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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科研及创新创业若干支持措施若干实施细则》的通知

信息提供日期 : 2022-04-02 15:35 来源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2月7日)

福府办规〔2022〕3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市驻区各单位:

  《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科研及创新创业若干支持措施若干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八届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

  选题征集制实施细则

  1. 引言

  1.1. 宗旨与目的

  1.1.1. 为落实《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科研及创新创业若干支持措施》(福府规〔2021〕1号),实施选题征集制,旨在利用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以下简称“深圳园区”)开放创新环境和资源集聚优势,通过“需求方出题,科技界答题”的方式,解决产业发展中的科学问题和工程技术难题。

  1.2. 制度定义

  1.2.1. 选题征集制,指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科研管理机构”)向粤港澳大湾区1科技企业征集其需要解决的科学问题和工程技术难题,经学科委员会审核,将其归纳或形成相应的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科研项目主题,并进行发布,以吸引有兴趣和能力的机构加以研究解决的制度。

  1.2.2. 基础研究2,指为了获得关于现象和可观察事实的基本原理的新知识(揭示客观事物的本质、运动规律,获得新发现、新学说)而进行的实验性或理论性研究。

  1.2.3. 应用基础研究3,指为获得新知识而进行的创造性研究,主要针对某一特定的目的或目标。应用基础研究是为了确定基础研究成果可能的用途,或是为达到预定的目标探索应采取的新方法(原理性)或新途径。

  2. 相关主体及要求

  2.1. 出题方

  2.1.1. 出题方是提供选题的科技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a) 在粤港澳大湾区注册成立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b) 在企业的研发或生产活动中,有实际需要解决的科学问题或工程技术难题;

  (c) 项目攻关成功后,相关成果能率先在本企业得到应用并产生效益。

  2.2. 科研管理机构

  2.2.1. 科研管理机构是选题征集制的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以下事项:

  (a) 编制发布选题征集通知和指南;

  (b) 收集出题方的选题并进行初步甄选;

  (c) 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对选题进行审核或归纳提炼;

  (d) 与出题方反馈确认经审核或归纳提炼的科研项目主题;

  (e) 发布科研项目主题;

  (f) 完成后续流程衔接、项目管理、资金监管等其他工作。

  2.3. 第三方评审机构

  2.3.1. 第三方评审机构是受科研管理机构委托,组织开展资料审核、专家评审、综合评估的机构。在学科委员会未成立之前,代为行使相关职责,负责以下事项:

  (a) 受科研管理机构委托,组织专家对征集的选题进行审核或归纳提炼;

  (b) 配合科研管理机构,与出题方反馈确认经审核或归纳提炼的科研项目主题;

  (c) 提交科研项目主题评估报告至科研管理机构。

  2.4. 选题要求

  2.4.1. 选题须满足以下条件:

  (a) 选题领域符合深圳园区重点发展的医疗科技、大数据及人工智能、机器人、新材料、微电子和金融科技六大重点科研领域;

  (b) 选题涉及的科学问题或工程技术难题应与企业密切相关,并对企业研发和生产活动形成重大障碍;

  (c) 选题应重点关注如何实现企业高质量发展,以及如何通过科技创新解决企业的重大需求,特别是针对具体应用场景而进行的攻关需求;

  (d) 选题涉及的科学问题或工程技术难题尚未在国内得到有效解决,但可完成攻克。

  3. 实施流程

  3.1. 征集选题

  3.1.1. 科研管理机构发布选题征集通知,通知应载明以下内容:

  (a) 正文应载明征集开始时间、截止时间、选题要求、提交方式、办理流程、受理机构、咨询电话等事项;

  (b) 附件应包含选题征集表(附件1)、知识产权和科研诚信承诺书(附件2)。

  3.2. 归纳提炼

  3.2.1. 科研管理机构在选题征集截止后,将收集到的选题初步甄选并移交给第三方评审机构,委托其开展审核。

  3.2.2. 第三方评审机构在接受委托后,按照2.4.1规定的原则和标准开展工作,必要时可将企业提交的选题按基础研究或应用基础研究的规范样式(符合行业的惯用表达)进行提炼。具有共性的选题应被归纳成同一个科研项目主题。

  3.2.3. 第三方评审机构应在选题征集截止后30个工作日内向科研管理机构提交经审核认可或经归纳提炼形成的科研项目主题(附件3)。

  3.3. 反馈确认

  3.3.1. 科研管理机构在接收到第三方评审机构提交的科研项目主题后,应在15个自然日内向出题方进行反馈确认,出题方应在7个自然日内进行反馈确认:

  (a) 若选题通过了审核认可,出题方应确认是否同意公开该科研项目主题和出题方信息;

  (b) 若选题经归纳提炼形成了科研项目主题,出题方应确认该主题是否符合出题原意,并确认是否同意公开该科研项目主题和出题方信息;

