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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田区“老年人托养中心”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提供日期 : 2016-12-30 18:29 来源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21日)

福府办规〔2016〕3号

  现将《福田区“老年人托养中心”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田区“老年人托养中心”建设运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区养老服务事业的健康发展,满足全区社区养老服务需求,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老龄服务事业和产业的意见》、《福田区适度普惠型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和《福田区多元化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老年人托养中心,是指在福田区投资建设、运营,为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短期托养或集中居住、综合性照料服务的设施,包括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和老年人颐康之家等。

  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以下简称“日照中心”)是指为生活不能完全自理、日常生活需要一定照料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和短期托养服务的设施。

  老年人颐康之家(以下简称“颐康之家”)指在“日照中心”原有服务功能的基础上,符合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有关规定的,由民政部门许可的提供集中居住、日间照料、医养结合、居家养老等综合性照料服务的养老机构。

  第三条  托养中心的主要服务对象是福田区户籍老年人,有条件的可适当为非福田户籍常住老年人提供服务。

  日照中心主要服务内容是:膳食供应、护理照料、保健康复、精神慰藉、文化娱乐、交通接送和短期托养等服务。

  颐康之家作为养老机构在提供日照中心服务功能的基础上参照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服务内容为老年人提供服务。

  第四条 老年人托养中心建设分为三种模式:一是区政府提供房源并装修且配备相应设备,由运营机构自主运营(以下简称“一类中心”);二是区政府提供房源,由运营机构自主投资装修经营(以下简称“二类中心”);三是社会力量自备房源,自主投资建设,在福田辖区运营的(以下简称“三类中心”)。

  第五条  托养中心建设、运营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以人为本”原则。在依法保障被服务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根据老年人的身心特点和需求,为老年人提供方便、快捷、有质量、个性化的服务。

  “因地制宜”原则。结合辖区实际,因地制宜,开拓房源与整合资源相结合,充分利用现有的公共服务和福利设施建设托养中心。

  “社会运营”原则。建立政策引导、政府扶持、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运营机制,鼓励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养老事业。

  “公益服务”原则。“托养中心”应本着公益服务的宗旨运作,实行无偿、低偿和有偿服务相结合的形式提供综合性养老服务。

  “可持续发展”原则。以社区需求为导向,循序渐进,按需配置,优化资源,降低成本,走社会化养老之路。 

  “特殊群体优先”原则。福田区户籍的“三无”老人、低收入家庭老年人、“三属五老”(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老地下党员、老游击队员、老接头户、老交通员、老苏区乡干部)、享受定恤定补的优抚老年人和经卫计部门认定的失独、残独老人,享有优先接受服务的权利。

第二章  建设标准

  第六条  日照中心的设置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改委联合发布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43-2010),受房源约束的社区,可在社区服务中心内开设小型“托老所”。

  第七条  颐康之家在日照中心的基础上,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改委批准发布的《老年人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144-2010)进行建设。

  第八条  街道办事处可通过以下渠道获得托养中心建设场地:

  (一)政府物业。

  (二)社会力量无偿提供的物业。

  (三)特殊情况下,可购置、租赁其他物业。

  第九条  托养中心的选址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符合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二)居住人口集中,交通便利,供电、给排水、通讯等市政条件较好。

  (三)临近医疗机构、为老服务等社区公共服务设施。

  (四)环境安静,与高噪声、污染源的防护距离符合有关安全卫生规定。

  第十条  托养中心原则上设在建筑物首层,有独立的出入口,使用全区统一标识。确有需要设置在第二层及以上楼层的应配备垂直电梯或无障碍坡道,设置楼层的相关规定应按照住建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各街道办事处应根据常住人口规模,设立若干片区托养中心。建筑规模参照表1确定,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600㎡,设置床位不少于15张。

表1  托养中心建筑面积指标参考表

类  别

片区人口规模(人)

建筑面积(㎡)

床位数(张)

A类

30000-50000

≧2000

≧65





B类

15000-29999

≧1500

≧45

C类

10000-14999

≧1000

≧30

D类

≦9999

≧600

≧15

注:表中所列床位数参照《老年人养护院建设标准》每床所需面积30.53㎡计算。

  第十二条 日照中心各功能区域面积参照表2确定,颐康之家各功能区域面积参照表3确定,各街道办事处可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在总建筑面积范围内适当调整。

表2  日照中心功能区域面积指标参考表

功能区域

使用面积所占比例(%)

生活服务区

40

保健康复区

16

娱乐区

16

辅助功能区

28

合计

100

表3  颐康之家功能区域面积指标参考表

用房类型

使用面积所占比例(%)

老年人用房

入住服务用房

2

生活用房

56

卫生保健用房

6

康复用房

5

娱乐用房

4

社会工作用房

5

行政办公用房

5

附属用房

17

合计

100

注:老年人用房、其他用房(包括行政办公及附属用房)平均使用面积系数分别按0.60和0.65计算。

  第十三条  日照中心应配备生活服务、保健康复、娱乐、安防、无障碍等相关设备(具体参照表4配置),颐康之家应根据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在生活照料、保健康复、精神慰藉方面的基本要求,在日照中心已有设备的基础上配置各类养护设备(具体参照表5配置)。

