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田区公共安全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信息提供日期 : 2026-01-06 14:25 来源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18日)
福府办规〔2017〕11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市驻区各单位:
《福田区公共安全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七届二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福田区公共安全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安全管理,鼓励人民群众积极提供和举报安全隐患信息,增强人民群众安全管理参与意识,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有效查处消除各类安全事故隐患,防止和减少公共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深圳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福田辖区范围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下列公共安全事故隐患,均有权举报:
(一)可能引起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二)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及非法违法行为;
(三)危险边坡、地质灾害、地面坍塌、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消防安全、施工安全、燃气使用、电气线路等领域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安全隐患;
(四)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隐患问题。
前款规定的各类隐患以下统称为事故隐患。举报前款规定以外的事故隐患的,区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可以告知举报人向对举报事项负有监管职责的单位举报,或直接移送相关单位,并告知举报人。
第三条 福田区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向社会公布公共安全事故隐患举报电话,建立健全举报投诉网络渠道,接受辖区的举报,并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举报有功人员予以奖励。
第二章 举报和受理
第四条 公共安全事故隐患举报采用电话方式、政府部门网站留言信箱、“福田安监”公众微信号等方式进行。
福田区公共安全事故隐患举报电话:12350、82917555;福田政府在线网站地址:http://www.szft.gov.cn/。
第五条 公共安全事故隐患举报实行实名制,匿名举报概不受理。举报人的举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隐患或重伤、死亡事故事实及与之有关的证据材料;
(二)被举报单位(人)的名称(姓名)、地址、电话等可供核实的有效查找方式;
(三)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通讯联系方式,以便查证情况、反馈意见及奖励领取。
第六条 举报人应当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严禁以举报为名对单位或个人进行诬告陷害。对借举报之名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者以举报为名,干扰正常工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条 公共安全事故隐患举报的受理人员按要求认真做好登记编号和记录,举报受理和办理人员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向被举报单位或人员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
第八条 举报的受理和办理工作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一)由区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登记举报材料(附件1),并根据隐患所属的管辖区域或者根据隐患的性质进行信息分类,转送至相关街道办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相关的职能局;分类转送时限为隐患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
(二)由相关街道办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相关的职能局,对受理举报事项的隐患信息进行核实和反馈,经核实不属实或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或在查处过程中涉及隐患线索移交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区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三)相关街道办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相关的职能局核实受理举报事项的隐患信息属实并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举报事项,应当在接到举报事项的20个工作日内落实督促整改,并结合举报内容的详实性、现场查证隐患严重程度(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及整改难度,对举报事项进行“一般”、“较大”、“重大”“特大”的等级初步认定,及时将调查核实结果、查处结果、隐患等级初步认定等情况书面反馈区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附件2);对于重大安全隐患,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协调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
(四)区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在规定时间内未落实隐患整改的举报事项进行督办;
(五)区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及时将相关街道办、职能部门的反馈处理结果归档,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在受理举报办结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并做好统计工作,避免重复核查和重复奖励;对各街道办、部门核查隐患情况属实并初步认定为较大及以上级别事故隐患的,由区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认定,并报区政府审核(附件3)。
第三章 奖励及违纪处理
第九条 公共安全事故隐患举报经查证属实且举报人提供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的,区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按照隐患等级的最终认定,应当对首次举报人予以相应的奖励,具体奖励金标准如下:
(一)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容易引发一般事故的隐患,或者隐患的整改难度较小,能够在发现后十天内完成整改的隐患;经查实,每宗给予500元奖励,同一人每月奖励金额不超过2500元;
(二)较大事故隐患,是指容易引发较大事故,并且隐患的整改难度较大,不能够在发现后十天内完成整改的隐患,或者容易引发重大以上的事故,且整改所需时间超过十天,但少于三十天的隐患;经查实,每宗给予10000元奖励,同一人每月奖励金额不超过30000元;
(三)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容易引发重大以上事故,并且隐患较为复杂、整改难度大,需要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或者跨区域,自身难以排除,经查实,每宗给予20000元的奖励,同一人每月奖励金额不超过40000元。
(四)特别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容易引发特别重大以上事故,并且隐患较为复杂、整改难度大,需要全部停产停业、及时疏散人员,或者跨区域,自身难以排除,经查实,每宗给予50000元奖励,同一人每月奖励金额不超过100000元;
(五)多个举报人举报同一事项的,只给予实名举报的最先举报人奖励。多个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奖金由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领取后,可以按其约定分配;无事先约定或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奖金可以平均分配。
第十条 公共安全事故隐患奖励所需资金由举报受理机构列入财政预算,统一管理。
奖励资金的管理、使用应当遵守财政部门的规定,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举报奖金的审批程序:
区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决定受理举报的,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转交相关单位对举报内容核查处理。经调查核实后7日内,填写《福田区12350隐患投诉事项一览表》,报区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 一般事故隐患的奖励实行每季度核发一次的方式(附件4),由区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月底前开展举报奖励核发工作,通知受奖励的举报人领取奖励金,下一季度第一个月中下旬完成奖励金的发放工作;较大及以上级别事故隐患的奖励,采用单次结算的方式,经核实确认后发放。
第十三条 受到奖励的举报人应当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区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供个人银行账户,逾期未提供账户信息的,视为自动放弃,该款项返回奖励金专款,不予保留。
第十四条 举报受理或办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伪造举报材料骗取举报奖金或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对举报人或举报查处工作推诿、敷衍、拖延的;
(三)因工作失职造成举报人身份或举报材料泄漏,给举报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故意向被举报人(或单位)泄漏举报人身份或举报材料的;
(五)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在各自的辖区及职责范围内对有关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主要是指各街道办及教育、建设、文化、卫生、环保、城管、公安、消防、安监等政府职能部门和交警、交通运输等辖区市直机构。另外,特种设备领域的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应遵循《广东省质量监督举报特种设备违法行为奖励办法》,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对各辖区、职责范围内的举报事项依法予以核查,认真查处,督促隐患整改,落实安全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举报奖:
(一)相关监管部门先期已经发现举报事项并做出处理的;
(二)匿名举报或不提供有效联系方式的;
(三)国家机关、社区工作人员不得为本人或他人获取举报奖励故意将本人职责范围内发现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或线索透露给他人。经查实有上述情形的,不予发放举报奖励,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或行政责任;
(四)受理单位认为不应当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深圳市福田区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10年区政府办公室印发的《福田区公共安全隐患事故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福府办〔2010〕10号)同时废止。
附件:1.福田区公共安全隐患与事故举报受理登记表
2.福田区公共安全隐患举报事项办理情况反馈函
3.福田区举报事项“较大”“重大”“特大”隐患核定处理表
4.福田区20 年第 季度公共安全隐患与事故举报奖励金核发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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