  (c) 出题方如欲撤回选题,须在此阶段以书面形式向科研管理机构提出。

  3.3.2. 第三方评审机构在出题方对相关事项予以确认后7个工作日内,向科研管理机构出具科研项目主题评估报告。

  3.4. 征求意见

  3.4.1. 科研管理机构收到科研项目主题评估报告后,向市、区相关产业部门征求以下意见:

  (a) 与我市目前已开展或正在开展的科研项目是否重复;

  (b) 该科研项目主题是否符合粤港澳大湾区、深圳市、深圳园区所支持的产业方向。

  3.4.2. 科研管理机构征求意见后,将科研项目主题报送深圳市建设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建设推进组会议进行形式审查,并明确科研项目主题是否适宜公开发布。

  3.5. 发布主题

  3.5.1. 科研项目主题发布方式和发布范围如下:

  (a) 适宜公开发布的,科研管理机构以新闻发布会、网络、纸质媒体等方式发布,后续流程参照《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科研管理团队揭榜制实施细则》;

  (b) 因国家安全、商业秘密等原因不宜公开发布的,经与出题方商议,可向符合条件的特定机构定向发布,定向发布的机构数量不得少于3个。后续流程参照《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科研管理团队揭榜制实施细则》。

  3.5.2. 发布内容应包含以下:

  (a) 正文应载明申报开始时间、截止时间、申请条件、申请方式、办理流程、申报单位资质要求、受理机构、咨询电话等事项;

  (b) 附件应载明科研项目主题、内容、编制专家组信息。

  3.6. 附则

  3.6.1. 科研管理机构未成立前,暂由福田区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建设发展事务署代行职责,待科研管理机构成立后,相关职责自动转移。

  3.6.2. 本措施文件自2022年2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1.选题征集表

  2.知识产权和科研诚信承诺书

  3.科研项目主题


  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

  团队揭榜制实施细则

  1. 引言

  1.1. 宗旨与目的

  1.1.1. 为落实《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科研及创新创业若干支持措施》(福府规〔2021〕1号),实施团队揭榜制,旨在利用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以下简称“深圳园区”)开放创新环境和资源集聚优势,充分释放科研团队活力,集中攻克产业发展中的科学问题和工程技术难题。

  1.2. 制度定义

  1.2.1. 团队揭榜制,指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科研管理机构”)发布科研项目主题后,有意愿且有能力承担的科研团队加以响应,并承接科研项目的制度。

  2. 相关主体及要求

  2.1. 揭榜方

  2.1.1. 揭榜方是对科研项目主题揭榜的高校、科研院所、研发型企业、科研团队等,为以下两者之一:

  (a)独立申报的,应已注册在深圳园区,或尚未注册,但承诺在揭榜成功后1年内在深圳园区完成实体注册和实际入驻;

  (b)联合申报的,包含揭榜牵头方和揭榜合作方,揭榜合作方最多2家。揭榜牵头方应符合2.1.1(a)相关要求,且团队人员比例超50%。

  2.1.2. 凡揭榜方在揭榜前与出题方存在关联关系1的不予受理。

  2.1.3. 揭榜方应具备相应的研究背景、研发实力和稳定的人员队伍。揭榜方及主要负责人无科研失信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

  2.2. 项目单位

  2.2.1. 揭榜方成功揭榜后,应在深圳园区完成实体注册和实际入驻。注册完成的机构负责接受政府资助并开展科研活动,该机构即为项目单位。

  2.3. 科研管理机构

  2.3.1. 科研管理机构是团队揭榜制的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以下事项:

  (a)受理揭榜申请,并进行初步甄选;

  (b)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开展项目评审;

  (c)向市、区相关产业部门征求意见及公示;

  (d)拨付资助资金;

  (e)其他未尽事宜。

  2.4. 第三方评审机构

  2.4.1. 第三方评审机构,指受科研管理机构委托,组织开展资料审核、项目评审、综合评估的机构。在学科委员会未成立之前,代为行使相关职责,负责以下事项:

  (a)组织专家对揭榜方案进行项目评审;

  (b)出具评估报告。

  3. 实施流程

  3.1. 团队揭榜

  3.1.1. 揭榜方根据发布的科研项目主题和要求,向科研管理机构提出揭榜申请,递交以下资料:

  (a)揭榜申请表(附件1);

  (b)知识产权和科研诚信承诺书(附件2);

  (c)落地承诺书(附件3);

  (d)揭榜方案及其附件。

  3.1.2. 进行联合揭榜的,各方应在揭榜前签订合作协议书,明确研究任务分工、知识产权归属、资金分配比例等内容,作为3.1.1的补充资料。

  3.1.3. 无人揭榜的科研项目主题滚动进入下一期发布。

  3.2. 初步甄选

  3.2.1. 科研管理机构应在揭榜申请截止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甄选,甄选重点如下:

  (a)揭榜方是否满足2.1所规定的原则和标准;