表4  日照中心基本功能设备配置参考表

设备种类

基本设备

生活服务

护理床、洗澡专用椅凳、轮椅、呼叫器

保健康复

按摩床(椅);平衡杠、肋木、扶梯、手指训练器、股四头肌训练器、训练垫;血压计、听诊器

娱乐

电视机、投影仪、播放设备;计算机及网络设备及书画室

安防

监控设备、定位设备、摄录像机、消防设施

无障碍

楼道扶手、无障碍坡道、垂直电梯

注:表中所列设备为参考配置,各街道办事处可根据实际业务需要配置基本功能设备。

表5  颐康之家基本功能养护设备配置参考表

设备种类

基本养护设备

生活护理设备

气垫床、电加热保温餐车

医疗设备

抢救床、氧气瓶、吸痰器、无菌柜、紫外线灯

康复设备

物理治疗设备、作业治疗设备

安防设备

呼叫设备、计算机及网络设备

交通工具

老年人接送车、物品采购车

注:1.表中所列设备为参考配置,各街道办事处可根据实际业务需要配置基本功能设备。

2.颐康之家应在日照中心已有设备的基础上配置各类养护设备。

第三章  实施与责任

  第十四条  区民政局负责全区托养中心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综合协调工作,负责托养中心的业务指导,并引进第三方机构对运营机构的日常管理和服务质量进行评估考核。

  第十五条  区政府物业管理中心根据《深圳市福田区政府物业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指导及审核各街道办事处购置或租赁托养中心场地,购置物业产权须登记在区政府物业管理中心名下。

  第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是托养中心的主管单位,负责组织本辖区托养中心的建设、运营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托养中心运营机构资助项目审核和拨付工作,协调处理托养中心运营期间在辖区范围内发生的具体事宜。

  托养中心场地购置、租赁、装修改造及设备购置,由街道办事处根据《深圳市福田区政府物业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向区政府申报政府投资立项计划,场地租赁经费和物业管理费纳入年度经费预算。属于政府物业的装修改造及设备购置,应向区政府提交《深圳市福田区政府物业授权使用证》及年审合格证明。

  第十七条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将区属医疗资源引入托养中心,联合区民政部门制定“医养结合”服务标准,负责对与托养中心协议合作的医疗机构和托养中心内设医疗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服务质量评估考核。

 第四章  服务内容

  第十八条  托养中心运营机构应按照服务协议提供生活服务、保健康复、精神慰藉、文体娱乐和交通接送等服务,运营机构在开展日间照料主要服务内容的基础上,可创新开展居家服务、社区饭堂、紧急救援等个性化服务。服务规范应当符合养老机构基本规范等有关国家、省、市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和规范。

  第十九条  托养中心运营机构须与入托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当老年人健康状况和需求发生变化,或协议所定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发生变动时,须及时与老年人及其家属进行沟通,必要时重新签订服务协议。

  服务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运营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

  (二)老年人及其代理人和老年人指定的经常联系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三)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

  (四)收费标准以及费用支付方式;

  (五)服务期限和地点;

  (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七)协议变更、解除与终止的条件;

  (八)违约责任;

  (九)意外伤害责任认定和争议解决方式;

  (十)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托养中心运营机构应定期对老年人活动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和清洗,确保老年人活动场所和物品安全、卫生。

  第二十一条  托养中心运营机构应当建立入托评估制度,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标准做好老年人健康状况评估,并根据服务协议和老年人的生活自理能力,实施分级分类服务。

  第二十二条  托养中心运营机构应通过设立医疗机构或与所在社区社康中心等医疗机构合作,为老年人提供定期身体检查、采集健康信息、建立健康档案、设计健康方案、慢性病跟踪干预等服务。

  托养中心设立医疗机构的应当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按照医疗机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  托养中心运营机构应提供情绪疏导、心理咨询等精神慰藉服务。

  第二十四条  托养中心运营机构应当由专业康复师为行动不便、轻中度失智失能及术后恢复的老年人提供肢体、观察力、记忆力、语言等康复指导服务。

  第二十五条  托养中心运营机构在老年人突发危重疾病时,应当及时通知其代理人或者经常联系人并转送医疗机构救治;发现老年人为疑似传染病病人或者精神障碍患者时,应当依照传染病防治、精神卫生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托养中心运营机构应开展适合老年人的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在开展相关活动时,为老年人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五章 运营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一类中心”和“二类中心”的运营机构为依法登记注册的具有从事养老服务资格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类中心”的举办者是个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法人的应当为依法登记注册的具有从事养老服务能力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二十八条 “一类中心”和“二类中心”的运营机构,由所在街道办事处在区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采取公开竞争的方式遴选产生。

  各街道办事处根据辖区内“一类中心”、“二类中心”的建设情况,与运营机构签订具体服务合同,并报区民政局备案。运营机构须在与街道办事处签订服务合同后3个月内做好开业前的准备工作。

  第二十九条 运营机构应当配备与服务和运营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行政人员、财务人员以及持有专业技术证书的养老护理员、医护人员、营养师、康复师、心理咨询师、社工、厨师、安全管理员等人员。

  托养中心管理成员中有卫生技术职称和有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以上的成员至少1名,行政管理人员占总职工数的比重应当不超过15%。

  运营机构配备的专业工作人员,应当持有相关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养老护理人员应当接受岗前培训和专业技能继续教育,可优先聘用福田辖区户籍失业下岗人员。

