支持、众创空间房租支持、众创活动支持、创客微活动支持、众创大赛支持、科技园区管理奖励、科技园区环境建设支持、科技园区孵化类企业房租支持、科技园区聚集类企业房租支持。
3.联审会审批流程:企服中心受理→主管部门审核并形成资金安排方案→分管区领导签批→联审会审定并公示公告→财政部门调剂资金→企服中心拨付。
第三十八条 拨款程序
(一)公示。资金支持项目由联审办负责组织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联审办负责组织公告,并收集项目审批和拨款的相关资料。公示有异议的,由主管部门重审,重审认定异议内容属实的,产业资金不予支持,主管部门需在认定异议属实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反馈给申请企业。经调查异议内容不实的,由主管部门出具支持意见,并予以公告。
(二)核查。资金支持项目公示期间,联审办将相关企业交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福田局和区统计局,分别对企业注册情况和企业在地统计开展情况进行核查,企业注册地已搬离福田或按规定应提交统计报表而未提交的,一律不予支持。
(三)拨付。根据各产业主管部门复核确认的拨款文件和材料,企服中心统一拨付资金。
(四)归档。企服中心负责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九条 获得资金支持的企业必须承诺不将政府支持资金用于证券类投资、缴纳罚款和滞纳金、归还欠款、基本建设投资。
第四十条 单次支持额度20万元以上的企业,应书面承诺五年内注册登记地址不搬离福田区,不改变在福田区的纳税义务,并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好社会责任。
第四十一条 受支持企业需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做好产业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在受支持后连续3年于每年5月底前,如实在“福田区政府产业资金网”填报相关数据。具体实施按照《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社会公众和有关部门有权对产业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各主管部门和监察、财政部门必须认真处理相关投诉,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四十三条 企业在申报、执行受支持项目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拒绝配合产业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将由主管部门取消乃至收回支持资金,同时报联审办将该企业录入诚信黑名单,五年内取消其产业资金支持资格。
第四十四条 各相关部门在产业资金管理运作及绩效评价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相应监察机关、财政进行处理、处罚和处分;违法违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科创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至2016年12月31日止。
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区长质量奖和导入卓越绩效管理标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福田辖区企业或组织质量提升和管理创新,推动辖区企业或组织导入并应用卓越绩效管理标准,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根据《福田区人民政府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及《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福田局是支持区长质量奖和导入卓越绩效管理标准的责任管理部门。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联审委员会(下称联审会)是产业资金安排的审定机构。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支持项目均实施核准制,资金来源为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标准化战略及区长质量奖分项,受当年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限制。
第二章 支持条件和标准
第四条 区长质量奖
对获得福田区区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支持。
对获得市长质量奖大奖的企业或组织,给予市级奖励金额的50%配套支持。
第五条 导入卓越绩效管理标准奖励
对完成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标准并通过验收评审(达450分)的企业或组织,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支持。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 产业资金支持需由企业直接申请,通过“福田区政府产业资金网”(http://www.szft.gov.cn/)进行申报,并按要求将有关材料递交区企服中心窗口。
第七条 申请资料:
(一)申请表;
(二)单位证照(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国税和地税登记证等,验原件,收复印件);
(三)获区长质量奖、市长质量奖大奖、导入卓越绩效管理标准奖励的有关证明文件。
其他提交资料以《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区长质量奖和导入卓越绩效管理标准申请指南》公布内容为准。
第八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申报:
(一)不符合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
(二)国家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
(三)近三年有较大及以上级别安全、卫生、环境、火灾、交通及其他责任事故(按行业规定)及服务质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违法记录的;
(四)近三年在国家、省、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有严重问题的;
(五)有违法违纪、偷逃税行为,或有重大不良记录列入诚信“黑名单”的;
