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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区支持新兴产业股权资助若干措施》政策解读

信息提供日期 : 2018-04-28 00:00来源 : 区发展和改革局 信息索引号 : /2018-7591732

  一、制订《福田区支持新兴产业股权资助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的目的是什么?

  为适应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后中央、省、市的改革发展新形势新要求,2012年至2015年,我区为支持辖区企业发展,对产业资金政策进行了全面系统的梳理、整合、优化,在全市率先推出了“1+1+9”产业资金政策体系。2017年,我区对产业资金政策又进行了持续优化,构建了“1+9+N”的产业资金政策体系,共涉及10个门类、140个条款、192个项目。2012年至2016年,我区累计受理辖区7300家次企业(个人)1.09万份资金申请,合计提供22.71亿元资金支持,支持范围涵盖高技术产业化、重大项目扶持、创新载体建设等,促进了总部企业、特别是金融总部企业集聚,专门专业服务企业的做大做强,助推了创新型中小微企业发展,为保持辖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现行产业专项资金支持机制主要采取核准制,以事后资助、直接资助为主,尚未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资助方式,在取得良好成效的同时,却难以满足新兴产业企业的需求。此次我区进行新兴产业扶持方式改革是在总结以往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突出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和杠杆效应,结合福田区实际,制定《若干措施》。

  二、制定本措施的主要依据有哪些?

  为促进福田区新兴产业发展,扩大企业融资渠道,结合《深圳市福田区现代化产业体系中长期发展规划(2017-2035年)》,依据以下五项文件制定本措施:

  (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

  (二)《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

  (三)《“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国发〔2016〕67号)

  (四)《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充分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全面深化金融改革创新的若干意见》(深府〔2014〕1号)

  (五)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兴产业专项资金多元化扶持方式改革方案》的通知(深发改〔2015〕361号)

  三、《若干措施》所称“股权资助”适用的项目范围和项目单位范围?

  本措施用于支持符合《深圳市福田区现代化产业体系中长期发展规划(2017-2035年)》的电子信息、文化创意、“智能+”、“金融+”、“健康+”等新兴产业。

  股权投资和资助资金由企业以项目形式申报,以项目获得合作股权投资机构认可、企业获得合作股权投资机构投资为前提,合作股权投资机构先投资、政府后支持,借助市场力量对项目和企业进行筛选。

  四、《若干措施》所讲的“股权资助”方式是什么?

  《若干措施》所讲的股权资助方式是指针对新兴产业,财政资助资金分为股权投资资金和直接资助资金两部分,即“股权投资+直接资助”,通过该支持方式形成无偿资助和有偿资助相结合的财政投入新模式和新机制。股权投资和资助资金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项目投资退出的本金及收益返回区财政,形成专项资金循环滚动使用机制。

  五、《若干措施》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一)建立股权+资助的支持方式。建立无偿资助与有偿资助并行的财政资金投入机制,将股权投资和直接资助方式有机结合。财政资助资金分为股权投资资金和直接资助资金两部分,单个项目合计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其中,政府股权投资资金原则上为合作机构股权投资资金的50%,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直接资助资金根据第三方评估机构对项目综合评估结果确定,评审结果为通过的,直接资助资金按经评估核定的项目总投资的20%确定,且不超过政府股权投资金额;评审结果为不通过的,不予以直接资助。

  (二)通过承诺落户扩大招商效应。符合条件的辖区外企业,可先行申报,在获得股权资助资质之后,需承诺将企业注册地和统计税务关系迁入福田区,并在财政资金退出之前不得迁出福田区。企业注册地和统计税务关系迁入福田区后,方可进行财政股权投资和直接资助的资金拨付。

  (三)市区联动,拓宽优质资源。经受理部门申请并报区产业发展联席会批准,对市产业主管部门按股权投资和资助方式扶持的区外企业,如将商事登记、税务和统计关系迁入我区并承诺五年内不做出变更的,按市直接资助额度的30%予以配套,配套资助额度不超过450万元,并不再享受股权投资和招商引资政策支持。同一项目已获区政府其它专项资金支持的,不再重复支持。

  (四)发展专项资金循环滚动使用模式。各产业部门每年在各自管理的产业专项资金中安排用于以股权+资助的方式支持辖区新兴产业发展的资金,由各产业主管部门管理。实施过程中可依据实施效果和社会效益,动态调整资金规模。项目投资退出的本金及收益返还区财政,退出资金继续回到新兴产业专项资金,形成专项资金循环滚动使用。