  养老护理员应符合《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标准》相关要求,持证上岗,且持证率不得低于90%。护理员与入托老人比例宜为:与自理老人1∶10,与介助老人1∶6,与介护老人1∶3。

  第三十条  运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特种设备作业、餐饮服务等相关证书,并建立健全安全、消防、卫生、财务、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制定服务标准和工作流程,并予以公开。

  第三十一条  运营机构的人员工资和服务设施的水电费、燃气费、物业管理费和设备维护等运营费用由运营机构承担。

  运营机构应按床位数为老年人购买保额不低于10万元/人的养老机构综合责任险,该项保险费由街道办事处全额资助并列入年度预算。

  运营机构可以接受社会捐赠。捐赠的财产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深圳经济特区捐赠公益事业管理条例》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按照捐赠者的意愿,用于“托养中心”的公益项目。

  第三十二条  为保证托养中心的正常运作,运营机构可根据老年人的需求开展有偿服务,需要收费的项目及标准参照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确定的养老福利机构托养服务收费标准执行,并予以公示。确因物价等原因需要调整收费标准的,运营机构应充分征求服务对象意见,新的收费标准需予以公示,并报所在街道办事处备案。

  居家养老服务补助对象可使用居家养老消费券支付相关费用。

  第三十三条  运营机构须公开与日间照料、托养服务和综合性照料服务相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执业证照、地理交通信息、床位信息、基本设施设备信息、工作人员信息、收费标准、办事流程、日常照护服务项目描述、服务投诉途径和处理程序信息。

  第三十四条  运营机构须建立老年人的服务信息档案,并随老年人状况的变化及时更新,确保信息完整、准确和安全,保护老年人隐私。

  第三十五条  运营机构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实行消防工作责任制。

  第三十六条  运营机构因变更或者终止等原因暂停、终止服务的,应当于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六十日前,向托养中心所在街道办事处提交老年人安置方案,方案中应当明确收住老年人的数量、安置计划及实施日期等事项,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安置方案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督促运营机构实施安置方案,及时为其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帮助,并确定新的运营机构。

 第六章  监督评估与资助

  第三十七条  区民政局应当按照职责权限,通过书面检查或者实地查验等方式对托养中心运营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

  第三十八条  区民政局对托养中心的督导及年度评估考核工作可以以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执行。年度评估考核工作于每年第四季度开展,评估考核结果于次年第一季度公布。

  第三十九条  运营机构每季度向所在街道办事处提交运营情况报告,向区民政局于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前提交本年度上半年运营情况报告,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提交本年度全年工作报告和下一年度的运营方案。

  第四十条  第三方机构应对运营机构提供的服务从项目建设、设施设备、人员配置、规范运营、运营成效、发展规划、主管部门评价、年度运营方案执行情况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评,评估结果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评估指标详见附件2)。

  第三方评估机构的成员由行业专家、会计师、律师组成,成员与被评估机构有业务往来或在其任职的应当规避。

  第四十一条  区民政部门应当定期开展社区养老服务行业统计工作,运营机构应当及时准确报送相关信息。

  第四十二条   区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托养中心运营机构诚信档案,记录其设立与变更、日常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综合评估结果等情况,并通过官方网站等信息服务平台予以公开,接受社会查询。

  第四十三条  托养中心资助项目分为建设经费资助、年度运营资助、场地租金资助、特殊群体服务资助、床位资助五类。运营机构需在正式开展服务后,方可提出托养中心资助项目申请。

  年度运营资助、场地租金资助、床位资助期限为三年。

  第四十四条  区政府对开业运营的“二类中心”、“三类中心”运营机构,按场地建设实际投资金额的50%给予一次性差别化建设经费资助。建设经费是指“二类中心”、“三类中心”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设备购置的费用。

  (一)建筑面积为600㎡(不含600㎡)以下的最高资助金额为30万元;建筑面积为600㎡-1000㎡(不含1000㎡)的最高资助金额为50万元;建筑面积为1000㎡-1500㎡(不含1500㎡)的,最高资助金额100万元;建筑面积为1500㎡-2000㎡(不含2000㎡)的,最高资助金额150万元;建筑面积为2000㎡以上的最高资助200万元。

  (二)运营机构提出建设经费资助申请,需提交如下材料:

  1.《福田区托养中心资助项目申请表》(见附件1);

  2.运营机构工商登记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3.服务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4.消防验收意见书或消防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验原件);

  5.自行委托有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审核结果原件; 

  6.装修工程、购置设备正式发票复印件(验原件);

  7.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四十五条  区政府结合区民政局年度综合评估结果,按场地面积每年给予托养中心运营机构年度运营资助。优秀的以最高标准全额资助,良好的以最高标准的80%资助,合格的以最高标准的60%资助,对评估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运营机构不予资助。年度运营宗旨主要用于运营机构日常运营的开支,包括护理员等工作人员工资、入住老人膳食、医疗机构合作费用等。

  (一)建筑面积为600㎡(不含600㎡)以下的,最高资助金额为10万元,建筑面积为600㎡-1000㎡(不含1000㎡)的最高资助金额为20万元,建筑面积为1000㎡-2000㎡(不含2000㎡)的最高资助金额为40万元,建筑面积为2000㎡以上的最高资助金额为50万元。由星光老人之家升级改造的托养中心不在此资助范围。

  (二)运营机构提出年度运营资助申请的,需提交如下材料:

