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机关事业单位家属统筹补充医疗办法》的通知
信息提供日期 : 2013-05-10 00:00来源 : 福田区政府在线 信息索引号 : /2013-4206170
- 文件类型: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 政策问答平台:点击进入
- 发 文 号:福府〔2013〕3号
- 信息索取号: /2013-4206170
- 责任部门:福田区政府
- 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福田区机关事业单位家属统筹补充医疗办法》已经区政府六届二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福田区人民政府
2013年5月9日
深圳市福田区机关事业单位家属
统筹补充医疗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福田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家属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及其配套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财政核拨及财政核拨补助的区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已参加我市社会医疗保险的在编人员(含由原附属编制转为工勤雇员编制的人员,不含其他雇员,以下简称申请人)的父母、配偶和子女(以下简称参加人),具有本市户籍,与申请人同属一个户口本,按规定已参加了我市住院医疗保险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参加区家属统筹补充医疗:
(一)年龄未满18周岁或年满18周岁仍在本市经教育、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批准设立的高中、中专、特殊学校、技校与职校(不含大专段)就读,跟随申请人生活的子女。
(二)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在深圳定居,无固定收入,依靠申请人赡养的父母或申请人供养的配偶。
第三条 申请人向所在单位申请。由所在单位登录区家属统筹补充医疗信息系统,填写并打印《深圳市福田区机关事业单位家属统筹补充医疗人员登记表》,经单位、区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单位于每年1月15日前向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福田分局(以下简称社保福田分局)一次性缴纳当年度区家属统筹补充医疗费。未在上一年12月底前办理下年度参加手续,并于当年1月15日前缴费的,单位可在其他时间申请办理,当年缴费从申请之月起计至当年年底。
新生儿在入户之日起30天内(含30天)办理参加手续的,当年缴费从出生之月起计至当年年底;在入户之日起30天后办理参加手续的,当年缴费从申请之月起计至当年年底。
区家属统筹补充医疗费由区政府及单位共同承担,统一筹集。区财政每人每月补助30元,单位每人每月补贴20元。单位补贴部分在各单位福利费中列支。
参加人从受理申请的次月起享受区家属统筹补充医疗待遇。新生儿在入户之日起30天内(含30天)办理参加手续的,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待遇;在入户之日起30天后办理参加手续的,从受理申请的次月起享受待遇。
申请人资格由所在单位、区财政局审核。申请人因退休或调离本区机关事业单位的,其参加人停止享受本区家属统筹补充医疗待遇。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及时登录区家属统筹补充医疗信息系统,填写并打印《深圳市福田区机关事业单位家属统筹补充医疗人员变更表》,经单位、区财政局审核后交社保福田分局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条 参加人以下待遇由区家属统筹补充医疗资金支付:
(一)在福田区属市内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和服务设施标准内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及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项目的费用,记账偿付80%。
(二)在其它定点医疗机构因急诊抢救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先行支付现金,其后应于费用发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凭发票、费用清单、检查报告单、门诊病历本等有关资料到社保福田分局申请报销,基本医疗保险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和服务设施标准内的门诊医疗费用报销80%。
(三)参加人的医疗保险待遇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按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的规定执行。但若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之和低于20万元的,以20万元作为参加人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其中社会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与20万元之间的差额部分由区家属统筹补充医疗资金支付。
区家属统筹补充医疗资金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含普通门诊及门诊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项目)为20万元。
参加人已通过门诊绑定的定点社康中心或二级以下定点医院就诊并由社会医疗保险基金已支付的门诊费用,或已由综合医疗保险参保人个人账户通过“家庭通道”代其已关联绑定的家庭成员支付的门诊医疗费用,区家属统筹补充医疗资金不再重复支付。
第五条 参加人在区属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和服务设施标准内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及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项目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比例先行记账,社保福田分局按季度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
第六条 参加人已参加我市住院医疗保险,其就医、待遇、结算,以及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等按《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相关规定执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经区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经费自筹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按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一次性缴纳当年度区家属统筹补充医疗费,单位申请人总数不得超过区人事部门核定的本单位经费自筹事业编制数。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参加区家属统筹补充医疗。
第八条 本办法实施后,原福田区家属统筹医疗资金的结余部分自动转入区家属统筹补充医疗资金,用于弥补区家属统筹补充医疗资金收支平衡不足的部分及区政府规定的其它支出。
第九条 福田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设立区家属统筹补充医疗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委托社保福田分局作为经办机构统一筹集、管理。区家属统筹补充医疗资金不敷使用时,经办机构报请福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区财政部门补足。经办机构所需工作经费由区财政部门每年给予适当补贴。
区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定期对区家属统筹补充医疗资金的使用和收支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机关事业单位家属统筹医疗暂行办法〉的通知》(福府〔2008〕3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