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系列政策的通知
信息提供日期 : 2017-05-24 00:00来源 : 福田区政府办公室 信息索引号 : /2017-11091394
- 文件类型:区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
- 政策问答平台:点击进入
- 发 文 号:福府办规〔2017〕3号
- 信息索取号: /2017-11091394
- 责任部门: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
- 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系列政策——《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招商引资若干政策》、《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总部经济及上市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深圳市福田区支持先进制造业发展若干政策》、《深圳市福田区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深圳市福田区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政策》、《深圳市福田区支持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政策》、《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深圳市福田区支持建筑装饰设计行业发展若干政策》、《深圳市福田区支持产业行业协会发展若干政策》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原《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系列政策的通知》(福府办〔2016〕5号)同时废止。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24日
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充分发挥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加快一流国际中心城区建设,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称产业资金),是由区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促进招商引资、支持辖区企业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资金。
第二条 产业资金业务主管部门包括区发展和改革局、经济促进局、科技创新局、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企业发展服务中心、投资推广署(金融发展事务署)等单位(以下称各主管部门)。各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订相应的产业政策,资金来源于区财政安排的产业资金,纳入各部门年度预算,由各部门负责管理。
招商引资项目扶持资金的预算编制、拨付调剂等管理内容按照本办法执行,项目受理、审核批准等按照《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招商引资若干政策》执行。
第三条 产业资金支持事项由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联审委员会(以下称联审会)审定。联审会由区长任主任,常务副区长任常务副主任,各主管部门分管副区长任副主任,各主管部门和区财政局、纪委(监察局)、统计局等相关部门的负责人为委员。联审会办公室(以下称联审办)设在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联审会负责确定产业资金的使用安排,审定支持事项、调剂使用产业资金,审议各主管部门提请的 “一事一议”事项,听取资金绩效评价报告。
联审会设立产业资金审批专责小组。各专责小组由各主管部门分管副区长、各主管部门、区财政局、纪委派驻组和联审办组成,分管副区长为专责小组组长。各专责小组负责审议各产业支持政策规定的资金支持项目。
第四条 联审会按照“充分授权,各司其职”原则,构建“整合资源、精简审批、标准服务”的管理模式。
(一)联审会授权各主管部门对标准清晰、条件清楚的项目采取简易程序办理。
(二)联审会授权各专责小组审批相关产业资金支持政策的支持项目,专责小组会议由对应牵头部门组织召开并完成会议纪要签发。
(三)联审会负责审议“一事一议”事项,会议由联审办具体承办,“一事一议”事项主要指各产业资金支持政策未涵盖、专责小组提请审议及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预算编制和执行
各主管部门产业资金预算编制与年度财政预算编制同步进行:
(一)各主管部门对下一年度产业发展目标进行预测,确定产业资金支持的方向、结构、重点,提出资金需求。
(二)区财政局根据各主管部门资金需求,结合年度财政收支预算情况,提出产业资金预算安排意见,按部门年度预算规定管理和报批。
(三)各主管部门依据各产业资金支持政策,在预算额度内进行合理分解,编制年度预算使用计划,并按预算计划执行。
(四)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主管部门对本部门产业资金预算执行负责,保障资金支出进度,接受预算执行进度考核。
(五)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各主管部门根据审批权限审定的支出需求,提请区财政局将部门产业资金指标调剂到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由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资金拨付。
第六条 部门职责
(一)各主管部门是产业资金的责任管理部门:
1.负责制定本部门产业资金支持政策、申请指南、审核企业申请、提出资金支持意见、处理质疑或投诉、解释政策等,并负责将企业违规申报和使用产业资金情况反馈给联审办。
2.作为产业资金预算主体,负责编制本部门产业资金预算,并对预算执行和绩效负责。
3.负责本部门产业资金绩效评价,按要求开展产业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二)区财政局、统计局、纪委(监察局)是产业资金的监管部门,其中:
1.区财政局:保障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需求,下达资金指标,牵头推进绩效评价工作,负责专家库管理。
2.区统计局:配合各主管部门审查相关统计数据,配合开展产业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3.区纪委(监察局):负责对相关部门和单位的依法依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三)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是产业资金的综合协调部门,履行联审会办公室职责,负责受理、公示、资金拨付等工作,协助做好企业信用记录。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 注册登记、税务、统计关系在福田区,并符合各产业资金支持政策规定条件的企业,或对福田区经济发展有重要贡献的其他组织及个人,可依条件申请本资金支持。
第八条 申请项目必须为企业近3年内组织实施的项目。申请支持所需具备的资格条件、提交资料等以各主管部门制定的支持政策、申请指南和当年公告为准。申请时间除规定了受理期限的项目外,所有项目全年受理。原则上当年受理的项目当年办结。
政策调整期间,新政策发布实施前已完成备案、审核程序的项目,仍按原政策给予支持。
第九条 限制和除外情形
(一)同一企业、母子公司原则上不得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支持。企业同一项目已获区政府其它专项资金支持的,本产业资金不再支持。
(二)产业资金对同一企业的支持原则上不超过该企业上一年度在福田的经济贡献,社会组织等非营利性机构及各产业资金支持政策的小微企业贷款贴息项目不受经济贡献限制。
(三)同一企业年度内享受产业资金支持总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在福田年度经济贡献1亿元以上企业或在地统计属于大型以上企业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经区政府认定的特大项目支持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四)各产业资金支持政策中有其他除外情形的,另行作出明确规定。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条 产业资金支持需由企业直接申请,通过“福田区政府产业资金网”(https://www.szft.gov.cn/)如实进行申报,并按要求将有关材料递交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窗口。
第十一条 企业申请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表;
(二)单位证照(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国税和地税登记证等,验原件,收复印件);
(三)各产业资金支持政策、申请指南和公告规定的其它材料。
第十二条 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统一受理企业申请,根据企业申请和各产业资金支持政策规定,对申请企业的资质和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对方需补齐的资料;符合受理条件且资料齐备的,将企业申请材料分送各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三条 对辖区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但各产业资金支持政策未涵盖的事项,由企业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提出受理意见,经联审会主任签批后交窗口受理; 产业行业协会建议并经主管部门核实,具有发展潜力但暂时出现经营困难的辖区企业,由各主管部门提出具体受理意见,报请专责小组组长签批后由窗口受理,提请联审会审议。
第四章 审核与批准
第十四条 产业资金的审核方式分为核准制和评审制两类。
核准类项目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前置的资格认定程序已经完成;
(二)项目支持的标准、依据明确;
(三)支持额度不具有自由裁量空间。
不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条件的项目均采用评审制审核方式。
核准制和评审制项目均为事后支持。
第十五条 审批流程
(一)核准制。采取三种办理程序:
1.简易程序办理流程: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受理→主管部门核准并确定资金安排方案→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公示公告→财政部门调剂资金→企业发展服务中心拨付。
2.专责小组会议审批流程: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受理→主管部门审核并形成资金安排方案→企业发展服务中心查重→专责小组会议审定→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公示公告→财政部门调剂资金→企业发展服务中心拨付。
3.联审会审批流程: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受理→主管部门审核并形成资金安排方案→企业发展服务中心查重→分管区领导签批→联审会审定→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公示公告→财政部门调剂资金→企业发展服务中心拨付。
专责小组会议、联审会在组织召开前各部门要做好充分沟通协调,会议纪要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签批。
