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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田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信息提供日期 : 2016-12-30 11:26 来源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15日)

福府规〔2016〕2号

  《福田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区政府七届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福田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行政行为,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公正、高效行使行政职权,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深府〔2016〕3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福田区人民政府(以下统称为区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适用本规定。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依法需要报请区委或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区政府依照本规定作出决策后,根据相关规定报请区委或上级机关批准。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依法需要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的,区政府依照本规定作出决策后,依法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三条〔决策原则和程序〕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坚持科学、民主、合法、高效的决策原则,遵循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的行政决策程序。

  公众参与、专家论证、本部门合法性初查、风险评估可同步进行,完成上述程序后再提请区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四条〔职能分工〕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各街道办、区政府各职能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本规定;区监察局负责对各部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实施行政监察。

第二章 重大行政决策范围

  第五条〔重大行政决策〕本规定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由区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所作出的决定。

  第六条〔具体范围〕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以下事项: 

  (一)福田区全面深化改革、创新驱动、转型发展、产业结构调整、产业资金扶持等全局性的体制改革、创新等重大决策的制定;

  (二)福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包括总体规划以及各专项规划)的制定、实施过程中的重大调整事项;

  (三)财政预算的编制和重大调整;

  (四)区委、区政府每年确定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人口、体育、就业、住房、生态环境保护、城市更新、政府物业管理等方面的重大决策的制定和调整;

  (五)区政府全额投资且由区政府建设的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和建设项目的确定,包括以区政府为主立项的投资项目和区政府投资项目、以财政性资金或融资投资的重大项目、国有资产参与投资的项目等;

  (六)区级国企重大改革发展事项的确定;

  (七)其他需要由区政府决定的重大行政管理事项。

  各职能部门对承办的具体决策事项是否属于上述规定的重大行政决策范围存在疑问的,由各部门形成拟办意见后,报请分管区领导决定。

  各职能部门应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本部门法定职能和工作实际,在每年第一季度制定并公布年度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含听证事项目录),并按计划组织实施。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可按季度进行调整补充,实施动态管理。各职能部门依照本规定组织实施重大行政决策情况纳入法治政府绩效考核。

  第七条〔例外规定〕以下事项不适用本规定: 

  (一)区政府人事任免;

  (二)区政府内部事务管理措施的制定;

  (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已对决策程序作出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第一节 决策起草

  第八条〔决策提起〕区长或者副区长可以直接提出决策建议,并指定决策起草部门。

  区政府办公室、政府各职能部门可以向区政府提出决策建议,经分管区领导批准后,启动决策起草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区政府各职能部门提出相关工作建议,职能部门认为需要作出决策的,报请分管区领导批准后,启动决策起草程序。

  第九条〔决策起草〕决策方案一般由决策起草部门依职权自行拟定。涉及专业领域的决策事项,决策起草部门可以委托有关专家或者专业研究机构起草决策方案,但决策起草部门需对该决策方案负责。

  决策方案应当包含决策背景、决策依据、决策目标、工作任务、措施方法、时间步骤、实施主体、经费预算、决策后评估计划等内容,并应当附有决策方案的起草说明。

  起草决策方案,需要具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并开展充分的调查研究,全面掌握和分析决策事项所涉及的有关情况。

  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重大行政决策,需拟订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备选方案。

  第十条〔起草时限、内部征求意见、部门合法性初审〕决策起草部门初步完成方案起草后,需由本部门法制科室或法制专员进行合法性初审,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初审通过的,报送拟决策事项所涉及的各职能部门征求意见并做进一步修订。

  第十一条〔决策立项〕决策方案起草完成后,由决策起草部门报分管区领导决定是否启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第二节 公众参与

  第十二条〔公众参与〕本规定所称的公众参与,是指在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根据决策事项具体情况,对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或行政相对人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事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的条件、程序等,按照《福田区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实施办法》进行。

  第十三条〔参与方式〕决策起草部门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可以采取公示、调查、座谈、听证等方式进行。

  公众可就决策事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和建议,也可以就拟决策事项提出其他决策方案。

  以公示方式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1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草案公示〕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可以通过报纸、广播电视、区政府政务微博微信、政务公开专栏、现场展示等形式进行公示。

  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征求公众意见,需同步在福田政府在线公示。

  第十五条〔公示内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以公示形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公示的内容包括:

  (一)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及其说明;

  (二)公众反馈意见的途径、方式和起止时间;

