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劳资纠纷群体性事件联合预防和处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提供日期 : 2008-08-28 00:00来源 : 福田区政府在线 信息索引号 : /2008-4205947
- 文件类型:区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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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 文 号:福府办〔2008〕73号
- 信息索取号: /2008-4205947
- 责任部门:福田区政府办公室
- 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福田区劳资纠纷群体性事件联合预防和处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深圳市福田区劳资纠纷群体性事件联合预防和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及时处理涉及用人单位经营者欠薪隐匿的群体性事件,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严惩恶意逃薪的经营者,明确处置责任,规范处置行为,提高处置能力,维护辖区的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信访条例》、《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欠薪,是指用人单位应支付而逾期未支付给员工的工资。
本办法所称经营者隐匿,是指涉案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在劳动部门或街道办事处接到群体性事件报告后24小时内无法联系,或者仅能取得电话联系且其拒不出面处理的情形。
本办法所称涉及经营者欠薪隐匿的群体性事件,是指存在经营者欠薪隐匿情形,且涉及劳动者人数在30人以上的,或者涉及劳动者在30人以下,但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劳资纠纷,及由此引发的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用人单位存在欠薪等问题,且涉及劳动者人数在30人以上,但劳动者未主张或暂时不愿意主张权益的,应列为重大劳资矛盾隐患。
用人单位存在拖欠房租或水电费超过两个月(包括两个月)的,应列为重大劳资矛盾隐患。
用人单位存在欠薪等问题,且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单方面转移、变卖企业财产的,应列为重大劳资矛盾隐患。
第三条 处理涉及经营者欠薪隐匿的群体性事件,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基层先行,逐级上报”、“谁主管、谁负责”和“谁制裁、谁牵头”的原则,各负其责,通力合作,形成责任链条。
第四条 区政府设立处理重大群体性和突发性劳资纠纷案件应急专项资金。
应急专项资金由区政府负责筹措,主要由区政府在财政中划拨,实行垫付与追偿相结合的原则,并按照《深圳市福田区处理重大群体性和突发性劳资纠纷案件应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使用和监管。
第二章 预防
第五条 各职能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预防涉及经营者欠薪隐匿的群体性事件。发现所管理和服务的用人单位存在重大劳资矛盾隐患的,应及时将情况通报劳动部门。
对于因经营者欠薪隐匿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的用人单位,各职能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加强联动,形成合力,进行综合整治。
第六条 各街道办事处应充分发挥劳动保障事务所和社区工作站等基层单位的作用,积极组织排查、收集各自辖区内可能发生重大劳资纠纷的情报信息。
各街道办事处应对辖区内凡用工规模在100人以上的企业的工资发放情况进行监控,依照劳动部门统一印制的表格要求进行信息登记和备案管理,并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报劳动部门。
对于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予以处理,并报区有关部门。
第七条 劳动部门应充分发挥劳动监察网格化管理体制作用,建立起重点行业或用人单位工资发放监管制度和分类监控管理制度,加强对用人单位的日常巡查、举报专查和专项大检查工作,发现无证照经营的,应及时向工商部门、城管部门或街道综合执法部门通报。
劳动部门应建立用人单位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并将被举报或排查出来的重大劳资纠纷隐患及时化解或处理;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做好劳动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
劳动部门应及时汇总各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监控信息,并每季度向区政府报告全区劳资关系动态监控情况,并抄送建设、工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
劳动部门应当对存在严重欠薪问题的用人单位和因欠薪问题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的用人单位进行登记造册,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在日常的房屋租赁管理中,发现承租人未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即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及时向工商部门、城管部门或街道综合执法部门通报;发现或了解承租用人单位拖欠房租或水电费超过两个月(包括两个月)的,应及时将情况通报劳动部门。
第九条 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筑业企业和建筑工地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管理,发现用人单位存在拖欠劳动者工资超过两个月以上的(包括两个月),应依法查处并及时将情况通报劳动部门,或上级建设主管部门。
本办法所指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
第十条 区、街道和基层工会组织加强企业工会的组建工作,建立和畅通职工维权渠道。发现用人单位存在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及时将情况通报劳动部门,并监督用人单位依法整改,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公安、工商、消防、安监等相关职能部门在对用人单位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等可能造成员工停工待岗的行政处罚前,或者在对用人单位采取查封、扣押等可能造成员工停工待岗的强制措施前,应当对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并至少要提前1周时间将拟制裁的企业名单及基本情况通报劳动部门和用人单位所在的街道办事处。
街道办事处在接到通报后应当联合劳动部门及时对名单所列的用人单位进行排查,并将排查情况向通报部门反馈。
对于在排查中发现欠薪等问题的用人单位,相关职能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劳动部门督促企业尽快处理问题,补发员工工资。
一般情况下,对于存在欠薪等问题的用人单位,在问题尚未解决前,相关职能部门应暂缓采取强制措施;但是对于在处理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准备或正在对资产进行藏匿、转移或变卖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在发现或接到劳动部门、街道办事处的通报后及时采取查封等强制措施。
第三章 处理
第十二条 涉及经营者欠薪隐匿的群体性事件发生后,街道办事处、劳动、公安等相关的责任单位在接到通知后必须指派至少两名以上的工作人员在1小时内赶到员工所在的现场积极协调处理,并且在事件未得到妥善处理前不得擅自离场。