  (五)建立“政府部门会同社会机构共同筛选项目”的审核流程。股权+资助扶持方式采用评审制,业务流程与当前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基本保持一致。核心决策环节包括:区产业主管部门同时委托股权代持机构审核投资协议、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项目评审、提出股权投资方案和直接资助方案、报分管区领导审核、报区产业发展联席会审议和公示等环节。具体流程为:项目单位按照申报指南提交资金申请报告→企服中心统一收件→区产业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合规性初审→通过合规性审核的项目同时委托福田创投和第三方评估机构进一步审核→福田创投完成投资合同或协议有效性和股权投资机构资质的审核,形成投资报告,提交区产业主管部门;第三方评估机构完成对项目申报材料完整性、技术先进性、投资构成合规性和产业化条件落实情况等的评审,编制形成项目评估报告,提交区产业主管部门→通过以上两种流程审核的项目,区产业主管部门提交局务会审议,确定拟扶持项目名单→提交分管区领导签批→提请区产业发展联席会审定→企服中心公示→区产业主管部门下达扶持方案→区财政局将直接资助资金划拨至企服中心,由企服中心将资助资金拨付给项目单位,将股权投资资金划拨至福田创投托管专户→由福田创投代表区政府完成出资。

  (六)建立合作股权投资机构激励机制。为鼓励合作股权投资机构和福田创投的积极性,建立激励机制,财政股权投资资金退出后,按“先回本后分利”的方式、就政府出资部分增值收益(回收资金扣减财政参股资金)给予合作股权投资机构和福田创投一定比例的业绩奖励;其中项目年化投资收益低于6%(含)的不给予奖励,项目年化投资收益在6%至45%(含)的为8%,项目年化投资收益在45%以上的为12%;业绩奖励在合作股权投资机构和福田创投间按8:2分配。

  六、《若干措施》的创新亮点有哪些?

  (一)进一步完善项目扶持机制。通过采用股权资助扶持方式,利用股权投资机构等金融机构的专业优势,建立针对新兴企业不同阶段、不同环节、不同融资需求的专业评价体系,从体制机制上弥补政府直接核准项目的不足,并充分利用金融机构在技术、管理、市场等方面的优势资源,为企业提供专业化的增值服务,构建助推新兴产业快速发展的投融资环境。同时,通过将承诺落户企业纳入支持范围,在支持企业发展同时,也加强了招商引资的效果。

  (二)事前资助缓解新兴企业融资难题。我区现行产业专项资金支持机制以事后资助为主,在取得良好成效的同时,却难以满足新兴产业企业快速发展的需求。股权资助方式采取事前资助,且资助额度较过往事后资助更大,有力缓解了初创期和成长期新兴企业对资金需求量大的难题,降低了企业融资成本,助力初创期企业进行新技术、新产品研发,以及成长期企业开展商业模式创新、产品运营和市场推广等关键环节,助推新兴产业企业快速发展。

  (三)实现专项资金循环滚动使用。采取有偿使用与无偿资助并举、股权投资和直接补贴结合,通过股权投资方式形成专项资金循环滚动使用,回收资金继续用于培育和扶持更多企业创新发展,提高对新兴产业的可持续扶持能力,实现了财政资金由直接投入向引导投入转变。

  (四)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进一步激发社会投资活力,促进股权投资机构资金及其它社会资本加大对我区新兴产业的扶持力度。通过改革,新兴产业专项资金股权资助扶持方式,可按照不小于1:1的比例撬动社会资金以股权投资形式投入新兴产业领域,助推新兴产业快速发展。

  (五)精准扶持新兴产业发展。跟直接补贴方式相比,股权资助方式从项目选择、资金投入模式等方面均更加市场化。跟引导基金相比,股权资助方式直接资助到新兴产业企业,且以股权投资和直接资助结合的方式进行资助,对企业吸引力更大,有助于吸引区外创新企业来福田区落地发展,从而更加精准地扶持辖区内新兴产业的发展。

  七、本措施对资金监管和绩效评价有什么具体规定?

  资金监管方面,区发展和改革局、福田引导基金公司与福田创投签署三方《委托投资协议》,就财政股权投资监管及合作机构库的组建和管理等相关事宜进行约定,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完善内部管理。由福田创投对被投资企业(项目单位)进行投后管理服务。财政直接资助资金依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监管。

  绩效评价方面,参照《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福田创投每年需对被投资企业(项目单位)的企业发展情况、投后管理情况以及财政股权投资资金效益等进行评估,编制年度评估报告,提交区发展和改革局。同时对合作股权投资机构上一年度的合作情况进行评估,及时剔除不达标的股权合作机构。

  申报企业获得股权投资和资助后,应在项目建设期内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向区发展和改革局和福田创投书面报告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建成后应在政府股权退出前每年底向区发展和改革局书面报告项目运营情况。

  八、本措施对受支持项目的退出机制有什么具体规定?

  由合作股权投资机构对项目退出时机进行判断。项目退出时机成熟时,合作机构与被投资企业协商,按照“同股同价、共进共退”的原则,提出退出方案,财政股权投资资金依照国有股权管理有关规定,与合作机构投资资金按照相同条件同时退出。项目投资退出的本金及收益返还福田创投的银行托管专户,由福田创投上缴区财政。退出资金可继续用于新兴产业专项资金,形成专项资金循环滚动使用。退出方式包括上市、回购、转让、清算等。

  对项目单位股权投资发生亏损的,即回收资金小于财政参股资金时,由福田创投将相关情况说明提交至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向区产业发展联席会报审,区财政局和福田创投进行核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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