  (三)决策起草部门认为需要公示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民意调查〕重大行政决策方案以民意调查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可采用现场征集、电话访谈、上门走访、问卷调查或委托独立调查研究机构等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座谈方式〕重大行政决策方案以座谈会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决策起草部门应当邀请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代表参加。决策征求意见稿及其起草说明提前送达与会代表。

  第十八条〔听证方式〕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重大影响;

  (二)有关各方对决策方案存在重大意见分歧;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举行听证会。

  举行听证会应当按照深圳市行政听证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九条〔汇总反馈〕决策起草部门完成公众参与工作后,应当及时完成公众意见的采纳和反馈工作。

  对合理可行的意见和建议,决策起草部门应当予以采纳并相应修改决策方案;对公众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公众意见汇总及其采纳情况,应当在福田政府在线公示或以其他合理方式向公众反馈。

  第三节 专家论证

  第二十条〔专家论证〕本规定所称的专家论证,是指通过常年聘请或临时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参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咨询论证工作,对有关事项提出评审意见。

  第二十一条〔论证方式〕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组织专家论证,可采用咨询会、论证会、书面咨询或者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第三方专业研究机构出具论证报告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咨询论证专家库〕区发展研究中心建立福田区决策咨询专家库,区主管部门应整合本地区智力资源形成咨询论证网络,为决策咨询论证工作提供有效支撑服务。

  决策起草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从专家库里选取专家参与咨询论证,咨询论证事项要求特殊的,可以聘请专家库以外的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第二十三条〔专家论证小组〕专家咨询论证采用专家咨询论证会形式的,应当由论证组织部门选定专家组成论证专家小组,专家的选定应当考虑专家的代表性和专业均衡性,同时应当实行利害关系人回避制度。

  第二十四条〔论证内容〕参与咨询论证的专家,一般从以下几方面内容开展工作:

  (一)决策的必要性、合法性、可行性;

  (二)决策的经济社会效益;

  (三)决策的执行条件;

  (四)决策可能面临的社会稳定、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财政经济、廉洁性、法律纠纷和专业技术等方面的风险或问题;

  (五)决策实施后可能引发的问题及对策;

  (六)决策草案是否可行及修改建议;

  (七)决策实施后的落实及监督评价办法;

  (八)其他必要的相关因素研究及建议。

  第二十五条〔论证结果〕专家论证需出具由专家签名或认可的书面咨询论证意见或报告。

  专家论证意见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对合理可行的意见和建议,应当予以采纳并相应修改决策方案;对专家论证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予反馈。

  第四节 风险评估

  第二十六条〔风险评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起草部门应当开展社会稳定、生态环境、政治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方面的风险评估,对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等级并作出风险评估报告。

  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或政策对风险评估事项、范围及程序等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除上述规定事项外的其他拟决策事项是否需要开展风险评估,由决策起草部门依职权决定或报请分管区领导决定。

  第二十七条〔评估主体〕风险评估由决策起草部门组织开展。决策起草部门可自行作出风险评估,也可以委托相关领域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评估,但决策起草部门需对该评估负责。

  第二十八条〔评估内容〕风险评估工作可以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情况进行整体评估,也可以根据需要对其中的主要内容进行部分评估。风险评估工作一般针对以下内容开展:

  (一)决策的背景、目的及依据;

  (二)决策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符合程度;

  (三)决策实施的成本效益分析;

  (四)利益相关人对决策的接受程度;

  (五)决策实施预期效益和可能对社会稳定、生态环境、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方面产生的影响;

  (六)按照不同的风险等级制定相应的化解处置预案;

  (七)决策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

  (八)保障决策目标实现的具体措施和建议;

  (九)其他有关内容。

  第二十九条〔评估报告〕决策起草部门完成风险评估工作后,应当撰写风险评估报告。其内容一般包括:

  (一)合法性评估。决策前期工作承办单位是否在权限范围内拟定决策方案,决策方案内容是否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等。

  (二)合理性评估。决策方案是否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是否符合绝大多数群众的根本利益并得到大多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拟采取的措施是否合理等。

  (三)可行性评估。决策方案是否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是否经过科学的可行性研究论证,是否充分考虑各种相关制约因素,配套措施是否完善,时机是否成熟,利益相关人的接受程度如何,实施后是否会引发不稳定因素。

  (四)可控性评估。决策方案是否存在公共安全隐患、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重大社会负面影响等社会稳定问题,以及对可能引发社会稳定风险的可控程度和预防、化解的处置预案。

