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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旧工业区增加辅助性公用设施类综合整治实施办法》的通知

信息提供日期 : 2025-12-16 17:33来源 :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信息索引号 : /2025-12552569
  • 文件类型:区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
  • 政策问答平台:点击进入
  • 发 文 号:福府办规〔2025〕4号
  • 信息索取号: /2025-12552569
  • 责任部门:区住房建设局
  • 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市驻区各单位:

  《深圳市福田区旧工业区增加辅助性公用设施类综合整治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八届八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15日


深圳市福田区旧工业区增加辅助性公用设施类综合整治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福田区产业空间品质,规范旧工业区综合整治实施工作,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8号)、《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更新工作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深规划资源规〔2019〕5号)等相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福田区辖区范围内旧工业区增加辅助性公用设施类综合整治,旨在消除安全隐患、完善产业及配套功能、改善空间环境品质。

  第三条  旧工业区增加辅助性公用设施类综合整治应遵循本区产业发展规划,鼓励打造专业楼宇,产业部门依职责做好产业导入的指导工作。整治过程须坚持以保障产业用房为主,防止功能异化、加建违建。允许增加的辅助性公用设施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不动产权证书记载的建筑面积及用途保持不变。

  第四条  旧工业区增加辅助性公用设施类综合整治应坚持统筹规划原则,综合整治项目建筑设计方案须符合片区旧工业区统筹规划方案的有关要求。

  第五条  辖区街道办应积极推进旧工业区综合整治,向旧工业区业主宣讲统筹规划方案,摸底动员旧工业区有关业主成片改造,具体实施过程中可分期分项目推进。

  第六条  旧工业区可由业主、政府、企业共同投资改造。旧工业区业主申请对厂房综合整治后,政府部门可研究出资对厂房周边环境进行整治提升。综合整治过程可同步实施包括屋顶体育场地改造等第六立面提升,鼓励增加连廊设施与周边房屋或空间进行连接。

  第二章  综合整治内容及部门分工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综合整治内容如下:

  (一)旧工业区因消除安全隐患、完善产业及配套功能、改善空间环境品质等目的增加面积不超过现状建筑面积百分之十五的电梯、连廊、楼梯、门卫室、卸货平台、公共停车棚、雨棚、垃圾站、公厕、小型设备用房、微型消防站等辅助性公用设施。增加的辅助性公用设施不得作为经营性功能使用。

  (二)旧工业区在满足《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等规范要求且不增加建筑面积的前提下,可对现状建筑物内部空间重新梳理、优化分割,适度增加满足基本需求的配套用房(包括研发办公、食堂、党群服务阵地、文化活动室、配套商业等配套服务设施)。优化提升后,每栋房屋工业用途建筑面积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八十或保持不变。

  (三)与上述综合整治内容同步实施且属于《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豁免清单》内涉及工业区的整治工程事项,以及外立面整治提升、第六立面改造、现状建筑物结构加固、室外道路、围墙等园区环境设施改造提升。

  第八条  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各负其责,共同参与旧工业区综合整治项目的审查、管理和监督。

  (一)区住房建设局:负责旧工业区综合整治的审批工作,对拟增加的辅助性公用设施类型是否符合要求,拟增加的辅助性公用设施建筑面积是否超出现状建筑面积的百分之十五,经内部分割后工业用房建筑面积是否满足不少于原建筑面积的百分之八十或保持建筑面积不变,综合整治项目房屋安全检测鉴定是否符合要求等进行审查;对申报施工许可证的项目进行监管;对综合整治方案的消防设计进行技术指导;对项目进行专项验收。

  (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福田管理局:负责对整治方案提出意见,协助核查整治提升项目范围内土地权属、规划等情况。

  (三)区发展改革局、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商务局、区金融服务和风险防控中心:负责对旧工业区的产业定位、功能布局规划、产业引入以及综合整治内容必要性等研提意见,做好产业导入的指导工作。

  (四)区财政局:负责对政府投资的旧工业区综合整治项目、旧工业片区统筹规划方案编制和技术咨询提供财政资金支持。

  (五)区城管和综合执法局:如涉及树木迁移,需对综合整治方案研提意见;依职权对项目建设进行监管。

  (六)区水务局:负责核查综合整治项目是否涉及给排水管线、水库与河道管理范围线。

  (七)市市场监管局福田局:负责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

  (八)辖区街道办:负责推进辖区范围内旧工业区综合整治,委托设计单位编制片区旧工业区统筹规划方案,引导旧工业区权利人开展综合整治,对综合整治方案进行初审把关,申报辖区范围内政府投资的旧工业区综合整治项目,对申报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生产信息登记的项目进行监管,依职权对项目建设进行监管,配合相关主管部门处理因项目实施引发的信访维稳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及办理程序

  第九条  旧工业区增加辅助性公用设施类综合整治申报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拟申报项目的建筑物权属资料中约定的使用年期处于有效期内;

  (二)不存在查封登记、异议登记等情形;

  (三)拟申报项目应以栋为单位,由物业权利人或者其委托的单一市场主体申报。项目涉及多个物业权利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的规定,由物业权利人共同委托的单一物业权利人或者单一市场主体申报;

  (四)政府投资的旧工业区综合整治项目,由辖区街道办取得整治建筑物的物业权利人委托后进行申报;