(二)评审制。评审类项目必须经主管部门调研和专家评审。流程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受理→主管部门评分→专家评审打分→主管部门形成资金安排方案→分管区领导签批→联审会审定→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公示公告→财政部门调剂资金→企业发展服务中心拨付。
1.评分权重:评审采用百分制,主管部门的分值权重为40%、专家组评审的分值权重为60%。主管部门按照权重计算加权平均分,原则上加权平均分低于70分的不予支持。
2.得分大于或等于70分的项目,参照以下比例计算支持金额:70(含)—80分,拟支持金额≤50%×可支持最高额度;80(含)—90分,拟支持金额≤80%×可支持最高额度;90(含)—100分,拟支持金额≤100%×可支持最高额度。可支持最高额度是指各产业资金支持政策中规定的该申请项目的实际应支持金额或最高限额。
第十六条 经核准或评审予以支持的项目,按如下程序拨付产业资金:
(一)公示。产业资金支持项目由企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企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公告,并收集项目审批和拨款的相关资料。公示有异议的,由主管部门重审,重审认定异议内容属实的,产业资金不予支持,主管部门需在认定异议属实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反馈给申请企业。经调查异议内容不实的,由主管部门出具支持意见,并予以公告。
(二)核查。产业资金支持项目公示期间,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将相关企业资料交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福田局和区统计局,分别对企业注册情况和企业在地统计开展情况进行核查,企业注册地已搬离福田或按规定应提交统计报表而未提交的,一律不予支持。
(三)拨付。根据各主管部门复核确认的拨款文件和材料,企业发展服务中心统一拨付资金。
(四)归档。企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第五章 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下称绩效评价),是指对区本级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产业的整体发展情况及企业的目标实现程度、投入产出效益等进行评价。
第十八条 绩效评价工作原则
(一)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
(二)经济性、效率性和有效性原则;
(三)定性分析与定量评价相结合的原则;
(四)统一组织、分类实施的原则。
第十九条 绩效评价由区财政局组织协调,由各主管部门具体实施,区统计局、企业发展服务中心等部门配合,各部门职责如下:
(一)区财政局:统筹、协调绩效评价工作,制定年度绩效评价方案和周期性综合评价方案,报联审会领导批准后执行;监督、检查各主管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的评价工作。
(二)区统计局:按照各主管部门要求协助提供享受政策支持企业的经济统计数据。
(三)各主管部门:根据年度绩效评价工作方案,结合本部门产业资金实际情况,制定资金绩效评价实施方案,开展资金绩效评价分析工作。
(四)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开展企业问卷调查工作,并配合各主管部门收集汇总企业数据。
第二十条 绩效评价采用年度评价和周期性综合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并分别形成年度评价报告和周期性综合评价报告。周期性综合评价原则上每三年开展一次。
第二十一条 年度评价内容
年度评价是指每年在基于对受支持企业发展情况进行普遍了解的基础上,结合年度绩效评价工作方案对产业资金在各产业领域的绩效情况进行总体评价,形成产业资金年度分析报告后,提交区财政局汇总。
第二十二条 周期性综合评价内容
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周期性综合评价采取年度评价与周期性重点企业评价相结合、政策综合评价与问卷调查相结合的方式,由以下评价内容构成:
(一)周期性产业领域总体评价:参照第二十一条中的年度产业(领域)总体评价内容,对各产业资金三年数据进行汇总分析、评价。
(二)重点企业评价:由各主管部门与区财政局协商,选取各产业(领域)若干重点项目,对重点企业的支持资金规模、资金使用的合规性以及项目效果进行评价。具体工作各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三)问卷调查:由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对产业资金支持的产业(领域)企业开展问卷调查,并对调查结果进行分析,形成调查报告,为进一步完善政策提供依据。
(四)政策综合评价:综合以上三部分评价内容,结合全国宏观经济形势以及福田区经济状况分析,全面评价产业资金支持政策的时效性、针对性、效益性;同时,检查相关部门财经纪律的执行情况,对产业资金使用的合规性进行评价。
第二十三条 经评价效益突出、龙头带动效用明显,对辖区经济社会效益贡献大的项目,产业资金将优先支持;资金使用效益差、未能实现预期目标、对社会经济贡献不大的项目,取消该扶持项目。
第二十四条 年度评价报告作为下一年度产业资金投入的重要依据;周期性综合评价报告作为调整产业资金政策、改进产业资金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受支持企业应当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做好产业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在受支持后连续3年于每年5月底前,如实在“福田区政府产业资金网”填报相关数据。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获得产业资金支持的企业必须承诺不将政府支持资金用于证券类投资、缴纳罚款和滞纳金、归还欠款等非正常的经营性支出。
第二十七条 单次支持额度50万元以上的企业,应书面承诺五年内注册登记地址不搬离福田区,不改变在福田区的纳税义务,并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好社会责任。
第二十八条 评审专家的管理使用按照《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社会公众和有关部门有权对产业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各主管部门和监察、财政部门必须认真处理相关投诉,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三十条 企业在申报、执行受支持项目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拒绝配合产业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由主管部门取消乃至收回支持资金,同时报联审办将该企业录入诚信黑名单,五年内取消其产业资金支持资格。
第三十一条 各相关部门在产业资金管理运作及绩效评价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相应监察机关、财政部门按各自职责权限范围进行处理、处罚和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福田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19年12月31日止。
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招商引资若干政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宗旨〕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招商引资工作,营造良好投资环境,加快引进优质项目,增强产业发展后劲,根据《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原则与分工〕招商引资工作根据“精准招商、精准施策、统筹联动、规范高效”的原则,实行全员招商引资模式。区投资推广署统筹全区招商引资工作,做好招商引资服务;区相关部门在本政策框架内,按照“专业对口、分工协作”的原则,制定各产业实施细则。
第三条 〔适用政策〕本政策涉及的招商引资资金按《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涉及政府产业用房、人才住房等的,按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 〔市区配套〕新落户我区的企业(机构),已享受市级招商引资政策的,可依照本政策叠加享受区级政策。
第二章 招商引资对象
第五条 招商引资对象包括以下新迁入或新设立企业(机构):
(一)经区政府认可的金融、现代服务、科技创新、先进制造、文化创意等产业领域的重点企业,以及政府引导基金及其子基金投资的拟迁入企业;
(二)对集聚产业资源或完善产业链具有重大、关键作用的产业行业协会和平台类、服务类、科研类等机构;
(三)对改善社会民生或促进生态建设具有重大、关键作用的医疗、教育、环保等机构;
(四)经区政府批准的其他类型企业(机构)。
第三章 支持项目和标准
第六条 〔落户支持〕对新落户企业(机构),按条件一次性给予落户支持,最高2000万元。
第七条 〔办公用房购置支持〕新落户企业(机构)2016年1月1日后在我区购置社会物业作为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实际购房价格10%的标准,依条件给予购房支持,最高2000万元,所购房屋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第八条 〔办公用房租赁支持〕新落户企业(机构)在我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条件给予不超过3年的租金支持,最高1000万元/年,累计不超过3000万元,享受租赁支持期间不得转租。
第九条 〔办公用房装修支持〕
(一)落户装修支持
新落户企业(机构)首次装修辖区内新购或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条件给予装修支持,最高500万元。
(二)特装支持
对市、区重点建设项目,按条件给予特装支持,最高5000元/平方米。
第十条 〔搬迁安置支持〕
(一)搬迁支持
对新迁入我区的企业(机构),按条件给予搬迁支持,最高300万元。
(二)临时安置支持
对新迁入企业(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团队成员,依条件给予临时安置支持,按每人不超过20万元、单个企业(机构)不超过5人计算,最高100万元。
第十一条 〔招才引智支持〕对新引进的“珠江人才计划”、“孔雀计划”等高层次人才、团队,按条件给予招才引智支持,最高500万元。对新引进的“福田英才荟”人才的支持,按《关于实施“福田英才荟”计划的若干措施》(福发〔2016〕1号)及配套文件执行。
第十二条 〔人才住房支持〕新落户企业(机构)可按《福田区产业人才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福府办规〔2016〕8号)申请租赁政府人才住房;新落户企业(机构)自行租赁社会物业作为自用人才住房的,按条件给予不超过3年的人才住房支持,最高5000元/套/月、40万元/年,3年累计不超过120万元。
第十三条 〔招商合作机构支持〕
对经区政府认定的招商合作机构,给予以下支持:
(一)招商推介活动支持
在展会、论坛、峰会等活动中积极配合我区开展招商推介活动的,按条件给予推介活动支持,最高100万元/年。
(二)目标项目引进支持
成功引进约定目标项目的,按条件给予目标项目引进支持,单个项目最高50万元,最高300万元/年。
第十四条 〔招商顾问支持〕建立招商顾问制度。对区政府同意聘请的招商顾问颁发聘书,聘期一年,按条件给予招商顾问支持,最高20万元/年/人。
第十五条 〔产业链薄弱环节项目配套支持〕对依据《深圳市产业链薄弱环节投资项目奖励资金操作规程(暂行)》申报并获得市有关部门奖励的产业链薄弱环节投资项目,按条件给予最高50%配套支持。
第十六条 〔特殊项目支持〕对重点引进的特大项目、关键项目、紧缺项目,对其落户、办公用房、搬迁安置、人才住房等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