  (五)程序性评估。决策起草部门是否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开展工作。

  第三十条〔评估结果〕风险评估报告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决策起草部门应当根据风险评估结果,修改决策方案,充分揭示拟决策事项的各类风险及其程度,并根据评估结果做出风险防范预案。

  第五节 合法性审查

  第三十一条〔合法性审查〕本规定所称合法性审查,是指区政府作出重大决策之前,由区政府法制机构对决策方案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审议。

  第三十二条〔审查分工〕重大行政决策在提交区政府审议之前,须提交区政府法制机构审查,由区政府法制机构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各街道办、区政府各职能部门的重大行政决策在提交区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之前,由其法制科室或者法制专员审查并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

  第三十三条〔审查材料〕决策起草部门将决策草案提请区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一般须报送以下材料:

  (一)提起审查的公函、决策草案及其起草说明;

  (二)草案的法律依据和政策依据、会议纪要、领导批示等相关背景材料;

  (三)征求区各职能部门意见及采纳情况;

  (四)已完成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相关材料;

  (五)本部门法制科室或法制专员提供的法律审查意见。

  区政府法制机构认为材料不齐备的, 决策起草部门应补齐后再行报送。

  第三十四条〔审查内容〕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是否与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

  (二)是否超越区政府的法定职权范围;

  (三)是否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

  (四)是否存在决策程序不合法;

  (五)是否与本单位原有的决策、规范性文件相协调、相衔接;

  (六)是否存在其他的法律问题。

  政府法制机构在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可以要求决策起草部门补充相关材料。

  第三十五条〔法律专家论证〕对重大、复杂、疑难的决策事项,区政府法制机构在进行合法性审查时,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邀请相关法律专家进行合法性论证。

  第三十六条〔审查时限及结果〕法制机构审查重大行政决策,一般应在10日内完成并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因情况复杂,不能在上述时限内完成审查工作的,经法制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时限,但应当及时通知承办部门。

  合法性审查完成后,决策起草部门根据意见对方案进行修改。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不通过的,决策事项不得提交决策,决策起草机关需对决策方案作进一步论证。

  第六节 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七条〔决策主体〕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按其内容和相关职责权限,分别报请区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副区长)工作会议、经法定程序成立的专项领导小组、区政府工作部门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八条〔决策材料〕决策起草部门需在会前向会议承办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提请审议的正式文本,如请示、报告以及代拟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决定等;

  (二)决策方案及其起草说明;

  (三)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四)决策方案的有关附件,主要包括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相关材料等;    

  (五)其他对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的资料。

  第三十九条〔决策程序〕报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审议程序按照《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关于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区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的通知》规定的程序办理。

  报请其他决策主体集体审议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按各自的决策规则办理;暂未制定决策规则的,可参照《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十条〔决策决定〕集体讨论会议上,会议组成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会议列席人员可结合本部门工作职责发表意见。

  根据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参会的最高行政首长,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最终对决策方案作出通过、原则通过、不予通过、修改、再次讨论或者搁置等决定。 

  第四十一条〔不予通过〕会议审议议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参会最高行政首长应当决定不予通过或者暂不作出决定:

  (一)议题重要内容论证不充分或者有遗漏,需要重新组织论证的;

  (二)各方面意见分歧较大,需要进一步协商和协调的;

  (三)其他不宜立即作出决定的情形。

  第四十二条〔决策档案〕会议承办部门应做好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完整、详细地记录议题的讨论情况及最后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应当载明。会议记录应当妥为保存、备查。

  会议承办部门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根据会议记录起草完成会议纪要及会签,并按相关议事规则报参加会议的最高行政首长签发。

第四章  监督与追责

  第四十三条〔决策督办〕区政府督查室负责督办经区政府议定的重大决策事项。

  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工作会议议定的重大决策事项,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应在会议作出决定后立即组织承办和落实。具体办理要求按照《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关于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区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执行。

  第四十四条〔决策监察〕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或者未按本规定开展决策程序,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由监察机关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等有关规定进行行政问责,依法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参照适用〕由区委组成部门承办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按照本规定执行。

  区政府组成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实施重大行政决策时,适用本规定。

  第四十六条〔实施细则〕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根据相关法规、政策及本规定制定合法性审查实施细则。

  区发展研究中心负责根据相关法规、政策及本规定制定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及风险评估实施细则。

  区政府组成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议事决策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的组织,应当根据有关法规、上级政策和本规定,制定本单位(机构)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和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名词解释〕本规定中的“日”指工作日。

  第四十八条〔解释主体〕本规定由福田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实行期限〕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实行期间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并及时组织修订本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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