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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邮轮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信息提供日期 : 2018-05-29 10:35来源 : 福田区信访局(应急办) 信息索引号 : /2018-4020589

  一、总则

  (一) 编制目的

  (二)编制依据

  (三)适用范围

  (四)工作原则

  (五)事件分类分级

  二、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

  (一)应急指挥部构成及职责

  (二) 应急成员单位及职责

  (三)应急工作组

  三、预防、监测与预警

  (一)预防

  (二)监测

  (三)预警

  四、应急处置

  (一)信息报送与共享

  (二)先期处置

  (三)应急响应

  (四)现场指挥部

  (五)指挥协调

  (六)处置措施

  (七)响应升级

  (八)信息发布

  (九)应急结束

  五、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二)社会救助

  (三)保险及赔偿

  (四)调查评估

  六、应急保障

  (一)人力资源保障

  (二)经费保障

  (三)物资保障

  (四)医疗卫生保障

  (五)交通运输保障

  (六)人员防护保障

  (七)通信和信息保障

  (八)应急救援装备保障

  (九)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十)气象服务保障

  (十一)法制保障

  七、监督管理

  (一)预案管理

  (二)应急演练

  (三)宣传教育

  (四)培训

  (五)责任与奖惩

  (六)预案实施

  一、总则

  (一) 编制目的。

  为提升深圳市对邮轮旅游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建立市政府、政府各部门及企业间协同配合的应急体系,规范应急响应行动程序,保证有序、高效、妥善地处置深圳突发事件,迅速控制事态发展,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最短时间内恢复邮轮运营正常秩序,特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16年修订版)。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5年修订版)。

  4.《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九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号)。

  6.《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7.《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06年版)。

  8.《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11年修订版)。

  9.《深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13年修订版)。

  10.《深圳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

  11.《深圳市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框架指南》 (深应急办字〔2013〕12号)。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2013年修订版)。

  13.《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14.《国际卫生条例(2005)》。

  15.《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深圳市管辖水域及深圳蛇口邮轮中心发生的有关邮轮旅游突发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行动。对于以深圳蛇口邮轮中心为母港的邮轮在其他海域、境外港口发生的突发事件,本预案主要配合事发地政府进行善后处置工作。

  (四)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制定本预案目的是最大程度地预防突发事件的发生和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以保障游客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2.依法行事,统一指挥。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明确各相关部门、单位的责任。由政府对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实行统一指挥。

  3.分级响应,分类处置。

  将突发事件依据严重程度进行分级,根据突发事件发生及演变程度,适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行动;依据突发事件类型启动处置程序,做到处置程序规范化,处置方案专业化,处置过程协同化。

  4.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

  预防为主,督促邮轮旅游经营企业制定突发事件的防控措施,组织各应急成员单位做好突发事件的预防及处置演练工作,建立起一整套快速、高效、有序的应急响应体系,为邮轮旅游正常经营、游客安全以及保证旅游质量提供支持。

  (五)事件分类分级。

  1.事件分类。

  邮轮旅游突发事件是指邮轮在营运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公共卫生或群体聚集事件以及由于气象等原因,造成或可能造成航道交通阻塞或港口瘫痪、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一定社会危害或社会影响,需要由外界提供人力和物资保障的突发事件,根据不同的风险源分成以下四类:

  (1)安全威胁类。

  邮轮被劫持、人为纵火、被安置爆炸物、枪击等恐怖事件或出现重大刑事案件等危及邮轮和人员安全的突发事件。

  (2)伤病救治类。

  船舶突发事件及自然灾害导致的人员受伤类突发事件、邮轮上人员食源性中毒事件、突发性传染病事件以及突发危及人员生命安全的其它疾病事件。

  (3)游客滞留类。

  由于各种原因造成游客滞留在境内、境外港口,影响到游客或邮轮安全的事件。

  (4)游客霸船类。

  航程结束后,由于各种原因导致游客拒绝离船,影响到游客或邮轮安全的事件。

  2.事件分级。

  突发事件分为四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重大突发事件、较大突发事件和一般突发事件。

