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田区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劳务派遣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信息提供日期 : 2015-01-29 00:00来源 : 福田区 信息索引号 : /2015-4205750
- 文件类型:区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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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 文 号:福府办〔2015〕1号
- 信息索取号: /2015-4205750
- 责任部门:福田区政府办公室
- 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福田区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劳务派遣的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六届六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28日
福田区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实施
劳务派遣的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履行公共管理职能,提高行政效率,有效地为辖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快捷的公共服务,区政府决定对全区机关事业单位的非公职人员实行劳务派遣的用人制度,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实施劳务派遣的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首善之区、幸福福田”的发展目标,以“服务群众、提高政府效能”为重点,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合理配置公共资源,通过建立和完善劳务派遣的用人机制,逐步从用人到购买事项的转变,破解政府长期“养人”的难题,不断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全面提升公共服务水平。
二、基本原则
(一)严格控制的原则。严格控制全区劳务派遣人员数量,各单位不得随意增加,防止人员无序增长。
(二)规范管理的原则。制定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规定,规范服务标准和工作职责,确保公共管理的有效履行。
(三)合理配置的原则。按照各单位的工作任务和实际需求,合理配置劳务派遣人员的数量。
(四)经费包干的原则。各单位的劳务派遣经费使用采取年度经费包干制,一旦总费用核定后,当年内原则上不再增加。
(五)灵活使用的原则。已过期或无需再继续使用的劳务派遣人员经核定后应退回,可通过调整待遇增减人员数量,做到灵活使用。
(六)减员增效的原则。各单位在劳务派遣年度总经费不增加的情况下,可减少人员、增加待遇,提高工作积极性。
三、劳务派遣人员的范围
为解决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在履行政府职能和完成社会服务工作时,在编人员严重不足的问题,通过劳务派遣公司的派遣员工协助完成本单位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任务。
领取工资补贴和社保补贴的公益性岗位人员、涉密岗位人员、退休人员不适用劳务派遣人员范围。提倡社区工作站的部分岗位邀请本辖区热心公益工作的人士参与管理,并予以一定的补助费用。
四、劳务派遣人员的条件
劳务派遣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品德端正,无违法乱纪等行为;
(二)诚实守信、踏实肯干、爱岗敬业;
(三)年满十八周岁;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能力;
(六)具有岗位所需的学历、资格和年龄条件;
(七)符合用工单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劳务派遣人员的职责
劳务派遣人员的基本职责是: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遵守用工单位的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
(三)完成用工单位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
(四)严守相关保密规定;
(五)履行用工单位规定的其他职责。
各用工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劳务派遣人员职责。
六、劳务派遣人员的类别
劳务派遣人员主要分为四个类别:
(一)一级用工岗位: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本科以上学历并具有与岗位相匹配的专业技术高级职称。
(二)二级用工岗位: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本科以上学历并具有与岗位相匹配的专业技术中级职称。
(三)三级用工岗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
(四)四级用工岗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七、劳务派遣人员的待遇
只设定劳务派遣各级岗位个人年度经费的最高限额。
八、劳务派遣人员的考核