第十三条 重大劳资纠纷案件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一)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和劳动部门接到重大劳资纠纷情况报告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指派工作人员赶到现场了解案情,稳定劳动者情绪,组织劳动者推选5名以下劳动者代表反映情况和处理问题,并要求劳动者制作欠薪明细表。
(二)街道办事处和劳动部门工作人员应尽可能向劳动者、物业公司或业主调查了解企业经营者、财务等相关人员的资料(包括姓名、住所等身份情况、联系电话及关系人等),并根据调查情况尽可能通知经营者到现场处理。
(三)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确实无法联系,或者仅能取得电话联系且其拒不出面处理的,街道办事处或劳动部门工作人员应及时引导劳动者依法申请劳动仲裁;用人单位属无证照经营或其他不属于劳动仲裁处理范围的,告知劳动者应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解决。
(四)对于案情复杂,影响较大的,在了解基本情况后,应立即向区应急指挥中心报告,由区应急指挥中心通知其他相关单位到场处理。
街道办事处或劳动部门根据现场情况,认为需要公安部门派出干警到场协助处理的,应通过街道办事处或区应急指挥中心报告区有关领导后,根据区领导的指示向公安部门提出,公安部门应及时提供协助。
(五)在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前,街道办事处应协调物业公司派保安人员或者直接派治安人员协助维护企业秩序,及时掌握员工动态,防止经营者转移、变卖财产或他人哄抢、哄砸财产。
(六)劳动部门应当开通劳动仲裁绿色通道,对符合条件的申诉当天受理,采取专人导诉、现场办理、减免费用,夜间和假日预约开庭等措施,简化程序,力争在7日内作出裁决。
对事实清楚、不及时裁决会导致劳动者生活困难的工资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部分裁决。
(七)仲裁或诉讼期间,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建议人民法院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角度依法予以支持,并免除劳动者的担保义务。
(八)对于符合欠薪垫付条件的,劳动部门应当依据员工的申请,及时组织开展欠薪垫付工作。
(九)案件处理期间,街道办事处发现劳动者存在食宿等实际困难的,应根据劳动者的要求,与用人单位经营者、业主或物业公司协调予以暂时解决;如有必要,由街道办事处牵头,协调民政等部门予以暂时解决。
(十)建议人民法院依法优先安排下列事项:
1、劳动者对不具备合法主体资格用人单位提起的劳动争议;
2、劳动仲裁裁决后,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提起的诉讼;
3、劳动仲裁裁决生效后,劳动者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
第十四条 案件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维稳及综治部门牵头,公安机关到现场维护秩序,并进行录像取证;有违法犯罪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一)劳动者不通过法律途径处理劳资纠纷而采取过激行为的。
(二)各部门在依法处理劳资纠纷过程中,劳动者仍采取过激行为的。
(三)劳动者对劳资纠纷依法处理的结果不满意,而采取过激行为的。
本条款所称过激行为,是指劳动者采取集体上访、游行、堵塞党政机关大门、堵塞交通等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行为。
第十五条 对采取逃匿方式拖欠工资,致使劳动者难以追偿其工资而引发严重影响公共秩序事件的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者,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行为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劳动和公安两个部门应当按照《关于联合打击恶意逃薪行为的执法协作办法》联动处理恶意逃薪案件。
第十七条 案件处理过程中,劳动部门难以确认用人单位是否属于无证经营的,应及时通报工商部门,由工商部门依法认定。
劳动部门发现用人单位无证照经营,或者存在其他违反工商登记法规规定情形的,应及时通报工商部门、城管部门或街道综合执法部门,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
劳动者因申请劳动仲裁需要,到工商部门查询用人单位注册登记信息的,工商部门应根据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建筑施工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该组织负责人或该自然人隐匿致使拖欠其招用的劳动者工资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成该建筑施工单位支付员工工资。
双方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或工资数额引发争议的,应当引导劳动者依法申请劳动仲裁。
第十九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依法为劳动者提供法律援助,并根据劳动者的申请,指派律师代理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诉讼,直至案件执行完毕。
第二十条 工会组织应积极参与案件处理,稳定劳动者情绪,引导和帮助劳动者依法维权,积极配合劳动部门做好协调处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劳动部门应当及时将因经营者欠薪隐匿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的用人单位通报各职能部门和有关单位。
第二十二条 各职能部门和有关单位对于劳动部门通报的因经营者欠薪隐匿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加大监管力度,取消优惠政策,降低信用或资质;发现问题的,应从严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于因经营者欠薪隐匿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的用人单位,劳动部门应及时向工商部门进行通报,工商部门应根据通报情况,依法对企业进行查处。
第二十四条 区建设部门对于劳动部门通报的因欠薪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建筑业企业及时上报上级建设主管部门,由发证机关依法降低违法企业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禁止其参加新项目的投标。
第二十五条 相关职能部门因经营者欠薪隐匿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吊销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各职能部门和有关单位不得将政府工程承包给存在严重欠薪问题或者因欠薪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的用人单位;也不得向存在严重欠薪问题或者因欠薪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的用人单位进行政府采购。
第二十七条 各职能部门和单位对采取逃匿方式拖欠工资,致使劳动者难以追偿其工资而引发严重影响公共秩序事件的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者申办营业执照或许可证的,应当依法不予办理。
第四章 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各有关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工会、法院要认真履行职责,建立预防和处理涉及经营者欠薪隐匿群体性事件的责任制,层层落实责任,将责任落实到人;监察部门应对上述有关责任部门的职责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因工作不力、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引发恶性事件,酿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福田区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