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田区长者饭堂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提供日期 : 2021-06-21 18:18来源 :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信息索引号 : /2021-8877193
- 文件类型:区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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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 文 号:福府办规〔2021〕4号
- 信息索取号: /2021-8877193
- 责任部门:区民政局
- 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市驻区各单位:
《福田区长者饭堂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七届一百零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17日
福田区长者饭堂建设运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田区长者饭堂的建设、运营及服务,充实都市社区养老服务体系,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市食药监局、深圳市财政委关于加快推进长者助餐服务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福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长者饭堂是指由政府或者社会出资建设、运营,为60周岁以上的老人提供餐食制作、助餐、送餐等服务的养老服务设施。长者饭堂分为街道(社区)长者饭堂与助餐服务点两种类型。
街道(社区)长者饭堂是指各街道辖区范围内政府或社会力量建设运营,或依托老年人托养中心食堂改造,为老人提供餐食制作、助餐及送餐服务的养老服务设施。
社区助餐服务点是指依托社会餐饮企业就餐场地改造,或对不具备建设长者饭堂条件,利用长者服务中心(站、点)、星光老年之家、社区党群服务中心等既有场地,依托供餐单位为老人就近提供助餐、送餐服务的嵌入式助餐服务设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辖区范围内各类长者饭堂的建设、运营与监管。
第四条 长者饭堂的建设、运营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人为本。在依法保障被服务老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根据老人的特点和需求提供方便、安全、健康的助餐服务。
(二)因地制宜。立足辖区实际,充分利用现有的公共资源和社会资源开展建设。
(三)社会化运作。建立“政府主导、行业监督、社会参与”的服务机制,鼓励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形式推动长者饭堂建设、运营。
(四)可持续发展。以满足老人服务需求为导向,不断优化长者饭堂建设、运营,保障长者饭堂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区民政局负责长者饭堂的发展规划、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估考核;负责建立集信息录入、数据管理、补贴统计等功能的信息管理平台,为长者饭堂配备终端认证设备。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是长者饭堂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长者饭堂建设、认定、监管、资助审批和补贴发放工作,负责本辖区助餐补贴对象认定工作。
第七条 市市场监管局福田局负责对长者饭堂的食品安全进行日常监管,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行为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限期整改,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长者饭堂进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等级评定。
第八条 区财政局负责长者饭堂建设、运营和资助经费的保障工作,将相关经费纳入各街道办部门预算。
第九条 区政府其他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能配合开展长者饭堂建设与监管工作。
第三章 长者饭堂建设与认定
第十条 长者饭堂选址应当临近医疗、为老服务等社区公共服务设施,交通便利,供电、给排水、通讯等市政条件良好,符合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街道(社区)长者饭堂建设数量应当根据辖区常住老年人口数之比(1∶5000)标准建设。
第十二条 街道(社区)长者饭堂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一)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等级B级以上,按照许可项目供餐;
(二)人均就餐面积不小于0.2㎡;
(三)配备无障碍设施;
(四)具备供餐、送餐服务能力。
第十三条 社区助餐服务点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一)供餐单位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等级B级以上,按照许可项目提供配餐服务。主体业态应包括“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或许可项目应包括“盒饭制售”(餐饮企业内设社区助餐服务点除外);