  (b)3.1.1所列明的申请资料是否齐备。

  3.2.2. 对于通过初步甄选的揭榜方案,科研管理机构将相关资料移交给第三方评审机构,委托其开展项目评审。

  3.2.3. 对于需要补正的,科研管理机构应在揭榜申请截止后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揭榜方补正材料、合理补正期限、拒绝补正后果。揭榜方提交后,科研管理机构再次审核。合理补正期限不超过15个工作日。揭榜方仅有1次补正机会。

  3.2.4. 揭榜方补正后达到3.2.1要求的,按3.2.2执行。揭榜方补正后仍未达到3.2.1要求的,或拒绝补正的,科研管理机构于合理补正期限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未通过初步甄选的决定,并于作出决定当日告知揭榜方。

  3.3. 项目评审

  3.3.1. 项目评审,指第三方评审机构组织科研、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法和标准,独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对项目进行的咨询和评判活动,在本实施细则中,分为会议评审和同行评议。

  (a)会议评审,指科研、经济、管理等专家采取集中会议的方式对项目进行评审;

  (b)同行评议,指科研专家以双隐2形式,采取通讯的方式对项目进行评审。

  3.3.2. 揭榜方案遴选一般采用会议评审方式。

  3.3.3. 对境外揭榜方3提交的揭榜方案,可根据揭榜方需求,由香港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协同开展评审。

  3.3.4. 因国家安全、商业秘密等原因应保密的揭榜方案必须采用会议评审方式。

  3.3.5. 评审相关事宜详见《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同行评议制实施细则》。

  3.4. 征求意见

  3.4.1. 科研管理机构向市区相关产业部门征求意见,重点征询以下内容:

  (a)揭榜方案与我市已获财政资金资助的同一机构的科研项目是否重复;

  (b)揭榜方及主要负责人是否存在科研失信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

  3.5. 审议与公示

  3.5.1.  科研管理机构将揭榜方案报送至深圳市建设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建设推进组会议(以下简称“工作会议”)进行审议。

  3.5.2.  工作会议审议的内容包括:

  (a)明确是否予以资助;

  (b)明确是否适宜公开发布;

  (c)其他未尽事宜。

  3.5.3.  对适宜公开发布的,科研管理机构公示如下内容:

  (a)正文应载明公示开始时间、截止时间、异议受理机构、受理方式、处理期限、答复方式及受理电话等;

  (b)附件应载明揭榜方信息、揭榜方案名称及对应科研项目主题、资助金额等。

  3.5.4.  对不适宜公开发布的,按3.6.1.签订协议。

  3.5.5.  对于公示不通过的揭榜方案暂缓资助,待调查处理结果明确后做撤项处理。

  3.6. 签订协议

  3.6.1. 对公示通过的揭榜方案,以及3.5.4.所述情形,由科研管理机构与项目单位、出题方签订协议。协议应载明以下内容:

  (a)相关主体、权利义务和资源投入;

  (b)实施周期和资助方式;

  (c)资助资金金额和拨付时间;

  (d)资金使用范围;

  (e)总体目标和阶段目标;

  (f)考核与管理;

  (g)科研诚信承诺;

  (h)知识产权分配。

  3.6.2. 项目单位如欲撤回申请,应在签订协议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3.6.3. 科研管理机构按协议约定,将资助资金分期拨付至项目单位的专用账户。

  3.7. 知识产权安排

  3.7.1. 揭榜方和出题方应以协议方式约定知识产权归属。科研管理机构不参与知识产权归属分配。

  3.7.2. 为了激发科研人员活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在团队揭榜制中,试点科研人员可对职务科技成果享有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协议中可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按照科研人员意愿,采取转化前赋予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先赋权后转化)或转化后奖励现金、股权(先转化后奖励)的激励方式;

  (b)项目单位可赋予科研人员不低于10年的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

  (c)项目单位实行知识产权收益分配机制,使科研人员收入与对成果转化的实际贡献相匹配;

  (d)充分赋予项目单位科技成果自主权,可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其持有的知识产权;

  (e)项目单位和科研人员可通过科研发展基金等方式,将知识产权收益继续用于中试和新项目研发等科技活动。

  4. 附则

  4.0.1. 科研管理机构未成立前,暂由福田区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建设发展事务署代行职责,待科研管理机构成立后,相关职责自动转移。

  4.0.2. 本细则中项目管理未尽事宜,参照《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同行评议制实施细则》执行。

  4.0.3. 对需要特殊资助的重大事项及关键、紧缺项目,若确实无法满足2.1.1.中在深圳园区完成实体注册和实际入驻的要求,可在项目协议签订前由科研管理机构报送工作会议备案。

  本措施文件自2022年2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1.揭榜申请表

  2.知识产权和科研诚信承诺书

  3.落地承诺书


  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

  项目经理制实施细则

  1. 引言

  1.1 宗旨与目的

  1.1.1. 为落实《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科研及创新创业若干支持措施》(福府规〔2021〕1号),实施项目经理制,旨在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以下简称“深圳园区”)探索国际先进科研项目管理机制,通过给予科研项目团队充分自主权,激发科研人员最大创造力。