  (1)特别重大突发事件(I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事件:

  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重伤(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突发事件。

  (2)重大突发事件(Ⅱ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重大突发事件: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l亿元以下的突发事件。

  (3)较大突发事件(Ⅲ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较大突发事件:

  ①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突发事件。

  ②发生游客滞留人数2000人以上,或霸船游客人数300人以上的突发事件。

  (4)一般突发事件(Ⅳ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一般突发事件:

  ①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1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突发事件。

  ②发生游客滞留人数500人以上、2000人以下,或霸船游客人数100人以上、300人以下的突发事件。

  “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

  (一)应急指挥部构成及职责。

  1.应急指挥部构成。

  邮轮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由总指挥、副总指挥、执行总指挥、现场指挥官、现场副指挥官、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工作组组成。

  (1)安全威胁类、伤病救治类突发事件。

  总指挥:由分管交通工作的市委或市政府领导担任。

  副总指挥:由分管交通和应急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应急办主任、深圳警备区副司令员担任。

  执行总指挥兼现场指挥官:由市交通运输委主任担任。

  现场副指挥官:由市交通运输委副主任、市文体旅游局副局长、南山区副区长、市口岸办副主任、市委宣传部外宣办主任、市应急办副主任、深圳警备区战备建设处处长担任。

  现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市交通运输委副主任担任。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由市港航货运局副局长、市文体旅游局旅游监督管理处处长、市口岸办海空港处副处长、南山区政府应急办主任、深圳海事局海上搜救中心副主任、深圳招商蛇口国际邮轮母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蛇口邮轮母港)副总经理担任。

  (2)游客滞留类、游客霸船类突发事件。

  总指挥:由分管旅游工作的市委或市政府领导担任。

  副总指挥:由分管旅游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应急办主任、深圳警备区副司令员担任。

  执行总指挥兼现场指挥官:由市文体旅游局局长担任。

  现场副指挥官:由市交通运输委副主任、市文体旅游局副局长、南山区副区长、市口岸办副主任、市委宣传部外宣办主任、市应急办副主任、深圳警备区战备建设处处长担任。

  现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市文体旅游局副局长担任。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由市港航货运局副局长、市文体旅游局旅游监督管理处处长、市口岸办海空港处副处长、南山区政府应急办主任、深圳海事局海上搜救中心副主任、蛇口邮轮母港副总经理担任。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联络员:由主要应急成员单位负责应急工作的人员担任。

  2.应急指挥部职责。

  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应对工作;根据时间级别和救援情况,启动或终止本预案;负责纳入省政府、国家预案管理的邮轮旅游重大突发事件、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前期处置和救援工作。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委,主要负责突发事件的应急指挥协调工作。

  主要职责包括:

  (1)贯彻应急指挥部指示和部署,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2)协调各应急成员单位之间的联系,相互配合。

  (3)组织、协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工作,综合监督、指导各应急成员单位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4)协调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宣传和演练工作。

  (5)承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 应急成员单位及职责 。

  1.应急成员单位 。

  各应急成员单位根据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制定本单位突发事件相关应急预案或工作方案,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应急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财政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卫生计生委、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文体旅游局、市安全监管局、市气象局、市口岸办、市外办(港澳办)、市台办、市应急办、南山区政府、深圳警备区、市公安消防支队、深圳海关、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深圳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深圳海事局、南海救助局深圳基地、蛇口邮轮母港等单位。应急成员单位指定一名人员为应急响应联络人。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可临时增加相关部门、企业为应急成员单位。

  2.应急成员单位职责。

  (1)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负责指导、协调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的新闻发布、媒体报道、网络言论引导等工作。

  (2)市财政委:负责保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经费,并按规定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工作。

  (3)市交通运输委:负责组织协调各种交通运力,为应急救援提供运输保障;为紧急抢险和受灾人员撤离提供交通运输工具。

  (4)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协调突发事件应急医疗救援,及时抢救受伤人员,做好卫生的防疫工作,预防和控制疫情、疾病的传播。

  (5)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负责提出突发事件岸基现场有关特种设备的应急处置措施。

