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信息提供日期 : 2017-11-09 17:30 来源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福府办函〔2017〕35号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福田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18日
深圳市福田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切实提高福田区应对突发事件(不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下同)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卫生救援水平,确保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能够及时、高效、科学、有序地救治伤病员,最大限度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深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广东省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发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按照《深圳市福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1.4工作原则
1.4.1统一领导,明确职责。加强对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健全部门配合、上下联动的应急响应机制,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4.2以人为本,快速反应。坚持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放在首位,最大限度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及时报告有关情况,迅速采取相应措施,确保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高效、有序。
1.4.3依靠科技,科学处置。坚持依靠科技,全面提高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能力,提高应急装备和应急技术水平;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提高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处置科学化水平。
1.4.4依法规范,协调有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职责,做好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加强信息沟通和共享,建立协调配合机制,确保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规范有序、运转协调。
1.4.5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建设,做好人、财、物、技术等各项准备;开展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技术研究、培训和实战演练,保证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2组织体系和职责
2.1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区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根据需要启动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区领导小组在区相关指挥部具体部署下开展工作。
组长:分管区卫生计生工作的副区长,主持区卫生救援指挥工作。
副组长:区卫生计生局局长,区应急办主任。负责协助组长开展工作,负责检查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协调相关卫生救援应急资源参与处置工作。
成员:区委宣传部、统战部,区发改局、科创局、财政局、卫计局、应急办、民政局,公安局福田分局、市交通运输委福田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福田分局、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福田局、皇岗海关、皇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皇岗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各街道办等部门分管领导。
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区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1)区委宣传部:负责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舆论引导,指导相关信息发布工作。
(2)区委统战部:负责指导、协助相关单位做好具有特殊风俗习惯的少数民族伤亡人员的善后工作。
(3)区发展改革局:负责根据需要将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4)区科创局:负责组织科研力量开展相关技术科研攻关,统一协调、解决相关急救设备、器械、检测技术、药物等研发及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5)区财政局:负责安排区级承担的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及生产、储备、调运应急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防护用品等的必要经费,监督相关经费使用情况。
(6)市交通运输委福田局:负责优先安排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人员、伤员及防治药品、器械、物资等的道路、水路紧急运输。协调民用航空器紧急运送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人员、伤员及防治药品、器械、物资等。
(7)区卫生计生局: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专业技术队伍,必要时赶赴现场救援;指导和协助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监督管理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药品、医疗器械;根据需要,及时提供药品、器械等卫生应急救援物资和医疗设备。
(8)福田公安分局:负责及时通报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的发生、发展情况,根据需要,采取措施保护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及有关设施、人员;保证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车辆优先进入事件现场,确保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顺利进行,必要时,调用警务航空大队直升机运送伤员;负责现场死亡人员处置。
(9)区民政局:负责及时通报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发生、发展情况;做好自然灾害导致的伤病人员医疗救助。
(10)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福田分局:负责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报销参保人医疗费用;对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公职人员,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落实保障抚恤待遇;其他属于符合工伤保险范围的人员,依法保障其工伤保险待遇。
(11)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福田局:负责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持医疗卫生救援物资价格稳定;负责医疗卫生救援药品、试剂、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管理。
(12)区应急办:及时掌握突发事件进展情况,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协调相关应急资源参与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传达并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区委、区政府、区应急委有关决定事项和区领导批示、指示。
(13)皇岗海关:负责所辖海关优先验放卫生救援所急需的进口疫苗、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材,为国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救援物资入境提供通关便利。
(14)皇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会同有关单位建立伤病员境外转运“绿色通道”。
(15)皇岗出入境边防检查站:负责优先安排所辖边检站卫生救援处置人员及交通运输工具出入境。
(16)各街道办:协助组织辖区内卫生救援的处置工作;组织领导辖区内有关单位和市民落实卫生救援的各项措施。
(17)其他有关单位:按各自职责,根据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需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2.2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卫生计生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卫生计生局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区领导小组决定和部署,指挥、协调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2)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制订医疗卫生救援方案;
(3)收集汇总上报医疗卫生救援情况和伤病员救治信息;
(4)办理区领导小组文件、起草相关简报,以及组织发布应急救援信息;
(5)承担区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3区卫生救援专家组
区卫生计生局成立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专家组(以下简称区卫生救援专家组),组建卫生应急救援专家队伍,完善相关咨询机制,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2.4区卫生救援队伍和基地
区卫生计生局组建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专业处置队伍(以下简称区卫生救援队伍),确定医疗卫生救援基地,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提供保障。
区医疗单位必须服从区领导小组统一指挥调度,承担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任务。区卫生救援队伍和救援基地由区卫生计生局行文明确。
3运行机制
3.1应急处置
3.1.1信息报告
区医疗机构接到群死群伤报警后,应迅速开展紧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参与医疗救援的应急医疗救援队和医疗机构,应按《深圳市突发事件医疗救援信息报告工作规范》,及时向区卫生计生局报告伤病员救治情况。区卫生计生局应及时向区政府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伤病员救治情况。
