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信息提供日期 : 2019-11-04 00:00来源 : 福田区发展和改革局 信息索引号 : /2019-7576696
一、此次政策出台的思路
根据《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办法》《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等上级法律法规文件,结合福田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实际建设运营情况,我局从落实上级管理办法以及细化安全监管的角度出发,制定了《福田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重点内容说明
(一)关于建设准入的规定。出于便于掌握情况、强化安全准入的考虑,《实施细则》参照上级管理办法从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前、建设施工后、投入运营前等不同阶段,对充电设施安全评估、技术确认、设施备案均作了具体要求,既从源头上保证已建充电设施安全可靠地投入运行,又便于各监管部门掌握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情况。
(二)关于责任主体、监管范围的界定。在责任主体界定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根据《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办法》《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电- 2 -设施管理暂行办法》,鼓励各类投资者将充电设施委托给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统一管理,由充电设施运营企业提供充电设施维修保养和其他配套服务。因此,《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充电设施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为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对于个人自用的充电设施,因不属于生产经营行为,则不适用于本《暂行办法》的适用范围。在监管范围界定上,根据“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以及福田区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监管最新职责分工,明确规定市交通运输委、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福田大队、区住建局、区机关事务局、区财政局(国资局)、区城管和综合执法局以及各街道办事处的各自安全监管范围,做到了对全区充电设施生产经营安全监管的全覆盖。
(三)关于保障处置措施的规定。《实施细则》参照市级管理办法从会商联络机制、警示约谈机制、公众举报机制、问题处置机制四个方面,加强充电设施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预防和减少充电设施安全事故发生。在会商联络机制上,成立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全生产专项工作小组,加强各相关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之间的工作会商和日常联络。在警示约谈机制上,规定由各相关主管部门对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进行警示提醒、告诫指导、约见谈话。具体操作细则可以参考《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全检查工作导则(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