第十七条 〔限制和除外情形〕除产业链薄弱环节项目配套支持外,本政策支持项目可不受企业上一年度在福田经济贡献的限制,不受同一企业年度支持总额的限制。
第四章 申请、审批及兑现流程
第十八条 〔申请、审批及兑现流程〕
(一)提交申请。符合条件的拟落户企业(机构),向区相关产业部门提出落户政策支持申请,并按要求提供资料。
(二)商洽沟通。相关产业部门牵头成立招商小组积极与拟落户企业(机构)洽谈。招商小组根据申请材料和招商引资政策实施细则,提出落户政策支持建议,按程序报请审议。
(三)审批决策。建立招商引资工作小组联席会议制度,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审议批准招商小组提出的落户政策支持建议。
(四)政策兑现。各相关部门按照审批同意的落户政策条款内容逐条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报告招商引资领导小组联席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19年12月31日止,由福田区投资推广署负责解释。
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总部经济及上市企业发展若干政策
第一条 〔宗旨〕为促进福田区总部经济发展,支持上市企业做大做强,提升辖区经济发展质量,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支持对象〕
(一)本政策所指的总部企业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注册登记、税务关系在福田区;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
3.截至上一年度年底,全资或绝对控股公司、分公司不少于5家;
4.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年度在福田区经济贡献不少于1500万元;
(2)年度在福田区经济贡献不少于1000万元且属于专业服务业、外贸综合服务业、节能环保、高新技术、文化创意等重点领域企业;
(3)年度在福田区经济贡献不少于1000万元且获认定的上一年度“中国建筑装饰行业百强企业”、“深圳市工业百强”、“全国连锁百强” 及“深圳连锁50强”商贸旅游企业、“重点物流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重点企业”、“农业龙头企业”。
金融法人机构、专业服务业、商贸旅游业、工业企业及公共领域市级机构可不受下属公司数量限制;经认定的深圳市总部企业直接视同福田区总部企业,可同时申请市区总部企业相关支持项目。
(二)注册登记、税务、统计关系在福田区的完成上市辅导企业,完成境内或境外上市企业,新三板挂牌企业。
第三条 〔总部认定支持〕符合第二条第一款标准,经认定的总部企业,依条件给予一次性支持,最高300万元。
第四条 〔总部经营支持〕总部企业自认定第二年起,可申请经营支持,根据其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给予最高300万元的支持。
对符合此项规定的企业,其认定的经营管理人才按照个人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予以相应支持,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5名。单个企业的支持对象累计支持金额不超过该企业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30%。
第五条 〔总部培育支持〕2017年1月1日起,上年度经济贡献超5000万元的总部企业,在市外设立全资或绝对控股公司、分公司每新增3家,可给予50万元支持,每年度最高支持100万元。
第六条 〔总部购置办公用房支持〕总部企业于2016年1月1日后在福田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的,可按实际购房价格10%的标准分三年给予支持,每年度最高支持500万元。所购房屋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第七条 〔企业上市、挂牌支持〕
1.完成上市辅导支持。对2016年1月1日后,上市申请材料获有关审批机构正式受理的福田企业,给予120万元支持。
2.境内上市支持。对2016年1月1日后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给予120万元支持。
3.境外上市支持。对福田区企业以直接或间接方式,在中国香港主板、纽约、伦敦、东京、新加坡、纳斯达克等境外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不含小额资本市场NSCM和柜台交易)的,给予120万元支持。
4.新三板挂牌支持。对进入新三板的福田企业,给予最高60万元支持。
第八条 〔上市公司购房支持〕对上市公司2016年1月1日后在我区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购房房价最高10%,给予不超过2000万元的支持,分三年支付,所购房屋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第九条 〔特殊项目支持〕对重点引进的特大、紧缺、关键项目,其落户、办公用房支持、招才引智支持等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另行约定。
第十条 〔限制和除外情形〕本政策企业上市、挂牌支持、上市公司购房支持项目可不受企业上一年度在福田经济贡献的限制。
第十一条 〔附则〕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19年12月31日止,由福田区经济促进局和福田区投资推广署()金融发展事务署)负责解释。
深圳市福田区支持先进制造业发展若干政策
第一条 〔宗旨〕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推进《中国制造2025》的部署精神,促进福田区先进制造业发展,振兴实体经济,引导企业加大工业投资和工业技术改造力度,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支持对象〕本政策适用于注册登记、税务、统计关系在福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先进制造业企业或机构。
第三条 〔新项目支持〕
(一)落户支持
对新设立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外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美元以上、5000万美元以上、1亿美元以上的,或内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达到5000万元以上、2亿元以上、5亿元以上的,经认定投产后分别给予最高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的落户支持。
(二)经营支持
对新注册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当年统计达到规模以上或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达到100万元以上的,从2017年起连续3年按照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100%予以支持,但年度最高支持额度不超过500万元。
第四条 〔工业经营支持〕
(一)工业百强支持
对纳入福田区在地统计,上年度被评为“深圳市工业百强”的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的支持。
(二)工业经营支持
对纳入福田区在地统计的工业企业,根据其对区工业增加值的贡献,给予最高500万元的支持。
第五条 〔军民融合支持〕
(一)军民融合认定支持
对取得军工项目资质的辖区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二)军民融合经营支持
对取得军工项目资质的辖区企业,根据其签订的生产研发项目合作协议给予支持,项目完成并经专项审计后,按实际投入金额的30%,给予最高300万元的支持。
第六条 〔用房支持〕
(一)购置办公用房支持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于2016年1月1日后在福田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的,可按实际购房价格10%的标准分三年给予支持,每年度最高支持300万元。所购房屋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二)租赁工业厂房支持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在福田辖区内租赁自用厂房开展生产制造的,可按其年度厂房实际租金金额的50%,给予最高300万元支持,享受房租支持期间不得转租。
第七条 〔质量提升支持〕
(一)工业投资支持
辖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施新的工业投资项目,项目完工并经专项审计后,可按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500万元支持。
(二)技术改造支持
鼓励企业对产业链中的关键领域、薄弱环节等进行改造,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和先进设备提高产品质量和生产技术水平;采用先进实用技术提升传统优势产业附加值。项目完工并经专项审计后,可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50%,给予最高500万元的支持。
(三)信息化支持
对改善生产经营、提高信息化水平所实施的信息化应用项目,项目建成并经专项审计后,可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支持。
第八条 〔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支持〕
对获得认定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的企业,按照国家、省、市认定的档次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支持。
第九条 〔园区支持〕在辖区内建设的先进制造业产业园,经备案,可根据项目投资额的20%,给予最高500万元的支持。
第十条 〔公共平台支持〕对2016年1月1日后在深圳市范围内新设立的工业公共服务平台,经备案,可按投资总额的3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平台建设支持。
第十一条 〔配套支持〕对获得国家、省、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等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的配套支持。
第十二条 〔贷款贴息支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在深圳市任一银行贷款,可按其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之间、最长连续12个月实际支付的利息,按其贡献,给予最高30%,最高120万元的贴息支持。
第十三条 〔特殊项目支持〕对重点引进的特大、紧缺、关键项目,其落户支持、办公用房支持、招才引智支持等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另行约定。
第十四条 〔限制和除外情形〕除园区支持、公共平台支持外,本政策各项目不受企业上一年度在福田经济贡献的限制,不受同一企业年度支持总额的限制。
第十五条 〔附则〕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19年12月31日止,由福田区经济促进局负责解释。
深圳市福田区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
第一条 〔宗旨〕为促进福田区现代服务业发展,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支持企业开拓市场,提升经济发展质量,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支持对象〕本政策适用于注册登记、税务关系在福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现代服务业企业或机构。