(六)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七)相关职能部门认为不应支持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 区企服中心统一受理企业申请,根据企业申请和资金实施细则规定,对申请企业的资质和申报材料进行格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对方需补齐的资料;符合受理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将企业申请材料送市场监管福田局审核。具体受理截止日期以福田政府在线发布的相关通知、公告为准。
第十条 限制情形
(一)同一企业、母子公司原则上不得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支持。
(二)同一企业年度内享受产业资金支持总额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
(三)其他限制和除外情形按《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审核与批准
第十一条 审批流程
本细则项目均采用核准制。采取三种办理程序:
1.简易程序办理流程:企服中心受理→主管部门核准并确定资金安排方案→企服中心公示公告→财政部门调剂资金→企服中心拨付。具体项目为:区长质量奖、市长质量奖配套、导入卓越绩效管理标准奖励。
2.专责小组会议审批:企服中心受理→主管部门审核并形成资金安排方案→企服中心查重→专责小组会议审定→企服中心公示公告→财政部门调剂资金→企服中心拨付。
3.联审会审批流程:企服中心受理→主管部门审核并形成资金安排方案→分管区领导签批→联审会审定并公示公告→财政部门调剂资金→企服中心拨付。
第十二条 拨款程序
(一)公示。资金支持项目由联审办负责组织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联审办负责组织公告,并收集项目审批和拨款的相关资料。公示有异议的,由主管部门重审,重审认定异议内容属实的,产业资金不予支持,主管部门需在认定异议属实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反馈给申请企业。经调查异议内容不实的,由主管部门出具支持意见,并予以公告。
(二)核查。资金支持项目公示期间,联审办将相关企业交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福田局和区统计局,分别对企业注册情况和企业在地统计开展情况进行核查,企业注册地已搬离福田或按规定应提交统计报表而未提交的,一律不予支持。
(三)拨付。根据各产业主管部门复核确认的拨款文件和材料,企服中心统一拨付资金。
(四)归档。企服中心负责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获得资金支持的企业必须承诺不将政府支持资金用于证券类投资、缴纳罚款和滞纳金、归还欠款、基本建设投资。
第十四条 单次支持额度20万元以上的企业,应书面承诺五年内注册登记地址不搬离福田区,不改变在福田区的纳税义务,并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好社会责任。
第十五条 受支持企业需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做好产业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在受支持后连续3年于每年5月底前,如实在“福田区政府产业资金网”填报相关数据。具体实施按照《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社会公众和有关部门有权对产业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各主管部门和监察、财政部门必须认真处理相关投诉,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十七条 企业在申报、执行受支持项目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拒绝配合产业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将由主管部门取消乃至收回支持资金,同时报联审办将该企业录入诚信黑名单,五年内取消其产业资金支持资格。
第十八条 各相关部门在产业资金管理运作及绩效评价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相应监察机关、财政进行处理、处罚和处分;违法违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福田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至2016年12月31日止。
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标准化战略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辖区企事业单位和组织积极实施标准化战略,推进深圳标准建设,促进福田高端发展和转型升级,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联审委员会(下称联审会)是标准化战略分项资金的审定机构,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福田局(即辖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是标准化战略分项资金的责任管理部门。
本实施细则支持资金来源为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标准化战略及区长质量奖分项,受当年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限制。
第三条 凡在福田区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及民间组织,以及其他参与标准化活动的机构,可依照本细则向辖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专项资金支持。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条件
第一节 评定制
第四条 对承担国际国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的机构予以支持的条件: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相关专业技术委员会或者权威机构下达正式批准文件。
第五条 对已完成标准研制项目的单位予以支持的条件:
(一)国际标准: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以及由ISO确认的可发布国际标准的组织,批准发布的国际标准。
(二)国家标准:由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已发布的国家标准。
(三)行业标准: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已发布并在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业标准。
第六条 对企业标准联盟机制培育予以支持的条件:须依法依规成立,运行良好并取得实质性工作成果(颁布、执行联盟标准等)。