  1.《福田区托养中心资助项目申请表》(见附件1);

  2.运营机构工商登记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3.服务场所的所有权(使用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即表明房屋建筑面积证明材料复印件(验原件);

  4.消防验收意见书或消防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验原件);

  5.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六条  区政府对自行租赁场所或使用自有物业建设托养中心的三类中心运营机构给予场地租金资助。

  (一)对运营机构的资助标准按当年《深圳市房屋租赁指导租金表》公布的指导租金的70%执行。场地物业为租赁物业且实际租金低于指导租金,则按实际租金70%进行资助。

  (二)运营机构提出场地租金资助申请的,需提交如下材料:

  1.《福田区托养中心资助项目申请表》(见附件1);

  2.运营机构工商登记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3.服务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4.消防验收意见书或消防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验原件);

  5.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七条  区政府对为福田区户籍的“三无”老人、低收入家庭老人、“三属五老”、享受定恤定补的优抚老年人及失独、残独老人提供集中托养和照料服务的托养中心运营机构给予特殊群体服务资助。资助标准为150元/人/月,以实际服务老人数量计算。

  (一)运营机构提出特殊群体服务资助申请的,需提交如下材料:

  1.《福田区托养中心资助项目申请表》(见附件1);

  2.运营机构工商登记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3.老人户口本复印件和服务协议复印件(验原件);

  4.社区工作站出具的“三无”老人证明;

  5.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低保边缘、优抚对象证明;

  6.卫计部门出具的失独、残独老人证明;

  7.签约老人服务记录本复印件(验原件);

  8.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八条  区政府对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综合照料服务的颐康之家运营机构给予床位资助。

  (一)运营机构收住福田区户籍老人,入住满三个月人员实际使用的床位数,按每床每月资助150元的标准执行。

  (二)运营机构提出床位资助申请的,需提交如下材料:

  1.《福田区托养中心资助项目申请表》(见附件1);

  2.运营机构工商登记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3.运营机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4.老人户口本复印件和服务协议复印件(验原件);

  5.签约老人服务记录本复印件(验原件);

  6.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九条  区政府对颐康之家给予一次性资助10万元,所需经费由区民政局纳入部门预算安排并组织实施。

  第五十条  建设经费资助、年度运营资助、场地租金资助、特殊群体服务资助、床位资助所需经费纳入街道办事处部门预算安排。街道办事处对申请资料进行评审,对符合资格的申请予以审批,其中年度运营资助申请应结合区民政局年度综合评估结果进行审批。街道办事处将资助经费拨付至运营机构,并与运营机构签订资助协议,有关资助情况及发放情况报送区民政局备案。

  第五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资助条件的,运营机构向所在街道办事处一次性提交全部申请及相关材料后,街道办事处于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审批,并将审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运营机构。

  第五十二条  在福田区建设、运营托养中心的运营机构,除了以上资助外,如符合《深圳市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深财规〔2015〕12号)、《深圳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福彩公益金资助项目实施方案》等文件有关规定,可向相关部门申请资助经费。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运营机构必须遵守国家、省、市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运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街道办事处依据具体项目服务合同,予以警告并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暂停其享受资助资格1年;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运营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不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开展服务的;

  (三)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五)年度评估基本合格的。

  第五十五条  运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街道办事处依据具体项目服务合同,责令整改并暂停其享受资助资格1年;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运营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利用托养中心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

  (二)在申请资助、接受考核时有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行为的;

  (三)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四)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

  (五)出现本办法第三十六条情形,未作好服务对象安置方案的;

  (六)擅自挪用政府资助资金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八)年度评估不合格的。

  第五十六条  运营机构因年度综合评估不合格终止合同、存在上述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行为或存在其他违约行为而被取消托养中心项目运营资格的,已享受的政府资助资金由街道办事处予以追缴,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具体追缴方式和金额应在具体项目服务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五十七条  运营机构须加强对政府资助资金的管理,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制度,资助资金必须全部用于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运营服务,不得挤占、挪用。每季度向街道办事处提供财务报表,每年12 月向社会公示财务情况。

  第五十八条  运营机构要自觉接受街道办事处监督检查和政府部门的审计。监管部门对违反资助资金使用规定的运营机构要提出整改要求,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入住老年人享有如人身财产安全权、人格尊严和风俗习惯受尊重权等。运营机构有义务为老年人提供安全可靠、及时周到的服务,防止老年人意外伤害。因服务不当给老年人造成损害的,运营机构负有赔偿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同时《福田区“老年人托养中心”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福府办〔2015〕5号)自行废止。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由福田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中所指取消托养中心运营机构运营资格的,不包括“三类中心”。

  附件:1.福田区老年人托养中心资助项目申请表

  2.福田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评估指标体系

  3.福田区社区老年人颐康之家评估指标体系


  附件1

福田区老年人托养中心资助项目申请表

老年人托养中心

名称


运营机构名称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运营机构性质

□企业法人       □民办非企业单位

场地规模

建筑面积             平方米

占地面积            平方米

申请项目

资助类型:            (建设经费资助、年度运营资助、场地租金资助、特殊群体服务资助、床位资助)

申请资助金额:               万元

建设投资金额

万元

投资金额组成

外部设施(       万元) 内部设施(       万元)  内部设备(       万元)

其它(请说明:                                  )