第三条 〔落户支持〕
(一)网点落户支持
1.设立区域中心支持
经备案,对大型连锁企业在福田区设立区域中心,可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2.开设旗舰店、专卖店支持
经备案,对国际、国内知名、高端品牌企业在福田区开设旗舰店、专卖店,每个单店可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注册为独立法人单位的,可同时给予最高2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每家企业年度最高可支持300万元。
对中国国际消费电子展示交易中心等市、区重点建设项目引进一线品牌旗舰店的,给予特装支持,由项目单位提请方案,按“一事一议”方式审定。
3.开设连锁门店支持
对获评“全国连锁百强”或“深圳市连锁经营50强”的企业,在福田区新开设连锁门店,按经营面积,每个单店可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在福田区外(深圳市内)新开设连锁门店,相应支持标准减半执行。每家企业年度最高可支持300万元。
(二)产销分离支持
对产销一体的工业企业在福田区新设立独立法人的销售公司,纳入福田区商业统计且年销售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对新设立的销售公司可按销售额给予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三)电商销售落户支持
对网络商品销售额达200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在福田区落户并纳入本区商业统计,可按实缴注册资本、网络商品销售额,给予最高20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第四条 〔认定支持〕
(一)连锁商业企业认定支持
对上年度获评“全国连锁百强”或“深圳市连锁经营50强”的企业,可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的认定支持。
(二)专业服务业百强认定支持
对上年度获评中国100强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公司等专业服务法人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的支持。
(三)旅游企业认定支持
1.旅行社认定支持
对上年度获评国家“百强旅行社”、省“百强旅行社”、市“二十强旅行社”的旅行社,可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认定支持。
2.“绿色饭店”认定支持
对上年度新认定的“绿色饭店”,给予一次性20万元支持。
(四)商贸企业认定支持
对上年度国家、省、市认定的“重点物流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或“服务贸易重点企业”的企业,可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认定支持。
(五)农业龙头企业认定支持
对上年度认定或新落户福田的国家、省、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可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的一次性认定支持。
第五条 〔经营支持〕
(一)品牌连锁支持
对品牌连锁商超、酒店、餐饮管理公司,可给予最高3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二)商业增长支持
对纳入福田区商业统计,年销售额10亿元以上的批发企业、年销售额1亿元以上的零售企业、年营业额2000万元以上的住宿企业和餐饮企业,按销售额(营业额)、增长率,可给予最高100万元的支持。
此条款不受第二条条款限制。
(三)电商销售运营支持
对纳入福田区商业统计且年度网络商品销售额(营业额)达5000万元以上的自营交易平台企业,可按网络商品销售额(营业额)、增长率,给予最高100万元的支持。
(四)专业服务业经营支持
对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法律、财税、评估、会展、质检技术、知识产权等专业服务业企业,按营业收入、增长率,给予最高200万元的经营支持。
(五)旅游企业经营支持
1.旅行社入境经营支持
对上年度接待入境游客在3000人次以上的旅行社,给予最高20万元的经营支持。
2.酒店入境经营支持
对上年度接待入境游客在1万人次以上的酒店,给予最高30万元的经营支持。
3.酒店营收经营支持
对纳入福田区统计范围,上年度营业额3000万元以上的酒店,给予最高50万元的经营支持。
第六条 〔购置办公用房支持〕
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企业,于2016年1月1日后在我区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可按实际购房价格10%的标准分三年给予支持,每年度最高支持300万元:
(一)上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专业服务业企业;
(二)国家、省、市认定的“重点物流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或“服务贸易重点企业”及上年度进出口额超百亿人民币的外贸企业。
所购房屋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第七条 〔人才培训支持〕由辖区专业服务龙头机构举办或组织参加的行业内高端培训,培训内容对从业人员专业素质提升和职业发展具有较强影响力的,经备案,可按最高每人培训费用的30%,给予该培训项目不超过30万元的经费支持。
第八条 〔质量提升支持〕
(一)商贸企业提升经营环境和服务质量扶持
对大型购物中心、专业市场和商贸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平台和先进设备提升经营环境、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项目建成并经专项审计后,可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支持。每家企业每年可申报一个项目。
(二)农产品可溯源、冷链体系、基地建设支持
1.农产品可溯源支持
对新建立农产品可溯源系统的农业企业,经备案,项目建成并经专项审计后,可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5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支持;对已建成系统,并已实行农产品可溯源管理的农产品连锁经销企业,经备案,按年销售量,给予最高30万元的支持。
2.农产品冷链体系支持
对注册地在福田区,于2016年1月1日后建立农产品冷链体系的农业企业,项目建成并经专项审计后,可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4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支持。
3.农产品基地建设支持
对2016年1月1日后在福田区外建设农产品生产基地的农业企业,经备案,按生产规模,每年给予最高100万元的支持,可每年连续给予支持。
第九条 〔开拓市场支持〕
(一)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配套支持
1.信息化系统建设和改造项目配套支持
对获得市跨境电子商务通关监管场所的信息化系统建设和改造项目以及跨境电商物品查验设施建设和改造项目资助的企业,按其获得上级财政支持额度的50%,最高100万元的配套支持。
2.跨境电商“阳光化”通关试点配套支持
对获得上级为实现与市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系统对接而开展的信息化系统(交易或服务平台)建设和改造项目支持的各类参与跨境电商“阳光化”通关试点的企业,按其获得上级财政支持额度的50%,最高25万元的配套支持。
(二)保费支持
1.出口信用保险支持
对规模以上企业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五家深圳分公司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可按其实际支付保费的5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支持。
2.海外投资保险支持
对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投保海外投资保险的企业,可按其实际支付保费的5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支持。
(三)重点经贸活动支持
对区政府批准或组织参加,包括国内外展会、福田购物节、招商引资等重点经贸活动给予支持。
1.承办单位支持
对承办重点经贸活动的承办单位,活动完成并经专项审计,可按实际发生活动费用的5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支持。
2.参展企业支持
对参加重点经贸活动的辖区企业,可按实际发生活动费用的50%,给予最高50万元费用支持,包括展位、搭建、运输、设备租赁、宣传、人员差旅等费用。
3.区政府组团的重点经贸活动支持
对由区政府组团参加的重点经贸活动,经事前审批,可对承办单位和参加企业实际发生的展位费、搭建费、展品运输费、设备租赁费、宣传推介费、人员差旅费、承办专项经费等费用,最高可给予全额支持。
第十条 〔园区支持〕
(一)产业园区支持
经备案,对在福田区建设的专业产业园,可根据项目投资额的20%,给予最高500万元的支持。
(二)园区企业房租支持
对入驻区政府认可的专业产业园区的企业,按照最高30元/㎡/月的标准给予三年房租支持,每家企业支持面积不超过1000㎡。
第十一条 〔公共平台支持〕经备案,对2016年1月1日后在深圳市范围内新设立的专业公共服务平台,可按投资总额的3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平台建设支持。
第十二条 〔贷款贴息支持〕符合下述条件之一,在深圳市任一银行贷款,可按其上年度1月1日至 12月31日之间、最长连续12个月实际支付的利息,按其贡献,给予最高30%,最高120万元的贴息支持:
1.经认定的深圳市总部企业、福田区总部企业;
2.上年度在福田区经济贡献500万元(含)以上的属于商贸旅游、专业服务业、农业、外贸综合服务业及服务贸易等重点领域的企业;
3.上年度规模以上的外贸企业;
4.经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农业龙头企业”、“服务贸易重点企业”、“重点物流企业”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第十三条 〔特殊项目支持〕对重点引进的特大、紧缺、关键项目,其落户支持、办公用房支持、招才引智支持等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另行约定。
第十四条 〔限制和除外情形〕本政策各项目可不受企业上一年度在福田经济贡献的限制;电商销售落户支持项目可不受同一企业年度支持总额的限制;商业增长支持项目与酒店营收经营支持项目不可在同一年度内同时享受;农产品可溯源、冷链体系、基地建设、贷款贴息支持项目涉及企业所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税额可计入该企业经济贡献。
第十五条 〔附则〕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19年12月31日止,由福田区经济促进局负责解释。
深圳市福田区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政策
第一条 〔宗旨〕为发挥产业资金导向作用,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打造福田现代金融产业高地,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支持对象〕本政策适用于注册登记、税务关系在福田区,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的金融机构、金融服务机构、相关行业组织及完成债券融资的企业。
第三条 〔招商引资支持〕