第七条 对已完成深圳市技术标准文件研制的单位予以支持的条件(包括特区技术规范、深圳市农业地方标准和深圳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技术标准文件已经发布。
第二节 核准制
第八条 对已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化试点项目(示范单位)认定的单位予以支持的条件:已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并通过考核验收。
第九条 对已获得标准化良好行为认定的单位予以支持的条件:企业已获得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标准化良好行为证书》。
第十条 对已完成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单位予以支持的条件:企业生产的产品已获得广东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证书》。
第十一条 对已获得深圳标准认证的单位予以支持的条件: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已获得深圳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深圳标准认证证书》。
第三章 支持标准和额度
第十二条 承担国际国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的机构支持额度
(一)承担国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及其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和工作组(WG)工作的机构,分别按每年不超过4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标准,分三年给予支持。
(二)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及其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和工作组(WG)工作的机构,分别按每年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标准,分三年给予支持。
(三)承担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及其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工作的机构,按每年不超过10万、5万的标准,分三年给予支持。
(四)承担深圳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工作的机构,按每年不超过10万元的标准,分三年给予支持。
第十三条 完成标准研制项目的单位支持额度
(一)国际标准:主导国际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支持;主导国际标准修订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支持。
(二)国家标准:主导国家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支持;主导国家标准修订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支持。
(三)行业标准:主导行业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15万元的支持;主导行业标准修订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支持。
(四)广东省地方标准:主导广东省地方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7万元的支持;主导广东省地方标准修订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3万元的支持。
参与标准制定、修订的,按照上述主导制定、修订支持额度的50%对项目进行支持。如果同一项目有多个单位共同参与制定、修订的,支持资金由各参与单位协商分配。
第十四条 企业标准联盟机制培育支持额度:按标准联盟成立后出台联盟标准、团体标准的数量和质量等工作成果,及标准联盟的经济、社会影响力评估等因素,分阶段予以补助,累计支持总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五条 完成深圳市技术标准文件研制支持额度:主导特区技术规范、深圳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深圳市农业地方标准制定的,按项目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6万元、4万元的支持;主导特区技术规范、深圳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深圳市农业地方标准修订的,按每项分别给予不超过2万元的支持。
参与技术标准文件制定、修订的,按照上述主导制定、修订支持额度的50%对项目进行支持。如果同一项目有多个单位共同参与制定、修订的,支持资金由各参与单位协商分配。
第十六条 认定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化项目试点(示范单位)的企业,可分别给予30万、15万、10万元的支持。
第十七条 认定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支持额度:对通过“标准化良好行为”AAAA级、AAA级、AA级和A级认可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8万元、6万元和2万元的支持。每个企业从A类到4A类标准化良好行为的认定过程中,高类别支持应扣除低类别的支持,总支持额度不超过10万元。
第十八条 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支持额度:企业产品执行标准获得《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证书》的,每证支持5仟元,每个企业总支持额度不超过5万元。
第十九条 获得深圳标准认证支持额度:企业产品或服务获得《深圳标准认证证书》的,每证支持1万元,每个企业总支持额度不超过10万元。
第二十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总额超出当年可安排的专项资金标准化分项总额的,区标准化主管部门可根据年度资金规模限制和企业申请情况,按照扶优扶强、比例分配等原则予以支持。
第二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主导制定、修订标准的单位:
(一)标准的唯一起草单位;
(二)标准文本的“前言”中排序第一或第二的起草单位;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都视为参与制定、修订。
第四章 申请与审批
第二十二条 申请单位基本条件:
(一)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均在福田区;