项目期限

建设时间:从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开业运营时间:从      年     月    日始

主要功能

日托看护(  )膳食服务(  )医疗护理(  )康复保健(  )

康乐及文娱活动(  )家政服务(  )陪护服务(  )心理咨询(  )

交通服务(  )其它养老服务(请说明                          )

本机构保证以上及所附数据资料真实有效,并承诺遵守《福田区“老年人托养中心”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如有不实或违反有关规定,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签名:

                            申请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街道办事处

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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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2

福田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评估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评估方法

(一)

项目建设

(15分)

1.1选址合理

1.服务对象相对集中,交通便利,供电、给排水、通讯等市政条件较好。

1.实地察看场地周边社区环境

2.实地访谈工作人员、服务对象前往日间照料中心的方式与时间

2.邻近医疗机构等公共服务设施。

3.环境安静,与高噪音、污染源的防护距离符合有关安全卫生规定。

4.宜与其他为老服务设施邻近,利于资源整合和共享。

1.2场地面积

1.日间照料中心建筑具有合法房产及场地使用权。

1.文件检查日间照料中心场地房产证或场地租赁合同

2.实地查看日间照料中心建筑图纸

2.建筑面积不少于600平方米。

1.3无障碍设计

1. 日间照料中心尽量设置在首层,且相对独立,设有独立的出入口,禁止使用地下层;设置在二层或以上的,或场地为多层的,为方便老年人出入,应设置无障碍坡道和电梯。

实地查看

2. 日间照料中心场地应设置无障碍设施和防滑通道,配备应急照明器材、疏散指示标注等安全保障设施。

1.4功能区划

1.设置有以下功能区:一是生活服务区;二是保健康复区、心理疏导区;三是文体娱乐区;四是辅助功能区。

实地查看日间照料中心场地功能设置

2. 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生活照料区宜与其他功能区作必要的分隔,避免相互影响。

3.为确保服务有序开展和服务场地的相对独立,对于依托星光老年之家、家庭综合服务中心建设的日间照料中心,其独立活动场地面积不得低于所依托机构场地面积的一半,且应当设置独立服务场地和专用通道以确保不影响被依托设施(机构)的日常活动。

1.5硬件建设

1.日间照料中心消防设施的配置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其建筑防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实地查看日间照料中心场地硬件设置及消防、餐饮等证照

2.日间照料中心应符合消防安全和食品卫生要求,自建餐厅的应领取《餐饮服务许可证》。

3.日间照料中心供电设施应符合设备和照明用电负荷的要求,并配置应急电源设备。

4.日间照料中心应有给排水设施,并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其生活服务用房应具有热水供应系统。

(一)

项目建设

(15分)

1.5硬件建设

5.日间照料中心应具有冷暖空调设施,并有通风换气装置。

实地查看日间照料中心场地硬件设置及消防、餐饮等证照

6.日间照料中心应根据网络服务和信息化管理的需要,敷设线路,预留接口。

1.6标识外观

1.日间照料中心应在服务场所外墙显著位置悬挂“XX街道/XX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采用全区统一标识。

实地查看日间照料中心悬挂标识和装饰布置

2.日间照料中心外观布置应色调温馨、简洁大方、自然和谐。

(二)

设施设备

(10分)

2.1基本服务设施

休息床/椅,具备同时向不少于20名老人提供照料服务的条件。

实地查看日间照料中心设施,及其是否能够正常使用

2.2生活服务设施

1.洗澡、如厕专用椅凳。

实地查看日间照料中心设施,及其是否能够正常使用

2.轮椅。

3.所有床位、厕位都应安装有呼叫器,且呼叫后确有工作人员应急反应。

2.3保健康复设施

1.平衡杠、肋木、扶梯、手指训练器、股四头肌训练器、训练垫等。

实地查看日间照料中心设施,及其是否能够正常使用

2.血压计、听诊器、急救包。

2.4文体娱乐设施

1.电视机、音响等播放设备。

实地查看日间照料中心设施,及其是否能够正常使用

2.计算机及网络设备。

3.报刊、图书、棋牌等设备。

(三)

人员配备

(10分)

3.1主管设置

日间照料中心配置有专人负责中心管理。

与日间照料中心主管访谈

3.2工作人员设置

1.日间照料中心聘任人数及人员资格符合服务项目需求。

1.检核工作人员名册及其资格,日间照料中心工作人员工种应涵盖一般服务人员(指为老年人提供基本生活照料的人员)和专业服务人员(指社会工作者、护士、厨师、康复治疗师、养老护理员等)。

2.审核劳动合同,兼职劳务合同。

2.提供直接服务的护工、社工、护士与服务对象比例符合《福田区老年人“托养中心”建设运营暂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3.专职工作人员应签订劳动合同,兼职工作人员应签订劳务合同。

(三)

人员配备

(10分)

3.3员工资格证书

1.开展各类专业服务的人员应具备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如提供餐饮服务的人员应有厨师证,提供护理服务人员应有护师证,社工必须持有助理社工师或社工师资格证等等。

1.检核员工职业资格证书情况

2.检核员工健康证书情况

2.一线员工应具有健康证。

(四)

规范运营

(30分)

4.1运营管理主体明确

1.街道应与运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服务内容、目标、人员、经费、收益、风险的处置方式。