(一)落户支持。对新落户的金融机构,按实收资本规模级别,一次性给予最高2000万元的落户支持;对新落户的金融服务机构(最近两年经济贡献合计超600万元),按经济贡献规模一次性给予最高500万元的落户支持。
(二)办公用房购置支持。对新落户的金融机构、金融服务机构(最近两年经济贡献合计超600万元),于2016年1月1日后,在我区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实际购房价格10%,分三年给予合计最高2000万元的支持。获得支持的办公用房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三)办公用房租赁支持。对新落户的金融机构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条件给予不超过3年的租金支持,最高1000万元/年,累计不超过3000万元;对新落户的金融服务机构(最近两年经济贡献合计超6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条件给予不超过3年的租金支持,累计不超过600万元,享受房租支持期间不得转租。
(四)装修支持。对新落户的金融机构,装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装修费用30%,给予一次性最高500万元的支持;对新落户的金融服务机构(最近两年经济贡献合计超600万元)装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装修费用30%,一次性给予最高300万元的支持。
(五)搬迁安置支持
1.搬迁支持。对新迁入的金融机构,一次性给予最高300万元搬迁费用支持;对新迁入的金融服务机构(最近两年经济贡献合计超600万元),一次性给予最高200万元搬迁费用支持。
2.临时安置支持。对新落户金融机构、金融服务机构(最近两年经济贡献合计超600万元)的主要负责人、团队成员,依条件给予临时安置支持,按每人不超过20万元、单个企业(机构)不超过5人计算,最高100万元。
(六)招才引智支持。对新引进的“珠江人才计划”、“孔雀计划”等高层次人才、团队,按条件给予招才引智支持,最高500万元。对新引进的“福田英才荟”人才的支持,按《关于实施“福田英才荟”计划的若干措施》(福发〔2016〕1号)及配套文件执行。
(七)人才住房支持。金融机构、金融服务机构(最近两年经济贡献合计超600万元)可按《福田区产业人才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福府办规〔2016〕8号)申请租赁政府人才住房;自行租赁社会物业作为自用人才住房的,按条件给予不超过3年的人才住房支持,最高5000元/套/月、40万元/年,3年累计不超过120万元。
第四条 〔金融机构购房支持〕对持牌金融机构总部,2016年1月1日后在我区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实际购房价格的最高10%,分三年支付,给予不超过2000万元的支持。获得支持的办公用房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第五条 〔增资支持〕在福田区注册的银行、信托、金融租赁、证券、保险、基金管理、期货、财富管理等金融企业总部,2016年1月1日后增加实收资本金的,按相应规模,给予最高500万元的增资支持。
第六条 〔并购重组支持〕在福田区注册的银行、信托、金融租赁、证券、保险、基金管理、期货等金融企业总部,2016年1月1日后并购重组市外金融企业,且重组后的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经营活动地在福田区的,给予最高500万元的支持;2016年1月1日后,按照“一带一路”倡议,并购重组海外金融企业,经事前备案,给予最高500万元的支持。
第七条 〔海外培育支持〕在福田区注册的银行、信托、金融租赁、证券、保险、基金管理、期货等金融企业总部,2016年1月1日后,按照“一带一路”倡议,在海外设立全资或绝对控股公司,经事前备案的,每新增1家,可给予最高100万元支持。
第八条 〔金融租赁支持〕对为我区企业年度提供累计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融资服务的金融租赁公司,给予其当年为我区企业提供融资总额(不含同业拆借)的1%,最高300万元支持。
第九条 〔贷款风险补偿〕对辖区银行向深圳市银行业协会申请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和动产融资贷款风险补偿的项目,通过审核的,给予最高20%的配套补偿。
第十条 〔专项保险支持〕
(一)对保险公司向福田区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保证保险的,按最高为保费10%的额度,给予最高100万元支持;
(二)对保险公司向福田区企事业单位提供责任险的,按最高为保费10%的额度,给予最高100万元支持。
第十一条 〔金融服务机构配套支持〕
(一)对辖区金融服务机构所主持的重大项目于2016年1月1日后获国家、省、市级资金支持的,分别按照支持金额的30%,给予最高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配套支持。
(二)辖区金融机构、金融服务机构以及行业协会获国家、省、市级嘉奖的,经核准,每项分别给予最高30、20、10万元的支持。
第十二条 〔债券融资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机构为辖区企业利用债券融资工具开展境内外融资服务,成功完成融资的,对融资企业,给予融资规模年化2%以内、最高200万元的发行费用支持,最长不超过3年;对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机构,按实际完成融资规模1%以内,一次性给予最高100万元的支持。
第十三条 〔内设机构支持〕对跨地区汇总经济贡献金融机构可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内设机构,根据其上年度对福田区经营贡献规模给予最高100万元的支持。
第十四条 〔专题活动支持〕对重点金融机构、金融行业组织等开展的金融专题活动,经事前备案、事后审计的,按审计核准金额的50%,给予最高100万元支持。
第十五条 〔重点金融楼宇支持〕对经区政府认可的重点金融楼宇的楼宇标识等进行更新改造予以支持,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引导基金标的企业支持〕对区引导基金直接投资的辖区企业,参与设立的子基金及子基金投资的辖区企业给予支持,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特殊项目支持〕对重点引进的特大项目、紧缺项目及关键项目,其落户、总部办公用地、办公用房、招才引智支持等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十八条 〔限制和除外情形〕本政策各项目可不受企业上一年度在福田经济贡献的限制。
第十九条 〔附则〕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19年12月31日止,由福田区金融发展事务署负责解释。
深圳市福田区支持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政策
第一条 〔宗旨〕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促进科技创新的决策部署,提升我区科技自主创新能力和高新技术产业核心竞争力,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支持对象〕本政策适用于注册登记、税务、统计关系在福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科技型企业,符合条件的科技基础设施及科研机构,服务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以及符合条件的个人。
第三条 〔新落户项目支持〕对区重点引进的科技项目,给予相应支持。
(一)落户支持
对新落户企业(机构),按条件给予一次性落户支持,最高2000万元。
(二)办公用房支持
1.办公用房购置支持。新落户企业(机构)在我区购置社会物业作为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实际购房价格10%的标准,依条件给予购房支持,最高2000万元,所购房屋5年内不得对外出售。
2.办公用房租赁支持。新落户企业(机构)在我区租赁社会物业作为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条件给予不超过3年的办公用房租赁支持,最高1000万元/年,累计不超过3000万元;租赁区政府物业作为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福田区政府产业用房管理暂行办法》执行,享受房租支持期间不得转租
3.办公用房装修支持。新落户企业(机构)首次装修辖区内新购或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条件给予装修支持,最高500万元。
(三)搬迁费用支持
对新迁入我区的企业(机构),按条件给予搬迁费支持,最高300万元。
对新迁入企业(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团队成员,按条件给予临时安置支持,按每人不超过20万元、单个企业不超过5人计算,最高100万元。
(四)人才住房支持
新落户企业(机构)可按《福田区产业人才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申请租用政府人才住房;自行租赁社会物业的,按条件给予不超过3年的住房支持,最高3000元/套/月、3年累计不超过108万元。
(五)招商合作机构支持
经区政府认定的招商合作机构成功引进约定项目的,按条件给予支持,单个项目最高50万元,最高300万元/年。
第四条 〔研发与创新(人才)支持〕
(一)创新载体支持。以上年度公布的“深圳市创新载体名单”为准,按国家级、省级、市级的标准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支持。由市级升级为省级、省级升级为国家级的,给予差额部分支持。
(二)研发机构支持。对在福田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与福田产业发展相关的研发机构,获得市里立项支持或经专家评审后,给予不超过实际投入50%、最高500万元支持。
(三)“珠江人才计划”团队支持。对上年度“珠江人才计划”团队按第一档次(国际领先)、第二档次(国内顶尖、国际先进)、第三档次(国内先进)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支持。
(四)“孔雀计划”团队支持。对上年度“孔雀计划”孔雀团队按第一类(国际领先)、第二类(国内顶尖、国际先进)、第三类(国内先进),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支持。
同时满足上述(一)、(二)、(三)、(四)款条件两个(含)以上的同一单位,仅可申请其中一款支持,不得重复申报。
(五)R&D投入支持
辖区企业经核定的年度R&D经费投入超过50万元的,按10%的比例给予支持,最高300万元。
第五条 〔企业经营支持〕
(一)国高企业认定支持
对上年度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福田区注册企业,给予一次性认定支持20万元。
(二)科技小巨人支持
对上年度营业收入2亿元(含)以上并在地统计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营业收入增长率在20%(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支持60万元;连续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在15%(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支持100万元。
(三)互联网电子商务企业运营支持
对上年度营业收入增长10%(含)以上的互联网电子商务企业,根据其上年度营业收入给予最高不超过160万元支持。
(四)新兴产业企业高成长支持
对成立三年以上,纳入规模以上企业统计范围并从事深圳市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或五大未来产业、福田区重点发展的金融科技、大数据等产业,同时近两年营业收入年平均增长率达30%(含)以上的,给予30万元支持。
第六条 〔促进绿色发展支持〕
对辖区企业(机构)运用科技创新促进绿色发展的,依条件给予支持。
