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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田区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大修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提供日期 : 2021-07-14 17:41来源 :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信息索引号 : /2021-8975477
  • 文件类型:区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
  • 政策问答平台:点击进入
  • 发 文 号:福府办规〔2021〕5号
  • 信息索取号: /2021-8975477
  • 责任部门:市市场监管局福田局
  • 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市驻区各单位:

  《福田区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大修工作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七届一百零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9日


福田区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大修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田区住宅小区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大修工作,持续改善住宅小区电梯安全性能,减少电梯故障和防范电梯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8号)《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和《深圳市推进住宅小区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大修办法》(深市质〔2018〕57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福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福田区行政区域内规划、住建部门批准建设的住宅楼宇、商住楼宇、保障性住房类住宅小区的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大修。

  区政府认为有必要为其他场所的电梯提供更新改造大修资金补助的,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老旧电梯,是指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电梯:

  (一)使用年限达15年以上(含本数)的;

  (二)使用年限达10年以上(含本数)不满15年,且安全评估结论为建议更新改造大修的;

  (三)电梯制造单位已经退出市场或同型号设备已停止生产的。

  第四条  老旧电梯更新,是指拆除原有电梯,重新安装新电梯的活动;老旧电梯改造,是指采用更换、调整、加装等作业方法,改变原电梯主要受力结构、机构(传动系统)或控制系统,致使电梯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发生改变的活动;老旧电梯大修,是指用新的零部件替换原有的零部件,或者对原有零部件进行拆卸、加工、修配,但不改变电梯原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的活动。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使用单位,是指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承担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场所电梯安全管理义务的单位或个人。本办法所称安全评估机构,是指按照《电梯安全评估规程》(SZDB/Z117-2014)采用的风险评价方法,对电梯的安全性、可靠性和节能环保状况进行综合性分析和判断活动的从业单位。

  第六条  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大修按照“公平公正、统筹兼顾、业主主导、政府鼓励”的原则进行筹资。

  第七条  区政府安排专项扶持资金,对住宅小区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大修实施财政资金补助,标准如下:

  (一)旧梯更新,每台给予更新费用50%的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旧梯改造,每台给予改造费用50%的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旧梯大修,每台给予大修费用50%的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更新改造大修补助费用包括设备拆除费、购置费、安装费和委托电梯安全评估机构的安全评估、方案评审和项目验收费用。

  第二章  机构组建及职责

  第八条  成立福田区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大修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市市场监管局福田局的区领导任组长,区财政局、区住房建设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市市场监管局福田局及各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旧梯改造办”),设在市市场监管局福田局。

  第九条  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为:

  (一)市市场监管局福田局负责组织、协调、开展本区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大修工作,按规定审核发放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大修补助资金;

  (二)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保障工作;

  (三)区住房建设局负责按规定审核发放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四)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负责提供福田区城市更新项目已确认主体相关信息;

  (五)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和监督辖区住宅小区业主实施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大修资金筹集、招投标工作。

  第十条  各有关成员单位的安全监管职责为:

  (一)市市场监管局福田局负责电梯设备安装质量的监督管理,对更新改造大修后验收合格的电梯实施安全监管;

  (二)区住房建设局负责对纳入施工许可报建的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大修项目实施安全监管;

  (三)区应急管理局负责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四)各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涉及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大修的小散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监管。

  第三章  更新改造大修程序

  第一节  老旧电梯安全评估

  第十一条  旧梯改造办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招标确定安全评估机构。安全评估机构负责对申报更新改造大修的老旧电梯进行安全评估、方案评审、项目验收,并出具相应的安全评估报告、评审报告、验收报告。

  第十二条  安全评估结论是申请电梯更新、改造、大修资金补助的依据。拟申请电梯更新、改造、大修资金补助的使用单位,应当向安全评估机构申请对电梯实施安全评估。

  第十三条  安全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应当符合《电梯安全评估规程》(SZDB/Z117-2014)规定的有关安全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的条件。

  第十四条  安全评估机构应当按照《电梯安全评估规程》(SZDB/Z117-2014)要求开展电梯安全评估工作,并在完成现场评估后十个工作日内出具包含应否更新改造大修明确结论的安全评估报告。安全评估报告一式三份,由安全评估机构、旧梯改造办、使用单位分别保存。