1.检查委托协议书等

2.与日间照料中心主管访谈

2.承接运营主体应有独立法人资格。

4.2财务管理

1.按规范使用市福利彩票公益金及市区两级财政资金,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日间照料中心专项经费和擅自改变使用性质,定期公示资金使用情况。

1.查阅账本

2.与日间照料中心主管访谈

2.运营经费应优先用于服务人员工资,剩余部分可用于场地租金、水电费、设备设施维修更新等日常管理支出。

3.日间照料中心可参照家庭护理的市场价格,按照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设施设备条件,以非营利为原则制定服务收费。

4.三类中心,应坚持以低偿为原则制定服务收费。

4.3安全管理

1.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确保服务对象人身安全。

1.文件查阅

2.与日间照料中心主管访谈

2.购买养老机构综合责任险、场地意外保险、人身意外保险等商业保险。

3.制定有人身安全意外应急处理流程办法,有保安人员维持日间照料中心安全。

4.委托配餐的应选择有食品卫生安全资质的供应商。

5.与有资质的社区医疗机构建立联动机制,保证医疗安全。

4.4日常管理

1.有场地管理使用规范。

1.文件查阅

2.与日间照料中心主管访谈

2.有设施设备管理使用规范。

3.有人员管理规范。

4.有服务宣传资料,明确说明服务对象、申请条件、收费、服务内容、时间等内容,且公开宣传。

(四)

规范运营

(30分)

4.5制度管理

1.有清晰的服务流程指引及服务规章制度。

1.文件查阅

2.与日间照料中心主管访谈

2.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协议书。

3.定期评估服务对象需求及健康状况,并制定个人照顾计划,建立服务和对象健康档案。

4.与周边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建立服务转介机制。

(五)

运营成效

(13分)

5.1需求为本

1.切实了解本地在社区居住但生活不能完全自理、日常生活需要一般照料的半失能及独居老年人的照顾服务需求。

1.文件查阅

2.与日间照料中心主管访谈

2.能因地制宜开展服务,有清晰、明确目标服务群体。

5.2服务开展

1.运营以来,有为在社区居住但生活不能完全自理、日常生活需要一般照料的半失能及独居老年人提供日间托养服务。

1.文件查阅

2.与日间照料中心主管访谈

3.与服务对象及其家属访谈

2.服务对象及家属对服务表示满意。

3.在项目运营模式及服务内容上勇于创新,探索出富有特色又有效的运营模式及服务项目。

1.文件查阅

2.与日间照料中心主管访谈

3.与服务对象及其家属访谈

4.项目具有积极正面的社会影响,引起社会对养老事业的积极评价和关注,或获得市级以上奖励的。

(六)

发展规划

(12分)

6.1发展目标

1.有清晰、明确的发展目标,包括明确的运营主体、明确的目标群体,服务内容设置等质化目标,以及服务对象数量,营业额等量化目标。

1.文件查阅

2.与日间照料中心主管访谈

2.发展目标符合日间托老机构建设宗旨和文件精神。

3.发展目标符合当地实际养老服务需求。

6.2发展计划

1.拟定有日间照料中心发展年度计划书,计划书包括发展目标、服务需求/市场分析,现有人财物资源分析、发展计划和具体措施、时间表、保障机制、风险控制等内容。

1.文件查阅

2.与日间照料中心主管访谈

2.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发展计划具有可行性、可操作性。

3.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发展计划具有创新性。

(七)

主管部门评价

(10分)

7.1业务主管部门评价

1.结合日间照料中心业务开展情况,给予评价。

2.结合国家、省、市、区领导及相关部门视察情况,给予评价。

1.收集相关单位评价表

2.与相关单位访谈

7.2建设主管部门评价

1.结合日间照料中心业务开展情况,给予评价

2.结合国家、省、市、区领导及相关部门视察情况,给予评价

(八)

鼓励项

(10分)

8.1开设餐饮服务并配备有以下设备

1.足够数量、适合老人使用的餐饮桌椅。

1.实地查看日间照料中心设施,及其是否能够使用

2. 查看食品采购、留样记录

2.灶具、炊具、洗具设备等设施。

3.排气、排水、排污等设施。

4.食品加工工具设备,应满足生熟分开加工的需要。

5.冷藏设备等,提供餐饮服务的应留样72小时。

8.2开展上门居家养老服务

开展送餐、康复护理、助医助浴、生活照料等居家养老服务。

1.文件查阅

2.与服务对象访谈

8.3开设接送服务并配备以下设施

1.因服务对象需要,配备老人接送车,并提供接送服务。

1.实地查看日间照料中心设施,及其是否能够使用

2.查看设备维修、检查记录

2.定期维护车辆,保证车辆运营安全。

3.专人开车,并制定有接送服务规范,保证接送安全。

8.4运营方案执行情况

1.日间照料中心运营机构应在运营前或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提交下一年度运营方重点体现服务指标量。

1.实地查看日间照料中心档案资料(服务记录);

2.与服务对象和各岗位员工进行访谈;

2.运营指标的完成情况。

总分

100分



指标说明:评估采用综合评分法,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五个等级。


附件3

福田区社区老年人颐康之家评估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评估方法

(一)

项目建设

(15分)

