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田区行政权责清单及其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提供日期 : 2016-09-05 00:00来源 : 福田区政府办公室 信息索引号 : /2016-7582657
- 文件类型:区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
- 政策问答平台:点击进入
- 发 文 号:福府办规〔2016〕2号
- 信息索取号: /2016-7582657
- 责任部门:区委组织部(区编办)
- 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福田区行政权责清单及其运行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六届1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5日
福田区行政权责清单及其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完善行政权责清单管理体系,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规范运行,促进建设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根据《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5〕21号)和《深圳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深府办〔2016〕10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行政职权的清理、运行和协调,权责清单的编制、运用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规范的行政职权是指行政机关及具有管理公务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实施部门),依法实施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行政行为。
本办法规范的行政职权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裁决、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指导、其他等10类,政府信息公开、信访维稳、行政监察、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调解等行政机关共有的行政职权不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审批服务事项,是指行政许可、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指导、其他等6类事项。
第三条 权责清单是指实施部门编制的本部门行政职权的实施要素汇总,主要包括职权事项目录、职权事项登记表、职权运行流程图等。
行政职权事项登记表应明确实施部门行使某项行政职权时,重复适用的各项要素,包括实施主体、职权依据、办理对象、相关职责要求、救济渠道等内容。行政许可等依行政相对人申请实施的职权事项,还应包括申请材料、办理条件、法定期限、承诺期限、收费情况等信息;行政处罚等政府主动行使的职权,还应包括违法情形或处理行为。
职权运行流程图应明确每项行政职权的受理、审查、批准、办结等各环节的步骤、顺序、时限、形式和标准等。
第四条 行政权责清单公布的信息是政府部门对外实施管理服务的基准信息,网上办事大厅系统、政府门户网站等各类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对外发布的权责事项信息应与行政权责清单保持一致,实现数据同源、同步发布、更新,接受社会监督。
各部门应严格按照权责清单公布的条件、程序、时限等信息行使行政职权,未纳入权责清单的事项原则上不得实施和办理。
第二章 权责清单的编制和审核
第五条 机构编制部门牵头,会同财政、政府法制、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制定权责清单的格式及指引,并根据法治政府、责任政府、服务型政府的要求,适时调整格式及指引。
各实施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部门“三定”方案和相关规范性文件,按照机构编制部门制定的格式及指引编制本部门权责清单,并根据法律法规变化等因素进行及时调整,定期优化完善行政权责清单。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的职权事项,因特殊原因未编制权责清单的,实施部门应当依法实施,但应及时编制权责清单并报审。
第六条 实施部门应将编制的权责清单书面报送机构编制部门审核。
机构编制部门按照职权类型及清单审核的职责分工,将部门报审材料分送政府法制部门、财政部门。政府法制部门、财政部门及时将审核意见反馈区机构编制部门。
区机构编制部门综合政府法制部门、财政部门的审核意见,形成最终审核意见书面反馈实施部门。
第七条 为方便权责清单的后续管理和运用,依托全市权责清单管理系统(目前为区政务服务事项编码库系统,以下简称区事项编码库系统),对权责事项进行动态管理。
实施部门根据已审核确定的权责事项,在管理系统中填报清单信息并提请审核。
机构编制部门、政府法制部门、财政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在系统分别审核后,由区信息技术部门负责实时更新“福田政府在线”网站公布的权责清单等各类公开信息;属于网上办事大厅事项的,由区政务服务管理部门按照网上办事大厅建设要求审核后注册发布。
