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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田区劳资纠纷 联合预防和分类处置办法》的通知

信息提供日期 : 2014-12-04 00:00来源 : 福田政府在线 信息索引号 : /2014-11068752
  • 文件类型:区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
  • 政策问答平台:点击进入
  • 发 文 号:福府办函〔2014〕14号
  • 信息索取号: /2014-11068752
  • 责任部门:福田区政府办公室
  • 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有关单位:

  《福田区劳资纠纷联合预防和分类处置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福田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124

   

  福田区劳资纠纷联合预防和分类处置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预防、处置劳资纠纷,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预防化解我省劳资纠纷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13〕21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劳资纠纷分类处置工作的意见》(深府办函〔2014〕78号)、《中共深圳市委政法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劳动争议调解和劳资纠纷化解工作的方案〉的通知》(深政〔2014〕30号)、《区政法委关于印发〈福田区推进劳资争议调解和劳资纠纷化解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福政法〔2014〕8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福田区管辖区域内的劳资纠纷预防与处置。

  第三条 预防化解劳资纠纷工作,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分类处置、主动治理、社会参与、预防与化解并重、谁主管谁负责、谁查处谁牵头”的原则,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形成责任链条。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成立福田区劳资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专责小组(以下简称专责小组),统筹全区劳资纠纷的预防和处置,各街道办事处相应成立劳资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机构。专责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人力资源局,作为日常工作机构。

  第五条 专责小组由区政法委(维稳办)牵头,区委宣传部、区委统战部、区经促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国资委)、区人力资源局、区住建局、区卫局、区环水局、区公安分局、区机关事务局、区建工局、区工商联(总商会)、区信访局(应急办)、区企服中心、区法院、区检察院、区总工会、各街道办事处、市场监督管理福田分局为成员单位。

  第六条 专责小组统筹推动全区劳资纠纷的预防和处置工作,整合各相关事权单位优质资源,明确细化职责;

  定期通报相关情况,建立健全联动衔接等工作机制;及时解决重大疑难问题,同时负责向上级领导部门汇报、反映情况。

  第七条 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政法委:负责落实全区劳资纠纷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指挥工作。

  区人力资源局:负责对劳资纠纷预防处置工作提供指导;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对企业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察,及时对劳资纠纷群体性事件作出法律定性并提出纠纷处置意见,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劳动人事仲裁机构要依据就近、便利原则,依法快速处理劳动争议。

  各街道办事处:调查了解事件起因和员工诉求,牵头组织开展一般性劳资纠纷调解工作,引导员工依法维权;劝离集体上访至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或其他重要国家机关和公共场所的员工返回用人单位经营场所或指定地点;协调解决劳资纠纷处理期间劳动者遇到的食宿方面困难。

  区公安分局:负责做好事态稳控工作,依法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违法犯罪行为。

  区住建局:负责牵头预防和处置建筑、装修、物业行业中的劳资纠纷。

  区总工会:参与劳资纠纷的处理,代表或者帮助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反映劳动者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方案,支持和协助劳动者依法维权。

  区司法局:为劳资纠纷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或法律援助,在劳资纠纷调解中推广人民调解“福田模式”。

  市场监督管理福田分局:负责提供发生劳资纠纷的用人单位的登记信息;依法及时查处发生劳资纠纷且涉嫌无照经营的用人单位。

  区民政局:劳资纠纷处理期间,对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当事人予以救助。

  区信访局:负责做好信访处理工作,引导涉诉涉法的劳资纠纷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对符合应急救助的当事人实施救助。

  区委宣传部:负责做好舆情研判和舆论引导工作,对引起媒体关注和报道的劳资纠纷,负责指导、把握对外宣传口径、内容。

  区委统战部:负责引导台资企业做好劳资纠纷预防工作,参与台资企业劳资纠纷调处。

  区法院:负责提供相关企业立案、执行等相关情况及迅速启动相关企业财产保全程序,配合做好劳资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

  区检察院:严厉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违法行为,配合做好劳资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

  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提供和调动车辆等行政资源,配合劳资纠纷处理工作;根据《处置区委大门口、机关大楼大堂的突发群体性事件的工作预案》(福信联[2008]2号)的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其他部门:根据劳资纠纷的发展和工作需要,依据专责小组的指示积极协助处理。教育、卫、国资、经促、环水、企服等行业主管部门主动发挥职能作用,督促其主管的企事业单位做好劳资纠纷预防和化解工作,并积极牵头调处相关单位的劳资纠纷。