  1.2 制度定义

  1.2.1. 项目经理制,指通过选定一名专业人士担任项目负责人,授权其自主开展项目,科研管理机构给予稳定资助,仅对关键节点实施考核,不作过多日常监督考核的科研项目组织模式。

  1.3 使用说明

  1.3.1. 机构或团队申请科研项目时,应提出是否采取项目经理制方式。若提出并获审核通过,则按细则所规定的“充分授权”模式开展项目;若未提出或提出后未获审核通过,则按常规管理模式开展项目。

  2. 相关主体要求

  2.1 申请机构

  2.1.1. 申请机构是科研项目的主要依托单位,负责遴选项目经理候选人,聘任其牵头开展项目有关工作。要求已在深圳园区完成实体注册和实际入驻,或尚未注册但承诺在立项1年内在深圳园区完成实体注册和实际入驻。

  2.2 项目经理

  2.2.1. 项目经理是科研项目的第一负责人,具有充分自主权,包括自主决定具体研究内容、团队组建、执行方案等。职责具体包括:

  (a)代表申请机构负责主持项目申报;

  (b)负责组建项目团队、组织项目实施;

  (c)负责管理和使用项目资金;

  (d)负责向科研管理机构和申请机构定期汇报项目情况,并接受评估考核;

  (e)申请机构授予的其他职责。

  2.2.2. 项目经理的能力要求,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a)基本能力:具备良好教育经历及相关工作经历,具有远见思维、创造力、追求卓越、接纳新思想等特质;

  (b)管理能力:具有出色的领导能力,能够管理多学科研发团队和大型项目、采购和财务工作;

  (c)技术能力:对所涉及研究领域有深刻的认识和理解,具备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

  (d)沟通能力:能够将项目思想和创意传达给他人,协调整合资源,促进利益相关方支持和参与重要技术方向的开发工作。

  2.3 科研管理机构

  2.3.1. 科研管理机构是项目经理制的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以下事项:

  (a)受理项目经理制使用申请,并进行初步甄选;

  (b)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对项目和项目经理资质进行评审;

  (c)向市、区相关产业部门征求意见及公示;

  (d)拨付资助资金和实施过程管理。

  2.4 第三方机构

  2.4.1. 第三方机构,指受科研管理机构委托,组织对申请机构、项目方案和项目经理候选人开展综合评估的机构。在学科委员会未成立之前,代为行使相关职责。

  3. 项目经理的遴选

  3.1 提出申请

  3.1.1. 申请机构在提交项目方案的同时应提出项目经理候选人,并提交以下资料:

  (a)项目经理个人履历和诚信情况;

  (b)项目经理任职承诺书。

  3.2 组织评审

  3.2.1. 科研管理机构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方案和项目经理进行综合评判,重点考察项目经理以下方面:

  (a)项目经理提交的项目方案;

  (b)项目经理个人履历和过往诚信情况;

  (c)项目经理是否具备牵头开展项目的能力,具体要求参考2.2.2。

  3.2.2. 第三方机构出具对项目方案和项目经理的评估报告。

  3.3 征求意见

  3.3.1. 科研管理机构向市、区产业部门征求意见,重点征询以下内容:

  (a)项目方案与我市已获得财政资金资助的科研项目是否重复;

  (b)项目经理是否已获其他资助情况;

  (c)项目经理和申请机构是否存在失信记录。

  3.4 审议与公示

  3.4.1. 科研管理机构将项目方案和项目经理人候选人报送至深圳市建设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建设推进组会议(以下简称“工作会议”)进行审议。

  3.4.2. 工作会议审议的内容包括:

  (a)明确是否予以资助,并适用项目经理制;

  (b)明确是否同意项目经理候选人;

  (c)明确是否适宜公开发布。

  3.4.3. 对适宜公开发布的,科研管理机构公示如下内容:

  (a)正文应载明公示开始时间、截止时间、异议受理机构及受理电话等;

  (b)附件应载明申请机构信息、项目方案简要介绍、项目经理简历及资助金额等。

  3.4.4. 对不适宜公开发布的,按3.6.1.签订协议。

  3.5 异议核查

  3.5.1. 对立项公示期间存在异议的项目或项目经理,科研管理机构委托第三方机构针对异议情况,开展申请机构和项目经理科研业绩、经历、诚信情况等调查,确保符合项目要求。

  3.6 签订协议

  3.6.1. 对公示通过的项目方案和项目经理,以及3.4.4所述情形,由科研管理机构与申请单位、项目经理签订三方协议。协议应载明以下内容:

  (a)各相关主体、权利义务和资源投入;

  (b)项目实施周期、总体目标和里程碑目标;

  (c)项目资助金额、资金拨付方式和使用要求等;

  (d)知识产权分配;