  第十五条  电梯经安全评估,未发现风险或仅存在可以接受的风险的,安全评估机构应当出具加强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的结论。发现存在较大风险,可以通过大修改造消除或者降低风险的,安全评估机构应当出具建议大修或者改造的结论。发现存在较大风险,且无修理改造价值的,安全评估机构应当出具建议电梯拆除、更换新电梯的结论。

  第二节  申请

  第十六条  经安全评估,符合本办法适用范围的老旧电梯使用单位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向旧梯改造办提出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大修资金补助申请,申请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福田区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大修申请表;

  (二)使用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电梯安全评估报告。

  第十七条  旧梯改造办接到申请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格审查。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

  第三节  方案评审

  第十八条  经旧梯改造办审查,符合更新改造大修资金补助条件的,使用单位应依据安全评估报告结论,会同电梯施工单位制定本小区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大修方案。

  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大修方案应当符合《物业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方可审议通过。

  使用单位向安全评估机构申请方案评审,需提供下列资料:

  (一)福田区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大修方案评审申请表;

  (二)依法对方案表决通过的材料;

  (三)如申请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须提供区住建部门审批的有关材料,其他资金来源需提供有效的证明和凭证;

  (四)施工许可证或福田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开工备案回执;

  (五)电梯制造单位、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材料和施工人员的资格证明材料;

  (六)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大修方案,方案中应当包括拆除、购置、安装合同、电梯更新改造大修预算方案以及更新改造大修内容、施工进度安排等。

  第十九条  安全评估机构接到方案评审申请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报告。评审不合格的,应当出具书面整改意见。

  通过评审的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大修方案,不得擅自改变,实施过程中确需改变的,须按程序重新评审。

  第二十条  经评审通过后的方案应由使用单位及时向全体业主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四节  施工

  第二十一条  使用单位和施工单位应根据通过评审且公示过的方案组织施工,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证施工安全。

  第二十二条  完成更新改造大修的电梯,应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监督检验合格,并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后方可依法投入使用。

  第五节  项目验收

  第二十三条  完成更新改造大修工程的使用单位向安全评估机构申请项目验收,申请时需提交下列资料:

  (一)福田区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大修验收申请表;

  (二)电梯监督检验合格报告;

  (三)完成更新工程的需提供旧梯报废材料;

  (四)按本办法规定对方案进行公示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四条  安全评估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工作。验收合格的,出具项目验收报告;验收不合格的,应当出具不合格结论通知书及书面整改意见。

  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大修项目验收时,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应参与验收工作,项目验收报告应由使用单位及时向全体业主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六节  补助资金发放

  第二十五条  项目验收报告公示结束后,使用单位向旧梯改造办申请补助资金发放,申请时需提交下列资料:

  (一)福田区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大修补助资金申请表;

  (二)相关合同及财务凭证;

  (三)项目验收报告;

  (四)电梯使用登记证明材料;

  (五)按本办法规定对项目验收报告进行公示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六条  旧梯改造办审核合格后,由市市场监管局福田局按相关规定发放补助资金。

  第二十七条  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资金补助资格,相关费用自行承担:

  (一)电梯更新改造大修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的;

  (二)项目验收过程中,对安全评估机构提出的整改意见,拒不整改或两次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三)未按照安全评估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估报告结论实施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大修的;

  (四)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事实骗取补助的;

  (五)未按时完成电梯更新改造大修工作的,因不可抗力导致未按时完成的除外。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安全评估机构出具虚假评估报告、评审意见及验收结论或借工作便利推荐或销售电梯产品的,依照《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使用单位在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大修完毕后,应当建立和落实电梯的维护保养制度,办理使用登记证变更手续,建立完整的安全技术档案。

  第三十条  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使用单位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老旧电梯更新改造补助。

  第三十一条  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大修补助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发现利用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或截留、挤占补助资金以及未按规定使用补助资金的,未发放的资金不再发放;已经发放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对申报主体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管局福田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7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田区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福府办规〔2016〕1号)同时废止。

相关政策解读: 关于《福田区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大修工作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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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部门:市市场监管局福田局

联系电话: 83456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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