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区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政策法规 > 区政府文件 >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 河源市和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田区、和平县“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提供日期 : 2016-10-11 00:00来源 : 福田区 信息索引号 : /2016-4206160
  • 文件类型: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 政策问答平台:点击进入
  • 发 文 号:福府函〔2016〕356号
  • 信息索取号: /2016-4206160
  • 责任部门: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
  • 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福田区、和平县各相关部门

  为进一步抓紧抓好“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以下简称“双精准”)工作,认真管好用好“双精准”专项资金,根据深圳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按照深圳市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福田区、和平县两地“双精准”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了《福田区、和平县“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福田区、和平县“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

河源和平县人民政府

                    20161011

  附件

  福田区和平县“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福田区/和平县“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以下简称“双精准”)工作,管好用好“双精准”专项资金,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三年攻坚的实施方案》(深发〔2016〕11号)、市对口办关于印发《深圳对口帮扶河源2016年工作计划》的通知(深经贸信息对口字〔2016〕93号)、市对口办关于印发《深圳市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经贸信息对口字〔2016〕15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两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双精准”专项资金包括:福田区财政安排扶持资金、各帮扶单位自筹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当地配套资金及专户存储所得利息。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三条  福田区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派驻和平县工作组(以下简称“驻和工作组”)与和平县扶贫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扶贫办”)是“双精准”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对“双精准”专项资金的审核、拨付负直接责任,福田区各帮扶单位和对口扶持村、镇是“双精准”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单位,对使用“双精准”专项资金的合规、合法和合理性负主要责任,驻村工作队长和村第一书记对“双精准”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督、管理负直接责任,福田区对口帮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福田区对口办”)负监管责任。

  第四条  继续沿用上一轮扶贫开发“双到”专项资金共管账户(共管账户户名:和平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和平县支行,开户行号:403598400000,账号:100343967440010001),作为福田区财政安排扶持资金、各帮扶单位自筹资金、社会捐赠资金等“双精准”专项资金的共管账户,实行专项管理,封闭运行,当年结余结转下一季度继续使用。

  第五条  共管账户由驻和工作组与县扶贫办共同管理,驻和工作组主要负责人与和平县分管扶贫工作的县领导共同签字(盖章)后方可划拨资金,缺一不可。

  第六条  各帮扶单位自筹资金及社会捐赠资金,原则上也应先划拨到共管账户。特殊情况经当地扶贫办及驻和工作组审核同意,也可直接划拨到镇(含乡、村等,下同),并由驻和工作组备案。

  第三章  资金申请

  第七条  “双精准”专项资金的使用由各帮扶单位和被帮扶村在确认帮扶项目,并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内容须拍照备查),且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按照一项目一申请的原则提出申请。申请时须如实填写《福田区/和平县“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专项资金使用申请表》(详见附件1,表中项目概况应明确项目内容、总投资规模、实施及完成时间等;绩效评估应明确项目完成后的投资效益预测以及村、户受益情况的预测等),并按要求(详见附件2)提交相关材料。经当地村、镇签署意见后送县扶贫办审核,再送县政府分管领导及驻和工作组审批后,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四章  资金审批

  第八条  驻和工作组在充分尊重福田区各帮扶单位意见的基础上,主要对项目选择、资金效益等问题进行审核,并会同县扶贫办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审核及资金划拨工作(特殊情况不超过10个工作日)。

  第九条  凡有下述情况时,不得申请使用“双精准”专项资金:

  (一)扶贫项目不真实,可能会发生资金挪用、浪费的;

  (二)扶贫项目不可行或风险较大,可能会发生决策错误的;

  (三)扶贫项目不符合环保及循环经济发展有关要求的;

  (四)不属于“双精准”工作及专项资金扶持范围的。

  第五章  资金划拨

  第十条  县扶贫办与驻和工作组进行项目资金审核,并经县扶贫办领导、县政府分管领导和驻和工作组主要负责人签字后,由县扶贫办负责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并做好资金拨付统计台账。

  第十一条  各帮扶单位申请的“双精准”专项资金统一拨付到贫困村所在镇的财政所账户,由有关镇财政所经镇分管领导和帮扶单位领导(负责人)及驻村工作队长同意后向各贫困村、贫困户记账支付,镇财政所做好资金收支的会计核算工作。

  第六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村帮扶项目原则上以当地镇政府或村委会为建设单位组织实施。为保证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原则上按施工进度划拨资金,并预留项目总额20%的质量保证金,待到工程验收合格后拨付。

  第七章  资金监管

  第十三条  “双精准”专项资金实行三公开两监督制度,即实行项目公开、资金使用公开、效益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和审计监督。

  第十四条  县扶贫办与驻和工作组要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各帮扶单位项目建设及资金使用情况。对未经批准改变资金用途或截留、挪用“双精准”资金的,要责令各帮扶单位及实施单位立即纠正,并及时向和平县政府和福田区政府汇报。情节严重者将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对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福田区审计局有权对“双精准”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至福田区与和平县“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结束时自动终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驻和工作组与县扶贫办负责解释。

  附件:1. 福田区和平县“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专项资金使用申请表

     2. 福田区和平县“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专项资金申请资料一览表

分享到: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粤ICP备12001664号网站标识码:4403040003 粤公网安备 44030402002541号 区政府行政执法投诉邮箱:ftfzb2017@szft.gov.cn 区政府及各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监督投诉举报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