  (e)其他共同约定事项。

  3.6.2. 申请单位如欲撤回申请,应在签订协议前,以书面形式向科研管理机构提出。

  3.6.3. 项目实施期内一般不允许更换项目经理,确因项目经理个人健康、自然灾害、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无法继续履职的,申请单位应提前向科研管理机构提出项目经理替代人选及必要说明材料。

  3.6.4. 科研管理机构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经理替代人选进行评审,通过后签订补充协议予以确认。

  4. 项目经理履职

  4.1 牵头申报项目

  4.1.1. 项目经理应组织研究领域学者、产业界人士、潜在应用客户等就项目主题开展必要调查研究工作,可采取如下方式进行:

  (a)组织头脑风暴、研讨会议、同行评议等活动;

  (b)对不同团队、机构和人员提出的技术路线进行分项可行性研究等。

  4.1.2. 项目经理负责统筹科研团队向科研管理机构提出详细的、经论证的项目方案,并亲自参加汇报答辩。

  4.2 合理组建团队

  4.2.1. 项目经理通过对项目预期产品、工作程序和技术需求进行分解,寻找适合的团队成员,并采取分包、委托开发等方式共同完成研究任务。

  4.2.2. 项目经理对项目成员拥有直接考核权,可自主决定团队人员薪酬绩效,并在项目经费中予以保障。

  4.3 落实执行方案

  4.3.1. 项目经理应建立项目进度、人事、财务、内控等必要管理制度,有效把控项目实施,履行项目管理职责。

  4.3.2. 项目经理应保证工作时间,将主要精力投入本项目的研究和管理工作,承诺每年为本项目投入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

  4.3.3. 项目经理在保证里程碑目标实现的前提下,可自行决定技术路线、经费使用等变更情形。

  4.3.4. 项目经理应每6个月向科研管理机构以书面或会议形式汇报一次项目情况,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a)项目实施进展;

  (b)项目团队情况;

  (c)资金使用情况;

  (d)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预期。

  4.4 制定资金计划

  4.4.1. 项目经理对项目经费开支行使签字权,要做到审批手续完备、账目清楚、内容真实、核算准确,并对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承担相应责任。

  4.4.2. 项目经理应积极配合科研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

  4.4.3. 申请单位应建立、健全经费使用管理机制,对项目经费行使监督权。

  4.5 促进成果转化

  4.5.1. 项目经理应将成果转化贯穿项目始终,在项目设想阶段即考虑未来需求,在管理环节和技术要求上充分考虑技术的转化。

  4.5.2. 项目经理应与学界、企业、科研机构等保持定期交流,安排项目演示必要经费,推广项目价值,促进项目成果实现转化。

  5. 项目经理监督与考核

  5.1 诚信承诺

  5.1.1. 项目经理实行诚信承诺制度,应在履职前签订诚信承诺书,明确遵守科研伦理道德,承诺将所获得经费全部用于本项目工作的必要支出。

  5.2 里程碑考核

  5.2.1. 项目经理应在里程碑考核期限前3个月,向科研管理机构提出里程碑考核申请,并准备如下材料:

  (a)项目里程碑考核任务完成情况;

  (b)项目下一阶段工作预期计划;

  (c)预算资金使用情况;

  (d)团队人员到位情况;

  (e)项目经理个人履职情况。

  5.2.2. 如不能按时开展里程碑考核,需提前3个月提出延迟考核的申请,经科研管理机构审核,报工作会议批准。延迟考核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5.2.3. 科研管理机构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项目里程碑考核任务和项目经理履职完成情况。

  5.2.4. 考核结论作为下一阶段资金拨付的重要参考依据,分为以下三类情形:

  (a)考核通过;

  (b)延期整改后通过;

  (c)考核不通过。

  5.2.5. 项目出现终止情形的,项目经理应组织项目的清查处理,编制决算报表及资产清单,配合清理帐目与资产,并由第三方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剩余经费(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仪器和设备的变价收入)归还至科研管理机构。

  5.3 结题绩效评价

  5.3.1. 项目经理应在项目执行期结束后3个月内,向科研管理机构提出结题申请和提交全套验收材料,并对验收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5.3.2. 如不能按时验收,项目经理需在项目执行期结束前3个月内提出延迟验收的申请,经科研管理机构审核,报工作会议批准。延迟验收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5.3.3. 科研管理机构委托第三方机构,通过组织会议评估或国际同行评议等方式对项目研究质量、原创价值、实际贡献以及项目经理履职情况等进行绩效评价[ 此条属于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中提到的开展顶尖领衔科学家支持方式试点,“在资金支持3至5年后采取第三方评估、国际同行评议等方式,对领衔科学家及其团队的研究质量、原创价值、实际贡献,以及聘用领衔科学家及其团队的单位服务保障措施落实情况等进行绩效评价。”]。

  5.3.4. 绩效评价将作为对相关主体今后项目申请资助的重要参考。

  5.4 免责与罚则

  5.4.1. 对于未达到预期目标的项目经理及科研团队,经过评估认为尽到勤勉和忠实义务的,不影响其后续项目申请。

  5.4.2. 对于经评估认为项目经理人存在研究成果编造、作假、剽窃,滥用和骗取科研资金等科研不端或失信行为的,将纳入科研失信名单,一定期限、一定范围内禁止项目经理及科研团队申请政府科研项目。