(二)规范经营,管理制度健全,无逃税、违法经营等记录。
第二十三条 产业资金支持需由单位直接申请,通过“福田区政府产业资金网”(http://www.szft.gov.cn/)进行申报,并按要求将有关材料递交区企服中心窗口。
第二十四条 申请单位应报送如下基本材料
(一)申请表;
(二)证照复印件(包括营业执照、社团登记证等);
(三)政府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审定、确认的机构从业许可证明、资质证明文件;
(四)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
(五)其他提交资料以《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标准化战略申请指南》公布内容为准。
第二十五条 按第四条申请资金支持的,需提交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相关专业技术委员会或者权威机构下达正式批准成立全国和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工作组(WG)秘书处的文件。
第二十六条 按第五条、第七条申请资金支持的,需提交已发布的标准文本正本。
第二十七条 按照第八条申请资金支持的,需提交相关部门下达正式批准成立的文件、通过考核验收的文件。
第二十八条 申请区标准化战略分项资金由区企服中心统一受理。符合受理条件的,由标准化主管部门组织评定与核准,并报区联审会授权部门审定批准。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全部项目不受支持年限、纳税额度等规定的限制,同一单位或组织年度内享受本细则项目支持总额原则上不超过150万元。
第三十条 根据申请项目不同,实行不同的审批方式。评定制项目采用专责小组会审批程序办理,核准制项目采用简易程序办理。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申请单位必须保证所有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如有弄虚作假行为,或拒绝配合监督检查的,或不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的,将由主管部门取消乃至收回支持资金,同时报联审办将该企业录入诚信黑名单,五年内取消其产业资金支持资格。
第三十二条 单次支持额度20万以上的企业,应书面承诺五年内注册登记地址不搬离福田区,不改变在福田区的纳税义务,并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好社会责任。
第三十三条 中介机构和专家须坚守职业道德,保证财务和专业评审的真实性和公正性,若发现弄虚作假者,取消其参与相关评定工作的资格,并通报其行为,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主管部门在项目评审中应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至2016年12月31日止。
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产业行业协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行业协会在福田高端发展和转型升级进程中带动作用,激发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联系企业和服务产业发展的活力,提升政府运用市场规则机制服务经济、推动社会经济有质量发展的能力和水平,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联审委员会(下称联审会)为行业协会支持项目的审定机构,区企服中心负责行业协会支持项目的备案和审核。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支持资金来源为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行业协会分项,受当年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限制。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支持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地或实际办公地在福田辖区的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下称协会),或经区政府批准支持的行业协会;
(二)组织架构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活动开展计划性强,会员认可度高;
(三)对福田社会、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或所开展活动对福田的产业集聚、品牌推广、行业规范等方面具有导向带动作用。
第五条 限制清单和除外情形
(一)本实施细则所有支持项目不受累计支持不超过3年的限制。
(二)本实施细则所有支持项目不受产业资金对同一企业的支持原则上不超过该企业上一年度在福田的经济贡献的限制。
(三)同一协会年度内享受产业资金支持总额原则上不超过150万元。
第三章 支持条件和标准
第六条 综合支持。根据行业协会的规范性、行业影响力、福田贡献、专业服务满意度等情况,经第三方专业机构综合评定后,分档次予以支持,综合支持的行业协会数量原则上每次不超过30家,每家行业协会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30万元。
第七条 展会支持。经区政府备案,举办以福田区政府作为指导单位、联合主办或承办的国际性、全国性的专业展会或博览会,项目完成并经专项审计,给予协会在场租、展位、宣传、运输等实际发生活动费用的50%以下,最高50万元的经费支持。
第八条 信息化支持。协会建有给企业提供搜索引擎服务、品牌服务等网络信息化综合平台,项目完成并正常投入使用,经专项审计后按实际投入的50%以下,给予一次性最高10万元支持。
第九条 公共平台支持。经区政府备案,由协会自主建设的有利于提高行业自我服务能力水平的专业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建成并经专项审计,可按项目实际投资额50%以下,给予最高100万元的支持。
对上一年度获得国家、广东省或深圳市认定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协会给予配套支持,给予配套支持最高100万元。
第十条 引入战略合作支持。经区政府备案,对负责推动引进战略合作项目的行业协会,按引进一家给予最高20万元的支持。
第十一条 专项研究支持。经区政府事先备案,对协会承担的行业发展规划制定、行业准入条件制定、行业自律性管理制度建立等课题及有重大影响的专项研究活动,可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单项活动最高20万元支持。全年累计不超过50万元。
第四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二条 产业资金支持需由协会直接申请,通过“福田区政府产业资金网”(http://www.szft.gov.cn/)进行申报,并按要求将有关材料递交区企服中心窗口。
