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福田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提供日期 : 2025-07-21 10:44来源 : 福田区发展和改革局 信息索引号 : /2025-12295720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市驻区各单位:
《福田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八届八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福田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5年7月14日
福田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优化配置空间资源,推动产业创新发展,根据《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福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新型产业用房,是指为满足符合产业导向的企业和机构创新发展需求,由政府主导并按本办法出租或出售的政策性产业用房,包括办公用房、研发用房、工业厂房等。
第三条 福田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的建设和管理遵循“市区联动、政府主导、企业参与、科学配置、协同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区各主管部门按行业、领域职责分工,根据本办法规定分别开展工作。上级政府对创新型产业用房的管理主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房源筹集
第五条 创新型产业用房通过以下方式筹集:
(一)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投资建设、购买或租赁;
(二)国有企业投资建设、购买、租赁;
(三)国有企业接收由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划转的自有创新型产业用房的产权或权益;
(四)企业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或协议等方式取得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使用权,建成后按一定比例移交给政府;
(五)在城市更新、产业用地提高容积率及其他土地规划调整项目中按一定比例配建,建成后按规定移交给政府;
(六)区政府同意的其他筹集方式。
第六条 创新型产业用房的资金来源主要为区财政资金和国有企业自筹资金,可探索设立政府和社会资本共同参与的产业投资基金等模式。
第三章 用房配置
第七条 申请创新型产业用房的主体原则上应在福田区实际经营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符合深圳市或福田区产业发展方向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或未来产业;
(二)经深圳市或福田区产业主管部门明确的重点产业或优势产业;
(三)符合深圳市或福田区产业发展方向的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
(四)为上述产业提供服务的企业、机构或平台,包括但不限于孵化器、众创空间、研究机构、商协会、合作平台及示范基地等;
(五)区政府同意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创新型产业用房的配置方式包括配租和配售。产权归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所有的创新型产业用房,原则上只能用于配租;确有必要配售的,按照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创新型产业用房的下列配置流程通过“深圳市产业用地用房供需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进行:
(一)租售通告;
(二)用房申请;
(三)资质审查结果的公示与公布;
(四)租售结果的公示与公布;
(五)续、退、换、扩租的公示与公布。
第十条 通过服务平台发布租售通告的,申请主体应通过服务平台在线提交申请材料。产业主管部门对主管的申请主体进行资质审查后,对初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对审查结果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产业主管部门根据房源情况和申请主体的需求,拟定创新型产业用房配置方案,经相关会议审定通过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配置方案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产业主管部门与申请主体签订入驻协议,区政府物业管理中心或创新型产业用房所属运营企业(以下统一简称“运营管理机构”)与申请主体签订租售合同。
第十二条 资质审查初审结果或配置方案的公示期内收到异议的,由产业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如异议成立,产业主管部门须重新确认资质审查结果或配置方案后再次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四章 租赁管理
第十三条 创新型产业用房的租金价格,参考市(区)房屋租赁主管部门发布的同片区同档次市(区)产业用房租金参考价格。如该片区未发布同档次市(区)产业用房租金参考价格,由运营管理机构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确定。
租金参考价格或评估价格所依据的社会、经济、市场、政策、环境、供求关系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导致租金价格发生重大变化时,运营管理机构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再次评估,报区政府相关会议审定后,根据审定结果对租金价格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符合当年租金优惠政策支持条件的入驻主体,租赁期内的平均租金价格原则上为参考价格或评估价格的30%~70%。
经审定符合入驻条件但未达到租金优惠政策支持条件的企业或机构,按市场评估价租赁。
第十五条 企业或机构入驻本办法第五条第二、三项所列的创新型产业用房,并按本办法享受租金优惠支持的,由产业主管部门对所属运营企业予以相应支持。
创新型产业用房所属运营企业为配合区政府有关部门引进企业或机构,预留创新型产业用房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参照前款予以相应支持。
第十六条 创新型产业用房的首次租赁期不超过五年,可依条件给予免租期(用于装修、搬迁、办证照等),最长不超过12个月。免租期内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停车费等由入驻主体承担。
入驻主体在租赁期满前三个月递交续租申请的,经产业主管部门审核可办理续租,续租期限不超过五年。
第十七条 入驻主体应在每次签订租赁合同时缴纳租赁押金。租赁押金原则上为2个月租金。
第十八条 入驻主体因规模扩张、技术升级等合理原因需扩大租赁面积或变更租赁地址的,可向产业主管部门提出扩租或换租申请,经相关会议审定后执行。
入驻主体扩租的,对扩租部分享有免租装修期。入驻主体换租的,按首次租赁计算免租装修期。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入驻主体、购买主体不得有隐瞒真实情况、伪造有关证明、提供虚假承诺或声明等骗租、骗购行为。
第二十条 入驻主体不得擅自转租或分租创新型产业用房。未经区政府相关会议同意,入驻主体不得擅自开展孵化器、众创空间、共享办公等行为。
入驻主体的关联主体(应符合第七条的条件),经所属产业主管部门同意与其合署办公且不收取租金的,不构成擅自转租或分租。
第二十一条 购买主体不得擅自转售、抵押、改变创新型产业用房原有使用功能。
第二十二条 按照产业归口管理的原则,各产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其主管的入驻主体(或购买主体)加强服务和管理,并按入驻协议实施考核。对考核不达标的单位,由产业主管部门按入驻协议处置,运营管理机构协同办理相关手续并妥善清退。
第二十三条 入驻主体(或购买主体)存在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或其他违规行为的,由产业主管部门会同运营管理机构依据本办法及合同约定,采取取消入驻资格、终止租赁合同、追缴优惠租金(售价)等措施;属配售的、可提前回购房产。属失信行为的,应将不良记录依法纳入相关信用平台。涉嫌违法犯罪的,须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不超过”包括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主管部门,是指将企业、机构、具体产业项目或平台导入创新型产业用房的相关单位。
第二十六条 对于上级政府或区政府明确产业集聚功能定位的专业园区(楼宇)、孵化器、加速器等公共服务平台以及重大项目,由所属产业主管部门制定支持方案,报区政府相关会议审定后,可不受本办法入驻条件和支持标准的限制。
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的创新型产业用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如市政府或市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实施日前到期未完成续租手续的项目,原则上按照市、区当时有效的相关规定;当时无有效相关规定的项目,结合有利于入驻主体的原则进行处理,符合条件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期间,如上级政府出台创新型产业用房新政策并要求统一执行的,从其规定对本办法进行调整。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福田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5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相关文档: 《福田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