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区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区政府公报 > 2024年 > 第3期

《福田区政务辅助智能机器人暂行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信息提供日期 : 2024-12-12 15:13 来源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为便于各地、各部门和广大企业、群众更好理解《福田区政务辅助智能机器人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一)贯彻落实国家战略部署,探索新兴领域应用落地的题中之义

  人工智能已成为国家战略部署,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强人工智能同社会治理的结合,开发适用于政府服务和决策的人工智能系统”“运用人工智能提高公共服务和社会治理水平”,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加强网络安全体制建设,建立人工智能安全监管制度”“完善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航空航天、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生物医药、量子科技等战略性产业发展政策和治理体系”。通过制定管理办法的方式探索人工智能领域的政务辅助智能机器人先行先试、规范应用人工智能技术、建立健全人工智能治理体系是贯彻落实国家战略部署的关键措施。

  (二)抢抓人工智能发展战略机遇,创新人工智能使能数字政府的必然选择

  人工智能特别是以生成式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新一代人工智能,以其强大的数据处理能力、自然语言理解和生成能力,正快速渗透到经济社会的方方面面,日益成为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重要驱动力量,成为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引擎。麦肯锡在《数字化劳动力白皮书》中把数智员工定义为第四种用工模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公示拟增加生成式人工智能系统应用员等19个新职业。人工智能在数字政府领域也不断深入,福田区已实现在养老、教育、政务服务等领域探索20多类人工智能应用示范场景,落地五十余个政务辅助智能机器人协助政府开展公共服务或履行公共管理职责。规范使用以人工智能为基础的政务辅助智能机器人、健全人工智能领域的监督管理机制和治理体系是数字政府高效应用人工智能技术的必要手段。

  (三)探索人工智能规范使用,以政务辅助智能机器人应用场景促进人工智能产业有序发展的重要举措

  无论从技术研发、产品应用还是从产业化发展看,人工智能产业仍有巨大的空间和广阔的前景。因此亟需通过本《办法》做深做大政务辅助智能机器人应用场景,以场景广泛落地促进产业蓬勃发展。其次,人工智能领域涉及的伦理道德规范和设计准则等内容尚不明确,极大程度上制约了人工智能产业的发展,通过本《办法》建立和完善人工智能领域的行业标准、技术指南、设计准则、伦理规范等制度体系,加强行业自律和自我监督,营造良好的伦理和法治生态,推动人工智能产业规范发展。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深圳经济特区人工智能产业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三、制定思路

  《办法》以政府采购、使用的政务辅助智能机器人的全流程管理为主线,以制度化的方式,为人工智能技术是什么、怎么样、怎么管理提供思路和指引,开启机器人员工和与人类员工写作工作的新纪元。《办法》秉持基础性和前瞻性相结合的原则,首创政务辅助智能机器人“基本法”,在确保管理基础性的同时,积极探索创新性管理措施,兼顾促进产业发展的目标,一是政务辅助智能机器人的使用尚处于探索阶段,许多潜在的问题尚未全面显现,在起草过程中注重采购、使用、监管全流程体系的搭建,通过适度概括性的规定,为政务智能机器人管理细则预留空间。二是《办法》定义的政务辅助智能机器人是具备一定人格特征的智能机器,在保障政务辅助智能机器人与其他类型员工同样的权益与义务的同时,新增对人工智能安全监管内容,对人工智能前瞻预防和约束引导,实现“边发展、边治理”,最大程度降低风险,确保人工智能安全、可靠、可控。三是人工智能产业日新月异,现阶段需要对产业发展予以支持和促进,《办法》坚持需求导向,以“揭榜挂帅”方式引入优秀人工智能企业和科研机构,通过政务辅助智能机器人应用场景带动产业发展。四是《办法》首次使用类似计算机程序的立法语言,具有易读易用、操作性强的特点,在“立法”层面做出重要创新。

  四、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九章,包括总则、应用场景、权利和义务、服务关系确立、使用管理、安全管理、监督管理和伦理道德、生态建设以及附则,共五十条。

  (一)关于政务辅助智能机器人及相关角色的定义

  第一章主要对编制目的、概念界定、基本原则、管理职责等内容进行了规定。目前,我国在法律层面对于基于人工智能技术产生的政务辅助智能机器人的概念尚未作出明确规定,《办法》中明确规范的对象、基本原则以及各个部门的管理职责是基础性问题,同时也是解决政务智能机器人在应用过程所面临问题的实际需要。

  (二)关于政务辅助智能机器人应用场景

  第二章主要围绕政务辅助智能机器人的总体定位、规范使用、等级划分、类型定义以及其人格化与可交互特性作出详细规定。政务智能机器人被定位为辅助性角色,明确规定政务辅助智能机器人在各个应用场景中的合法使用范围及禁止行为,以保障其在服务过程中不违反法律法规、不侵犯个人权益,且符合公序良俗。

  (三)关于权利与义务

  第三章主要围绕明确政务辅助智能机器人、使用部门及监护人权利、义务的界限和建立完善的政务智能机器人伦理规范,旨在促进政务辅助智能机器人在使用过程中各方能够高效、安全、规范地运作,并且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四)关于服务关系确立

  第四章主要明确了采购环节全流程的管理要求,包括采购准备工作、采购时以及采购后备案及管理,对政务辅助智能机器人的取费标准、供应商资质,以及伦理合规性等基本条件进行了具体要求。

  (五)关于使用管理

  第五章围绕政务辅助智能机器人的使用管理作出详细规定,包括政务辅助智能机器人预训练、监护人培训、上岗评估、日常维护、升级管理和退出管理等方面的内容。通过明确使用部门的职责,确保政务辅助智能机器人在法律法规和伦理标准的框架下进行操作,规范其使用和维护过程,保障数据安全与技术合规性。

  (六)关于安全管理

  第六章主要规定政务辅助智能机器人全生命周期的安全管理要求,确保政务辅助智能机器人在使用过程安全可控,政务辅助智能机器人部署在政务云环境,源代码管理受严格控制。在本章中特别提及了通过严格控制数据和源代码管理,提高公众对于使用政务辅助智能机器人的信任,增强系统的透明度和可靠性。

  (七)关于监督管理和伦理道德

  第七章围绕构建政务辅助智能机器人服务的监管和伦理框架,确保其应用中的安全性、合法性和伦理性。本章着重兼顾合理平衡促进创新和坚守底线的关系,在为应用普及保留足够的弹性与空间的前提下,严守监管底线,做好风险防控,搭建具有福田特色的政务辅助智能机器人服务治理框架,营造良好的法制和伦理生态。

  (八)关于生态建设

  第八章从人工智能实验室和重大科研平台布局、政策激励、高质量数据集供给、强有力算法资源支撑等方面提供行业所需的基础资源保障和支撑设施,提高研究与应用效率,促进形成产业集聚效应,推动人工智能产业快速发展。

  (九)附则

  第九章规定了《条例》的解释权和施行日期。


打印

打印、下载

分享到: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粤ICP备12001664号网站标识码:4403040003 粤公网安备 44030402002541号 区政府行政执法投诉邮箱:ftfzb2017@szft.gov.cn 区政府及各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监督投诉举报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