第十三条 协会申请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表;
(二)单位证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国税和地税登记证等,验原件,收复印件);
(三)《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产业行业协会申请指南》和当年公告规定的其它材料。
第十四条 区企服中心统一受理企业申请,根据协会申请和各分项实施细则规定,对申请协会的资质和申报材料进行格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对方需补齐的资料;符合受理条件且资料齐备的,将企业申请材料分送各主管部门审核。
第五章 审核与批准
第十五条 产业资金的审核方式分为核准制和评审制两类。
核准类项目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前置的资格认定程序已经完成;
(二)项目支持的标准、依据明确;
(三)支持额度不具有自由裁量空间。
不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条件的项目均采用评审制审核方式。
核准制和评审制项目均为事后支持。
第十六条 审批流程
本细则项目均采用核准制。采取三种办理程序:
1.简易程序办理流程:企服中心受理→主管部门核准并确定资金安排方案→企服中心公示公告→财政部门调剂资金→企服中心拨付。
2.专责小组会审批流程:企服中心受理→主管部门审核并形成资金安排方案→企服中心查重→专责小组会议审定→企服中心公示公告→财政部门调剂资金→企服中心拨付。具体项目为:综合支持、展会支持、信息化支持、公共平台支持及配套支持、引入战略合作支持、专项研究支持。
3.联审会审批流程:企服中心受理→主管部门审核并形成资金安排方案→分管区领导签批→联审会审定并公示公告→财政部门调剂资金→企服中心拨付。
第十七条 拨款程序
(一)公示。资金支持项目由联审办负责组织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联审办负责组织公告,并收集项目审批和拨款的相关资料。公示有异议的,由主管部门重审,重审认定异议内容属实的,产业资金不予支持,主管部门需在认定异议属实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反馈给申请企业。经调查异议内容不实的,由主管部门出具支持意见,并予以公告。
(二)核查。资金支持项目公示期间,联审办将相关企业交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福田局和区统计局,分别对企业注册情况和企业在地统计开展情况进行核查,企业注册地已搬离福田或按规定应提交统计报表而未提交的,一律不予支持。
(三)拨付。根据各产业主管部门复核确认的拨款文件和材料,企服中心统一拨付资金。
(四)归档。企服中心负责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获得资金支持的协会必须承诺不将政府支持资金用于证券类投资、缴纳罚款和滞纳金、归还欠款、基本建设投资。
第十九条 单次支持额度20万元以上的协会,应书面承诺五年内注册登记地址不搬离福田区,不改变在福田区的纳税义务,并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好社会责任。
第二十条 受支持协会需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做好产业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在受支持后连续3年于每年5月底前,如实在“福田区政府产业资金网”填报相关数据。具体实施按照《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评审专家按照《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使用。
第二十二条 社会公众和有关部门有权对产业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各主管部门和监察、财政部门必须认真处理相关投诉,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二十三条 协会在申报、执行受支持项目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拒绝配合产业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将由主管部门取消乃至收回支持资金,同时报联审办将该协会录入诚信黑名单,五年内取消其产业资金支持资格。
第二十四条 各相关部门在产业资金管理运作及绩效评价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相应监察机关、财政进行处理、处罚和处分;违法违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企服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至2016年12月31日止。
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招商引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大招商引资引智引才工作力度,营造良好投资环境,吸引大型优质项目落户,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区经济促进局(以下简称区经促局)是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招商引资的业务管理部门,统筹全区招商引资工作,各产业部门分别实施。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联审委员会(下称联审会)是产业资金安排的审定机构,区其他部门按《办法》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支持项目均实施核准制,资金来源为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招商引资分项,受当年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限制。
第四条 对新引进大型项目的扶持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方式,由区经促局提请联审会审议。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申请支持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在福田区新设立或新迁入的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大型国有企业、大型央企、大型跨国公司、大型民营企业、上市公司、行业龙头企业等。
(二)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大型国有企业、大型央企、大型跨国公司、大型民营企业、上市公司、行业龙头企业等在福田区新设立的地区总部或功能性机构。