  (6)市公安局:负责突发事件现场治安、警戒、道路交通管制等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及群体暴力事件。

  (7)市民政局:负责结合突发事件实际情况,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做好突发事件中死亡人员遗体处置,并妥善安置、救助、抚慰受影响群众。

  (8)市文体旅游局:负责组织协调游客安全撤离或转移;对行程推迟、暂缓或取消的游客做好解释说明和相关服务工作;协调星级酒店实施应急安置工作。

  (9)市安全监管局:经市政府授权,负责组织较大级别事件的调查工作,并配合省政府、国务院调查组开展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调查工作。

  (10)市气象局:负责提供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的气象保障,为突发事件现场救援、人员疏散等提供气象数据。

  (11)市口岸办:负责协调办理应急处置人员出入口岸监管区和登船手续工作,协调各相关单位做好旅客疏导工作。

  (12)市外办(港澳办):负责处理突发事件中的涉外事宜。

  (13)市台办:负责突发事件涉台事务协调工作。

  (14)市应急办:负责组织协调相关应急资源参与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传达并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市委、市政府、市应急委有关决定事项和市领导批示、指示。

  (15)南山区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组织一般、较大级别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组织本级应急力量和资源对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进行先期处置;负责牵头组织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后勤保障和善后处置工作。

  (16)深圳警备区:负责组织协调驻深解放军部队参加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根据处置工作需要,组织所属民兵应急力量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协助配合公安机关维护现场秩序。

  (17)市公安消防支队: 负责组织人员搜救、火灾扑救和抢险救灾工作,会同行业专业抢险队伍进行现场应急抢险工作。

  (18)深圳海关:负责突发事件处置中涉及出入境的运输工具、行李物品等通关工作,并提供必要便利和协助。

  (19)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对入境邮轮及口岸区域爆发的传染病突发事件进行原因调查、卫生学检查、卫生控制,并提供必要便利和协助。

  (20)深圳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负责维护突发事件发生时边检限定区域内工作秩序及出入境管理秩序,并提供必要便利和协助。

  (21)深圳海事局:牵头负责海上交通突发事件和人员救助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突发事件现场的水上交通管制工作。

  (22)南海救助局深圳基地:负责组织专业救援力量参与突发事件救援工作。

  (23)蛇口邮轮母港:负责落实邮轮中心及港区水域邮轮安全和应急管理的主体责任;负责突发事件的前期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为现场指挥机构提供临时办公场所;负责突发事件引起的客流疏导工作,维护口岸公共秩序;协助辖区政府做好突发事件的后勤保障和善后处置工作。

  (三)应急工作组。

  为提高应急救援处置效率,迅速展开工作,根据突发事件处置环节要求,由现场指挥部决定成立相关应急工作组,常用工作组其组成和职责如下:

  1.综合协调组。由市交通运输委牵头,市文体旅游局等有关部门(单位)、涉事单位配合成立,主要职责是记录突发事件发生、发展及处置情况,及时向上级汇报突发事件动态,传达上级指示,协助现场指挥官协调各工作组参与处置工作。

  2.舆情综合协调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组织,市有关事件主管部门(单位)、南山区政府、涉事单位配合成立,主要职责是统一发布突发事件信息,客观公布突发事件进展、政府举措、公共防范措施,并根据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3.抢险救灾组。由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类别指定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南山区政府、市安全监管局、交通运输委及相关企业配合成立,主要职责是实施应急救援、危险源控制、火灾扑救、工程抢险、人员疏散和清理现场等工作,并为突发事件调查收集有关资料。

  4.交通运输组。由市交通运输委牵头,市有关部门(单位)、南山区政府、市公安局、有关运输企业配合成立,主要职责是组织运送救援人员、受灾人员、救援设备、救援物资等。

  5.治安疏导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南山区政府、涉事单位配合成立,组织警力对突发事件现场及周边地区实施警戒,维持治安秩序,实施交通管制,疏散和撤离受灾人员。

  6.应急专家组。由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类别指定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市有关部门(单位)选派的应急专家配合成立,主要负责分析、研判突发事件情况,为现场指挥官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咨询。