  第三章 劳资纠纷预防

  第八条 劳资纠纷预防方法有法制宣传教育、调解、排查、监察、协商等。

  第九条 由专责小组统筹,区总工会、区人力资源局、司法局、各街道办事处等成员部门配合,组织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借用“法官、检察官、律师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活动挂点社区法官、检察官、律师力量,开展多形式高质量法律服务。

  第十条 建立完善“区街道社区企业”四级调解平台,全面构建“三联机制、四级平台、多元力量、协调化解”的格局,推进劳资争议调解和劳资纠纷化解工作。

  第十一条 培育协调劳资关系专业化社会组织,建立健全区域性、行业性和商会、协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充分发挥社会组织预防和化解劳资纠纷的作用。

  第十二条 各街道、各部门应对辖区企业全面排查,实行“红、黄、绿”分类管理。

  (一)红色企业

  1企业拖欠工资两个月以上的;

  2无证照企业连续拖欠工资两个月以上的;

  3企业计划搬迁、提前解散或停止经营的;

  4企业发生过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且员工多次投诉的;

  5企业连续拖欠房租、水电费两个月以上的;

  6企业反映出现员工以传单、通讯信息、网络等方式煽动停工等情形的;

  7企业生产经营出现困难的;

  8其他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情形的。

  (二)黄色企业

  1轻微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

  2员工投诉较多但未发生过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的;

  3企业连续拖欠房租、水电费两个月以内的;

  4企业转型升级的;

  5企业股权变更的;

  6企业未依法组建工会、未组建劳动争议(人民争议)调解组织或未设立联络员的;

  7其他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情形的

  (三)绿色企业

  无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且生产经营正常、劳动关系稳定的企业。

  第十三条 建立属地为主、行业为辅的劳资纠纷排查机制。街道应整合各类隐患排查信息人员队伍,依托“一格五员”、各级工会组织、股份公司联络员等组织和人员,结合劳动争议四级调解网络,延伸劳资纠纷隐患信息的收集渠道。

  第十四条 街道应以社区为网格,组织经科、劳动、建设、安监、工会、公安、社保及社区等部门,负责辖区内企业的排查工作,做到“一企一档”,逐步实现按照“红黄绿”分类管理。

  第十五条 街道在排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主动会同各部门协调解决,加强与各部门的信息沟通和工作联动,确保劳资隐患排查成效。

  第十六条 对排查出来的隐患,各街道各部门应坚持“突出重点、分级化解”的工作原则进行化解。

  绿色企业按归档处理;黄色企业由街道负责监控;红色企业由街道牵头,人力资源局、总工会、住建局、公安分局等部门配合监控。存在隐患的企业涉及人数众多,影响广泛,可能造成严重负面效果的,由街道提请专责小组解决。

  第十七条 各街道负责每季度至少召集街道相关部门研判一次劳资纠纷形式,主动部署应对。

  区专责小组负责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各街道各部门参与,通报情况,达成共识,针对普遍性问题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涉及人员较多的重大决策要及时报区政府专题研究,对决策可能引发的劳资矛盾隐患依据《福田区重大行政执法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暂行办法》(福维稳办[2014]3号)提前进行风险评估,切实做到未评估不决策。

  第四章 劳资纠纷处置

  第十八条 劳资纠纷处置方法有协商、调解、行政处理、仲裁、诉讼等。坚持调解优先、分级分类处置。

  第十九条 强化企业自主化解劳资纠纷的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员工沟通对话机制,健全企业内部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提升企业自主化解劳资纠纷能力。

  第二十条 劳资纠纷分为劳资纠纷群体性事件及一般性劳资纠纷分类处置。

  第二十一条 劳资纠纷参与人数在30人以上,职工采取过激行为,扰乱了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或造成一定社会影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劳资纠纷群体性事件:

  (一)离开企业生产经营场所,聚众堵塞公共交通枢纽、道路,影响交通秩序;

  (二)离开企业生产经营场所,非法占据公共场所;

  (三)持续时间15日以上,纠纷仍未得到解决;

  (四)占据企业办公区域、生产车间、仓库、厂内通道等生产经营场所,扰乱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五)聚众打砸,或采取跳楼、自残等极端行为进行威胁;

  (六)限制企业经营管理者人身自由,或采取阻挠、威胁、恐吓等方式迫使其他职员不能正常上班工作;

  (七)聚众围堵冲击党政机关;

  (八)到省越级上访或连续两次以上到市越级上访;

  (九)公众广泛关注,有较大社会影响;

  (十)国家、省有关部门督办,或国家、省、市领导批示密切关注;