3.1.2响应启动
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行动级别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个等级。分级标准见附件。
(1)Ⅰ级、Ⅱ级应急响应
Ⅰ级应急响应由国家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简称国家领导小组)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由省领导小组决定启动。
当发生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区领导小组立即组织辖区医疗卫生救援力量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织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突发事件影响、人员伤亡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区政府和市领导小组,按国家、省和市领导小组发布的指令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2)Ⅲ级应急响应
由市领导小组决定启动。
当发生较大(Ⅲ级)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区领导小组立即组织辖区医疗卫生救援力量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织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突发事件影响、人员伤亡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区领导小组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区政府及市领导小组。根据市相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的提议,由市领导小组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并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
(3)Ⅳ级应急响应
由区领导小组决定启动。
当发生一般(Ⅳ级)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区领导小组立即组织领导机构成员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突发事件影响、人员伤亡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根据区有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的提议,由区领导小组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必要时,区领导小组经区政府同意,报请市领导小组支援。
3.1.3应急处置
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处置,由区政府统一组织。突发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实行现场指挥官制度,按照市卫生计生委制定的《深圳市突发事件现场医疗救援指挥工作规范》开展工作。
区领导小组根据应急处置的实际需要,可选设综合协调、医疗救治、疾病防控、卫生监督等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执行区领导小组指令,组织协调各小组的应急救援工作,传达上级精神,汇总、上报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依规范程序或经上级主管部门授权后发布伤病员救治信息和疾病防控信息。负责协调、安排各类急救车辆,保障救治药品、物品、器材的供应,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确保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2)医疗救治组:确定救护医院,组织现场救护,转运现场伤病员;组织专家会诊,确定、落实救治方案;调配现场医务人员、医疗器械、急救药品;统计伤病员情况。
(3)疾病防控组:组织开展疾病监测和突发事件的卫生学调查、评价;提出疾病预防控制措施和建议,并组织实施。
(4)卫生监督组:组织卫生监督机构依法查处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行为,监督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预防突发急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等次生或衍生灾害。
3.1.4处置措施
(1)现场医疗救援:应急医疗救援队到达事发现场开展医疗救援工作。区卫生计生局按照统一指挥、保障安全、协调有序、救援高效的原则,组织开展检伤分类、现场抢救、转运分流等医疗救援工作。现场医疗救援人员必须服从区领导小组指挥。
(2)伤病员院内救治:根据就近就急、专科特长、确保安全原则,转运分流伤病员到适当医院实施全力救治。
(3)疾病防控和卫生监督:突发事件发生后,区卫生计生局根据需要,组织疾病防控、卫生监督机构和人员,开展流行病学、卫生学调查研究和卫生执法监督,采取有效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各类突发事件造成的次生或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3.1.5社会动员
区政府可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参与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突发事件发生后,区政府组织各方面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3.1.6应急终止
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结束,伤病员得到有效救治,由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单位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3.2信息发布
区领导小组在区政府和有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分别负责相应级别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事件的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
4 应急保障
4.1队伍保障
区卫生计生局应遵循“平急结合、常备不懈”的原则,组建专业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伍,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救援队伍的战斗力。
4.2经费保障
区财政局应按照有关规定,安排应由政府承担的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所必需的专项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工作。
各类保险机构要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对参保的伤亡人员做好保险理赔工作。
4.3物资保障
区卫生计生局负责提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药品、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个人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计划建议,区发展改革局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落实。
4.4交通保障
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根据需要配备必要的救护车辆、交通工具。
公安、交通运输、海关、检验检疫、铁路等有关单位,要保证医疗卫生、红十字会救援人员、伤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交通运输安全畅通。紧急情况下,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4.5其他保障
驻深部队、武警等有关部门,根据军队有关规定,组织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和设施、设备,参与和支援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5监督管理
5.1预案演练
区卫生计生局负责定期组织本预案应急演练。
5.2宣教培训
区医疗卫生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应组织做好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知识宣传教育工作;宣传、文化、教育、人力资源保障等部门要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现代媒体,组织广播电视、新闻媒体、学校、工厂、社会团体等企事业单位宣传医疗卫生救援知识;适时逐步组建以公安干警、企事业单位安全员和卫生员为骨干的群众性救助网络,不断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5.3责任与奖惩
对在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附则
6.1本预案由区卫生计生局负责解释。
6.2各有关单位按本预案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完善相应应急预案。
6.3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7附件
7.1深圳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级标准
7.1.1特别重大医疗卫生救援事件(Ⅰ级)
(1)伤亡100人以上,且危重人员多。
(2)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
(3)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或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事件。
7.1.2重大医疗卫生救援事件(Ⅱ级)
(1)伤亡50~99人,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突发事件。
(2)跨地级以上市、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
(3)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事件。
7.1.3较大医疗卫生救援事件(Ⅲ级)
(1)伤亡50~99人,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不超过4例的突发事件。
(2)伤亡30~49人,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的突发事件。
(3)市政府及其有关单位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事件。
7.1.4一般医疗卫生救援事件(Ⅳ级)
(1)伤亡30~49人,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不超过2例的突发事件。
(2)伤亡10~29人,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突发事件。
(3)各区(新区)政府及其有关单位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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