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田区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实施办法》的通知
信息提供日期 : 2016-12-30 18:28 来源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15日)
福府办规〔2016〕6号
《福田区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七届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福田区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实施办法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推进重大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增强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提高重大行政决策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范围内的各项具体决策事项。
第三条〔专家论证〕本办法所称的专家论证,是指通过常年聘请或临时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参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咨询论证工作,对有关事项提出评审意见。但决策事项涉及应急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和市、区政府认为不适宜进行专家咨询论证的情形除外。
第四条〔实施主体〕区发展研究中心建立福田区决策咨询专家库,整合本地区智力资源形成咨询论证网络,为决策咨询论证工作提供有效支撑服务。
决策起草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从专家库里挑选专家参与咨询论证,咨询论证事项要求特殊的,可以聘请专家库以外的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一)参与论证的专家应当由7名以上(含7名)的单数专家组成;涉及面广、争议性较强或者内容特别复杂、敏感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由11名以上(含11名)单数专家参加咨询论证;
(二)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应当根据咨询论证事项所涉及的专业从专家库的相应专业类别中随机挑选专家;
(三)咨询论证事项涉及多个不同专业领域的,应当按专业领域分别组成多个专家小组进行咨询论证。
(四)专家小组成员协商推选或者由咨询论证组织机构指定一名专家担任组长。
第五条〔专家资质〕参与咨询论证的专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学术造诣高,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相当的影响力和知名度,或者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
(二)具有较高的社会公信力,责任心强,能够客观、公正地提出咨询论证意见;
(三)热心咨询论证事业,在时间和精力上能够保证参加咨询论证工作。
第六条〔论证内容〕参与咨询论证的专家,一般从以下几方面内容开展工作:
(一)决策的必要性、合法性、可行性;
(二)决策的经济社会效益;
(三)决策的执行条件;
(四)决策可能面临的社会稳定、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财政经济、廉洁性、法律纠纷和专业技术等方面的风险或问题;
(五)决策实施后可能引发的问题及对策;
(六)决策草案是否可行及修改建议;
(七)决策实施后的落实及监督评价办法;
(八)其他必要的相关因素研究及建议。
第七条〔论证方式〕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组织专家论证,可采用咨询会、论证会、书面咨询或者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第三方专业研究机构出具论证报告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论证程序〕专家咨询论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出咨询论证事项;
(二)确定参与咨询论证的专家;
(三)向专家提供相关材料;
(四)组织咨询论证,听取专家意见和建议;
专家小组组长负责咨询论证会议的主持,以及专家咨询论证意见书的撰写工作,并由专家签名确认;其余专家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不在意见书上签名,但应当提交书面不同意见作为意见书的附件; 已签名专家也可以提交书面补充意见,作为意见书的附件。
第九条〔履行职责〕专家在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利用所获得的非公开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者间接谋取利益;
(二)不得以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身份从事商业活动;
(三)保守工作中获得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秘密;
(四)未经咨询单位授权,不得对外透露会议议程、出席会议人员、咨询意见、讨论内容、争议问题等有关情况。
第十条〔申请回避〕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在下列情况下,应当自行申请回避:
(一)委员或其亲属在与咨询事务有密切联系的企业或其他组织担任董事、经理、监事等重要职务的;
(二)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
决策起草部门应就回避事宜做出决定。
第十一条〔结果负责〕参与咨询论证的专家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并对所发表意见的科学性负责。
第十二条〔实行期限〕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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