(一)绿色项目支持
对辖区企业开展节能减排、资源循环利用、优化能源结构以及建设绿色数据中心、园区循环化改造等节能环保项目,实际投入100万元以上的依条件给予支持,最高300万元。
(二)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支持
对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在辖区内投资建设对社会公众开放的集中式快充站,按市级支持额度1:1给予配套支持;快充站外部供电线缆及供配电设施投资30万元以上的,依条件给予投资额30%的支持;单个快充站点的专项资金支持总额最高100万元。
对辖区经营性停车场(非政府物业)提供10个以上固定停车位建设集中式快充站、合作期达5年以上的,按1个固定停车位1万元标准一次性给予停车场业主支持。
(三)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支持
对辖区节能服务公司采用节能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在福田辖区内实施节能改造、项目实际投入50万元以上的,依条件给予最高200万元支持。
(四)绿色专业服务支持
对辖区企业委托专业机构开展能源审计、能源对标、碳核查、能源管理体系建设与认证等节能环保专业服务,依条件给予最高5万元的支持。
(五)节能环保示范支持
对辖区企业获得绿色建筑、循环经济(或低碳)示范、节水示范单位等节能环保领域荣誉奖项的依条件给予支持,最高50万元。
对辖区企业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并通过市、区主管部门审核的,一次性给予13万元支持。
第七条 〔项目配套支持〕
(一)科技计划配套
对上年度获得国家、省、市科技计划立项的企业,按其获得资金支持的50%,分别给予最高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的配套支持,同一企业有多个立项的,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二)市十大科技产业重大专项配套
对获得市十大科技产业重大专项立项支持的企业或研究机构,按其获得资金支持的50%给予配套支持,最高100万元;项目特别重大的,按本政策第十一条的“一事一议”方式处理。
(三)科学技术奖配套
对上年度获得国家、省、市科学技术奖的企业按其获得奖金的50%给予配套支持,最高30万元。
(四)众创空间配套
按照其获得市级支持额度30%给予配套支持,最高100万元。
(五)创客服务平台配套
按照其获得市级支持额度30%给予配套支持,最高100万元。
(六)科技园区配套
福田辖区科技园区按照其获得市级支持额度50%给予配套支持,最高100万元。
(七)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基地)支持
对获得国家、省认定的企业(基地)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第八条 〔知识产权支持〕
(一)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支持
对上年度国家、广东省或深圳市认定的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给予一次性支持20万元。
(二)中国专利奖支持
对上年度获得“中国专利金奖”或“中国专利优秀奖”的企业或福田区户籍的自然人,每项中国专利金奖一次性支持50万元,每项中国专利优秀奖一次性支持25万元。多项专利获奖的,累计支持不超过100万元。
(三)贯标认证支持
对上年度获得《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支持。
(四)专利支持
上年度获得专利授权的企业或福田区户籍自然人,按以下标准给予支持:
1.国内(包括中国香港、台湾、澳门)专利支持: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支持5000元;获得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每件支持2000元。
2.国外发明专利、PCT国际专利申请支持:
(1)在美国、欧洲、日本等国家取得的发明专利每件支持3万元;
(2)在设有专利审批机构的其他国家或地区取得的发明专利每件支持2万元;
(3)被受理的PCT申请每件支持5000元(法人单位申请)或3000元(个人申请),个人申请PCT年度支持不超过5万元。
同一发明专利获得多个国家授权的,支持不超过3个外国国家或地区。
(五)知识产权服务业支持
1.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培育机构支持
对获得“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培育机构(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培育单位)”的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支持。
2.代理机构设立支持
对2015年起在福田区新注册、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设立的独立法人或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从专利代理资质批准之日起一年内专利案件代理量达到100件以上的给予最高不超过40万元支持。
3.代理服务支持
按代理机构的代理量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支持。
4.贯标辅导服务支持
知识产权机构或社会组织,其上一年辅导福田区注册企业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按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数给予该辅导机构或组织10万元/家的支持。
(六)标准化支持
1.承担国际国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的机构支持
(1)承担国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及其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和工作组(WG)工作的机构,分别按每年不超过4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标准,分三年给予支持。
(2)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及其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和工作组(WG)工作的机构,分别按每年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标准,分三年给予支持。
(3)承担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及其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工作的机构,按每年不超过10万、5万的标准,分三年给予支持。
(4)承担深圳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工作的机构,按每年不超过10万元的标准,分三年给予奖励。
2.完成标准研制项目的单位支持
(1)主导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的,按项目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15万元的支持;
(2)主导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修订的,按项目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支持。
上述(1)、(2)点支持总额合计不超过100万元。
第九条 〔科技金融支持〕
(一)科技金融信贷贴息支持
1.科技孵化贷。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申请50万元(含)至500万元(含)、期限为一年的合作银行贷款。还清贷款本息后,可申请贷款利息40%的支持,通过指定担保机构贷款的可同时申请全额担保费支持,合计支持不超过120万元。
2.科技成长贷。符合科技成长贷条件的企业可申请500万元至2000万元(含)、期限为一年的合作银行贷款。还清贷款本息后,可申请贷款利息40%的支持,通过指定担保机构贷款的可同时申请全额担保费支持,合计支持不超过120万元。
3.科技助力贷。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申请1000万元(含)以下,期限为一年的银行贷款。还清贷款本息后,可申请贷款利息50%的支持,最高不超过120万元。
4.知识产权质押贷。对于在福田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和生产经营的企业可通过知识产权(仅限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商业秘密)质押方式申请额度1000万元(含)以下、期限为一年的银行贷款。还清贷款本息后,按贷款利息及中介费用(担保费、评估费)的50%对申请企业进行支持,最高不超过120万元。
2017年申请上述1、2、3、4款贷款的企业只能申请其中一款贴息。区产业主管部门对上述的“科技孵化贷”和“科技成长贷”承担贷款本金20%的风险。贷款本金发生风险代偿事项时,区产业主管部门承担的风险代偿金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创新分项中另行列支。风险代偿后,区产业主管部门需继续向有关主体追偿,并对产生风险企业进行处理。
(二)新兴产业中小微企业贴息支持
对从事深圳市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五大未来产业或金融科技产业的中小微企业,已获得银行一年期贷款并于本年度还清贷款本息的,可申请贷款利息50%的支持,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上述第(一)、(二)款仅能申请其中一款,不得重复申请。
(三)科技保险支持
对辖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机构等购买指定险种(指由中国保监会和科技部批准的科技保险险种)的科技保险费用给予支持。支持比例不超过企业或研发机构保险费用实际支出的50%,且每个单位年度支持总额不超过30万元。
第十条 〔双创与科技活动支持〕
(一)众创大赛支持
经区政府备案认可的,给予有关的创客大赛或创新创业大赛等的办赛单位不超过100万元的支持。
(二)科技活动支持
经区政府备案的科技活动,按实际发生的且不超过预算费用的50%给予支持,同一机构单次支持不超过30万元,全年累计支持不超过100万元。
(三)科技园区管理质量提升支持
经认定的辖区科技园区,根据第三方评估结果档次给予相应支持,按年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科技园区环境建设支持
对认定的科技园区近三年来建设投入给予支持,经审计认可后可按实际资金投入的50%的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五)科技园区孵化类企业办公用房支持
注册成立时间不满24个月的园内企业,按照30元/平方米/月予以支持,最多连续支持36个月,支持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
(六)科技园区聚集类企业办公用房支持
上年度对福田的经济发展贡献在50万元以上的园内企业,按照30元/平方米/月最高不超过700平方米予以支持。
(七)众创空间办公用房支持
对国家级众创空间,按照3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不超过2000平方米的房租支持,累计支持时间不超过3年。
第十一条 〔特殊项目支持〕
对特大、紧缺、关键项目,经区联审会同意,其落户奖励、办公用房支持、人才支持等方面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另行予以支持。
第十二条 〔限制和除外情形〕本政策第三条“新落户项目支持”不受同一企业年度内享受产业资金支持总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的限制。