  7.后勤保障组。由南山区政府牵头,市有关部门(单位)、涉事单位配合成立,主要职责是根据突发事件处置工作需求,及时提供资金、物资、装备、食品和通讯等方面的后勤服务和资源保障。

  8.医疗卫生组。由市卫生计生委牵头,南山区政府、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配合成立,主要职责是组织专业救护机构、人员开展现场救护、院前急救、专科医救、卫生防疫等工作。

  9. 善后处置组。由南山区政府牵头,市民政局等有关部门(单位)、涉事单位配合成立,主要职责是对受灾人员实施安置、抚慰、抚恤等救助工作,处理死难人员遗体;指导社会各界受灾捐赠。

  10.调查评估组。由应急指挥部指定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南山区政府、市有关部门(单位)配合成立,主要职责是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总结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评估突发事件损失。

  11.涉外(港澳台)事务协调组。由市外办(港澳办)、市台办牵头,南山区政府、市公安局、市口岸办、深圳海关、深圳出入境边检总站、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配合成立,主要职责是突发事件涉及港澳台或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或者可能影响到港澳台或境外的,及时通报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协商或处理相关事宜。

  12. 军地联动协调组。由深圳警备区牵头,负责组织协调驻深解放军部队参加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三、预防、监测与预警

  (一)预防。

  邮轮旅游有关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指导、监督、检查邮轮旅游有关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突发事件防范、隐患排查和整改,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监控等制度,降低发生突发事件风险。

  邮轮旅游有关经营单位应当强化安全风险辨识评估,落实安全风险防控措施,加强安全经营应急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结合本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备案,并对经营场所及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突发事件隐患,防止突发事件发生。

  (二)监测。

  各应急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邮轮旅游安全经营、应急设施、消防火灾、人员密集场所、特种设备等的日常安全监管,对重大突发事件隐患和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应急成员单位之间应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发布安全监督检查信息,对重大安全隐患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

  (三)预警。

  1.预警级别。

  按照突发事件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划分为: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采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Ⅰ级预警(红色):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或突发事件已经发生,事态仍在蔓延。

  Ⅱ级预警(橙色):情况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突发事件的;或突发事件已经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Ⅲ级预警(黄色):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突发事件的;或突发事件已经发生,事态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

  Ⅳ级预警(蓝色):可能发生或引发一般突发事件的;或突发事件已经发生,隐患仍然存在。

  2.预警信息发布。

  预警信息按照《深圳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若干规定》要求进行发布。

  Ⅰ、Ⅱ级预警信息,由省政府应急机构根据省政府授权负责发布。

  Ⅲ级预警信息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经相关职能部门予以发布,并通报市应急办。

  Ⅳ级预警信息由应急指挥部负责发布,并报市应急办备案。

  预警信息应包括发布机关、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和咨询电话等信息。

  3.预警响应。

  发布预警信息后,市政府、市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分级负责的原则,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通知有关单位采取处置行动。

  4.预警信息的调整和解除。

  预警信息实行动态管理,预警信息发布部门(单位)应当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和宣布解除警报,并重新发布或通报有关情况。

  四、应急处置

  (一)信息报送与共享。

  1.信息报告制度。

  突发事件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要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在第一时间组织应急处置,同时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安全监管部门及负有相应管理职责的有关单位报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要立即报告应急指挥部。

  2.信息报送时限。

  ①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力争电话报告时间不超过15分钟,书面报告时间不超过30分钟。

  ②较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力争电话报告时间不超过30分钟,书面报告时间不超过45分钟。

  ③一般突发事件发生后,要立即向电话报告时间不超过60分钟,书面报告时间不超过90分钟。

  ④接到市应急办(市政府总值班室)要求电话核报的信息,电话反馈时间不超过15分钟,书面报告时间不超过30分钟。

  3.报告方式及内容。

  根据突发事件演变,突发事件“信息报送”主要有三种方式。

  ①口头报告初步情况。事发地属地责任单位、行业主管责任单位及辖区各公安分局等必须在获取突发事件信息后,第一时间立即向市市政府口头报告初步情况。

  ②书面报送基本情况。事发地属地责任单位和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牵头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信息报送时限要求,向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书面报送突发事件基本情况(包括:时间、地点、事件经过、已造成的后果、先期处置情况、现场处置级别最高负责人等)。