1.1选址合理

1.服务对象相对集中,交通便利,供电、给排水、通讯等市政条件较好。

1.实地察看场地周边社区环境

2.实地访谈,工作人员、服务对象前往颐康之家的方式与时间

2.邻近医疗机构等公共服务设施。

3.环境安静,与高噪音、污染源的防护距离符合有关安全卫生规定。

4.宜与其他为老服务设施邻近,利于资源整合和共享。

1.2场地面积

1.颐康之家建筑具有合法房产及场地使用权。

1.文件检查颐康之家场地房产证或场地租赁合同

2.实地查看颐康之家建筑图纸

2.建筑面积不少于600平方米,设置有独立医务室,医务室面积不低于总面积6%;总面积不得低于40㎡。

1.3无障碍设计

1.日间照料中心尽量设置在首层,且相对独立,设有独立的出入口,禁止使用地下层;设置在二层或以上的,或场地为多层的,为方便老年人出入,应设置无障碍坡道和电梯。

实地查看

2.日间照料中心场地应设置无障碍设施和防滑通道,配备应急照明器材、疏散指示标注等安全保障设施。

1.4功能区划

1.应设置有以下功能区:一是生活服务区;二是保健康复区;三是医疗卫生区;四是心理疏导区;五是文体娱乐区;六是辅助功能区。

实地查看颐康之家场地功能设置

2.颐康之家老年人生活照料区宜与其他功能区作必要的分隔,避免相互影响。

3.为确保服务有序开展和服务场地的相对独立,对于依托星光老年之家、家庭综合服务中心建设的颐康之家,其独立活动场地面积不得低于所依托机构场地面积的一半,且应当设置独立服务场地和专用通道以确保不影响被依托设施(机构)的日常活动。

1.5硬件建设

1.颐康之家消防设施的配置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其建筑防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实地查看颐康之家场地硬件设置及消防、餐饮等证照

2.颐康之家应符合消防安全和食品卫生要求,自建餐厅的应领取《餐饮服务许可证》。

3.颐康之家供电设施应符合设备和照明用电负荷的要求,并配置应急电源设备。

4.颐康之家应有给排水设施,并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其生活服务用房应具有热水供应系统 。

(一)

项目建设

(15分)

1.5硬件建设

5.颐康之家应具有冷暖空调设施,并有通风换气装置。

实地查看颐康之家场地硬件设置及消防、餐饮等证照

6.颐康之家应根据网络服务和信息化管理的需要,铺设线路,预留接口。

1.6标识外观

1. 颐康之家应在服务场所外墙显著位置悬挂“XX街道/XX社区颐康之家”,采用全区统一标识。

实地查看颐康之家悬挂标识和装饰布置

2.颐康之家外观布置应色调温馨、简洁大方、自然和谐。

(二)

设施设备

(10分)

2.1基本服务设施

1.休息床/椅,具备同时向不少于20名老人提供托养服务的条件。

实地查看颐康之家设施,及其是否能够正常使用

2.2生活服务设施

1.洗澡、如厕专用椅凳。

实地查看颐康之家设施,及其是否能够正常使用

2.轮椅。

3.所有床位、厕位都应安装有呼叫器,且呼叫后确有工作人员应急反应。

2.3保健康复设施

1.平衡杠、肋木、扶梯、手指训练器、股四头肌训练器、训练垫等。

实地查看颐康之家设施,及其是否能够正常使用

2.血压计、听诊器、急救包。

3.抢救床、氧气瓶、吸痰器、无菌柜、紫外线灯。

2.4文体娱乐设施

1.电视机、音响等播放设备。

实地查看颐康之家设施,及其是否能够正常使用

2.计算机及网络设备。

3.报刊、图书、棋牌等设备。

(三)

人员配备

(10分)

3.1主管设置

1.颐康之家配置有专人负责中心管理。

与颐康之家主管访谈

3.2工作人员设置

1.颐康之家聘任人数及人员资格符合服务项目需求。

1.检核工作人员名册及其资格,颐康之家工作人员工种应涵盖一般服务人员(指为老年人提供基本生活照料的人员)和专业服务人员(指社会工作者、护士、厨师、康复治疗师、养老护理员等)。

2.审核劳动合同,兼职劳务合同。

2.提供直接服务的护工、社工、护士与服务对象比例符合《福田区老年人“托养中心”建设运营暂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3.专职工作人员应签订劳动合同,兼职工作人员应签订劳务合同。

(三)

人员配备

(10分)

3.3员工资格证书

1.开展各类专业服务的人员应具备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如提供餐饮服务的人员应有厨师证,提供护理服务人员应有护师证,社工必须持有助理社工师或社工师资格证等等。

1.检核员工职业资格证书情况

2.检核员工健康证书情况

2.一线员工应具有健康证。

(四)

规范运营

(30分)

4.1运营管理主体明确

1.街道应与运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服务内容、目标、人员、经费、收益、风险的处置方式

1.检查委托协议书等

2.与颐康之家主管访谈

2.承接运营主体应有独立法人资格

4.2财务管理

1.按规范使用市福利彩票公益金及市区两级财政资金,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颐康之家专项经费和擅自改变使用性质,定期公示资金使用情况。

1.查阅账本

2.与颐康之家主管访谈

2.运营经费应优先用于服务人员工资,剩余部分可用于场地租金、水电费、设备设施维修更新等日常管理支出。

3.颐康之家可参照家庭护理的市场价格,按照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设施设备条件,以非营利为原则制定服务收费。