劳务派遣人员的考核由用工单位具体组织实施,基本要求为:
(一)实行月考核和年度考核;
(二)考核内容以履职和完成工作任务情况为主;
(三)月考核等次分为优、良、中、差,每月从劳务费中安排一定比例费用作为月考核的考核奖金。考核奖金按考核等次发放,考核为差的不发放考核奖,月考核连续两次为差的应退回劳务派遣公司;
(四)派遣期限半年以上的参加年度考核,年度考核等次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年度考核奖按考核等次发放。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发放考核奖,并要求退回劳务派遣公司;
(五)各单位应制定具体的考核方案,考核情况备案存底,以备相关部门检查。
九、劳务派遣人员的退回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务派遣人员退回劳务派遣公司。
(二)各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派遣合同时应明确考核不合格的劳务派遣人员将退回劳务派遣公司。
十、劳务派遣人员的费用项目
(一)劳务费
1.工资福利(其中包括岗位工资、加班费、绩效考核奖、节日补助、高温补助、按规定个人缴交保险部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2.按规定单位缴交部分的费用(其中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各单位应合理统筹劳务费的项目列支,且要求在劳务派遣合同中详细列明,劳务派遣公司不得克扣劳务费。
(二)管理费
由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一定数额的管理费用,费用标准由区采购办根据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
十一、劳务派遣费用的核定与使用
(一)区人力资源局和区财政局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核定各单位劳务派遣相关费用,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同意后,每单数年的10月份发布各单位后2年的费用核定情况,并纳入年度经费预算。
(二)各单位劳务派遣年度总费用实行总额包干,专款专用,无需再行经费审批。
(三)各单位劳务派遣年度总费用项目包括劳务费和管理费,两项费用不得相互混用。
(四)除核定的劳务派遣年度总费用预算额度外,区财政局不再安排其他渠道的劳务派遣费用。
(五)各单位劳务派遣人员的实际人数不得超过核定数量,鼓励各单位为提高工作效率和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在合理条件下减少劳务派遣人员数量,引进高素质、高学历人才,提高绩效考核的奖励力度。
(六)临时或专项工作任务已结束的劳务派遣事项,用工单位应及时、主动退回劳务派遣人员,并报区财政局核减相关费用。
十二、劳务派遣费用的支付与报账
(一)各单位将劳务派遣实施情况报送区人力资源局备案确认后,到区国库支付中心进行支付和报账。区国库支付中心对各单位劳务派遣年度费用的支付与报账进行总额控制。
(二)各单位劳务派遣费用必须在核定的年度总费用中采用直接支付的方式支付,否则区国库支付中心不予报账。
十三、劳务派遣公司的招标与管理
(一)由区政府采购中心具体负责招标工作的组织实施,区采购办负责监督。
(二)由采购申报部门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总服务合同,总服务合同的期限暂定为2年,到期后需重新招标。单一专业类的劳务派遣事项先由区采购办核准后,再向区政府采购中心申报招标。
(三)劳务派遣公司应依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承诺和总服务合同的有关条款与用工单位签订具体的劳务派遣合同,合同内容不得与总服务合同的规定相冲突。
(四)劳务派遣公司应将所有承接的劳务派遣项目的材料整理归档,妥善保管,以备查用。
(五)为保护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用工单位应定期收集劳务派遣人员的意见,并及时向区人力资源局反馈。
(六)劳务派遣公司在合同执行期间,出现拖欠员工工资等违反服务合同相关规定的,由区采购中心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警告、扣收全部或部分履约保证金、取消预选供应商资格等处理。
十四、劳务派遣合同的制定与实施
由区政府采购中心牵头,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局等部门协助,制定总服务合同和劳务派遣合同的统一范本,各服务采购申报部门和用工单位具体实施,签订合同时应加入人口计生条款,明确合同双方责任,劳务派遣合同期限不得超过总服务合同期限。
十五、劳务派遣的监督检查
由区人力资源局、财政局负责监督各相关部门的工作落实情况,并不定期检查各用工单位在合同签订、经费使用、人员配置和年度考核等方面的执行情况,及时纠正实行劳务派遣过程中的违规现象。
十六、劳务派遣的绩效评估
由主管部门负责对相关用工单位实施劳务派遣项目的质量和效果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各单位年度绩效考核的相关依据。
十七、劳务派遣事项调整的审批
属于全区性劳务派遣事项的调整,涉及派遣范围、工资待遇、配置标准、费用核定等事项由区人力资源局、财政局联合审定;涉及招标管理等事项由区采购办、政府采购中心审定,并按规定报区政府审定。
十八、本办法由区人力资源局负责解释。
十九、本办法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三年。原《福田区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劳务派遣的实施办法》(福府办〔2012〕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