  ③跟踪报告处置情况。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牵头单位必须根据事态发展随时向市政府报告突发事件处置进展情况。

  报告内容详见《深圳市邮轮旅游突发事件快报格式》(附件3)。

  (二)先期处置。

  有关经营单位在突发事件发生时,应当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尽力防止危害扩大,并按照规定将突发事件信息及应急响应启动情况报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安全监管部门及负有相应管理职责的有关单位。

  负有相应监管职责的单位(部门)收到突发事件信息后应及时组织救援力量赶赴现场,采取措施组织协助事发单位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三)应急响应。

  应急响应分为Ⅰ级(一级)、Ⅱ级(二级)、Ⅲ级(三级)、Ⅳ级(四级)。

  1.Ⅰ级、Ⅱ级响应。

  Ⅰ级应急响应由国务院批准并宣布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由省政府批准并宣布启动。

  Ⅰ级、Ⅱ级响应启动后,应急指挥部按照本预案全力以赴组织突发事件的前期处置和救援,并及时向上级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按照属地原则,积极配合做好救援处置工作。

  2.Ⅲ级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采取Ⅲ级应急响应:发生较大突发事件;市政府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突发事件。

  Ⅲ级应急响应由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发生较大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对突发事件及其发展趋势进行分析研判、综合评估,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请总指挥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并向各应急成员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有关应急成员单位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全力以赴开展突发事件处置和救援;市级有关应急预案启动后,积极配合做好救援处置工作。

  3.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突发事件时,采取Ⅳ级应急响应。

  Ⅳ级应急响应由南山区政府组织实施。必要时,应急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赶赴突发事件现场,协助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四)现场指挥部。

  采取Ⅰ级、Ⅱ级、Ⅲ级应急响应时,由应急指挥部组织相关应急成员单位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和协调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现场指挥部按照应急指挥部授权组织制定并实施现场应急救援方案,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现场应急救援,参加突发事件现场应急救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

  现场指挥官根据突发事件类型确定由市交通运输委主任或市文体旅游局局长担任,现场副指挥官由市交通运输委、市文体旅游局、南山区政府、市口岸办、市委外宣办、市应急办、深圳警备区分管负责同志担任。

  (五)指挥协调。

  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启动Ⅲ级及以上应急响应时,现场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以下内容:

  1.根据现场救援工作需要,成立应急工作组,指挥各部门参与突发事件救援;

  2.组织制定应急救援和防止突发事件引发次生灾害的方案,向各工作组下达工作任务;

  3.各工作组按照工作任务制定工作方案,各部门(单位)应服从工作组牵头单位指挥,工作组及时向指挥部汇报救援工作情况;

  4.根据处置需要,决定依法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

  5.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救援处置、事态评估情况和工作建议,落实应急指挥部有关决定和指示。

  (六)处置措施。

  按照突发事件类别和处置工作需要,现场指挥部成立相关应急工作组采取一项或多项处置措施。

  1.应急处置。

  现场指挥部根据情况组织有关专家,初步评估突发事件后果和事态发展状况,迅速制定人员搜救、险情排除、危险源控制等应急处置方案,合理调配专业人员、抢险装备和应急物资,并根据需求及时调整和补充,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2.人员疏散。

  现场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特点,明确疏散撤离的范围和方式,南山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事发单位及公安、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人员疏散以及疏散集合点治安管理、医疗卫生、物质保障等工作。

  3.现场管制。

  公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突发事件现场周边交通管制、封锁有关现场、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等,南山区政府、市有关部门(单位)做好配合工作。

  4.医疗卫生救援。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并根据需要,向上级卫生部门请求派出有关专家和专业防治队伍进行指导和支援。

  (七)响应升级。

  已经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不足以控制事态发展,应急指挥部应及时报告市政府或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建议启动更高级别应急响应。