第十三条 〔附则〕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19年12月31日止,由福田区科技创新局与福田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
第一条 〔宗旨〕为大力推进文化产业发展,提升辖区文化核心竞争力和中心区文化“软实力”,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支持对象〕本政策适用于注册登记、税务关系在福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文化企业及民管注册地址在福田辖区内、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文化产业相关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
第三条 〔适用范围〕重点支持属于创意设计、时尚产业、动漫游戏、影视演艺、新媒体及文化信息服务、高端工艺美术、文化软件、数字出版、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高端印刷、文化设备、文化旅游等重点发展领域的文化企业、社会组织等。
第四条 〔落户支持〕对经区政府认可的新落户文化企业,按条件一次性给予落户支持,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第五条 〔办公用房购置支持〕对经区政府认可的新落户文化企业在福田购置社会物业作为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实际购房价格10%的标准,依条件给予购房支持,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所购房屋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第六条 〔办公用房租赁支持〕对经区政府认可的新落户文化企业在我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条件给予不超过3年的租金支持,最高1000万元/年,累计不超过3000万元,享受租赁支持期间不得转租。
第七条 〔办公用房装修支持〕对经区政府认可的新落户文化企业首次装修辖区内新购或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条件给予装修支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八条 〔搬迁安置支持〕
(一)搬迁支持
对经区政府认可的新迁入文化企业,按条件给予搬迁支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二)临时安置支持
对经区政府认可的新迁入文化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团队成员,依条件给予临时安置支持,按每人不超过20万元、单个文化企业不超过5人计算,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九条 〔产业园招商引资支持〕支持区级(含)以上文化创意产业园的运营公司引进区外重点文化企业,经区政府认可,对所引进企业首三年进行考核,当其在福田区当年经济贡献超过1000万元时,给予运营公司最高不超过50万元支持,引进多家企业可累积计算,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条 〔影视动漫演艺类企业引进支持〕支持文化企业、社会组织等引进国际、国内知名影视企业落户我区,经区政府认可,每引进一家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支持,引进多家可累积计算,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一条 〔艺术品投资、拍卖及交易平台引进支持〕支持文化企业、社会组织等引进国际及国内知名高端艺术品行业的投资、拍卖及交易企业落户我区,经区政府认可,每引进一家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支持,引入多家可累积计算,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二条 〔时尚产业展示、发布及交易平台建设支持〕支持时尚产业展示、发布及交易平台建设,经区政府认可,支持额度为实际投资总额的5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三条 〔艺术品投资、拍卖及交易平台建设支持〕支持国际及国内知名高端艺术品行业的投资、拍卖及交易平台建设,经区政府认可,支持额度为实际投资总额的5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四条 〔文化创意产业园支持〕
(一)产业园建设支持。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建设文化创意产业园,按照实际投资总额的50%,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建设支持,主要用于园区环境建设、公共服务项目和信息化建设等。
(二)产业园认定支持。对自上一年度起认定为国家、省、市、区文化创意产业园的,分别给予运营企业100万元、70万元、50万元、30万元支持;由区级升格为市级、市级升格为省级、省级升格为国家级的,给予差额部分支持。
(三)产业园运营支持。对上一年度在福田区的经济贡献总额超过1亿元的区级(含)以上文化创意产业园,对其运营企业给予支持。对首次申请的给予80万元支持;对非首次申请的,以上一次获得该项支持的经济贡献总额为底数,以1000万元经济贡献为基数,在至少增加一个基数的基础上,每增加一个基数叠加支持10万元,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四)产业园入驻企业上市培育支持。对区级(含)以上文化创意产业园的运营公司,在园内每培育一家上市企业给予100万元支持。
第十五条 〔文博会分会场和专项活动支持〕支持中国(深圳)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分会场及专项活动。
(一)获优秀分会场一等奖的给予60万元、二等奖的给予50万元、三等奖的给予45万元、其余分会场给予40万元支持。
(二)每个专项活动给予20万元支持。
第十六条 〔重要大赛及论坛等支持〕支持文化企业、社会组织举办经区政府认可的国际性、全国性大赛、论坛等重要文化活动,以活动的奖金、场租、宣传费用和专家、嘉宾的交通、食宿、酬金等为主要支持范围,支持额度为该活动实际支出的5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七条 〔园区房租支持〕入驻区级(含)以上文化创意产业园的文化企业以及相关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给予三年房租支持,按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分别给予每平方米每月25元、20元、15元的标准,在支付上一年度房租后给予支持,同一家企业以及相关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享受房租支持不超过三年。
(一)对上一年度在福田区的经济贡献在1000万以下的文化企业以及相关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支持面积最大不超过500平方米,支持额度不超过其上一年度在福田区的经济贡献(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不受经济贡献限制);
(二)对上一年度在福田区的经济贡献在1000万(含)以上的文化企业,支持面积最大不超过1000平方米。
第十八条 〔配套支持〕
(一)对上一年度获得市级(含)以上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资金支持(不含贷款贴息和保险费)的辖区文化企业以及相关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给予所获得资金的50%配套支持,不超过其上一年度在福田区的经济贡献(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不受经济贡献限制),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对上一年度获得国家、省、市认定的文化产业公共服务和技术平台、实验室、研发中心、深圳市工业设计中心等,给予所获得资金的50%配套支持,不超过其上一年度在福田区的经济贡献,且国家级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省级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市级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由市级升格为省级、省级升格为国家级的按已获得资金的50%给予差额部分支持。
第十九条 〔贷款贴息支持〕对文化企业贷款给予贴息支持。以单笔贷款且贷款期限不低于半年为限;属于同一综合授信额度内并在三个月内实际发放的多笔贷款,视为同笔贷款。贴息金额以企业实际已支付的银行贷款利息为依据。
(一)对上一年度在福田区的经济贡献在20万元以下的在地统计名录库内的小微文化企业,贴息支持额度为该企业实际已支付利息的50%,不受经济贡献限制,且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对上一年度在福田区的经济贡献在20万元(含)以上的文化企业,贴息支持额度为该企业实际已支付利息的30%,不超过该企业上一年度在福田区的经济贡献且最高不超过120万元。
第二十条 〔经济贡献支持〕
(一)对上一年度在福田区的经济贡献在1000万元-1亿元(不含)的文化企业给予支持,对首次申请的,以1000万元经济贡献为基数,每个基数给予10万元支持;对非首次申请的,以上一次获得该项支持的经济贡献为底数,以500万元经济贡献为基数,在至少增加一个基数的基础上,每增加一个基数叠加支持10万元,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二)对上一年度在福田区的经济贡献在1亿元(含)以上的文化企业给予支持,对首次申请的,以1000万元经济贡献为基数,每个基数给予20万元支持;对非首次申请的,以上一次获得该项支持的经济贡献为底数,以1000万元经济贡献为基数,在至少增加一个基数的基础上,每增加一个基数叠加支持20万元,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二十一条 〔影视动漫演艺类支持〕
(一)电视台首播支持。对福田文化企业作为制作发行主体的原创影视、动漫作品自上一年度起在中央一台黄金时段首播的给予100万元支持,非黄金时段首播的给予30万元支持;在中央台其他频道黄金时段首播的给予50万元支持,非黄金时段首播的给予20万元支持;在省级上星频道黄金时段首播的给予30万元支持,非黄金时段首播的给予10万元支持。
(二)院线放映票房支持。对福田文化企业作为制作发行主体的原创影视、动漫作品自上一年度起在院线放映的给予支持,票房收入在2亿元以下、2亿元、3亿元、5亿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和300万元的支持。
(三)获奖支持。对原创影视、动漫作品自上一年度起获得美国奥斯卡金像奖,法国戛纳金棕榈奖、德国柏林电影节金熊奖、意大利威尼斯电影节金狮奖以及金鸡奖、百花奖、华表奖、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中国电视剧飞天奖的,按所获奖项等级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支持。同一企业多件作品获得多个奖项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支持。
(四)宣传福田元素支持。支持福田文化企业制作发行含有福田元素且具有提升福田形象、产生较大影响的原创影视作品,该作品自上一年度起在中央电视台、省级上星频道播出或在院线放映,经区政府认定的给予50万元支持。
(五)发行剧目支持。支持福田文化企业发行原创剧目、动漫作品,自上一年度起同一作品合同实际总成交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给予50万元支持,合同实际总成交额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80万元支持。多个作品可累积计算,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六)商业演出支持。支持文化企业开展原创剧目商业演出活动,对上一年度在国内外演出超过30场次的给予支持,不超过该企业上一年度在福田区的经济贡献且最高不超过50万元。同一剧目不得重复申请。