  (十一)引发群体性械斗、冲突,造成人员伤亡;

  (十二)出现跨省(市、区)、跨行业连锁反应,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十三)其他扰乱企业生产经营秩序或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除劳资纠纷群体性事件以外的其他劳资纠纷为一般性劳资纠纷。

  第二十三条 劳资纠纷参与人数不满30人,但有个别或少数人采取自残、暴力犯罪以及编造、散布暴力恐吓信息等极端行为,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参照劳资纠纷群体性事件处置。

  第二十四条 一般性劳资纠纷以事发街道负责处置为主,确有需要时,可提请区人力资源局或其它部门介入处置。

  第二十五条 发生一般性劳资纠纷,企业所在街道和各有关部门要引导劳资双方在法律框架内沟通协商,化解纠纷,避免升级为群体性事件。

  区人力资源局依法对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要责令其改正并依法处罚;督促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主动化解劳资纠纷。符合欠薪垫付条件的,及时启动欠薪垫付程序。属于劳动争议的,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依法受理并及时裁决。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区信访局负责做好信访处理工作,参与劳资纠纷调处。

  区维稳办、区公安分局负责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做好应急处置准备。

  区住建局、区环水局等部门负责牵头治理工程建设领域欠薪问题,落实建设单位处理工程项目欠薪纠纷的首要责任;加强制度建设,对本领域企业从事非法转包、分拨、挂靠等行为开展专项治理,从源头上预防建设工程领域存在的欠薪问题。

  区国资委负责牵头处置区属国有企业因改制引发的劳资纠纷。

  区司法局负责向劳资纠纷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或法律援助,开展人民调解。

  区总工会切实发挥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作用,及时介入处置工作,听取、收集职工意见和建议,主动调处劳资纠纷,引导职工增强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的理性维权观念,促进劳资双方平等协商。

  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协调处置劳资纠纷的作用,指导和督促企业依法、合理制定劳资纠纷解决方案,协助企业与职工开展集体协商。

  第二十六条 发生劳资纠纷群体性事件时,各部门要立即启动劳资纠纷群体性事件联动处理机制,采取有力措施,积极处置。

  区人力资源局负责牵头制定劳资纠纷群体性事件专项预案;强化分析研判,对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展开调查,及时对劳资纠纷群体性时间作出法律定性并提出纠纷处置意见。在处置过程中,要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对拒绝与职工集体协商的企业投资者、管理者,依法责令改正。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要依据就近、便利原则,依法快速处理劳动争议。

  区总值班室负责协调、通知、督办相关部门到现场参与处置。

  区维稳办负责在现场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处置工作。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做好应急处置准备。

  区公安分局负责做好纠纷事态稳控工作,及时掌握职工动态。对采取非理性行为表达诉求的职工,应告知其法律后果;对群体性事件中出现的暴力恫吓、封堵破坏等严重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要依法处置。

  区信访局负责做好信访处理工作,参与劳资纠纷调处。

  区总工会负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引导职工依法理性维权,及时制止职工的非理性维权行为。对发生职工停工、怠工的,应当代表职工同企业谈判,反映职工的合理意见和诉求,提出解决方案。企业尚未建立工会的,上级工会要代表职工或指派职工代表与企业进行谈判。

  区司法局负责向劳资纠纷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或法律援助,开展人民调解。

  区委宣传部负责做好舆情研判和舆论引导工作。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要积极履行职责,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单位处置劳资纠纷工作预案,落实责任人,形成联合处置劳资纠纷的工作格局。

  第二十八条 区维稳、信访、公安、应急等部门按照区人力资源局核实的表述和数据,按规定途径和要求向上级部门报告劳资纠纷参与人数、处置情况。

  第二十九条 区人力资源局应当及时将因经营者欠薪隐匿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的用人单位通报各职能部门及有关单位。

  各职能部门及有关单位对该类用人单位应当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加大监管力度,降低其信用和资质,取消优惠政策及其参与区政府建设项目及服务外包、政府采购的资格。

  第五章 保障监督

  第三十条 整合区、街道、社区、行业、企业综合管理员、调解员、社工等力量充实劳资纠纷预防化解工作信息员、调解员队伍。

  第三十一条 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志愿者等人员参加与劳资纠纷预防和化解工作。

  第三十二条 组织专职调解员参与劳动关系协调员资格认证培训,推进调解员全员培训和持证上岗,打造一支具有较高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的劳资争议专兼职调解员队伍。

  第六章  

  第三十 本办法由专责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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