权责清单实行编码管理,每一职权事项对应唯一的编码。除保密事项外,权责清单必须纳入区事项编码库系统统一管理、动态调整。
第八条 权责清单的各责任主体分工如下:
(一)各实施部门负责编制本部门权责清单,对清单内容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定期对“福田政府在线”网站发布的行政权责信息和网上办事大厅的对应信息进行核对,确保发布信息的准确性、一致性;根据实施依据及实施情况,及时提出职权事项的新增、变更、取消、转移的申请;承担行政职权的受理、办理。
(二)区机构编制部门负责会同区法制部门、财政部门清理权责清单,推进政府职能转变;负责审批服务事项的审核及动态管理;组织并推动各部门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指导相关部门及时修改完善权责清单;根据行政权责清单,合理调整机构设置、人员配置等。
(三)区法制部门负责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3类权责清单事项的审核及动态管理;指导具有行政处罚职能的部门开展规范自由裁量权工作;负责行政权责事项的合法性审查、权力运行法制监督及提出事项调整涉及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审查修订的建议等工作。
(四)区财政部门负责行政征收类权责清单事项的审核及动态管理。
(五)区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负责审核网上办事大厅事项的增加、调整、取消,提升权责清单使用的智能化和便利性,负责网上办事大厅事项的信息发布。
(六)区监察部门负责对权责事项进行电子监察,定期开展专项效能监察工作,对行政权责清单公示内容的落实情况进行纪律监督。
(七)区信息技术部门负责权责清单运行的技术支持和保障,做好涉及权责清单各类网络平台的建设、维护等工作。
第九条 各实施部门应指定分管领导和具体管理人员,负责统筹区事项编码库系统使用和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组织本部门事项编码库系统工作人员做好事项的动态更新、日常维护管理工作,做到系统数据与实际办理情况一致;
(二)督促本部门事项编码库系统工作人员根据事项及其要素的变化,及时修改完善网上办事大厅、政府网站等载体中权责事项信息;
(三)收集和处理社会各界对本部门权责清单的意见建议;
(四)其他需要统筹协调的事宜。
第三章 权责清单的动态调整
第十条 权责清单根据设定依据变化、政府职能转变、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部门职能调整等因素进行及时调整。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启动权责清单的增加、取消、“冰冻”、转移、委托、变更等调整程序:
(一)新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调整职权事项的,或职权事项的实施依据被废止或修订的;
(二)国务院、广东省、深圳市取消、转移、下放本级政府部门职能,我区需对应取消、转移或需要我区承接落实的;
(三)实施依据未变,但事项本身或者实施要素不符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政府职能转变的改革要求,或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或我区无相关业务,多年未发生的;
(四)事项(含子项)合并及分设的;事项的名称、类别、法定时限、救济渠道、咨询电话、收费依据及标准等职权信息登记表有关要素进行调整的;职权运行流程发生变化的;
(五)已取消实施的职权事项,因工作需要,需要恢复实施的;
(六)因政府部门的职能发生变更需要调整的;
(七)其他需要调整权责清单情形的。
第十一条 符合第十条规定的调整条件的,实施部门应在收到相关文件后一个月内向区机构编制部门提出调整的申请,说明调整的内容、依据和理由。
调整事项的申请应先征求相关部门意见。调整事项为涉及网上办事大厅事项的,应征求区政务服务管理部门意见;涉及行政执法类事项或涉及法律问题的,应征求区法制部门意见;涉及廉政风险防范问题的,应征求区监察部门意见。区政务服务管理部门、法制部门和监察部门应当在收到实施部门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征求意见后报区机构编制部门审定。区机构编制部门应当收到实施部门申请5个工作日内明确审查意见。
审核不通过的事项,由提出不通过理由的部门退回实施部门补正或办结。
第十二条 涉及增加部门权力或限制行政相对人权益的事项,相关部门在申请调整前,应事先征求行政管理相对人意见,并在“福田政府在线”网站公开征集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5日。申请调整的材料内容应包括征求意见与采纳情况。相关审核部门按本规定第十一条审核通过后,报实施部门分管区领导批准执行。
第十三条 对于审核通过的新增事项,实施部门应当2个工作日内在区事项编码库系统完成录入上报工作。
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但仅涉及职权事项名称、职权事项登记表或职权运行流程图部分内容变更的,实施部门直接在区事项编码库系统中修改,并报审。
区机构编制、法制、财政部门根据审核职责分工,在区事项编码库系统中审核,由区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在网上办事大厅同步更新,由区信息部门在福田政府在线权责清单栏目同步更新。