  (五)符合国家、省、市等相关规定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项目申报材料

  (一)申请书及整治意愿汇总表;

  (二)申请人身份有关文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证书及法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身份证,委托申报的需提供委托协议,政府投资的项目无需提供该项材料);

  (三)土地及建筑物权属资料;

  (四)申报项目的结构安全鉴定报告;

  (五)申报项目的设计方案,包括A3幅面的彩色建筑方案文本、建筑专业蓝图等;

  (六)综合整治方案消防设计的专家论证或技术审核报告;

  (七)产业研究报告(不涉及产业导入则无需提供);

  (八)承诺书(承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图纸符合相关规范文件;申报权属清晰;在今后列入土地整备或城市更新计划时对本次综合整治增加的建筑面积不予以补偿;自行承担整治后发生房屋安全事故责任;不违法加建抢建,否则自行承担拆除责任;同意预留连廊接口;不增加或改变不动产权证书的建筑面积及用途等);

  (九)视项目具体情况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为推动片区产业升级和环境提升,保证片区综合整治实施内容统一协调、有序衔接,福田区有关部门及辖区街道办可委托专业设计单位编制片区旧工业区综合整治统筹规划方案,报区政府专题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辖区街道办负责发动片区旧工业区权利主体综合整治,设计方案应符合该片区旧工业区综合整治统筹规划方案相关要求。

  第十二条  项目审查具体流程如下:

  (一)宣讲动员及项目初审

  辖区街道办应组织对辖区旧工业区综合整治意愿进行摸底,向旧工业区业主宣讲片区旧工业区综合整治统筹规划方案,动员旧工业区业主成片申请整治,整治过程中可分期分项目实施。

  申报主体向辖区街道办申报旧工业区综合整治并提交申报材料,辖区街道办在收到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的旧工业区综合整治方案初审工作。初审符合条件的,街道办将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函报区住房建设局复审;初审不符合条件的,书面答复申报主体并说明理由。

  (二)项目复审及征求意见

  区住房建设局在收到初审意见和申报材料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将申报材料推送至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当自收到区住房建设局推送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职责进行审查并书面反馈,区住房建设局可根据项目情况组织现场勘查。区住房建设局收到各单位核查意见后进行汇总。

  经审查,综合整治方案符合消防安全、结构安全、辅助性公用设施类型、增设配套用房面积占比等各项要求,且符合片区旧工业区综合整治统筹规划方案有关规定的,由区住房建设局对申报项目拟实施情况、总平面图以及整治意愿汇总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地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现场、区住房建设局部门网站、报纸。公示期满后,区住房建设局对公示意见进行汇总和处理。公示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区住房建设局函复申报主体并说明理由。

  (三)项目审议及批复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妥善处理后,由区住房建设局报区政府专题会议审议。区政府专题会议对申报项目审议通过后,区住房建设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报主体核发同意申请增加辅助性公用设施类综合整治事宜的复函,并抄送区城管和综合执法局、辖区街道办。

  第十三条  申报主体取得复函后,应当按照经认定的综合整治方案实施并办理相关手续:

  (一)向区发展改革局申请项目核准或者备案;

  (二)按照规定办理建设工程施工手续;

  (三)综合整治项目的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活动应当遵循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

  (四)项目综合整治完成后,申报主体根据规划建筑设计方案、施工图、竣工图等材料自行组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责任主体进行竣工验收,并出具竣工验收报告。其他需要与建设项目同时交付使用的相关配套设施等验收事项,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工程验收完成后,申请人应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调查测绘中心申请办理建设工程竣工测绘,并将竣工测绘成果等材料报送区住房建设局。

  区住房建设局应当自材料报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复核和材料审查工作。经核实项目建设情况不符合经认定的综合整治方案的,区住房建设局函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经核实项目建设情况符合经认定的综合整治方案的,区住房建设局向申请人出具通过专项验收的复函,并抄送区城管和综合执法局、辖区街道办、有关产业主管部门。未经专项验收或专项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四章  产业导入及政策支持

  第十五条  区有关产业部门应及时研究片区产业定位,在旧工业区整治完后,协助指导旧工业区改造运营主体开展产业导入工作。辖区街道办须对旧工业区综合整治项目产业引入发展情况做好日常跟踪,对违规改变用途的行为加强巡查,如有发现应及时制止。

  第十六条  鼓励旧工业区增加辅助性设施类综合整治项目打造专业楼宇。综合整治项目完成后,符合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申请资助;资助申请具体操作,按产业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产业奖补政策执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开展辅助性公用设施类综合整治,应确保其改造设计、施工及验收等各环节符合消防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因提供虚假材料导致的法律责任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及其委托的勘察、设计、施工企业等单位,需要对设计和工程的质量以及施工现场安全等负责。

  第十九条  区住房建设局、区城管和综合执法局以及辖区街道办依据各自职能对项目建设进行监管。对综合整治实施过程中新增的违法建设行为和擅自改变功能用途行为,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据职权进行查处,督促建设单位限期整改。

  第二十条  在综合整治项目申报、审查、组织实施等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将依法依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若取得批准开展综合整治的复函后一年内未开工,原批准文件自行失效。确因客观原因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开工的,建设主体应当在失效前三十日内向区住房建设局书面提出延期申请,经区住房建设局同意后可延期六个月。原批准文件仅能延期一次。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住房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年12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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