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田区拥军优属实施办法》的通知
信息提供日期 : 2010-07-15 00:00来源 : 福田区政府在线 信息索引号 : /2010-3497140
- 文件类型: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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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 文 号:福府〔2010〕15号
- 信息索取号: /2010-3497140
- 责任部门:福田区政府办公室
- 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福田区拥军优属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福田区拥军优属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福田区拥军优属工作,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促进和谐双拥,发扬军民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的军政军民团结光荣传统,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广东省拥军优属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26号)及《深圳市拥军优属规定》(深府[2010]29号),结合福田区双拥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自觉履行拥军优属的职责和义务。
第三条 区政府应当把双拥工作和争创双拥模范城(区)的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整体规划,全面部署;把拥军优属工作作为区双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官任期目标管理和政绩考核内容。
第四条 区属各行政、企事业单位及各社会组织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驻区部队完成军事训练、战备执勤、军事演习、国防施工、营房建设等任务;支持帮助驻军部队做好水、电、道路、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改善驻区部队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对驻区部队提出的问题和要求,按政策规定及时研究回复,并力所能及地予以妥善解决。
为回馈驻军部队支持我区环境建设,区政府给有食堂的驻区营、连(中队)级单位,每年适当发给伙食补贴,所需经费纳入区财政年度预算。
第五条 广泛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开展文化拥军和科技拥军活动,帮助驻区部队开展文化育兵,科技强军,协助培养军地两用人才,创新开展具有福田特色的双拥活动。
第六条 基层各单位及民营企业要广泛开展军民共建活动,凡有驻军的街道和社区要普遍开展军警民共建工作,通过军警民共建的形式,和谐军政关系,融洽军民感情,提升福田区“四个文明”建设。
第七条 区兵役机关和基层武装部应严格按照国家征集兵员的规定及省、市下达的征兵指标,把好兵员质量关,将优秀青年输送给部队,保证部队兵员质量,完成兵员征集任务。并由区双拥办会同区人民武装部前往部队实施跟踪教育,鼓励福田籍军人在部队建功立业、为国争光。
区政府应当分别为现役军人家属和烈士遗属张挂“光荣军属”和“光荣之家”门牌。
凡福田籍现役军人在部队获荣誉称号和立功受奖的,由福田区民政部门按深圳市制订的相关奖励标准发给一次性奖励金,同年度同一先进事项多次立功受奖者只记最高奖励。
第八条 积极支持预备役工作。区直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要积极配合预备役部队加强对预备役人员的选配工作,对本单位转服或选服为预备役的人员,按预备役部队的要求在训练时间上予以保证,在服预备役期间,其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第九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桥梁、隧道、港口、码头等,军队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公共场所停车场军队车辆一律免费停放。
第十条 本辖区公民都有依法保护军事设施安全的责任和义务,在市政建设和经济开发等施工过程中,涉及军事设施时,应当取得军事机关和驻军部队的同意,未经军事机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和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或损坏军事设施。
第十一条 区民政、人事和劳动部门要按政策法规接收安置上级分配和从福田区应征回城的复员、退伍军人、转业士官、军队离退休干部、无军籍职工和军队转业干部、随军家属等接收安置任务。任何单位不得拒绝安置部门统一分配的安置对象,对拒绝接收者由区人民政府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经批评教育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二条 区属企事业单位在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转业士官、退役军人、部队随军家属等,与其他职工同等条件下在安排岗位、工种、班次等方面应给予照顾;在企业改制实行经济性裁员中,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与其他职工同等条件下优先培训、招用。
第十三条 在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的残疾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所在单位不得因残疾将其辞退、解聘或解除劳动关系。烈士遗属(含因公牺牲)和四级以上残疾子女在入托、入学、就业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应予以优先安排。
第十四条 驻军随军家属在招聘、招考区属企事业单位时同等条件下应予优先录用,驻军军官荣获荣誉称号和荣立个人一等功的干部随军家属应予特别照顾安置;并鼓励驻军随军家属自主创业,随军家属在待岗、下岗、失业期间(必须入福田籍户口)由劳动部门每月按规定标准发放临时性生活补贴。
驻军及军队转业干部随迁子女入托入学按深圳市有关优先优惠政策执行,对需要跨行政区域和学区入学的,教育部门在有条件的情况下给予照顾解决。
第十五条 民政部门对享受定恤定补的残疾军人、红军失散人员、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涉核退役人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等优抚对象按不低于深圳市制订的标准给予定期抚恤或定期定量补助。并把所需优抚经费每年列入区财政预算,落实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确保辖区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与当地群众的生活水平同步提高。
第十六条 卫生部门应当督促落实区属公立医院张挂“现役军人、优抚对象”优先优惠窗口标志;对辖区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涉核退役人员、军队离退休干部、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到本区公立医院就诊时,凭有效证件免收门诊挂号费,并优先就诊取药。一至四级残疾军人享受特约门诊待遇。
第十七条 司法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处理军队官兵和驻军部队涉军涉法的组织领导,成立专门的涉军法律维权服务中心,依法保护军人和军属的合法权益。对扰乱军营正常秩序,破坏军事设施等涉军案件优先立案。凡辖区内现役军人有关涉军涉法案件在本级司法机关提出诉讼时,应给予免费法律援助。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应当将双拥经费、军人抚恤优待经费每年列入区同级财政预算;区双拥办、区民政局应按上级要求建立拥军优属保障金,每年预算安排不少于100万元,用于调剂当年双拥经费不足和突发事件经费等。所需经费应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从2010年8月1日起实行,2003年印发的《深圳市福田区拥军优属实施办法》(福府[2003]65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