  6. 知识产权安排

  6.1.1. 申请单位应在知识产权安排中充分考虑对项目经理及科研团队的激励,以激发科研人员活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a)赋予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

  (b)科技成果转化后给予现金、股权、期权、分红等激励。

  7. 附则

  7.1.1. 科研管理机构未成立前,暂由福田区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建设发展事务署代行职责,待科研管理机构成立后,相关职责自动转移。

  7.1.2. 本措施文件自2022年2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

  政企联动制实施细则

  1. 引言

  1.1. 宗旨与目的

  1.1.1. 为落实《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科研及创新创业若干支持措施》(福府规〔2021〕1号),实施政企联动制,旨在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以下简称“深圳园区”)探索备案立项的科研审批方式,免于项目立项评审,以建立高效开放的技术创新体系。

  1.2. 制度定义

  1.2.1. 政企联动制,指深圳园区内科研院所,获得企业投资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技术开发项目,可免于项目评审,申请政府一定比例的资金配套支持的制度。

  1.2.2. 基础研究[1 此定义符合国家统计局于2019年12月2日发布的“科学技术”指标解释。]1指为获得关于现象和可观察事实的基本原理的新知识(揭示客观事物的本质、运动规律,获得新发现、新学说)而进行的实验性或理论性研究。

  1.2.3. 应用基础研究[ 此定义符合国家统计局于2019年12月2日发布的“科学技术”指标解释。]指为获得新知识而进行的创造性研究,主要针对某一特定的目的或目标,是为了确定基础研究成果可能的用途,或是为达到预定的目标探索应采取的新方法(原理性)或新途径。

  1.2.4. 技术开发[ 此定义参考国家统计局于2019年12月2日发布的“科学技术”指标解释中的“试验发展”。]指利用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实际经验所获得的现有知识,为产生新的产品、材料和装置,建立新的工艺、系统和服务,以及对已产生和建立的上述各项作实质性的改进而进行的系统性工作。其成果形式主要是专利、专有技术、具有新产品基本特征的产品原型或具有新装置基本特征的原始样机等。

  2. 相关主体及要求

  2.1. 申请机构

  2.1.1. 申请机构应为在深圳园区注册成立的科研机构,且在申请前已与投资企业签订产学研开发协议。

  2.1.2. 申请机构应具备相应的研究背景、研发实力和稳定的人员队伍。申请机构及主要负责人无科研失信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

  2.2. 投资企业

  2.2.1. 投资企业应与申请机构不存在控制或关联关系或管理关系,投资企业的董事、股东、员工等,均不得受聘为项目团队成员,不能作为项目的仪器设备或服务供应商。且应满足以下要求:

  (a)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和信用状况良好,运营时间不低于1年;

  (b)在企业的研发或生产活动中,有实际需要解决的科学问题或工程技术难题;

  (c)项目攻关成功后,相关成果能率先在本企业得到应用并产生效益。

  2.3. 科研管理机构

  2.3.1. 科研管理机构是政企联动制的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以下事项:

  (a)编制发布申报通知和指南;

  (b)受理项目申请,并进行备案审查;

  (c)向市、区相关产业部门征求意见及公示;

  (d)拨付资助资金。

  2.4. 项目要求

  2.4.1. 项目应是已获得企业投资,拟开展的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技术开发项目,且满足以下条件:

  (a)符合深圳园区重点发展之医疗科技、大数据及人工智能、机器人、新材料、微电子、金融科技六大重点科研领域;

  (b)项目应获最少一家企业的投资并已签订协议,投资金额占项目期内项目总投入不低于50%;

  (c)项目期限不得超过3年,不设最短时限。

  3. 实施流程

  3.1. 发布申报通知

  3.1.1. 科研管理机构公开发布政企联动制项目申报通知,项目常年受理。申报通知应包含以下内容:

  (a)正文应载明申请开始时间、截止时间、申请条件、申请方式、办理流程、受理机构、咨询电话等事项;

  (b)申报指南应载明重点支持领域、扶持方式、资助金额、申报条件、申报材料等。

  3.2. 提出项目申请

  3.2.1. 申请机构根据发布的申报通知要求,向科研管理机构提出项目申请,递交以下资料:

  (a)项目立项备案申请表(附件1);

  (b)知识产权和科研诚信承诺书(附件2);

  (c)申请机构与投资企业签订的产学研开发协议。

  3.3. 备案审查

  3.3.1. 科研管理机构收到申请机构提交的3.2.1所列资料后30个工作日内进行备案审查,审查重点如下:

  (a)申请机构是否符合2.1所列要求;

  (b)投资企业是否符合2.2所列要求;