第十四条 实施部门发现漏报事项、漏报内容、错报内容的,应及时纠正,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一、十二、十三条规定的程序修改权责清单。
国务院、广东省、深圳市政府取消、下放、转移事项的承接落实,由机构编制部门统一管理,各部门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调整,未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各实施部门不得擅自调整。
第四章 权责清单的优化及运用
第十五条 实施部门应按照上级或我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规定,按照高效、便民、透明原则,着力推进行政许可等依行政相对人申请实施的职权事项的流程优化,减少工作环节,压缩服务时限,不断提高政务服务效能。
区机构编制部门和区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要明确“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的标准和步骤,并加强对各实施部门的指导督促;各实施部门为“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通过建立电子证照库、允许行政相对人提供的材料重复使用等措施,不断扩大“零时限、零收费、零距离、零材料”事项范围。
第十六条 行政审批服务应当标准化。实施部门应当定期优化重组受理范围、办理依据、实施机关、审批条件、申请材料、审批证件、时限、收费、咨询等行政审批要素,再造审批流程,细化量化行政审批裁量权;应当逐项编制服务指南,公开规范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核、决定等环节,统一文书格式,以标准化促规范化。
第十七条 实施部门应当实行行政审批服务“两集中两到位”。一个部门的审批服务事项向政务服务科室集中、政务服务科室向区或街道政务服务大厅集中,审批服务事项进驻政务服务大厅到位、审批权限授权到位。其他内设机构不得行使行政审批服务职能。
政务服务科室应主动及时向监管执法科室推送、公开审批服务结果,后者主动及时向前者推送监管执法结果,及时反映发现的问题。监管科室应将工作重心转移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上来,并为政务服务科室提供必要的业务知识和技术支撑。
因保密等特殊情况不宜集中办理的事项,实施部门应当提出书面申请,报区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审核。
第十八条 权责清单事项应当依托统一的权责事项网络平台运行,并根据上级部门的要求不断优化完善。
区权责事项统一网络平台应当以权责清单事项库为数据源,实现各系统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全程记录、规范高效。
第十九条 取消的行政职权应从权责清单中删除,实施部门不得再予实施,但应建立事中事后监管机制,依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施部门对本部门内所负责的监管事项要进一步明确监管内容、细化监管措施,实现监管职责全覆盖,并根据新形势下出现的新矛盾、新问题,针对监管中发现的薄弱环节,不断探索完善监管措施。
对于转移、委托街道办事处办理的事项,实施部门应及时办理转移或委托交接手续,并加强对承接社会组织、各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与监管。
第五章 考核监督
第二十条 机构编制部门应当会同法制部门、督查部门、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加强权责清单动态管理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实施部门擅自增加职权事项、自行更改职权事项要素、变相实施已取消或转变管理方式的职权事项等各类违法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况。
区机构编制部门、监察部门将权责清单事项及其运行情况纳入机关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内容,并建立监督问责机制,强化电子监察手段的运用,对未按照本办法制定清单,或者未按照清单信息实施行政职权的,及时纠正并予以问责。
第二十一条 各实施部门应切实加强审批服务的内部工作制度、党风廉政建设,强化队伍管理。增强工作透明度,除涉密及涉及个人隐私的事项外,审批服务办理过程和结果均要公开。区监察部门对审批服务工作加强监督,对失职渎职的有关单位和工作人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职权事项的清单信息及实施情况向实施部门、机构编制部门、监察部门、政府法制部门、政务服务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建议,或者进行投诉、举报,受理部门应依法及时处理并向当事人反馈办理情况、告知处理结果。
第二十三条 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区有关部门加强对权责清单运行情况的评估,也可委托第三方开展评估,及时纠正权责清单事项动态调整的不当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期2年。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委组织部(区编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