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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区政府产业用房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信息提供日期 : 2020-03-19 00:00来源 : 福田区政府物业管理中心 信息索引号 : /2020-7591684

  一、修订出台《福田区政府产业用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目的是什么?

  答:福田区政府产业用房管理暂行办法》自2017年2月印发以来,在加强规范政府产业用房统筹管理,保障产业用房资源规范、高效、合理使用,发挥政府物业资源引领、聚合、扶持产业作用切实有效提升政府物业使用效益促进产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近三年来规范政府产业用房管理工作实践中,发现该《暂行办法》也存在一些需要完善、优化之处,有的规定已不合时宜,有的内容则亟需补充完善,不能完全满足规范管理实际工作需要,同时,机构改革后,一些部门已合并、拆分及更名,职能也需相应做调整。另外,该《暂行办法》的有效期已满。因此,对该《暂行办法》适时进行修订完善,能够更好地适应和满足政府产业用房规范管理工作需要,为我区政府产业用房规范管理提供更优的制度依据。

  二、修订《办法》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办法》主要根据《深圳市福田区政府物业资产管理办法》《福田区产业用房支持办法》的有关规定,并参照《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福田区实际修订。

  、《办法》的适用范围?政府产业用房是否可以购买?

  答:《办法》所称政府产业用房,本办法所称政府产业用房,是指区政府根据产业发展战略、规划及产业用房需求,采用政府投资建设、购置、城市更新项目配建和统租等方式筹集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产业用房及配套设施。

  政府产业用房原则用于出租,且优先用于解决大型企业总部、行业排名前列的专业服务机构和符合区产业发展导向的优质项目的落户需求。确有必要出售产业用房,且符合政府物业资产处置范围的,应按政府物业资产处置程序办理。

  四、《办法》对政府产业用房入驻条件有哪些规定?

  答:《办法》规定入驻政府产业用房的企业或机构,应符合下列产业领域:

  (一)金融业、现代物流业、科技信息服务业、专业服务业、商贸及其他服务业等现代服务业;

  (二)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绿色低碳、生物医药、数字经济、新材料、海洋经济;

  (三)先进制造业、文化创意产业、传统优势产业和市、区产业发展规划中重点支持的其它产业;

  (四)经联席会议审定的其他产业。

  《办法》同时规定对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成长性好、竞争力强的优质企业或机构,可适当放宽入驻条件和产业用房配置标准,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区外重点引进企业或机构。

  五、《办法》对政府产业用房的管理及配置流程有什么要求?

  答:《办法》规定产业用房房源信息通过深圳市产业用房供需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发布,用房管理及配置流程原则上通过服务平台,产业主管部门通过服务平台完成企业或机构申请的在线审核、资质审查公示、租售结果公布、合同备案等。

  《办法》同时规定,政府产业用房的配置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企业或机构通过服务平台、产业主管部门等查询政府产业用房的分布情况、入驻条件、租金优惠政策等信息,选择目标政府产业用房,提交入驻申请及相关材料;

  (二)产业主管部门对服务平台或线下的企业或机构的入驻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提出产业用房配置建议,将相关资料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召开联席会议,审议产业用房配置事项;

  (四)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的产业用房配置事项,由产业主管部门通过服务平台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产业主管部门与入驻企业或机构签订监管协议,区物业中心办理租赁手续并通过服务平台发布租赁结果。公示有异议的,由产业主管部门负责调查,10个工作日内出具调查结论并函告异议者,如异议成立,产业主管部门须进行重新公示或提交联席会议审议。

  六、《办法》对政府产业用房租赁管理与租金优惠有哪些规定?

  答:《办法》规定政府产业用房租赁不纳入公开招标,区物业中心负责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政府产业用房租金价格进行市场评估,产业主管部门依据当年市场评估价格向企业或机构配租。

  (一)符合产业政策的入驻企业或机构,按规定给予相应的租金优惠,租金优惠标准按各产业专项政策的规定执行。

  (二)对暂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入驻企业或机构,先按市场评估价收取租金,产业主管部门与入驻企业或机构签订监管协议,按年度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区物业中心进行租金调整。

  (三)公益性、平台性和特大、关键、紧缺的项目,并经区产业发展领导小组认定的企业或机构,超出租金优惠标准范围的,可按“一事一议”方式提请联席会议审议。

  (四)政府产业用房租金价格原则上每年评估一次,租赁环境发生重大波动时,区物业中心可适时进行市场租金价格评估,报联席会议审定后执行。

  《办法》还规定,企业或机构租用政府产业用房,合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五年。入驻企业或机构需要续租产业用房的,应在合同期满前6个月向产业主管部门申请续租,续租期一般为3年。

  七、《办法》对政府产业用房运营管理企业入驻管理有哪些规定?

  答:《办法》规定,政府产业用房运营管理分为委托管理和直接管理。委托管理的政府产业用房,入驻企业或机构由产业主管部门报联席会议审定通过后,由委托管理单位直接与入驻企业或机构签订租赁合同并报区物业中心备案,委托管理单位应服从政府的行政管理;直接管理的政府产业用房,由区物业中心与经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的入驻企业或机构签订租赁合同。

  企业入驻管理方面,《办法》规定,经联席会议审议批准入驻的企业或机构,由产业主管部门在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一个月内出具《企业入驻确认表》,区物业中心凭《企业入驻确认表》与入驻企业或机构签订租赁合同,入驻企业或机构应在《企业入驻确认表》开具后30日内与区物业中心签订租赁合同,超期未签订租赁合同的,由区物业中心通知产业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政府产业用房限定为承租企业或机构自用,不得擅自转租或改变使用功能。经联席会议同意,承租企业的子公司、分公司等相关企业可入驻政府产业用房,但承租企业不得与相关企业签订任何物业租赁协议并收取租金,否则视为承租企业擅自转租政府产业用房。

  八、《办法》对入驻企业违规或违约行为的处理有什么规定?

  答:《办法》规定,入驻企业或机构如有擅自转租或改变使用功能,以及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的,经警告30日内未整改到位的,区物业中心可终止租赁合同,并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依法追究入驻企业或机构的相关责任。

  《办法》还规定,入驻企业或机构存在隐瞒真实情况、伪造有关证明等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该企业或机构入驻资格,载入企业诚信不良记录,并向社会公示,五年内不得申请区产业用房或享受其它专项扶持资金政策,同时,依法依规追缴其违法所得,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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