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田区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办法(暂行)》的通知
信息提供日期 : 2010-02-11 00:00来源 :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信息索引号 : /2010-110687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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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 文 号:福府办〔2010〕5号
- 信息索取号: /2010-11068762
- 责任部门:福田区政府办公室
- 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福田区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二月十一日
福田区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办法
(暂行)
为进一步加强对区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和管理,促进项目投资计划的顺利实施,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省、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稽察,是指对区政府投资项目在建设和管理过程中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项目建设情况和项目效益情况进行检查。
区政府投资项目,是指符合《福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第一条规定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第二条 纳入稽察的项目包括:
(一)项目决算超过经批准的项目总概算的项目,必须稽察;
(二)项目建设进度严重滞后的区政府重大投资项目;
(三)区政府要求稽察的项目;
(四)上级稽察机构交办的稽察项目。
第三条 稽察机构。
(一)区政府设立区政府投资项目稽察领导小组,由区长任组长,常务副区长、分管建设的副区长任副组长。
(二)区政府设区政府投资项目稽察特派员,负责项目稽察工作,稽察特派员由区发改局分管项目稽察工作的领导担任。稽察特派员办公室设在区发改局。
(三)对具体项目进行稽察时,由区政府投资项目稽察领导小组办公室授权稽察特派员成立具体项目稽察工作组,工作组由稽查特派员和区监察、财政、建设、审计、采购部门分管政府投资业务的分管领导组成,各单位随分管领导派出2至3名具体工作人员参加工作组工作。稽察工作组由稽察特派员领导,直接向区稽察领导小组报告工作,各成员根据所属单位的职责负责对相关稽察内容进行稽察,提出稽察意见。小组成员可视稽察工作需要适当调整,成员分工由稽察特派员确定。
(四)稽察工作组可视需要购买服务,聘请社会专家参与稽察工作,提供咨询意见,专家库由区财政部门建立并按规定标准支付费用。
(五)稽察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区发改局部门预算。
第四条 项目稽察工作组可对项目建设和管理过程下列全部或部分工作进行稽察,稽察内容如下:
(一)项目前期审批和计划安排情况;
(二)项目建设进度安排和当前进展情况;
(三)项目预、结、决算情况;
(四)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五)项目招投标及其合同管理情况;
(六)项目工程管理、工程质量和竣工验收情况;
(七)项目工程安全管理;
(八)稽察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五条 稽察的程序与方法。
(一)稽察特派员提出具体项目稽察方案,包括稽察的对象、原因和内容、稽察工作组的组成、稽察工作进度等,报领导小组同意、取得授权后,组成具体项目稽察工作组,并通知项目建设单位。
(二)项目稽察工作组实施稽察。稽察的方法包括:
1、听取项目建设单位介绍情况;
2、查阅有关文件、资料等;
3、向有关人员询问情况;
4、现场查验;
5、涉及工程质量的,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检验或鉴定;
6、稽察工作需要的其他方法。
(三)项目稽察工作组形成稽查报告初稿,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实施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处理意见和建议等,并与项目建设单位交换意见。
(四)稽察特派员向领导小组提交稽查报告。
(五)存在问题需要进行整改的,根据领导小组意见,由稽察特派员办公室向项目建设单位发出整改通知。项目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并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第六条 项目稽查报告由项目工作组提出,经稽察特派员签署后,报区稽察领导小组审批。
项目稽查报告经稽察领导小组批准后,其反映的情况和提出的意见作为处理有关问题的依据,所提出的整改措施对项目建设单位具约束力,项目建设单位应积极组织整改,并按要求反馈整改报告。
第七条 稽察工作组可以进入与项目建设相关场所;可以对被稽察项目建设单位的财务、资金状况和信息系统进行核实和检查;可以向有关单位查询。
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项目稽察工作,为项目稽察工作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提供相关资料,组织有关人员答复工作组的提问,协调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配合稽察工作。
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稽察过程中应全面、客观、准确地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并对所提供的资料和情况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故意隐瞒、误导项目工作组。
第九条 区审计机关在对区政府投资项目结算审计过程中,发现单项工程结算(分项结算)超过预算的,应暂缓出具审计报告。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区审计机关在得出结算审计报告初稿,并对结算超预算原因进行分析、责任进行认定、形成报告后,提请区政府查明责任。
区政府认为需要对该项目进行稽察的,将项目结算审计报告初稿和原因分析报告批转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由项目稽察特派员组织开展稽察。
项目结(决)算审计结果应与项目稽查报告所反映的情况、提出的意见、整改措施、《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相吻合。在未经稽察或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的情况下,任何引起超预算的项目均不得计入项目结(决)算金额。
第十条 稽察人员与被稽察单位和稽察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