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区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政府文件 > 区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田区社会公共临时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信息提供日期 : 2014-01-20 00:00来源 : 福田区政府在线 信息索引号 : /2014-11068753
  • 文件类型:区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
  • 政策问答平台:点击进入
  • 发 文 号:福府办〔2014〕1号
  • 信息索取号: /2014-11068753
  • 责任部门:福田区政府办公室
  • 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福田区社会公共临时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六届四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福田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120

   

  福田区社会公共临时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福田区社会公共临时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维护机动车停放秩序,保障城市交通协调发展,规范机动车社会公共临时停车场服务活动,根据《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列入“福田区社会公共临时停车场”项目的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有关用语的含义如下:

  社会公共临时停车场:是指列入“福田区社会公共临时停车场”项目,利用政府或企业待规划的闲置土地资源临时设置,供社会车辆临时停放的停车场所,包括的士码头。

  的士码头:是指列入“福田区社会公共临时停车场”项目,首先满足的士司机就餐停放,剩余车位可向社会开放的机动车停车场。

  货运车辆公共临时停车场:是指列入“福田区社会公共临时停车场”项目,专门供大型客车、货车停放的停车场所,该类停车场的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社会公共临时停车场管理单位:是指负责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专业停车场管理企业或者区政府指定的停车场管理单位。

  就餐时段:是指的士司机需要就餐的时段。

  第四条 社会公共临时停车场的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监管、属地管理、配套建设、方便群众、确保城市交通畅通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二章 社会公共临时停车场的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市规土委第一直属管理局(以下简称规土委一局)负责本区闲置国有储备土地的选址,审批社会公共临时停车场用地事宜

  福田区住房和建设局(以下简称区住建局)负责本区社会公共临时停车场的建设和监管工作

  福田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办公室负责会同市规土委一局、辖区街道办等有关单位,积极寻找各种闲置土地资源,提供可用于建设公共临时停车场的地块信息,供区住建局办理相关规划、用地、建设等手续

  福田区规划土地监察局统筹,协调街道执法队对拟建的社会公共临时停车场用地上的违法建筑进行拆除清理

  福田区各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各街道办)负责配合区住建局对社会公共临时停车场的监管工作

  福田交警大队或口岸交警大队(以下简称交警大队)负责配合办理社会公共临时停车场的《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许可证》,并负责社会公共临时停车场周边区域违章停车的行政管理工作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福田分局负责社会公共临时停车场内餐饮场所的食品许可及监管工作

  第六条 社会公共临时停车场必须按照区住建局审批的设计方案进行实施,并在项目建设前就拟建停车场的具体情况向周边居民公示。

  第七条 对过往已经建好使用的停车场,属于国有土地的,应当纳入社会公共临时停车场范畴,实行统一监管;其他土地性质和投资形式的停车场,愿意按照社会公共临时停车场模式经营管理的,根据需要并经区政府同意,可以纳入社会公共临时停车场,统一监管。

  第三章 社会公共临时停车场的设立

  第八条 社会公共临时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是法人或者非法人经济组织,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一定的财产或者经费;

  (二)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和场所;

  (三)有符合规定要求的社会公共临时停车场设施和经营管理设施;

  (四)有与社会公共临时停车场管理业务相适应的专业管理人员。

  第九条 申请社会公共临时停车场的,应当携带由福田区住建局出具的“福田区社会公共临时停车场”项目证明,向市交警局申请《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的社会公共临时停车场,不得提供有偿停放服务。

  第十条 社会公共临时停车场应当根据需要具备照明、排水、通风、消防、防盗等设施,并按照机动车停车场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设置标志、标线等安全设施及监控设施。

  第十一条 停车场的管理单位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建成的社会公共临时停车场的功能或者将停车位挪作他用。

      

  第四章 社会公共临时停车场的管理

  第十二条 社会公共临时停车场的分类:

  A类停车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出地并投资建设的社会公共临时停车场;

  B类停车场:政府出地,政府投资建设的社会公共临时停车场

  C类停车场:政府出地,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的社会公共临时停车场;

  D类停车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出地,政府投资建设的社会公共临时停车场;

  E类停车场:其他类型的社会公共临时停车场。

  第十三条 相关单位的产生方式:

  B类停车场的管理单位的产生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进行采购;

  C类停车场的投资和管理方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区政府审核批准。

  第十四条 的士码头停车时段的安排要以满足的士司机用餐为主,每日8001400时间段不允许的士车辆以外的其他车辆进入停车场停车,其他时段允许其他车辆进入停车场停车。

  第十五条 社会公共临时停车场的管理单位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时,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社会公共临时停车场出入口的显著位置明示福田区社会公共临时停车场标志、开放时间、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免费停放时限、监督电话、社会公共临时停车场管理责任和管理制度;

  (二)保证标志、标线等安全设施及监控设施正常使用;

  (三)负责进出车辆的查验、登记;

  (四)维护场内车辆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

  (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收费,使用税务统一发票;

  (六) 做好社会公共临时停车场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工作;

  (七)协助疏导社会公共临时停车场出入口的交通

  (八)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统一着装,佩戴明显标识;

  (九)不得在停车场内从事影响车辆行驶和停放的经营活动;

  (十)按规定填报停车场使用情况等相关资料;

  (十一)定期清点场内车辆,发现长期停放或者可疑车辆,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十二)执行停车场管理的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 社会公共临时停车场应当向社会公众开放。

  向社会公众提供有偿服务的社会公共临时停车场,其管理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并在办理完毕上述登记事项之日起15日内向区住建局备案。备案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停车场设施清单和停车场相关图则;

  (三)停车场管理制度;

  (四)停车场交通组织方案;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社会公共临时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保持社会公共临时停车场设施的正常运转,并制定有关管理制度,管理期间所发生的管理费用、维修费用、人员工资等运营费用均由停车场的管理单位负责。

  第十八条 社会公共临时停车场禁止停放无号牌机动车以及装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或其他违禁物品的车辆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十九条 除经区政府确定为免费停车场外,社会公共临时停车场的管理单位提供机动车有偿停放服务,收取基本停放服务费停放服务费收费标准为:

  的士码头收费标准:的士车辆就餐时段第1小时停车不收费,1小时后收费上限5元,每超过1小时加收1元(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收费),全天停车最高收费为10元;的士车辆其他时段停车及其他社会车辆收费标准按其他社会公共临时停车场收费标准执行。

  其他社会公共临时停车场收费标准:前半小时内停车不收费,半小时后收费上限5元,每超过1小时加收1元(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收费),全天停车最高收费为10元。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社会公共临时停车场内的机动车受到损害或者丢失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赔偿,社会公共临时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

  经营性社会公共临时停车场的管理单位因不履行或者不符合本办法规定而造成停车场内的机动车受到损毁或者丢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驾驶人因过错造成社会公共临时停车场设施或者其他车辆损毁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七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分享到: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粤ICP备12001664号网站标识码:4403040003 粤公网安备 44030402002541号 区政府行政执法投诉邮箱:ftfzb2017@szft.gov.cn 区政府及各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监督投诉举报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