  (c)项目是否符合2.4所列要求。

  3.3.2. 科研管理机构根据申请机构填报的项目科研属性确定资助类别,必要时可邀请外部专家协助界定。

  3.3.3. 对于需要补正的,科研管理机构应在申请机构提交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补正资料、合理补正期限、拒绝补正后果。申请机构提交后,科研管理机构再次审查。合理补正期限不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机构仅有1次补正机会。

  3.3.4. 申请机构达到3.3.1要求的,审查结果为通过。补正后仍未达到3.3.1要求的,或拒绝补正的,科研管理机构于合理补正期限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未通过备案审查的决定,并于作出决定当日告知申请机构。

  3.4. 征求意见

  3.4.1. 科研管理机构向市区相关产业部门征求意见,重点征询以下内容:

  (a)项目与我市已获财政资金资助的科研项目是否重复;

  (b)申请机构及主要负责人是否存在科研失信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

  3.5. 审定与公示

  3.5.1. 科研管理机构将项目支持安排报送至深圳市建设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建设推进组会议(以下简称“工作会议”)进行备案。

  3.5.2. 工作会议备案的内容包括:

  (a)明确是否同意备案;

  (b)明确是否适宜公开发布。

  3.5.3. 对适宜公开发布的,科研管理机构公示如下内容:

  (a)正文应载明公示开始时间、截止时间、异议受理机构及受理电话等;

  (b)附件应载明申请机构信息、项目名称、资助金额等。

  3.5.4. 对不适宜公开发布的,按3.6.1.签订协议。

  3.6. 签订协议

  3.6.1. 对公示通过的项目,以及3.5.4.所述情形,由科研管理机构与申请机构签订协议。协议应参考申请机构与投资企业签订的协议,载明以下内容:

  (a)各相关主体、权利义务和资源投入;

  (b)项目实施周期、总体目标和里程碑目标;

  (c)项目资助金额、资金拨付方式和使用要求等;

  (d)知识产权分配;

  (e)其他共同约定事项。

  3.6.2. 对于公示不通过的项目暂缓资助,待调查处理结果明确后另行处理。

  3.6.3. 申请机构如欲撤回申请,应在签订协议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3.7. 项目后续管理

  3.7.1. 项目实施期管理参照投资企业与申请机构的约定执行,执行情况需定期向科研管理机构报备。

  3.8. 知识产权安排

  3.8.1. 项目所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属参照投资企业与申请机构的约定执行,科研管理机构不参与知识产权分配。

  4. 项目资助方式

  4.1.1. 科研管理机构根据企业投资额给予最高不超过1∶1的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配套支持资金到位进度与企业出资进度保持同步。不同类型项目按以下标准执行:

  (a)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项目,配套支持比例不高于企业投资额的100%;

  (b)技术开发项目配套比例不高于企业投资额的50%。

  4.1.2. 单个申请机构每年度最多可同时申请2项。

  4.1.3. 若因项目终止产生企业投资退回情形,政府配套资金须同步退回。

  5. 附则

  5.1.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深圳园区项目、资金、过程管理与验收、诚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5.2.   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未成立前,暂由福田区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建设发展事务署代行职责,待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成立后,相关职责自动转移。

  5.3.   本措施文件自2022年2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1.备案申请表

  2.知识产权和科研诚信承诺书

  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

  同行评议制实施细则

  1. 引言

  1.1宗旨与目的

  1.1.1 为落实《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科研及创新创业若干支持措施》(福府规〔2021〕1号),本细则旨在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以下简称“深圳园区”)采取国际通行做法,对前沿基础研究项目采取新型同行评议机制,营造良好科研环境和创新生态。

  1.2制度定义

  1.2.1 同行评议制,是指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科研管理机构”)选取活跃在科研一线的专家对拟申请政府资助资金的科研项目方案进行评价,并提供参考性意见的制度。

  1.3使用说明

  1.3.1. 符合相关条件的,自主申报科研项目和选题揭榜项目,其评审方式可按本细则执行。项目管理与监督考核按照《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科研及创新创业支持计划操作规程》执行。

  1.3.2. 相关主体要求

  1.4申请机构

  1.4.1. 申请机构是科研项目的主要依托单位,要求已在深圳园区完成实体注册和实际入驻,或尚未注册但承诺在立项1年内在深圳园区完成实体注册和实际入驻。

  1.5科研管理机构

  1.5.1. 科研管理机构是组织开展同行评议制的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发布项目指南、受理项目申请、履行决策程序、拨付资助资金等。

  1.6第三方评审机构

  1.6.1. 第三方服务机构受科研管理机构委托,负责具体组织同行评议活动,出具评议综合报告。在学科委员会未成立之前,代为行使相关职责。

  1.7同行专家

  1.7.1. 第三方服务机构分产业领域建立同行评议专家库,邀请国际国内学界、工商界专业人士担任。参与项目评议的专家均以“个人名义”进行,不代表其所在机构立场。

  2. 同行评议程序

  2.1受理申请

  2.1.1. 申请机构向科研管理机构提交包含摘要信息的项目方案。

  2.1.2. 科研管理机构进行初步形式审查,重点审核申报单位资质、材料齐备性、内容合规性、有无重复申报、申报单位及有关人员是否存在违规行为等情况。

  2.1.3. 初审通过的项目,科研管理机构根据项目所属类别委托评审服务机构组织项目评议,初审结果为不通过的项目,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应向申报单位反馈未通过原因。