  (八)信息发布。

  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件时,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负责协调和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启动应急响应2小时之内发布突发事件基本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处置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由国家和省的行政机关授权发布的,从其规定。

  (九)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由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单位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五、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南山区政府以及有关单位,负责协调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突发事件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二)社会救助。

  市民政局负责统筹突发事件社会救助工作,按照政府救济和社会救助相结合的原则,市民政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单位)组织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调拨和发放,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工作。

  (三)保险及赔偿。

  鼓励保险公司开展产品和服务创新,针对邮轮旅游特点,开发保额适度、保障层次多样、服务便捷的险种,扩大保险的覆盖面和服务范围,增强企业单位和个人抵御突发事件的能力,形成全社会共担风险机制。

  邮轮旅游经营单位应按照国际、国内有关规定投保安全责任保险和邮轮旅游相关保险。突发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应按照保险合同及时开展应急救援和保险理赔工作。

  (四)调查评估。

  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分别由市政府、省政府、国务院组织突发事件调查,应急指挥部密切配合,积极落实上级调查组提出的改进建议,认真吸取突发事件教训。

  发生一般突发事件的,由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类别指定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调查,事发单位密切配合。

  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指挥部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评估报告报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现场指挥部提交的应急救援评估报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分析、研究,提出改进应急工作的意见,并抄送有关部门。

  六、应急保障

  (一)人力资源保障。

  各应急成员单位平时要不断加强各项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并通过经常性的培训、演练提高救援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

  (二)经费保障。

  邮轮旅游应急相关部门(单位)应根据本市处置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需要,在年度预算中预留部分应急保障经费,对预留的应急保障经费,市、区财政应予以支持。

  (三)物资保障。

  根据突发事件的种类和特点,各应急成员单位应分区域、分部门合理储备应急物资,有义务为应急救援提供储备的应急物资,实现应急资源共享。

  (四)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建立突发事件医疗专家队伍和应急医疗救援队伍,组织储备医疗救治应急物资。

  邮轮旅游有关经营单位应加强员工自救、互救技能培训,最大限度降低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五)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通运输委牵头负责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应急联动机制,保障紧急情况下的综合运输能力,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

  市公安局负责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对突发事件现场及有关道路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确保运输安全畅通。

  (六)人员防护保障。

  各应急成员单位应充分考虑突发事件对人员造成危害的可能性,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应急救援方案,配备先进适用、安全可靠的安全防护设备,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确保救援人员安全。

  (七)通信和信息保障。

  各应急成员单位应确保应急处置通信畅通,明确应急通讯方式、分级联系方式,及时更新通讯录,确保通讯畅通。

  (八)应急救援装备保障。

  各应急成员单位根据自身应急管理业务的需求,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和器材,建立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

  (九)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南山区政府、蛇口邮轮母港负责本辖区、本单位的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灾时由市民政局统一协调使用和管理应急避难场所。

  (十)气象服务保障。

  市气象局负责气象服务保障工作,根据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救援的需要,提供局部地区气象监测预警服务。

  (十一)法制保障。

  应急处置期间,应急指挥部根据救援需要提请市政府依法制定和发布紧急决定及命令。

  七、监督管理

  (一)预案管理。

  根据《深圳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版)的规定,由市交通运输委负责按照实际需求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并报市政府审定。

  (二)应急演练。

  应急指挥部应每年组织各应急成员单位开展应急演练,针对应急演练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整改,以保证本应急预案的有效实施及不断更新完善,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三)宣传教育。

  各应急成员单位应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宣传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组织有关法规和应急预案的培训,增强游客和邮轮旅游从业人员的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提高行业与社会的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

  (四)培训。

  应急指挥部、各应急成员单位应当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责任,加强本系统、本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提高其专业救援能力和安全防护技能。

  (五)责任与奖惩。

  对未按规定制定、修订应急预案,或未按应急预案规定履行有关职责,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危害扩大的,或出现不服从上级统一指挥,迟报、瞒报突发事件信息,未及时组织开展应急自救和善后工作,截留、挤占、挪用应急资金等情况的,依照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六)预案实施。

  应急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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