第二十二条 〔创意设计作品获奖支持〕对自上一年度起获得德国红点奖、德国iF奖、日本优良设计大奖[日本G-Mark设计奖(Good Design Award)]、中国设计红星奖、中国工艺美术文化创意奖、中国工艺美术百花奖、中国广告长城奖的创意设计作品,按所获奖项最高三个等级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30万元资金支持。同一企业多件作品获得多个奖项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企业资质认定支持〕对自上一年度起新认定为广告、展览等行业一级以及国家重点动漫企业、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等资质的文化企业,每个资质给予20万元支持。
第二十四条 〔综合项目支持〕对重点引进的文化产业特大、紧缺、关键项目并经区政府批准的,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另行约定。
第二十五条 〔附则〕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19年12月31日止,由福田区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负责解释。
深圳市福田区支持建筑装饰设计行业发展若干政策
第一条 〔宗旨〕为大力推进建筑装饰设计产业发展,提升辖区文化核心竞争力和中心区文化“软实力”,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支持对象〕本政策适用于注册登记、税务关系在福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建筑装饰设计企业及民管注册地址在福田辖区内、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建筑装饰设计相关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
第三条 〔适用范围〕重点支持属于建筑装饰行业中的建筑设计、装饰设计、勘察设计、规划设计、软装设计、园林景观设计、灯光照明设计等重点发展领域的企业、社会组织等。
第四条 〔引进支持〕对引进建筑装饰设计企业新落户我区的文化企业、社会组织等,经区政府认可的,每引进一家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支持,引进多家可累积计算,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五条 〔落户支持〕对经区政府认可的新落户建筑装饰设计企业,按条件一次性给予落户支持,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第六条 〔办公用房购置支持〕对经区政府认可的新落户建筑装饰设计企业在福田购置社会物业作为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实际购房价格10%的标准,依条件给予购房支持,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所购房屋5年内不得租售。
第七条 〔办公用房租赁支持〕对经区政府认可的新落户建筑装饰设计企业在福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条件给予不超过3年的租金支持,最高1000万元/年,累计不超过3000万元,享受租赁支持期间不得转租。
第八条 〔办公用房装修支持〕对经区政府认可的新落户建筑装饰设计企业首次装修辖区内新购或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条件给予装修支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九条 〔搬迁安置支持〕
(一)搬迁支持
对经区政府认可的新迁入建筑装饰设计企业,按条件给予搬迁支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二)临时安置支持
对经区政府认可的新迁入建筑装饰设计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团队成员,依条件给予临时安置支持,按每人不超过20万元、单个企业不超过5人计算,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条 〔产业园建设支持〕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建筑装饰设计产业园,按照实际投资总额的50%,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建设支持,主要用于园区环境建设、公共服务项目和信息化建设等。
第十一条 〔重要大赛及论坛等支持〕支持建筑装饰设计企业以及相关社会组织举办经区政府认可的行业权威性大赛、论坛等重要文化活动,以活动的奖金、场租、宣传费用和专家、嘉宾的交通、食宿、酬金等为主要支持范围,最高给予不超过300万元支持。
第十二条 〔贷款贴息支持〕对建筑装饰设计企业贷款给予贴息支持,每年设立总额为5000万元的贷款贴息资金池,以单笔贷款且贷款期限不低于半年为限;属于同一综合授信额度内并在三个月内实际发放的多笔贷款,视为同笔贷款。贴息金额为该企业实际已支付贷款利息的30%,不超过该企业上一年度在福田区的经济贡献且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三条 〔拓展海外市场支持〕对上一年度在海外获得合同实际成交总额在50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建筑装饰设计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支持。
第十四条 〔经济贡献支持〕
(一)对上一年度在福田区的经济贡献在1000万元-1亿元(不含)的建筑装饰设计企业给予支持,对首次申请的,以1000万元经济贡献为基数,每个基数给予10万元支持;对非首次申请的,以上一次获得该项支持的经济贡献为底数,以500万元经济贡献为基数,在至少增加一个基数的基础上,每增加一个基数叠加支持10万元,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二)对上一年度在福田区的经济贡献在1亿元(含)以上的建筑装饰设计企业给予支持,对首次申请的,以1000万元经济贡献为基数,每个基数给予20万元支持;对非首次申请的,以上一次获得该项支持的经济贡献为底数,以1000万元经济贡献为基数,在至少增加一个基数的基础上,每增加一个基数叠加支持20万元,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五条 〔设计师奖励〕对上一年度在福田区的经济贡献达5000万元(含)——1亿元的建筑装饰设计企业,每年给予5名设计师奖励,每人20万元。对上一年度在福田区的经济贡献达1亿元(含)以上的建筑装饰设计企业,每年给予10名设计师奖励,每人20万元。
第十六条 〔创意设计作品获奖支持〕对自上一年度起获得安德鲁马丁室内设计奖(Andrew Martin Interior Design Awards)、亚太区室内设计大奖(APIDA)、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奖、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公共建筑装饰设计类)、中国建筑装饰设计奖等国际知名创意设计奖项和国家级行业奖项的创意设计作品,按所获奖项最高三个等级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30万元资金支持。同一企业多件作品获得多个奖项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支持。
第十七条 〔企业资质认定支持〕对自上一年度起新认定为国家一级(甲级)资质的建筑装饰设计企业,每个资质给予20万元支持。
第十八条 〔评审类项目支持〕对上一年度在福田区的经济贡献超过1000万元的建筑装饰设计企业的原创研发和创意设计项目给予支持,支持额度为该项目实际投资额的3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九条 〔综合项目支持〕对重点引进的建筑装饰设计行业特大、紧缺、关键项目并经区政府批准的,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另行约定。
第二十条 〔附则〕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19年12月31日止,由福田区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负责解释。
深圳市福田区支持产业行业协会发展若干政策
第一条 〔宗旨〕为发挥产业行业协会在福田经济及产业发展中的带动作用,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支持对象〕本政策适用于注册地或实际主体运营地在福田辖区,具有健全的组织架构、完善的财务制度,且对福田的产业集聚、品牌推广、行业规范等方面具有导向带动作用的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或经区政府批准支持的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下称“行业协会”)。
第三条 〔引入项目落户支持〕经区政府备案,对成功引进重点企业或约定项目、国家省重点(工程)实验室、市级以上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团队的协会,按引进一家给予最高50万元支持,全年累计不超过300万元。
经区政府备案,对成功引进重点企业或约定项目、国家省重点(工程)实验室、市级以上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团队的协会关键自然人,按引进一家给予最高30万元支持,全年累计不超过150万元。
第四条 〔运营奖励〕根据行业协会的规范性、行业影响力、福田贡献、专业服务满意度等情况,每两年经第三方专业机构综合评定,分别按照30、20、10万元三个档次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
第五条 〔技术平台支持〕对协会建成给企业提供搜索引擎、品牌推广等信息化综合网络平台,按项目实际投入的50%以下,给予最高10万元的一次性经费支持。
经区政府备案,对协会主导建设的工程实验室、工具性检测、公共信息系统、行业数据监测等专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按项目实际投资额50%以下,给予最高100万元支持。
对协会主导建设且上一年度获得国家、广东省或深圳市认定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按国家级、省级、市级的标准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的配套支持。由市级升级为省级、省级升级为国家级的,给予差额部分支持。
第六条 〔专项活动支持〕经区政府备案,对在本区主办、承办具有重大影响的高峰研讨会或重大研究项目的协会,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以下,给予最高50万元支持。
经区政府备案,对主办或承办国际性、全国性专业展会或博览会的协会,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以下,给予最高200万元支持。
经区政府备案,对开展本区重点行业数据统计并完成行业发展动态与趋势分析调研报告的协会,单个项目给予最高20万元支持。
第七条 〔特殊项目支持〕经区政府备案,对新设立、筹办或引进的,对本区经济发展具有重大促进作用的行业协会,另行予以重点扶持;对引进特大、紧缺、关键项目的协会或协会关键自然人,其引入落户奖励等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另行约定。
第八条 〔限制和除外情形〕本政策支持同一协会年度内享受产业资金支持总额原则上不超过150万元。引入项目落户支持、技术平台配套支持不受同一协会年度支持总额限制。
第九条 〔附则〕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19年12月31日止,由福田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