  2.2组织评议

  2.2.1. 一般采取会议评审方式开展,有以下情形的,可采取同行评议方式。

  (a)注册地在境外的法人实体申报的项目;

  (b)常驻地在境外的研究团队申报的项目;

  (c)前沿基础研究项目,不适合采取会议评审方式的;

  (d)项目申请单位自主提出采取同行评议的。

  2.3专家邀请和申明

  2.3.1. 评审服务机构首先根据项目方案专业领域方向,从同行专家库中遴选5名专家,以电子邮件等方式告知专家项目方案摘要。

  2.3.2. 评议专家在收到项目方案摘要后,应主动申明对所评议提案的专业水平(资深、熟悉、不了解)以及是否存在任何利益冲突。为确保同行评议机制的公平性,申明“不了解”或存在利益冲突情形的专家将不能继续参与项目评议。评审服务机构需另行筛选候补专家,直至满足评议所需专家数量要求。

  2.3.3. 部分基础前沿研究领域必要时应引入国际同行参与评议。针对同一选题的多个揭榜方案应当选择同一组专家进行评议。

  2.4评议重点

  2.4.1. 评审服务机构同时隐去项目方案中涉及申请单位和团队信息,以邮件方式组织专家对项目方案进行评议,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反馈评议意见。

  2.4.2. 专家重点评议项目技术方案创新性和可行性、建设方案合理性等情况,具体包括:

  (a)项目的学术价值和科学内容;

  (b)项目的长期目标和潜力;

  (c)项目团队成员和外部协作;

  (d)项目可行性,项目组管理能力、资源保障等。

  2.4.3. 专家评议采取打分制,每位评议专家对项目方案内容进行打分,并对评议结果予以文字说明。共分为以下情形:

  (a)5分,项目方案非常优秀,具有充分的可行性和重要意义,建议优先支持;

  (b)4.5分,项目方案具有较高水准,具有可行性和实际价值,建议予以支持;

  (c)4分,项目方案较有价值,建议可以考虑支持;

  (d)3.5分,项目方案具备一定的水平,但不建议作为优先支持对象;

  (e)3分,项目方案内容基本完整,但是不具备重要价值,不建议支持;

  (f)2.5分,项目方案有一定的创新性,但也有很大的弱点和缺陷,不建议支持。

  2.4.4. 每个项目方案应收到不少于5份评议意见视为评审结果有效。

  2.4.5. 评审服务机构将收集到的专家评议意见归纳汇总,以截尾均值法[1 截尾均值法指去掉两端极端之后所计算的算术平均值,即“去掉一个最高分,去掉一个最低分,求平均值”。]1计算项目方案综合评分,超过4分视为通过。

  2.5评审结论

  2.5.1 评审服务机构在评议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形成项目评议综合报告,提交科研管理机构。评议综合报告应包含以下必要信息:

  (a)项目方案综合评分;

  (b)各专家评议意见汇总情况。

  2.5.2. 科研管理机构根据项目评审报告,经复核后确定拟支持项目清单、编制拟支持计划。

  2.6征求意见

  2.6.1. 科研管理机构将项目拟支持计划向市区产业部门征求意见,核实申报单位是否存在重复申报、在建项目逾期未验收、违规失信行为等情况。

  2.7报会审定

  2.7.1. 拟支持项目经深圳市建设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建设推进组会议(下称“工作会议”)审定。

  2.8对外公示

  2.8.1. 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对拟资助项目进行公示(涉密信息除外),公示期7个自然日,公示内容包括申报单位及依托单位名称、项目名称、建设周期、主要建设内容等信息。

  2.8.2. 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须以书面形式向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反映。公示期满后,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将公示无异议和经核查异议不成立的项目,分年度编入项目库和预算草案。对于公示异议成立的项目暂缓支持,待调查处理结果明确后另行处理。

  2.9提案优化

  2.9.1. 评审服务机构以匿名方式向申请机构提供所有评议专家的意见,以帮助其改进和完善研究计划和方法。

  2.10签订协议

  2.10.1. 科研管理机构在下达支持资金支持计划后2个月内,与申报单位签订合同文件,明确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和目标、支持金额、阶段性考核、验收标准及资金用途等。

  2.10.2. 申报单位须在深圳园区开设专用专户,科研管理机构根据项目所属计划类别,分类办理支持资金拨付手续。

  3.附则

  3.1.1. 科研管理机构未成立前,暂由福田区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建设发展事务署代行职责。

  3.1.2. 本措施文件自2022年2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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