(二)提供就餐场地的,人均就餐面积不小于0.2㎡;
(三)配备无障碍设施;
(四)餐饮企业内设社区助餐服务点另须设立老人优先就餐场地,并进行适老化改造。
第十四条 长者饭堂运营机构应当向街道办事处提出长者饭堂认定申请。街道办事处按照本办法相关设置标准,于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格审核并与运营机构签订监管协议,将审核结果录入信息管理平台并报送区民政局。通过审核的长者饭堂运营机构方可获得补贴资格。
第十五条 长者饭堂运营机构申请长者饭堂认定,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福田区长者饭堂认定申请表》;
(二)运营机构商事主体登记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三)服务场所使用权证明(验原件);
(四)建设规划图纸复印件(验原件,仅街道(社区)长者饭堂提供);
(五)《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验原件)。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十六条 依托老年人托养中心食堂改造的长者饭堂原则上由原养老运营机构负责运营,政府投资建设街道(社区)长者饭堂的运营机构由街道办事处通过政府采购程序选择产生。社区助餐服务点运营机构由街道办事处参照政府采购规定,通过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争方式遴选产生。
街道办事处应与运营机构签订监管协议,明确助餐方式及价格、服务时间、食品安全责任、资助方式、退出程序、违约情形等内容。
第十七条 长者饭堂运营机构应当建立安全、消防、卫生、财务、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长者饭堂现场制作、加工及配送等须符合《食品安全法》《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严守安全底线,健全全流程食品安全管理机制,做到源头可追溯、流向可跟踪、责任可追究,及时排除风险隐患。发现存在安全事故潜在风险,应当立即停止供餐并整改,及时向民政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长者饭堂运营机构应尊重老人饮食习惯;应当将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安全量化等级评定结果、健康证、餐饮收费价格及就餐时间、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承诺书、举报电话上墙,实行“七公示”制度;保障老人用餐安全,购买公众责任险和意外险;悬挂统一标牌标识。
第十九条 长者饭堂运营机构应当建立标准化管理体系,充分利用智能技术和信息管理手段,严格依法规范数据登记,确保服务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二十条 长者饭堂运营机构的人员工资、食品物料购置、水电燃气、物业管理和设备维护等运营费用由长者饭堂运营机构承担。
第二十一条 运营机构退出长者饭堂运营的,应当向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说明退出理由,提交退出申请、监管协议等材料。其中,已获得建设补贴资助的运营机构应当依照监管协议约定,确保长者饭堂实际运营期限不低于2年,若实际运营期限不满2年的,应依照监管协议约定退还建设补贴资金。
街道办事处收到退出申请材料后应及时审核运营机构对监管协议的履行情况,并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运营机构已按照监管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于收到退出申请材料30日内,出具确认意见书;
(二)对运营机构未按照监管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 助餐对象与审核资助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助餐补贴对象,分为以下两种类型:
(一)第一类是指年满60周岁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福田区户籍老人:
1.百岁老人,“三无”老人,特困、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老人;
2.在深圳市享受国家抚恤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
3.纳入扶助范围的失独、残独家庭老人。
(二)第二类是指年满70周岁的福田区户籍老人。
第二十三条 助餐补贴对象享受就餐补贴前,应当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填写《福田区长者饭堂助餐补贴申请表》,或通过信息管理平台自主申报,街道办事处应当于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录入信息管理平台,将审核结果报送区民政局。通过审核的助餐补贴对象方可获得补贴资格。
第二十四条 长者饭堂资助分为建设补贴、就餐补贴、运营补贴、送餐补贴。纳入就餐补贴、运营补贴、送餐补贴的就餐时间限定为工作日全天,法定节假日就餐不予补贴,每位助餐补贴对象每日限定享受一次补贴,长者饭堂午餐、晚餐原则按照“三菜一汤一饭”标准订做。
第二十五条 建设补贴标准为:
(一)街道(社区)长者饭堂:
对于社会力量建设并投入运营满6个月的长者饭堂,街道办事处按照场地建设实际投资金额的80%给予运营机构一次性建设补贴。长者饭堂建筑面积为100㎡以下(不含100㎡)的,建设补贴最高金额为10万元;建筑面积为100㎡—200㎡(不含200㎡)的,建设补贴最高金额为20万元;建筑面积为200㎡以上的,建设补贴最高金额为30万元。
对于依托老年人托养中心食堂改造的长者饭堂,街道办事处按照场地建设实际投资金额的80%给予运营机构一次性建设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
(二)对于社区助餐服务点,街道办事处按照场地建设实际投资金额的80%给予运营机构一次性建设补贴,最高不超过3万元。