(三)符合福田区产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具有重大产业支撑作用的企业,经区政府批准,可以申请的项目。
(四)对开展招商引资引进大型项目的以商引商企业、楼宇业主单位、行业协会等中介机构。
第六条 限制清单和除外情形
本实施细则所有支持项目不受《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第(五)款限制,其他情形按《办法》有关规定执行。享受购房或租房支持的办公用房不得对外租售或改变用途。
第三章 支持项目和标准
第七条 落户奖励
对2015年后市(区)重点引进的大型项目,可给予最高2000万元一次性落户支持。
重点引进的特别重大项目,其落户支持可通过与区政府签署合作协议另行约定。
第八条 办公用房支持
(一)购置办公用房支持
新引进的大型项目,在我区购置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的,按实际购房价格的10%,分三年给予支持,累计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
(二)租赁办公用房支持
新引进的大型项目,在我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的,以房屋租赁指导租金为基础,参考市场价,三年内累计给予最高1000万元支持。
(三)装修办公用房支持
新引进的大型项目,在我区购买或租赁自用办公用房,首次装修办公场地的费用,按装修费用的20%的标准,给予最高500万元支持。
第九条 引进项目支持
对负责推动引进大型项目的以商引商企业、楼宇业主单位、行业协会等中介机构,经事先备案并被列入区重点引进项目的,按引进一家最高50万元,引进多家合计最高30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支持。
第十条 招商引资宣传支持
对负责推动引进大型项目的楼宇业主单位、行业协会等中介机构开展定向招商和宣传推介活动,经事先备案或列入区重点招商引资活动的,经专项审计后,可按实际发生费用的3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支持。
第十一条 配套支持
对市重点引进落户福田的项目,按深圳市支持额度,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配套支持。
第四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二条 产业资金支持需由企业直接申请,通过“福田区政府产业资金网”(http://www.szft.gov.cn/)进行申报,并按要求将有关材料递交区企服中心窗口。
第十三条 申请单位需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一)申请表;
(二)单位证照(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国税和地税登记证等,验原件,收复印件);
(三)本实施细则、申请指南和公告规定的其它材料。
第十四条 区企服中心统一受理企业申请,根据企业申请和各分项实施细则规定,对申请企业的资质和申报材料进行格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对方需补齐的资料;符合受理条件且资料齐备的,将企业申请材料分送各主管部门审核。具体受理截止日期以福田政府在线发布的相关通知、公告为准。
第五章 审核与批准
第十五条 本细则项目均采用核准制。采取两种办理程序:
1.专责小组会议审批流程:企服中心受理→区产业部门审核并形成资金安排方案→企服中心查重→专责小组会议审定并公示公告→财政部门调剂资金→企服中心拨付。具体项目为:落户支持、办公用房支持(购置办公用房支持、租赁办公用房支持、装修办公用房支持)、引进项目支持 、招商引资宣传支持 、配套支持。
2.联审会审批流程:企服中心受理→区产业部门审核并形成资金安排方案→分管区领导签批→联审会审定→企服中心公示公告→财政部门调剂资金→企服中心拨付。具体项目为:落户支持、办公用房支持(购置办公用房支持、租赁办公用房支持、装修办公用房支持)。
第十六条 拨款程序
(一)公示。经联审会和专责小组会批准的资金项目,联审办负责组织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联审办负责组织公告,并收集项目审批和拨款的相关资料。公示有异议的,由主管部门重审,重审认定异议内容属实的,产业资金不予支持,主管部门需在认定异议属实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反馈给申请企业。经调查异议内容不实的,由主管部门出具支持意见,并予以公告。
(二)核查。资金支持项目公示期间,联审办将相关企业交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福田局和区统计局,分别对企业注册情况和企业在地统计开展情况进行核查,企业注册地已搬离福田或按规定应提交统计报表而未提交的,一律不予支持。
(三)拨付。根据各产业主管部门复核确认的拨款文件和材料,企服中心统一拨付资金。
(四)归档。企服中心负责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获得资金支持的企业必须承诺不将政府支持资金用于证券类投资、缴纳罚款和滞纳金、归还欠款、基本建设投资。
第十八条 单次支持额度20万元以上的企业,应书面承诺五年内注册登记地址不搬离福田区,不改变在福田区的纳税义务,并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好社会责任。
第十九条 受支持企业需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做好产业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在受支持后连续3年于每年5月底前,如实在“福田区政府产业资金网”填报相关数据。具体实施按照《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社会公众和有关部门有权对产业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各主管部门和监察、财政部门必须认真处理相关投诉,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二十一条 企业在申报、执行受支持项目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拒绝配合产业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将由主管部门取消乃至收回支持资金,同时报联审办将该企业录入诚信黑名单,五年内取消其产业资金支持资格。
第二十二条 各相关部门在产业资金管理运作及绩效评价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相应监察机关、财政进行处理、处罚和处分;违法违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经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至2016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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