4.三类中心,应坚持以低偿为原则制定服务收费。

4.3安全管理

1.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确保服务对象人身安全。

1.文件查阅

2.与颐康之家主管访谈

2.购买养老机构综合责任险、场地意外保险、人身意外保险等商业保险。

3.制定有人身安全意外应急处理流程办法,有保安人员维持颐康之家安全。

4.委托配餐的应选择有食品卫生安全资质的供应商。

5.与有资质的社区医疗机构建立联动机制,保证医疗安全。

4.4日常管理

1.有场地管理使用规范。

1.文件查阅

2.与颐康之家主管访谈

2.有设施设备管理使用规范。

3.定期为服务对象提供疾病预防及卫生保健讲座等服务。

4.有人员管理规范。

5.建立每日查房制度,为服务对象及时提供服务。

6.有服务宣传资料,明确说明服务对象、申请条件、收费、服务内容、时间等内容,且公开宣传。

(四)

规范运营

(30分)

4.5制度管理

1.有清晰的服务流程指引及服务规章制度。

1.文件查阅

2.与颐康之家主管访谈

2.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协议书

3.在老人入住48小时之内建立、填写健康档案,包括基本资料、病情病史描述、病程和检查记录,对有医疗保健和医疗护理需要的老人,应建立病历档案,并按《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保留提供服务的文件、处方、医嘱和执行记录,保存按《医药卫生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4.与周边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建立服务转介机制。

4.6服务管理

1.有年度康复计划,每周开展3次2种以上康复活动,有需康复的老人要有个案康复方案,并有各项记录。

1.实地查看颐康之家设施,及其是否能够使用

2.查看设备维修、检查记录

3.查看食品采购、留样记录

4.文件查阅

5.与颐康之家主管访谈

6.与服务对象访谈。

2.开设医养结合服务。颐康之家运营机构与医疗机构或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等合作,并有合作协议和服务记录。

3.入住的服务对象每年接受一次以上的健康体检。

4.定期为社区老年人进行健康体检、和提供健康管理意见,建立社区老年人健康档案。

5.运营机构取得卫生部门的许可内设医疗机构,为托养老人提供医疗便利,并提供慢性病防控服务记录等医疗服务。

6.开展送餐、康复护理、助医助浴、生活照料等居家养老服务。

7.开设餐饮服务并配备足够数量、适合老人使用的餐饮桌椅、灶具、炊具、洗具、食品加工、冷藏、排气、排水、排污等设施设备,满足生熟分开加工的需要,所提供食品留样72小时。

(五)

运营成效

(13分)

5.1需求为本

1.切实了解本地在社区居住但生活不能完全自理、日常生活需要一般照料的半失能及独居老年人的照顾服务需求。

1.文件查阅

2.与颐康之家主管访谈

2.能因地制宜开展服务,有清晰、明确目标服务群体。

5.2服务开展

1.运营以来,有为在社区居住但生活不能完全自理、日常生活需要一般照料的半失能及独居老年人提供托养服务。

1.文件查阅

2.与颐康之家主管访谈

3.与服务对象及其家属访谈

2.服务对象及家属对服务表示满意。

(五)

运营成效

(13分)

5.2服务开展

3.在项目运营模式及服务内容上勇于创新,探索出富有特色又有效的运营模式及服务项目。

1.文件查阅

2.与颐康之家主管访谈

3.与服务对象及其家属访谈

4.项目具有积极正面的社会影响,引起社会对养老事业的积极评价和关注,或获得市级以上奖励的。

(六)

发展规划

(12分)

6.1发展目标

1.有清晰、明确的发展目标,包括明确的运营主体、明确的目标群体,服务内容设置等质化目标,以及服务对象数量,营业额等量化目标。

1.文件查阅

2.与颐康之家主管访谈

2.发展目标符合养老机构建设宗旨和文件精神。

3.发展目标符合当地实际养老服务需求。

6.2发展计划

1.拟定有颐康之家发展年度计划书,计划书包括发展目标、服务需求/市场分析,现有人财物资源分析、发展计划和具体措施、时间表、保障机制、风险控制等内容。

1.文件查阅

2.与颐康之家主管访谈

2.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发展计划具有可行性、可操作性。

3.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发展计划具有创新性。

(七)

主管部门评价

(10分)

7.1业务主管部门评价

1.结合日间照料中心业务开展情况,给予评价。

2.结合国家、省、市、区领导及相关部门视察情况,给予评价。

1.收集相关单位评价表

2.与相关单位访谈

7.2建设主管部门评价

1.结合日间照料中心业务开展情况,给予评价。

2.结合国家、省、市、区领导及相关部门视察情况,给予评价

(八)

鼓励项

(10分)

8.1开设接送服务并配备以下设施

1.因服务对象需要,配备老人接送车,并提供接送服务。

1.实地查看颐康之家设施,及其是否能够使用

2.查看设备维修、检查记录

2.定期维护车辆,保证车辆运营安全。

3.专人开车,并制定有接送服务规范,保证接送安全。

8.2运营方案执行情况

1.颐康之家运营机构应在运营前或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提交下一年度运营方重点体现服务指标量。

1.实地查看颐康之家档案资料(服务记录);

2.与服务对象和各岗位员工进行访谈;

2.运营指标的完成情况。

总分

100分



指标说明:评估采用综合评分法,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五个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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