第二十六条 就餐补贴标准为:
(一)第一类助餐补贴对象按照15元/餐/人标准进行补贴,实际就餐费用少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就餐费用进行补贴。
(二)第二类助餐补贴对象按照5元/餐/人标准进行补贴,实际就餐费用少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就餐费用进行补贴。
就餐补贴以直接减除老人餐费的形式进行补贴,补贴费用由运营机构先行垫付,运营机构于每季度第一个月份向街道办事处进行申报和结算上一季度费用。
第二十七条 根据助餐补贴对象就餐次数,街道办事处按照2元/次的标准对长者饭堂运营机构给予运营补贴,由运营机构于每季度第一个月份向街道办事处进行申报和结算上一季度费用。
第二十八条 送餐补贴标准为:
(一)为助餐补贴对象提供上门送餐服务的,按照2元/次标准进行补贴;
(二)为社区助餐服务点的助餐补贴对象提供送餐服务的,按1元/次标准进行补贴。
街道办事处根据长者饭堂运营机构的送餐次数进行分类补贴,运营机构于每季度第一个月份向街道办事处进行申报和结算上一季度费用。
第二十九条 长者饭堂运营机构应当及时向街道办事处提出补贴申请,街道办事处根据信息管理平台记录数据,对长者饭堂运营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于符合本办法标准的,应当于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拨付补贴款项。
助餐补贴对象在非户籍所在地长者饭堂就餐涉及的补贴,由提供服务的长者饭堂运营机构向主管街道办事处进行申报和结算。
第三十条 长者饭堂运营机构申请建设补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福田区长者饭堂资助项目申请表》;
(二)装修工程、购置设备发票复印件(验原件);
(三)其他材料。
第三十一条 长者饭堂运营机构申请就餐、送餐、运营补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福田区长者饭堂资助项目申请表》;
(二)信息管理平台就餐台账;
(三)其他材料。
第三十二条 长者饭堂资助所需经费由街道办事处从部门预算及民生微实事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区民政局于每年第四季度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长者饭堂运营机构进行年度评估考核。评估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并于次年第一季度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区民政局每季度向市市场监管局福田局通报长者饭堂最新信息一览表,市市场监管局福田局据此及时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每季度向区民政局通报长者饭堂监管情况。如遇特殊或紧急情况,及时互相通报。
第三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长者饭堂安全生产常态化监管,建立长者饭堂运营机构安全生产检查台账。市市场监管局福田局加强对食品从业人员培训和膳食安全质量的抽验检查和监管,全面提升服务质量。
第三十六条 区民政局利用信息管理平台,通过人脸识别核对、实时定位等手段,对助餐对象进行身份核验,对长者饭堂助餐和送餐数据进行台账记录,作为资助补贴和考核评估依据。
第三十七条 长者饭堂运营机构应当加强对政府资助资金管理,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制度,自觉接受区民政局监督检查和各级审计部门的审计,建设及运营补贴应当全部用于长者饭堂的建设及运营服务,不得挤占、挪用。每年度向街道办事处提供财务报表,并向社会公示财务情况。
第三十八条 长者饭堂运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民政局或各街道办事处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取消其享受补贴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运营资格,对已拨付的建设补贴予以追回。
(一)年度评估为不合格的;
(二)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
(三)存在辱骂、歧视和虐待等侵犯老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四)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老人人身财产安全事故的;
(五)在申请补贴、接受考核时有伪造数据、虚构记录,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行为的;
(六)挤占、挪用政府资助资金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长者饭堂运营机构在提供助餐服务过程中违反安全生产、食品安全、消防管理、消费者权益保障、老年人权益保障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福田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7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1.福田区长者饭堂助餐补贴申请表
2.福田区长者饭堂认定申请表
3.福田区长者饭堂资助项目申请表
4.长者饭堂评估指标(参考)
附件:附件1-4.doc
相关政策解读: 《福田区长者饭堂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相关政策解读: 《福田区长者饭堂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图解
解读部门:福田区民政局
联系电话:0755-829258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